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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6月15日15:30直播虹口法院审理的一起股权转让纠纷案
  • [主持人]:
    各位网友大家下午好!
    [15:36:13]
  • [书记员]:
    请旁听人员保持安静,现在宣布法庭纪律:
    1、未经法庭允许不得录音、录像、摄影;
    2、除本院因工作需要允许进入审判区的人员外,其他人员一律不准进入审判区;
    3、不得鼓掌、喧哗、吵闹以及实施其他妨害审判活动的行为,未经审判长许可,不准发言、提问;
    4、旁听人员如对法庭的审判活动有意见,可在休庭或闭庭后,口头或书面向法庭提出;
    5、对于违反法庭规则的人,审判人员可以口头警告训诫,也可以没收录音、录像和摄影器材,责令退出;
    6、对哄闹、冲击法庭、侮辱、诽谤、殴打审判人员等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较轻的予以罚款;
    7、请关闭随身携带的手机、寻呼机。
    全体起立,请审判长、合议庭成员入庭。
    [15:37:01]
  • [审判长]:
    请坐下。(敲击法槌)现在开庭。首先核对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加人的基本信息。
    [15:37:15]
  • [原告代理人]:
    原告上海某某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林某某,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付润辉、顾涛,上海市罗顿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15:37:24]
  • [被告代理人]:
    被告上海某某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某,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峰,北京大成(上海)律师事务所。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石峰,上海市国泰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15:37:37]
  • [审判长]:
    原告、被告对出庭人员有无异议?
    [15:37:48]
  • [原告代理人]:
    没有
    [15:37:58]
  • [被告代理人]:
    没有
    [15:38:08]
  • [审判长]:
    经核对,各方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均符合法律规定,可以参加本案诉讼活动。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四条规定,今天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原告上海某某企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某某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本案由审判员金革平、人民陪审员张素华、人民陪审员朱慧勇依法组成合议庭,由审判员金革平担任审判长,书记员李丹颖担任记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当事人对审判员、人民陪审员、书记员有申请回避的权利。
    [15:38:13]
  • [审判长]:
    原、被告是否对上述人员申请回避?
    [15:38:23]
  • [原告代理人]:
    不申请。
    [15:38:34]
  • [被告代理人]:
    不申请。
    [15:38:43]
  • [审判长]: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九条、五十条、五十一条之规定,诉讼当事人享有委托代理人、申请回避、收集提供证据、进行辩论,请求调解、提起上诉、申请执行以及查阅、复制本案有关材料和法律文书、自行和解、放弃、变更、承认、反驳诉讼请求、提起反诉的权利,但诉讼当事人必须依法行使诉讼权利,遵守诉讼程序,履行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裁定书和调解书。原、被告对告知的权利、义务是否听清楚了?
    [15:38:50]
  • [原告代理人]:
    听清楚了。
    [15:39:03]
  • [被告代理人]:
    听清楚了。
    [15:39:13]
  • [审判长]:
    现在进行法庭调查。首先由原告陈述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
    [15:39:18]
  • [原告代理人]:
    诉讼请求为:一、被告支付原告股权转让款1470万元;二、被告支付原告以1470万元为本金,自起诉之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事实与理由:2014年5月,上海某某投资有限公司与被告签订股权转让协议,约定上海某某投资有限公司将持有的标的公司某古镇国际旅行社露营地有限公司1470万元股权(占49%),以1元/股价格全部转让给被告,双方约定股权转让款由双方另行约定支付方式。2014年5月29日,某古镇公司的股东由上海欣某投资有限公司变更为原告,至此被告成为唯一股东。2016年3月14日上海某某投资有限公司办理工商注销手续,原告系上海某某投资有限公司唯一股东。故原告认为上海某某投资有限公司与被告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股权变更登记后被告迟迟不与原告商定款项支付方式,上海某某投资有限公司注销后原告作为唯一股东有权向被告主张权益,故原告诉至法院
    [15:39:29]
  • [审判长]:
    诉请二中利息计算的依据为何?
