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平法院

合议庭

公诉人

辩护人

庭审现场

庭审现场

庭审现场
6月22日9时,昌平法院审理“被控伙同他人绑架 逃亡十年绑架犯受审”案
  • [主持人]:
    网上直播庭审,公开审判过程,展现法官风采,普及法律知识。各位网友大家好,欢迎大家关注昌平法院的网络直播。我是本次直播的主持人、昌平法院研究室王宇新。
    [09:06:41]
  • [主持人]:
    在庭审开始之前,我先介绍一下这起刑事案件的基本情况。
    公诉机关指控:2007年8月11日23时30分,被告人李某伙同田某、李某、赵某(均已判决)以及林某(另案处理),分别驾驶两辆车在昌平区某小区南大门南侧的马路上,采用追尾的手段将驾车的侯某、乘车人徐某拦截下车。被告人李某等人用手铐将二人双手铐住、用衣服及胶带将二人的眼、嘴封住后,驾车带至昌平区某小区里某的暂住地。被告人李某持刀向侯某、徐某二人威胁,并在电话中向侯某的母亲索要2000万元。后侯某的亲友报警,被告人李某逃离北京。2018年2月5日,被告人李某在河北省某购物中心向公安机关主动投案。
    [09:07:16]
  • [主持人]:
    法庭正在核对被告人的身份。本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薛春江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欧春光、人民陪审员孟凡军共同组成合议庭,书记员武宙鹏担任法庭记录。
    [09:08:38]
  • [主持人]:
    让我们走进本次网络直播。
    [09:11:03]
  • [书记员]:
    宣布法庭纪律:
    1、 未经允许不得录音、录像、记录和摄影;
    2、 不得随意走动和进入审判区;
    3、 不得发言、提问;
    4、 不得鼓掌、喧哗、哄闹和实施其他妨害审判活动的行为;
    5、 随身携带的通讯工具请关机。
    对于违反法庭规则的人,审判长或者独任审判员可以口头警告、训诫,也可以没收录音、录像和摄影器材,责令退出法庭或者经院长批准予以罚款、拘留。对哄闹、冲击法庭,侮辱、威胁、殴打审判人员等扰乱法庭秩序的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09:11:17]
  • [审判长]:
    查明被告人下列情况:
    受审被告人李某,男,出生地为黑龙江省,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地为黑龙江省哈尔滨市。
    [09:11:49]
  • [审判长]:
    被告人何时何地受过审判或法律处分?
    [09:13:26]
  • [被告人]:
    因盗窃于2007年6月28日被行政拘留十日。
    [09:13:40]
  • [审判长]:
    何时何地参加过什么党派团体及所任职务?
    [09:15:16]
  • [被告人]:
    无。
    [09:15:42]
  • [审判长]:
    羁押时间是什么时候?
    [09:16:04]
  • [被告人]:
    2018年2月5日。
    [09:16:46]
  • [审判长]:
    逮捕时间、逮捕原因和收到人民检察院起诉书副本的时间是什么时候?
    [09:17:14]
  • [被告人]:
    逮捕时间为2018年3月7日,逮捕原因为涉嫌犯绑架罪,收到人民检察院起诉书副本的日期是2018年6月4日。
    [09:18:54]
  • [审判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诉法》第183条的规定,本庭依法公开审理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李某涉嫌犯绑架罪一案。本案由审判员薛春江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欧春光、人民陪审员孟凡军共同组成合议庭,书记员武宙鹏担任法庭记录。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长马天博、检察员洪磊出庭支持公诉。北京市中调律师事务所律师高展接受委托、北京王沛颖律师事务所律师王沛颖接受指定担任被告人李某的辩护人出庭为其辩护。
    [09:19:52]
  • [审判长]:
    现在开始法庭调查,首先由公诉人宣读起诉书。
    [09:20:34]
  • [公诉人]:
    2007年8月11日23时30分,被告人李某伙同田某、李某、赵某(均已判决)以及林某(另案处理),分别驾驶两辆车在昌平区某小区南大门南侧的马路上,采用追尾的手段将驾车的侯某、乘车人徐某拦截下车。被告人李某等人用手铐将二人双手铐住、用衣服及胶带将二人的眼、嘴封住后,驾车带至昌平区某小区李某的暂住地。被告人李某持刀向侯某、徐某二人威胁,并在电话中向侯某的母亲索要2000万元。后侯某的亲友报警,被告人李某逃离北京。2018年2月5日,被告人李某在河北省某购物中心向公安机关主动投案。被告人李某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绑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09:21:12]
  • [审判长]:
    被告人,你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及适用法律有什么意见?
