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播现场

庭审现场
2018年6月19日09:30直播虹口法院审理的一起涉嫌盗窃案
  • [书记员]:
    请旁听人员保持安静,现在宣布法庭纪律:
    1、未经法庭允许不得录音、录像、摄影;
    2、除本院因工作需要允许进入审判区的人员外,其他人员一律不准进入审判区;
    3、不得鼓掌、喧哗、吵闹以及实施其他妨害审判活动的行为,未经审判长许可,不准发言、提问;
    4、旁听人员如对法庭的审判活动有意见,可在休庭或闭庭后,口头或书面向法庭提出;
    5、对于违反法庭规则的人,审判人员可以口头警告训诫,也可以没收录音、录像和摄影器材,责令退出;
    6、对哄闹、冲击法庭、侮辱、诽谤、殴打审判人员等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较轻的予以罚款;
    7、请关闭随身携带的手机、寻呼机。
    全体起立,请审判员入庭。
    [09:42:13]
  • [审判员]:
    现在开庭。传被告人到庭。
    [09:42:23]
  • [审判员]:
    被告人,你的姓名、出生日期、民族、出生地、职业、文化程度、家庭住址?
    [09:43:53]
  • [被告人]:
    崔某,男。
    [09:44:08]
  • [审判员]:
    以前是否受过刑事处罚?
    [09:44:22]
  • [被告人]:
    2003年11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05年1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06年8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2007年8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08年9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2009年11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12年6月因犯容留他人吸毒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2018年2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二个月。
    [09:44:36]
  • [审判员]:
    何时何因被告人采取何种强制措施?
    [09:45:37]
  • [被告人]:
    因涉嫌盗窃于2018年4月13日被刑事拘留,2018年5月18日被逮捕。
    [09:45:43]
  • [审判员]:
    本院已在开庭以前,将检察院起诉书副本送达给你,你收到没有?
    [09:46:01]
  • [被告人]:
    收到了。
    [09:46:14]
  • [审判员]: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今天依法公开开庭审理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人崔某犯盗窃罪一案。根据法律规定和检察机关的建议,并征得被告人人的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
    [09:46:27]
  • [审判员]:
    现在宣布审判人员、书记员、公诉人。本案由审判员马翠华独任审判,书记员马劼宜担任法庭记录,法官助理倪帼英参与庭审。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盛琳出庭支持公诉。
    [09:46:59]
  • [审判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被告人人在庭审中享有下列诉讼权利:一、可以申请独任审判员、书记员、检察员回避;二、可以提出证据,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证据、申请重新鉴定或者勘验、检查;三、可以自行辩护;四、可以在法庭辩论终结后作最后陈述。
    [09:47:05]
  • [审判员]:
    被告人,法庭宣布的上述诉讼权利,听清楚了没有?
    [09:47:39]
  • [被告人]:
    听清楚了。
    [09:47:45]
  • [审判员]:
    被告人,你是否申请回避?
    [09:47:54]
  • [被告人]:
    不申请回避。
    [09:48:08]
  • [审判员]:
    下面,首先由公诉人简要宣读起诉书。
    [09:48:18]
  • [公诉人]:
    公诉人宣读起诉书(略)。
    [09:48:28]
  • [审判员]:
    被告人,公诉人宣读的起诉书听清楚了吗?
    [09:48:40]
  • [被告人]:
    听清楚了。
    [09:48:51]
  • [审判员]:
    被告人,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证据,认定的罪名、适用的法律及量刑建议有无异议。
    [09:49:03]
  • [被告人]:
    没有。
    [09:49:34]
  • [审判员]:
    被告人有无检举揭发?
    [09:49:39]
  • [被告人]:
    没有。
    [09:49:52]
  • [审判员]:
    有无证据提供?
    [09:50:50]
  • [被告人]:
    没有。
    [09:50:55]
  • [审判员]:
    根据法律规定,被告人享有最后陈述的权利。
    [09:51:09]
  • [被告人]:
    没有。
    [09:51:22]
  • [审判员]:
    通过刚才的审理,法庭调查、核实了本案的事实、证据,听取了各方意见。本院认为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人崔某犯盗窃罪罪名成立。被告人崔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崔某又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九条、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及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2018沪刑初刑事判决中对被告人崔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的缓刑部分。
    二、被告人崔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连同前罪判处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三、 追缴赃物或赃物折价款发还被害人。
    [09:54:23]
  • [审判员]:
    被告人,刚才法庭作出了口头宣判,判决书将在五日内送达。
    [09:54:34]
  • [审判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天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递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庭审结束。闭庭后,被告人应当阅看庭审判员记录,如记载有遗漏或差错,可以要求补充或更正,确认无误后,应在笔录上签名。
    [09:54:44]
  • [审判员]:
    被告人,你听清楚没有?
    [09:54:56]
  • [被告人]:
    听清楚了。
    [09:55:10]
  • [审判员]:
    将被告人还押。
    闭庭。
    退庭。
    [09:55:24]
  • [主持人]:
    本案庭审直播到此结束,感谢您的关注!
    声明,本直播不是庭审笔录,不具有法律效力!
    [09:55: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