    [15:43:12]
  • [原告代理人]:
    股权转让协议没有具体约定付款时间,我方现以诉讼形式要求对方支付款项,故自起诉之日起起算利息,并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
    [15:43:22]
  • [审判长]:
    现在由被告答辩。
    [15:43:32]
  • [被告代理人]:
    驳回原告全部诉请。简述如下:1、工商登记材料记载的股权转让款1470万元并非真实意思表示,仅为满足工商变更形式要件,真实意思是0元转让,理由是因标的公司系房地产项目公司,股权转让时受让收到严格规定,且从目标公司股权变更历史看,工商登记的股权转让款并非转让对价的真实意思表示,本案所涉股权转让为保护性增信措施,并非真正意义上的股权转让,被告在受让目标公司100%股权前就已经向原告提供了2.5亿元融资,原告法定代表人明知本次股权转让为0元,且被告代原告转让股权给下家的合同中也恩能够看出,真正股权转让对价也应当为0元或1元;2、2014.5月工商备案登记的《股权转让协议》和《股东会决议》中上海某某投资公司与被告未约定股权转让款支付时间,说明原告在签约时并不关注何时收到该款;上海某某投资公司是原告的全资子公司,原告在2016.3.14对上海某某投资公司清算时也未向被告主张过股权转让款的权利,说明原告之前也不认为其享有对被告可收取股权转让款的权利;《股权转让协议》签订时间为2014年,现原告起诉已过诉讼时效。故原告诉请依据的工商备案的《股权转让协议》并非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原告涉嫌恶意诉讼,骗取并不存在的股权转让款及利息,请法院依法判决。另强调:1、股权转让协议中关于价款的内容虚假,并非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应认定该条款无效;2、原告起诉超过法律规定的2年诉讼时效,本案中原告在2014.5.29将49%股权转让给被告的变更登记之日,2014.12.26是被告将目标公司100%全部转让给案外人某某公司的工商变更登记之日,无论从上述哪个时间点作为原告诉讼时效的起始时间,计算至原告实际起诉之日均已超过2年,已经失去了请求司法救济的合法依据,请法院予以采信。
    [15:44:06]
  • [审判长]:
    原告对被告答辩有何意见?
    [15:46:50]
  • [原告代理人]:
    《股权转让协议》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载明以每股1元转让,标的公司价值拥有85亩国有土地使用权,表明该转让是有实际价值的转让,而非0元资产转让;对于时效问题,上海某某投资公司清算至今只有2年,而民法总则规定,诉讼时效为3年,故未过诉讼时效,且股权转让协议未约定支付日期,诉讼时效应当自原告向被告主张股权转让款之日即本案起诉之日起算。
    [15:47:04]
  • [审判长]:
    根据原告的诉讼请求、事实与理由、被告的答辩意见及此前证据交换情况,法庭归纳本案庭审争议焦点如下: 一、《股权转让协议》载明的转让款1470万元是否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二、本案是否已过诉讼时效。当事人围绕焦点举证质证。先由原告举证。
    [15:49:30]
  • [原告代理人]:
    证据1、原告企业信用信息公示报告,证明原告原名称为上海某某投资有限公司,2014年5月23日,公司名称变更为上海某某有限公司,2017年12月4日,名称变更为原告现用名。
    [15:49:39]
  • [审判长]:
    被告质证意见?
    [15:49:57]
  • [被告代理人]:
    对证据1无异议,三性予以认可。
    [15:50:09]
  • [审判长]:
    原告继续举证?
    [15:50:23]
  • [原告代理人]:
    证据2、股权转让协议1份,证明2014年原告与被告签订股权转让协议,约定原告将持有的某某古镇公司1530万元股权,以每股1元的价格转让给被告。
    [15:50:33]
  • [被告代理人]:
    对证据2真实性认可,合法性和关联性不予认可,理由是该协议未约定1530万元股权转让款的付款时间,进一步证明仅用于工商登记的文件,原告提供的股权转让签订时间是2014年,具体时间没有显示,变更登记时间是5月,故已过诉讼时效。
    [15:50:44]
  • [审判长]:
    协议为何没有载明签订日期?是否能明确签订时间。
    [15:52:20]
  • [原告代理人]:
    是对何时支付转让款没有达成意见。协议中载明的是事后协商。签订是5月份。
    [15:52:25]
  • [被告代理人]:
    是5月份签订的。5月29日完成转让,应该是5月29日前签订的。协议是为了用于工商备案,签订时间和款项及款项支付时间都没有记载。
    [15:52:38]
  • [审判长]:
    原告继续举证?
