被告代理人

原告代理人

审判长

审判席

法庭全景
2018年7月24日14:00直播浦东法院审理的一起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案
  • [书记员]:
    现在宣布法庭纪律:
    全体人员在庭审活动中应当服从审判员的指挥,尊重司法礼仪,遵守法庭纪律,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鼓掌、喧哗;
    (二)吸烟、进食;
    (三)拨打或接听电话;
    (四)对庭审活动进行录音、录像、拍照或使用移动通信工具等传播庭审活动;
    (五)其他危害法庭安全或妨害法庭秩序的行为。
    旁听人员不得进入审判活动区,不得随意站立、走动,不得发言和提问。
    媒体记者经许可实施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行为,应当在指定的时间及区域进行,不得影响或干扰庭审活动。
    [14:04:47]
  • [书记员]:
    全体起立,请审判员入庭。
    [14:11:28]
  • [审判员]:
    请坐。
    [14:11:59]
  • [审判员]:
    (敲法槌)现在开庭。
    [14:12:32]
  • [审判员]:
    首先核对当事人。
    两案原告乐视新媒体文化(天津)有限公司、西藏乐视网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是否到庭?请陈述单位的名称、住所地、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职务。委托代理人是否到庭?请陈述委托代理人的姓名、工作单位与代理权限。
    [14:12:54]
  • [原告 原告代理人]:
    乐视新媒体文化(天津)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天津中新生态城中城大道生态建设公寓9号楼2号房间。法定代表人高飞,总经理。未到庭。西藏乐视网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西藏藏族自治区拉萨市金珠西路158号阳光新城A区1栋3单元3-2号。法定代表人吴孟,总经理。两案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钟成涛,浙江亿维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白岽晓,浙江亿维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14:13:12]
  • [审判员]:
    被告上海千衫网络技术发展有限公司是否到庭?请陈述单位的名称、住所地、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职务。委托代理人是否到庭?请陈述委托代理人的姓名、工作单位与代理权限。
    [14:13:31]
  • [被告 被告代理人]:
    到庭。上海千衫网络技术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芳春路400号1幢3层301-530室。法定代表人邓礼帆,总经理,未到庭。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伟,上海键特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尹健美,上海键特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14:13:45]
  • [审判员]:
    经核对,各方当事人符合法律规定,可以参加本案诉讼活动。(2018)沪0115民初23704号及(2018)沪0115民初23705号两案,原告为关联企业,原告代理人相同,被告相同,案由相同,案情类似,故为提高庭审效率,本庭对两案合并审理,双方是否有异议?
    [14:14:03]
  • [原告]:
    清楚,无异议。
    [14:14:24]
  • [被告]:
    清楚,无异议。
    [14:14:45]
  • [审判员]: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庭今天就原告乐视新媒体文化(天津)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千衫网络技术发展有限公司、原告西藏乐视网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千衫网络技术发展有限公司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二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进行公开开庭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三)项的规定,本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孙闫独任审判,书记员周玥担任法庭记录。经双方当事人同意,本次公开开庭审理将通过网络和图文进行庭审直播。
    为提高庭审效率,在以下的庭审过程中,将23704号原告乐视新媒体文化(天津)有限公司简称乐视新媒体公司,23705号原告西藏乐视网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简称为西藏乐视公司,两案的被告上海千衫网络技术发展有限公司简称千衫公司,原、被告是否同意?
    [14:15:18]
  • [原告 原告代理人]:
    同意。
    [14:15:34]
  • [被告 被告代理人]:
    同意。
    [14:15:47]
  • [审判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民事诉讼中的当事人依法享有委托代理人,申请回避,收集、提供证据,进行辩论,请求调解,提起上诉,申请执行,查阅、复制本案有关材料和法律文书,自行和解,放弃、变更诉讼请求,承认、反驳诉讼请求,提起反诉的诉讼权利,但必须依法行使诉讼权利,遵守诉讼秩序,履行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裁定书和调解书。
    原、被告对本庭告知的上述诉讼权利、义务是否听清楚?
    [14:16:19]
  • [原告 原告代理人]:
    清楚。
    [14:16:36]
  • [被告 被告代理人]:
    清楚。
    [14:16:57]
  • [审判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当事人对审判人员、书记员享有申请回避的权利。
    原、被告对本庭成员、书记员是否申请回避?
