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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书记员]:书记员宣布法庭纪律
一、审判人员进入法庭和审判长宣告法院判决时,全体人员应当起立。
二、在庭审过程中,全体人员应当关闭移动电话、寻呼机或调至振动档。
三、诉讼参与人应当遵守法庭规则,维护法庭秩序,不得喧哗、吵闹;发言、陈述和辩论,须经审判长许可。
四、旁听人员必须遵守下列纪律:
未经审判长许可,不得在庭审过程中录音、录像和摄影。
不得随意走动和进入审判区。
不得发言、提问。
不得鼓掌、喧哗、哄闹和实施其他妨害审判活动的行为。
旁听人员对法庭的审判活动有意见,可以在休庭后书面向人民法院提出。
五、进入法庭的人员不得吸烟和随地吐痰。
六、对于违反法庭纪律的人,审判长可以口头警告、训诫,也可以没收录音、录像和摄影器材,责令退出法庭或者经院长批准予以罚款、拘留。
七、对哄闹、冲击法庭,侮辱、诽谤、威胁、殴打审判人员等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较轻的,予以罚款、拘留。[15:58:20] - [审判长]:现在开庭。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自由贸易区法庭,今天公开审理原告李某诉被告上海辅客思酒店管理服务有限公司、第三人周建某、FOO SAY S**NG(符史某)公司决议纠纷一案。本案现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曹克睿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蔡文霞、人民陪审员赵传伟组成合议庭,书记员范颖担任记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有权委托代理人,提出回避申请,收集、提供证据,进行辩论,请求调解,提起上诉,申请执行、查阅庭审材料等。双方当事人可以自行和解。原告可以放弃或者变更诉讼请求。被告可以承认或者反驳诉讼请求,有权提出反诉。同时双方当事人必须依法行使诉讼权利,遵守诉讼程序,履行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当事人对上述权利、义务是否清楚?[15:59:01] - [原告]:听清楚了。[16:00:08]
- [被告]:听清楚了。[16:00:17]
- [被告 第三人(周建某)]:听清楚了。[16:01:03]
- [审判长]:对审判人员及书记员是否申请回避?[16:01:15]
- [原告]:不申请回避。[16:01:27]
- [被告]:不申请回避。[16:01:34]
- [被告 第三人(周建某)]:不申请回避。[16:01:45]
- [审判长]:第三人FOO SAY S**NG(符史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进行缺席审理,原告是否听清楚?[16:01:55]
- [原告]:听清楚了。[16:02:18]
- [被告]:听清楚了。[16:02:26]
- [被告 第三人(周建某)]:听清楚了。[16:02:35]
- [审判长]:下面进行法庭调查,先由原告陈述诉讼请求及所依据的事实理由。[16:03:25]
- [原告]:诉请如下
一、确认2017年7月1日关于被告在四川省成都市创建酒店服务项目基地及支付备用金20万元的股东会决议不成立;
二、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理由:详见诉状(略)原告作为股东从未收到过被告关于召开涉案股东会的会议通知,原告认为该会议未召开,故该董事会决议不成立。[16:03:46] - [审判长]:被告及第三人周建某答辩。[16:04:03]
- [被告]:原告作为公司股东,行政职务为总经理,但原告在公司期间存在不遵守公司制度,隐瞒客户资料,原告经手项目收款不善导致公司损失等情形。涉案股东会决议是为了开拓市场等公司经营,被告之前因为其他事项通知原告,原告拒收相关通知材料,被告由于联系不上原告,故涉案股东没有通知原告参加股东会,另两位股东召开了涉案股东会,并形成决议。[16:04:19]
- [审判长]:原告主张涉案股东会决议不成立的法律依据?[16:04:36]
- [原告]:违反公司法40条、公司章程23条、24条。根据公司法及被告章程的规定召开股东会应先召开董事会。故原告认为涉案股东会没有通知到原告,原告主张涉案股东会决议不成立。[16:04:49]
- [审判长]:第三人周建某对本案是什么意见?[16:05:01]
- [被告 第三人(周建某)]:同被告答辩意见。[16:05:17]