    [09:22:43]
  • [被告人]:
    没有意见,认可。
    [09:22:55]
  • [审判长]:
    辩护人,你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及适用法律有什么意见?
    [09:23:59]
  • [辩护人 辩护人1]:
    没有意见。
    [09:24:18]
  • [审判长]:
    下面由公诉人对被告人进行讯问。
    [09:27:30]
  • [公诉人]:
    被告人,你是如何到案的?
    [09:29:46]
  • [被告人]:
    2018年6月5日,我在河北省廊坊市,通过我的家人及朋友通知了公安机关。因为绑架逃跑了十年,现在不想逃了,于是投案自首。
    [09:36:11]
  • [公诉人]:
    被告人,详细陈述一下你绑架的经过。
    [09:38:00]
  • [被告人]:
    2007年8月初,我朋友张某找我说他的老板欠他50万元工钱,让我帮忙向张某的老板要钱。张某说把他老板的儿子抓过来吓唬一下就能把工钱要回来。张某之前找过我几次,我都没有同意。当时因为我那段时间心态不好,觉得我抓人只要不造成人身伤害就没关系,于是就同意张某的提议了。
    2007年8月11日,张某给我打电话说他老板的儿子出现了,叫我和朋友几个人过去。我和朋友开了两辆车到某小区,先在路边吃饭,后来到了晚上10点,我发现巡逻的警车很多,我心里害怕,决定先回家。在开车回家的路上,张某给我打电话说他老板的儿子来了,我说路上警车多,今天我不去了。张某说了很多刺激我的话,我一狠心就回去了。
    [09:38:53]
  • [被告人]:
    回去路上正好看到被害人侯某开着车往立汤路拐,于是我开车追尾,被害人侯某的车停下来后,侯某和另外一个人下车。我与朋友就把两位被害人拷住并带走了。我把被害人侯某的车开到了旁边小区的停车场,然后打车回了家。
    我回家时发现朋友已经将两位被害人带到家里了,我把被害人嘴上的胶带解开,把他们分开关在两个房间。因为我朋友张某说要钱时不要提他的名字,于是我给张某打电话问该怎么向被害人家里要钱,张某说让我直接给被害人家里打电话要钱,还说被害人家里很有钱,让我多要几千万。
    [09:49:05]
  • [被告人]:
    第二天早上我出去,发现报纸上写着某派出所成立,我就慌了,给张某打电话让他出面,我说你不出面我就放人了,张某一直说让我等等。过了五六分钟,我说赶紧先放人。
    [09:49:06]
  • [公诉人]:
    被告人,是谁提议绑架的?
    [10:06:29]
  • [被告人]:
    是我朋友张某提议的,我也只跟他商量过。和我一起实施绑架的还有田某、李某、林某等五个人。整个事件都是张某出的主意,张某这个人我没有跟别人提过。我只和一起实施绑架的人说是要账。张某说他的合法债务是50万,我问被害人家属要两千万。
    绑架事发前两天,我在丰台区买了两副手铐、眼罩和胶带,绑架用的两辆捷达车,一辆红色的是朋友郑某借给我开的,另一辆白色的是朋友王某抵押给我的。这两辆车绑架时挂的都是假牌照,是我专门为绑架而买的。关押被害人的房子是我租来自己住的。与我一起实施绑架的几个人平时都听我的,我们平时做保安、租车等工作,生活费是大家一起挣钱一起花。
    [10:06:49]
  • [公诉人]:
    绑架人质期间,被告人对两名被害人实施过什么威胁的行为?