    [14:17:15]
  • [原告 原告代理人]:
    不申请回避。
    [14:17:34]
  • [被告 被告代理人]:
    不申请回避。
    [14:17:48]
  • [审判员]:
    下面进行法庭调查,由原告陈述两案的诉讼请求以及依据的事实和理由。
    [14:18:04]
  • [原告 原告代理人]:
    诉讼请求如下:
    (2018)沪0115民初23704号:
    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权,即立即停止播放并删除其所有并运营的“电视猫”软件上的涉案影视作品《美丽的秘密》;
    2、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人民币100000元;
    (2018)沪0115民初23705号;
    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权,即立即停止播放并删除其所有运营的“电视猫”软件上的涉案影视作品《亲爱的翻译官》、《恋爱中的城市》、《好先生》
    2、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人民币300000元;
    事实和理由详见诉状(略)。
    [14:18:26]
  • [审判员]:
    下面由被告针对原告的诉讼请求及事实与理由,陈述答辩意见。
    [14:18:40]
  • [被告 被告代理人]:
    1原告提交的侵权公证不符合《公证法》的相关规定,不具有合法性,法院应当排除非法证据。2、原告不具备诉讼主体的资格。3、被告运营的是一个视频聚合平台,涉案作品的来源不是被告上传至其服务器,而是链接自他人。被告电视猫软件仅仅通过搜索涉案影视作品,并将地址提供给用户设备系统,由用户设备系统访问到第三方网站地址,用自身播放器进行在线播放,并没有将涉案影视作品下载或上传至被告的服务器进行播放,故被告的行为时网络服务提供行为,而非信息网络传播行为,故不构成信息网络传播权侵权行为。4、被告涉案软件貌似播放涉案作品的行为,并不符合著作权法伤的对网络信息传播权的定义,即以有限或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被告涉案软件并没有提供涉案作品,故被告不构成侵害原告的信息网络传播权。5、原告诉讼请求无事实依据,应当予以驳回,且原告要求被告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过高。
    [14:18:57]
  • [审判员]:
    本案之前已经进行了二次庭前会议,在庭前会议中原、被告均进行了举证质证。庭前会议内容已经由庭前会议笔录记录在案,本庭已经充分阅看。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法院对庭前会议已经审理过的内容可以不作重复审理,而以庭前会议记录的内容为依据。双方对此有无异议?
    [14:19:16]
  • [原告 原告代理人]:
    没有异议。
    [14:19:30]
  • [被告 被告代理人]:
    没有异议。
    [14:19:39]
  • [审判员]:
    本案庭前会议的记录以及其他笔录与本次庭审具有同等效力,双方当事人听清了没有?
    [14:19:55]
  • [原告 原告代理人]:
    听清了,没有异议。
    [14:20:12]
  • [被告 被告代理人]:
    听清了,没有异议。
    [14:20:25]
  • [审判员]:
    原告,上次庭前会议之后,法院要求原告核实你方侵权公证中播放的被告电视猫软件上涉案四部作品与原告授权的分销平台上播放的作品届面和内容是否一致,现何时情况如何?
    [14:20:40]
  • [原告]:
    经核实,四部作品的播放界面和内容与我方对应分销平台上的作品一致。
    [14:20:55]
  • [审判员]:
    原告,被告的电视猫软件现阶段是否能正常观看上述四部作品?
    [14:21:24]
  • [原告]:
    除腾讯源还可以观看之外,其余播放源均无法观看。
    [14:21:45]
  • [审判员]:
    根据各方当事人的诉辩意见及庭前会议证据交换的情况以及各方当事人对本案无争议事实的确认情况,本庭现将本案争议焦点归纳如下:一、两案原告是否是适格主体;二、被告的涉案行为是否属于设链行为,如果属于是否构成著作权侵权。
    对本庭归纳的本案争议焦点,原、被告是否有异议?
