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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持人]:大家上午好,马上图文直播一起贩卖毒品案件,敬请关注![09:53:24]
- [书记员]:请旁听人员保持安静,现在宣布法庭纪律:
1、未经法庭允许不得录音、录像、摄影;
2、除本院因工作需要允许进入审判区的人员外,其他人员一律不准进入审判区;
3、不得鼓掌、喧哗、吵闹以及实施其他妨害审判活动的行为,未经审判长许可,不准发言、提问;
4、旁听人员如对法庭的审判活动有意见,可在休庭或闭庭后,口头或书面向法庭提出;
5、对于违反法庭规则的人,审判人员可以口头警告训诫,也可以没收录音、录像和摄影器材,责令退出;
6、对哄闹、冲击法庭、侮辱、诽谤、殴打审判人员等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较轻的予以罚款;
7、请关闭随身携带的手机、寻呼机。
全体起立,请审判员入庭。[10:00:43] - [审判员]:传被告人到庭。[10:01:04]
- [审判员]:庭前已对被告人的身份情况、强制措施情况、有无前科情况以及是否收到起诉书等情况进行了核对,被告人上述情况跟起诉书载明的是否一致?[10:01:15]
- [被告人]:上述情况跟起诉书载明的是一致的。[10:01:25]
- [审判员]:被告人,本院于开庭前向你送达的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检察院的起诉书副本,你收到没有?[10:01:36]
- [被告人]:收到了。[10:02:07]
- [审判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今天对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缪某某贩卖毒品罪一案依法公开开庭审理。[10:02:49]
- [审判员]:上述案件依法决定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陈芳独任审判,书记员杨晓晨担任法庭记录,今天出庭支持公诉的是徐汇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徐震辉。今天出庭为被告人指定辩护的是上海市嘉华律师事务所徐月英律师。[10:03:08]
- [审判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被告人在庭审中还享有申请回避的权利,也就是说被告人认为审判员、书记员、公诉人等与本案有利害关系或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审理本案的,可以提出理由要求调换。
被告人及辩护人,法庭宣布的上述各项诉讼权利,听清楚了没有?[10:03:50] - [被告人]:听清楚了。[10:03:59]
- [辩护人]:听清楚了。[10:04:08]
- [审判员]:是否申请上述人员回避?[10:04:18]
- [被告人]:不申请。[10:04:41]
- [辩护人]:不申请。[10:04:55]
- [审判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被告人、辩护人在庭审中还享有下列诉讼权利:
一、可以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证据、申请重新鉴定或者勘验;
二、被告人可以自行辩护,也可以委托辩护人辩护。
三、被告人可以在法庭辩论终结后作最后陈述。
被告人及辩护人,法庭宣布的上述各项诉讼权利,你听清楚了没有?[10:05:28] - [被告人]:听清。[10:05:44]
- [辩护人]:听清。[10:05:51]
- [审判员]:现在进行法庭调查。现在由公诉人简要宣读起诉书。[10:06:00]
- [公诉人]:宣读起诉书。(略)[10:06:08]
- [审判员]:被告人及辩护人,你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有无异议?[10:06:19]
- [被告人]:无异议。[10:06:29]
- [辩护人]:无异议。[10:06:36]
- [审判员]:对被告人认罪认罚的,法庭将作出有罪判决,同时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本案将适用简易程序有无异议?[10:06:44]
- [被告人]:无异议。[10:07:17]
- [辩护人]:无异议。[10:07:25]
- [审判员]:公诉人是否需要讯问?[10:07:38]
- [公诉人]:不需要。[10:07:51]
- [审判员]:辩护人是否需要发问?[10:08:00]
- [辩护人]:不需要。[10:08:09]
- [审判员]:公诉人可以就指控事实出示证据。[10:08:17]
- [公诉人]:证人朱某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上海市毒品检验中心检验报告,公安机关称重笔录、搜查笔录、扣押笔录、扣押清单、人口信息、公安业务档案卡片详细信息、公安信息内网前科查询信息明细、办案说明,相关刑事判决书、刑满释放证明书及被告人缪某某的供述等。请法庭质证。[10:08:28]
- [审判员]:被告人对于上述证据有无异议?[10:08:37]
- [被告人]:无异议。[10:08:44]
- [审判员]:辩护人对于上述证据有无异议?[10:08:53]
- [辩护人]:无异议。[10:09:01]
- [审判员]:被告人、辩护人有无证据向法庭出示?[10:09:11]
- [被告人]:没有。[10:09:22]
- [辩护人]:没有。[10:09:30]
- [审判员]:被告人到案后有无检举揭发他人犯罪行为?[10:09:43]
- [被告人]:没有。[10:09:52]
- [审判员]:法庭调查结束,开始法庭辩论。[10:10:03]
- [公诉人]:被告人成立贩卖毒品罪。量刑:被告人缪某某系毒品再犯,应予从重处罚;被告人缪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综上,建议对其判处六个月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的刑事处罚。提请依法审判。[10:10:13]
- [审判员]:被告人可以为自己辩护。[10:10:23]
- [被告人]:没有。[10:10:31]
- [审判员]:辩护人可以为被告人辩护。[10:10:41]
- [辩护人]: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对量刑:1.被告人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2.朋友间购买,情节相对轻微。3.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综上,建议对其从轻处罚。[10:10:51]
- [审判员]:法庭辩论结束。被告人有作最后陈述的权利。[10:11:03]
- [被告人]:没有。[10:11:13]
- [审判员]:通过刚才的法庭审理,法庭核实了本案的事实,并对本案的证据进行了质证,又听取了公诉人、被告人的意见及被告人的最后陈述。本院认为,被告人缪某某明知是毒品而贩卖甲基苯丙胺0.97克,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应予处罚。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缪某某曾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过刑,又犯贩卖毒品罪,系毒品再犯,依法应从重处罚。被告人缪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根据本案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三百五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及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缪某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二、缴获的毒品、毒资以及犯罪工具予以没收。[10:11:29] - [审判员]:今天是口头宣判,书面判决书将在庭后5日内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之日起10日内上诉至本院或直接上诉至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被告人及辩护人,听清楚了吗?[10:11:38]
- [被告人]:听清楚了。[10:11:48]
- [辩护人]:听清楚了。[10:11:55]
- [审判员]:庭后被告人及辩护人应当阅看庭审记录,如记载有遗漏或差错,可以要求补充和更正,确认无误后,应在笔录上签名。
被告人及辩护人,听清楚没有?[10:12:04] - [被告人]:听清楚了。[10:12:12]
- [辩护人]:听清楚了。[10:12:19]
- [审判员]:将被告人还押。闭庭。[10:12:25]
- [主持人]:本次直播结束,本笔录仅供图文直播使用,不具有法律效力,特此说明。谢谢关注![10:12: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