    [10:13:17]
  • [被告人]:
    我拿刀拍两位被害人的脸,还告诉他们不喊就解开嘴上的胶带。我没有对被害人侯某实施过伤害行为。对另一个被害人是在问他侯某家庭经济状况时,为了让他说实话,打过他一耳光。
    [10:13:58]
  • [公诉人]:
    对于被害人的财物,你是怎么处理的?
    [10:13:59]
  • [被告人]:
    被害人的车,我当时停在小区旁边的停车场了。被害人侯某的手机,我一开始拿着,后来害怕被害人家属打电话就扔掉了。被害人的其他财物都没动过。
    [10:14:00]
  • [审判长]:
    辩护人对被告人进行发问。
    [10:16:36]
  • [辩护人 辩护人1]:
    被告人,参与绑架的一共几个人?
    [10:16:52]
  • [被告人]:
    加上张某一共六个人。我跟张某是一起在饭店打工认识的朋友。案发时我不认识被害人侯某,对他的家庭及个人情况都不了解,是张某和我说让我帮他要账。张某说被害人侯某家很有钱。我只是听张某说的,没有核实过是否属实,我也没有能力去核实。张某是给被害人侯某家饭店打工的,侯某是餐厅老板的儿子。
    [10:17:07]
  • [辩护人 辩护人1]:
    张某提议绑架时,说没说除了50万元债务之外,多要来的钱你们怎么分配?
    [10:18:53]
  • [被告人]:
    张某说先扣掉债务50万,剩下的钱平分。绑架的具体实施人是我,但组织、策划的是张某,也是张某主导了整个绑架过程。当天我本来中途有两次都想放弃,但是张某不断催促、刺激我,才会促使绑架的最终实施。
    [10:20:18]
  • [辩护人 辩护人1]:
    被告人,你为什么没有和其他同案人说过张某让你帮忙讨债这个事?
    [10:21:46]
  • [被告人]:
    张某说越少人知道越好,不让我跟别人提他,要不然大家都有责任。我只是跟同案人说要账。出事后我试图找过张某,但是他手机一直关机,找不着他。现在已经记不清他的号码了。
    [10:22:34]
  • [审判长]:
    现在回答法庭提问,与被告人核实一下投案时间是什么时候?
    [10:24:04]
  • [被告人]:
    2018年2月7日。
    [10:25:54]
  • [审判长]:
    现在进行举证质证,这一阶段由审判员欧春光主持。
    [10:26:29]
  • [审判员]:
    控辩双方举证、质证,首先由公诉人举证,被告人及辩护人质证。
    [10:26:46]
  • [公诉人]:
    首先出示第一组证据:被害人的陈述。
    证据1、被害人侯某的陈述、辨认笔录;
    证据2、被害人徐某的陈述。
    [10:27:05]
  • [被告人]:
    我没有拿胶带缠被害人的眼睛,只是用衣服蒙了一下,也没有使用被害人所述的绳子。还有,当时追尾停车后,是被害人自己主动下车的,我没有逼他们下车。
    对其他陈述没有异议。
    [10:29:19]
  • [辩护人 辩护人1]:
    在案件的某些细节上,被害人侯某今年的陈述与2007年的陈述有所差异,侯某在今年的陈述中称被告人用脚踢了他头部,之前的陈述中是没有的。对于相关差异,应当以被害人在案发后当年的陈述为准。
    [10:30:43]
  • [公诉人]:
    出示第二组证据:
    证据1、被告人李某的供述与辩解、辨认笔录。
    [10:32:00]
  • [被告人]:
    没有异议。
    [10:32:40]
  • [辩护人 辩护人1]:
    没有异议。
    [10:32:52]
  • [公诉人]:
    出示第三组证据:证人证言。
    证据1、证人田某的证言、辨认笔录;
    证据2、证人李某新的证言、辨认笔录;
    证据3、证人赵某的证言、辨认笔录;
    证据4、证人阳某的证言;
    证据5、证人侯某的证言;
    证据6、证人陈某的证言;
    证据7、证人李某美的证言;
    证据8、证人黄某的证言;
    证据9、证人王某的证言;
    证据10、证人李某的证言;
    证据11、证人苏某的证言。
    [10:33:03]
  • [被告人]:
    没有异议。
    [10:36:52]
  • [辩护人 辩护人1]:
    没有异议。
    [10:37:01]
  • [公诉人]:
    出示第四组证据:
    证据1、现场勘验检查笔录、提取痕迹取证登记表、现场示意图及现场照片。
    [10:38:25]
  • [被告人]:
    没有异议。
    [10:39:21]
  • [辩护人 辩护人1]:
    没有异议。
    [10:39:30]
  • [公诉人]:
    出示最后一组证据:书证。
    证据1、到案经过、110接出警记录;
    证据2、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电话查询单、在逃人员登记信息表;
    证据3、扣押物品、文件清单;
    证据4、通话记录查询单;
    证据5、现场照片;
    证据6、行政处罚决定书;
    证据7、刑事判决书。
    [10:39:55]
  • [被告人]:
    没有异议。
    [10:41:42]
  • [辩护人 辩护人1]:
    没有异议。
    [10:41:53]
  • [审判员]:
    被告人和辩护人是否有证据向法庭提供,是否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物证,申请重新鉴定或勘验?