    [14:22:07]
  • [原告 原告代理人]:
    没有异议。
    [14:22:23]
  • [被告 被告代理人]:
    没有异议。
    [14:22:33]
  • [审判员]:
    下面进行法庭辩论,请原、被告围绕上述争议焦点发表辩论意见。
    [14:22:53]
  • [原告 原告代理人]:
    一、 原告是本案的适格主体。4部影片乐视盒子,乐视TV 等,每一个硬件不是一个单一的,以乐视超级电视为例,只能电视可以进行互联网的服务,概念包括硬件,平台,软件等,但是不能抹杀依然是一个为用户提供直接观看接受终端。本身是一种传播作品的方式和接受装置,可以在授权中因其符合的性执行,进行约定。合同的相对主体不是乐视超级电视,不能代表控制其使用,被告方认为原告没有办法从出品方取得授权,是不合理不合常态的,只能说明各个片方之间将著作权,财产权进行合理的分配,原告合理的取得了权利。二,对于制片者,在广电总局中没有对与制片者的概念。出品单位是投资者,按照惯例是制片者。联合摄制单位的作品,此类的作品是合作的作品,只需要通过出品者的权利认定,指定权利的归属,而设置单位,是与出品单位签订合同,接受委托进行一部分作品的制作,不具有制作者的身份,尤其是在联合摄制的作品单位。联合摄制单位只是有少量的工作。三,独家授权,并不能推断出原告不享有专有权。在著作权法中并没有独占排他这类的说法,而是间接商标专利,著作权规定的专有使用权,因其本质与独占经营许可相似,故在著作权中经常用到本案的方式。在本案的涉案影片中无论是独家授权,还是独占排他授权,合同中对该性质进行了说明,其合同内容的本身能自连起说、所以涉案的信息网络传播权由原告享有。四、对于是否侵权,首先原告认为应当明确链接的利益,链接是计算机各种模块之间组成可执行的作品中而形成的指令,是抽象并不是眼睛看得到的地址就是链接,被告在庭前会议中曾阐述,其不是链接服务,所以不能删除,对方只是将原网站的链接提供给用户,用户自行独用。如果不是链接的行为,那为何表现的形式是信息网络传播权。即便对方是承认提供链接服务,不能够导致构成侵权。在信息网络传播权案件的规定中,原告代理人代理词中第10条第4条用列举的方式写明何为提供视频的方式等相关内容。在传统网络环境下,不将作品上传与服务器中,基本无法提供作品,但现今爬虫技术进入市场,提供的方式有深度的链接和盗链。片方的影片服务器,其又将作品授权给被许可方,或者自行建立服务器,建立通道,从片方的服务器中使用,用户的服务器使用是通过片方知晓的情况进行使用,同时不能再次作为商业使用,对于盗链的形式,从被许可方引流出来的影片还是从片方的引流出来提供给用户,其都是在违反被许可方的本意的情况下进行传播的。上传至片方,被许可方的服务器的行为不是用户所接受作品的使用行为,实际的提供行为是本案被告,既然能提供新的渠道,公众可以看到,说明奇瑞提供的作品有实质上的行为,已经构成了信息网络权的行为。
    [14:48:41]
  • [被告 被告代理人]:
    原告在运输其起诉资格,对其涉案影片的论述中是论述不正确的。首先已经把互联网卫视显示给了硬件设备,该信息网络传播权应该是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补充,通过传播的方式等各种因素所组成的。显示硬件的方式已经信息网络传播权方式运用完毕,应该在约定的终端上进行显示,该涉案的作品的所有人具有信息网络传播权。而原告的主体单位并没有证据证明其运营众多的运营设备和主体资格。而结尾的出品方表示其信息网络传播权的出品方是不正确的。另外,在摄制单位,原告所提供的《好先生》有相应的摄制单位,整个片尾中有硬件设备享有独家信息播映权以外,其他权利没有详细的约定。因此,不能排除陕西省委等制片者的身份。因此该影片的信息网络权,版权,原告提供的证据不足以支持原告的。还有原告在各个影片中版权集中的过程中,描述的前后过程不一致,这种不一致的描述导致最后获得相对的权利方,获得不了原投方的相对权力。比如,在《亲爱的翻译官》一开始的独家授权和后面的独占关联授权是截然不同的描述方式。因此,最终原告获得权利是不具有独占专有权的。另外,原告在获得公证材料违反了相关的法律规定,如果作为不合法的证据材料,原告没有相应的事实来起诉被告,对于链接的问题,首先链接实现的方式,尤其是被告涉案软件电视猫的技术实现方式,平常的链接是一种互联网服务器地址以及各终端地址来表明的,电视猫作为一个视频搜索软件,首先是从网络中搜索相应的视频地址,并将该地址提供给用户的设备系统,设备系统独自访问电视猫,在此之中,没有电视猫的任何参与,用户设备通过访问该地址获得相应的视频文件,通过用户的用户设备系统中的播放软件,获得播放功能来播放该文件,因此看到相应的视频,所以电视猫的方式并没有任何作品的上传和存储。原告称有新的规范,这是不正确的。该视频网站的地址不管具不具备访问,都是客观存在的。即便没有电视猫,如果通过用人工的输入方式,在设备中输入该地址,一样获得视频文件,因此,这个链接是不关系到任何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不是一个作品提供的行为。原告在诉请中要求立即停止播放并删除及电视猫上的涉案影视作品,这个请求即便是要法院判决,被告也无法执行,因为被告无法控制该作品的上线和下线,无任何作品可以删除。这种方式能够证明链接无关信息网络传播权,信息网络传播权在我国管理的机构是广电总局,广电总局发放网络信息,信息传播正式,是要求单位有播控功能的。这个播控能力最直接的方式是临时同时该单位立即上线或下线某部作品。这个方式表明了只有通过存储,相应的作品,才能完成信息网络传播权。故链接获得相应地址的方式,是不具备有实施信息网络传播权的可能性。
    [15:18:22]
  • [审判员]:
    原、被告有无补充辩论意见?