- [审判长]:下面进行举证质证,先由原告举证。[16:05:27]
- [原告]:证据1、被告企业公示信用信息及公司章程,证明被告成立于2015.7.6,注册资本200万元,总经理兼法定代表人原为鲁某,2017.5.15变更为周建某,被告股东为李某占股30%,周建某占股65%,FOO SAY S**NG占股5%;董事为:周建某董事长、鲁某、李某均为董事;公司章程23条规定董事会由董事长主持,第24条规定董事会应提前10日通知董事。根据公司法40条及公司章程23、24的规定,被告股东会的召开需先召集董事会,再有董事会召集股东会。
证据2、(2017)沪0115民初69907号民事判决书、提供材料清单及涉案股东会决议,证明原告因要求行使股东知情权向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起诉,后法院于2017.11.16判决支持原告诉请。后被告依据上述判决于2017.12.15向原告提供涉案股东会决议,因自2016.7.13至今被告从未通知原告召开任何董事会、股东会,故原告对于涉案股东会决议内容不知情,且被告在股东知情权案件中被告亦未提供涉案股东会决议的相关记录,该股东会召开形式为电话会议,原告从未接到任何电话通知,故原告认为涉案股东会没有召开,该决议不成立。[16:05:51] - [审判长]:被告及第三人周建某发表质证意见。[16:06:50]
- [被告 第三人(周建某)]:对于原告证据的真实性没有异议。坚持答辩意见。涉案股东会因为被告无法通知原告,故没有通知原告。[16:07:06]
- [审判长]:被告及第三人周建某有无举证?[16:07:19]
- [被告 第三人(周建某)]:有的,当庭提交
证据1、2017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及快递凭证,证明被告无法联系上原告。[16:07:36] - [审判长]:原告质证。[16:07:46]
- [原告]:被告提交证据超过了法庭给予的举证期限,原告可以拒绝质证。证据的真实性没有异议,该证据仅仅能证明被告寄出的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原告拒收,无法证明涉案股东会的会议通知被告寄出、原告拒收,涉案快件被拒收,说明原告存在有效送达地址,不存在被告联系不上原告。[16:08:00]
- [审判长]:事实部分双方有无补充?[16:08:13]
- [原告]:没有。[16:08:24]
- [被告 第三人(周建某)]:没有。[16:08:33]
- [审判长]:法庭事实调查结束,下面进行法庭辩论,先由原告发表辩论意见。[16:08:49]
- [原告]:原告系被告合法股东及董事,享有表决权、利润分配权等,公司法及被告章程已经规定了股东会的召集程序,被告在未对原告发出召集通知的前提下,仅是形成书面的股东会决议就对公司资产进行处置违反了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根据被告章程的规定召开股东会需先行召开董事会,但被告未向原告寄送任何股东会、董事会的会议通知,原告对于涉案股东会的内容不知情,故原告认为涉案股东会没有召开。根据公司法司法解释四第五条第一款规定的公司决议不成立的情形,请求法庭支持原告诉请。[16:09:04]
- [审判长]:原告,如合议庭评议后认为公司决议构成原告主张公司决议不成立原因以外的其他事由,是否变更相应的主张事由?[16:09:17]
- [原告]:是的,原告认可构成公司决议不成立的其他事由。[16:09:33]
- [审判长]:被告发表辩论意见。[16:09:46]
- [被告 第三人(周建某)]:坚持答辩意见。原告没有尽到股东的勤勉义务。且是因为被告无法联系上原告才没有通知原告涉案股东会的召开。原告认为涉案股东会没有召开不是事实,原告对此没有举证,被告实际上是召开了涉案的股东会。被告不是上市公司,涉及公司资产的处置只需要召开股东会即可,无需先由董事会形成决议后再提交股东会表决。[16:10:05]
- [审判长]:涉案股东会的召开有无向原告送达书面通知或有效通知原告?[16:10:27]
- [被告 第三人(周建某)]:基于上述理由,没有。[16:10:41]
- [审判长]:法庭辩论结束,但是人发表最后陈述。[16:10:50]
- [原告]:支持原告诉请。[16:11:03]
- [被告 第三人(周建某)]:依法判决。[16:11:15]
- [审判长]:今天庭审至此,何时宣判另行通知,休庭,双方当事人阅看笔录无误后签名、署期。[16:11:28]
- [主持人]:本次庭审直播到此结束,感谢您的关注。
本直播内容非庭审笔录,不具有法律效力。[16:11: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