    [10:42:24]
  • [被告人]:
    没有。
    [10:42:51]
  • [辩护人 辩护人1]:
    没有。
    [10:43:00]
  • [审判长]:
    法庭调查结束,下面进行法庭辩论。首先由公诉人发表公诉词。
    [10:43:22]
  • [公诉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我以国家公诉人的身份,出席本院提出公诉的被告人李某涉嫌绑架一案的法庭审理并履行法律监督职责。在刚才的法庭调查中,通过讯问被告人,宣读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出示相关证据材料,充分证实本院起诉书中指控的被告人李某犯绑架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现对本案证据和案件情况发表如下意见:
    被告人李某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其行为构成绑架罪,应受到刑罚惩罚。被告人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系自首,可以从轻、减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轻处罚;曾因盗窃被行政拘留十日,可以作为从重处罚的情节予以考虑。
    建议判处被告人李某有期徒刑十四年至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罚金人民币一万四千元,希望合议庭依法惩处。
    [10:44:46]
  • [审判长]:
    被告人自行辩护。
    [10:45:56]
  • [被告人]:
    没有。
    [10:46:12]
  • [辩护人 辩护人1]:
    下面由辩护人发表意见。
    [10:46:24]
  • [辩护人 辩护人1]:
    第一,被告人李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全案的犯罪事实,供述出张某的行为系公安机关并不掌握的事实,且李某的行为由张某组织、指示;
    第二,李某是因张某多次怂恿才答应实施绑架,且行为过程中多次想放弃时也是因张某刺激而继续,张某多次指示李某要钱,李某感觉到现场已经超出其掌控,于是放人、逃跑,犯罪主观恶性不大,李某并不是组织和策划者;
    第三,虽然本案绑架人质的行为已经完成,但被告人中途放弃要钱并逃跑,被告人并未对被害人造成严重的人身损害及财产损失;
    [10:49:14]
  • [辩护人 辩护人1]:
    第四,根据四部委关于严厉打击黑恶势力犯罪的文件精神,被告人于3月1日前主动投案自首,可以从轻、减轻处罚。被告人揭发同案犯共同犯罪事实,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第五,被告人供述稳定,庭审现场没有翻供,自愿认罪悔罪态度诚恳,请法庭在量刑时予以考虑。
    [10:55:19]
  • [辩护人 辩护人2]:
    第一,被告人李某有犯罪中止的情节,李某一开始是因为帮张某要账,没有绑架的意图,只是在实施过程中听信张某的一面之词,才导致行为演变为绑架。后来被告人李某要求同案人释放人质,说明其主观上没有想实施绑架的目的,客观上绑架的目的也没有实现;
    第二,李某的绑架行为只造成了被害人精神上的恐惧,没有造成被害人的身体损伤及财产损失,情节明显是轻微的,人身危险程度相对较低。被告人此次犯罪为初犯、偶犯,到案后如实供述,请法庭对其从轻处理。
    [10:57:08]
  • [审判长]:
    公诉人是否有新的公诉意见?