    [15:18:38]
  • [原告 原告代理人]:
    1、关于公证的合法问题,首先公证法规定有利害关系的名词,并非是某一个行为导致受损的利害关系。原告提交的公证证据内容是合法的。2、关于被告是否构成传播,首先原告并不否认片方被许可人将作品置于服务器中可以对公众获取,获取的方式要通过片方和被许可人知晓和制定的方式,而且要知晓指定的渠道。既然明约盗链,之前同样的事实环境构成,原告可以承认被告没有在服务器中进行存储,没有及时上下线作品的能力,不妨害被告的行为构成信息网络传播的存在,被告的说法狭义的理解信息网络传播,在个人社交媒体,或局域中,转载等方式均可称为信息网络传播的性能,在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案件的规定中,立法机关对信息网络传播权行为采用的是列举的说明,没有办法以定义的方式确定。不能以广电总局的行政管理来解读信息网络传播权的定义。信息网络传播权也就是让人在指定的时间地点接受作品,网络是宽泛的,有一定的发展空间。故原告不能否认被告的陈述。
    [15:18:57]
  • [被告 被告代理人]:
    对存储的作品,双方看法是一致的。但是信息网络传播权看法是不一致的。原告对于信息网络传播权的实现是不正确,被告的链接或提供相应的视频文件地址,是客观存在的,不管是否提供,同样都可以访问或复制该文件的,而被告提供地址的行为只是扩大了原有地址的阅览量。这也是很多视频网站不反对这种行为的原因,作品的提供是由原有的视频网站提供的,这种提供地址的电视猫软件只是扩大了访问量。并且原告在叙述链接的时候,有一个词用的不恰当即盗链,现在信息的发展,没有链接是无法操作的,从计算机开机的一刻开始,就是用鼠标点击到达各个网站来获取资讯的,这种方式就是通过链接所实现的。因此本身链接没有正确链接和盗取链接的相关定义。如果这种链接被约定方无法使用的情况下,才有可能产生所说的合理合法的链接。在此之前,所有链接只是一个技术方式,不存在所谓盗取,这种提供地址的链接方式正式我们现在所有设备所使用的方式,而手工键盘输入方式已经很少使用了。
    [15:19:15]
  • [审判员]:
    双方庭后可提交书面代理词供法庭参考。针对本案事实及法律适用,原、被告已经充分发表了意见。法庭辩论终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法庭辩论终结后,审判长应当征询各方当事人最后意见。
    请原、被告陈述最后意见。
    [15:19:35]
  • [原告 原告代理人]:
    请法院支持原告诉请。
    [15:19:57]
  • [被告 被告代理人]:
    请法院驳回原告诉请。
    [15:20:11]
  • [审判员]:
    是否需要在本庭的主持下进行调解?
    [15:20:27]
  • [原告 原告代理人]:
    不需要,庭后双方自行协商。
    [15:20:40]
  • [被告 被告代理人]:
    不需要,庭后双方自行协商。
    [15:20:51]
  • [审判员]:
    鉴于双方均表示需要庭后协商,因此本庭当庭不再主持调解,本次开庭审理到此结束。若双方调解不成,本庭将在评议本案后,依法对本案作出判决,宣判日期另行通知。闭庭以后,各方当事人应当阅看法庭笔录,如有差错或者遗漏可以申请补正,确认无误后请在庭审笔录上签名。现在闭庭。(敲法槌)
    [15:21:06]
  • [书记员]:
    全体起立!请审判员退庭。
    [15:21:22]
  • [主持人]:
    声明:本次庭审记录不是庭审笔录,仅供关心此次庭审的网友参考,不具有法律效力。
    [15:22: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