    [11:03:11]
  • [公诉人]:
    第一,能证明张某参与本案的证据只有被告人李某的供述,没有其他证据。被告人李某在本次犯罪中起到主要作用,在犯罪前参与共谋、准备工具、勘查现场,在实施犯罪过程中召集人员、分配工作、发号施令、开车逼停被害人、索要赎金,所起的作用和地位都是主要的。根据本案查明的事实,李某是本案的主犯;
    第二,中止是指在犯罪过程中主动停止实施犯罪并积极避免危害结果的发生,绑架罪只要绑到被害人之后就形成既遂了,在犯罪既遂之后,就不存在中止的情节了;
    第三,绑架罪是严重侵害公民人身、财产的犯罪行为,是我国刑法严厉打击的犯罪。本次实施的绑架组织严密、得手顺利,社会危害性很大。虽然被告人因意志之外的原因没有得到赎金,但是限制被害人的人身自由长达两天,给被害人及家属带来严重的精神损害,不能认为被告人的主观恶性与社会危害性较小,相反其人身危险性很大。
    [11:03:27]
  • [审判长]:
    被告人及辩护人是否有新的辩论意见?
    [11:28:02]
  • [被告人]:
    关于张某是否参与的问题,可以问一下被害人侯某在出事之后还见没见过张某就能知道了。
    [11:31:32]
  • [辩护人 辩护人1]:
    第一,虽然没有其他证据能证明张某参与本案,但从打击犯罪的角度,公安机关应在被告人供述有其人之后查证核实。李某在逃跑十年后自动投案,他没有理由捏造不存在的人、也没有理由对自己的朋友栽赃陷害。如果张某不到案,本次绑架案就没有彻底完结。
    第二,李某没有刑事犯罪的记录,也不构成累犯,被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不应作为刑事处罚中从重处罚的严重情节。
    [11:32:34]
  • [公诉人]:
    第一,关于张某的问题,公安机关把全国人口库中名叫张某的人的照片全部都让被告人李某辨认过,李某均没有辨认出来。
    第二,李某的劣迹是酌定从重的处罚情节,不是法定从重的处罚情节。
    [11:37:31]
  • [审判长]:
    法庭辩论结束,现在由被告人最后陈述。
    [11:38:52]
  • [被告人]:
    我逃亡了十年,这十年我充满了刻骨铭心的悔恨和自责。自首的这个决定,我做的十分艰难。我母亲是我最大的牵挂,我渴望有一天能堂堂正正地走回家,做一个正常的人。我是回来赎罪的,希望审判长能给我一个机会,让我做到为人子的责任。
    [11:39:44]
  • [审判长]:
    现在休庭五分钟,由合议庭对案件进行评议。
    [11:41:28]
  • [审判长]:
    下面继续开庭。
    [11:47:39]
  • [审判长]:
    经过阅卷、开庭,听取公诉人、被告人及辩护人的意见,合议庭经评议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某犯绑架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辩护人认为被告人有自首情节、认罪态度好,建议对其从轻处罚的意见,予以采信;认为被告人属于从犯、犯罪中止、社会危害性不大的意见,不予采信。
    根据我国刑法相关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李某犯绑架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罚金人民币一万四千元。
    [11:49:16]
  • [审判长]:
    被告人是否听清判决内容?
    [11:50:18]
  • [被告人]:
    听清了。
    [11:50:32]
  • [审判长]:
    本次是当庭宣判,书面判决在宣判后五日内送达,被告人对判决有意见的,可以在接到判决书之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11:50:51]
  • [审判长]:
    现在闭庭,将被告人带出法庭。
    [11:51:28]
  • [主持人]:
    今天的庭审结束了。此次直播得到了北京市高级法院新闻宣传办公室梅玉兰的大力指导和支持,在此表示衷心的感谢!
    感谢书记员武宙鹏为此次直播所作的工作。本次直播到此结束,再见。
    [11:51:59]
  • [声明]:
    本次庭审记录不是庭审笔录,仅供关心此次庭审的网友参考,不具有法律效力。
    [11:54:4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