    [15:52:47]
  • [原告代理人]:
    证据3、某工商行政管理局出具的《股权交割证明》、《公司变更登记核定情况表》、《公司变更登记核定意见表》,证明2014年5月21日,原告将持有标的公司的51%股权转让给被告,被告获得原告转让股权后,成为该标的公司的股东,并办理了变更登记。
    [15:53:02]
  • [被告代理人]:
    对证据3真实性认可,合法性、关联性不予认可,理由是被告以增信为目的受让股权,且实际约定并采用了了“0元”转让的方式。双方递交给工商局的文件仅为应付工商登记的需要,并非真实意思表示。
    [15:53:12]
  • [审判长]:
    原告继续举证?
    [15:53:29]
  • [原告代理人]:
    证据4、某古镇公司《企业信用信息公示报告》、《股东决定》,证明2014年12月26日,被告将在某古镇公司的3000万元出资(100%股权),以3000万元转让给案外人上海某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15:54:50]
  • [被告代理人]:
    审判长:被告质证意见?

    对证据4真实性予以认可,合法性和关联性不予认可。理由是:1、仅能表明工商局依据收到的文件进行了备案,不能反映当时的真实情况。被告受让目标公司股权是在目标公司价值处于持续减损、原告方资金周转困难、目标公司严重违反《投资框架协议》以及《委托贷款协议》约定的情况下,被告以增信为目的受让股权,真实意思表示并不是目标公司的股东。2、被告与上海某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就目标公司的股权转让款实为1元,为避免房地产公司股权“0元”或“1元”转让引起炒卖土地嫌疑,故工商登记时记载的股权转让款为3000万元。
    [15:55:20]
  • [审判长]:
    被告举证?
    [15:59:53]
  • [被告代理人]:
    证据1-1、2013.9《某古镇国际旅行露营地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合同》,内容为原告以2亿元收购目标公司100%股权;证据1-2、《某古镇国际旅行露营地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合同》接收邮件,系2013.10.18,原告方员工王某某将证据1合同发送给被告员工卢某某;证据1-3、2013.10.28目标公司原股东张某某将1%股权转让给上海某某投资公司的《股权转让协议》;证据1-4、2013.10.28目标公司原股东上海某某某绿化有限公司以每股1元的价格将13%股权转让给上海某某投资公司的《股权转让协议》;证据1-5、2013.12.30目标公司原股东上海某某某绿化有限公司转让35%股权给上海某某投资公司的《股权转让协议》。以上证明2013年9月目标公司标的100%股权价值为2亿元,原告虽出资2亿元购买100%股权,但工商登记转让的49%股权仅作价为1470万元,股权总价值是3000万元,说明100%股权转让款与工商登记的总价3000万元没有关联性,以证明目标公司所有发生的转让均以3000万元作价在工商备案,工商备案中的转让金额均是不真实的。
    [15:59:57]
  • [审判长]:
    原告质证意见?
    [16:03:45]
  • [原告代理人]:
    证据1-1无法确认真实性,且与本案无关,该合同的签订主体并非原告;对证据1-2未经公证故证据证实行不予认可,王某某并非原告员工;对证据1-3、4、5,真实性无异议,原告受让股份支付价款。
    [16:04:10]
  • [审判长]:
    被告继续举证?
    [16:04:23]
  • [被告代理人]:
    证据2-1《某古镇国际旅行露营地有限公司财务尽职调查报告》;证据2-2《资产负债表》;证据2-3《全日制劳动合同》。以上证明从2013年9月到2017年5月,目标公司价值持续减损,我方已经给被告发放2.5亿元,不可能升值至原告认为的2.8亿元(已发放的2.5亿元[ADD]原告诉请的3000万元)。
    [16:09:09]
  • [审判长]:
    原告质证意见?
    [16:09:14]
  • [原告代理人]:
    这些证据并非原告给予被告的,对证据来源有异议。对证据2-1真实性不认可,该调查报告并非司法审计报告,而是案外人单方委托会计事务所作出,并且标的公司的重大资产是用于85亩国有土地使用权,商业价值不可能只有48万元,因此不认可被告证明目的。对证据2-2真实性不认可,系被告单方制作的电子版文件,不认可其证明目的。对证据2-3真实性不认可,且与本案无关。
    [16:09:25]
  • [审判长]:
    被告继续举证?
    [16:10:47]
  • [被告代理人]:
    继续举证前,先对第2组证据来源予以补充,上述第2组证据是原告的一名原股东给予我们的。证据3-1被告企业信用信息;证据3-2《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资格证书》;证据3-3《投资框架协议》;证据3-4公证书;证据3-5《财通资产-某某度假地特定多个客户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备案信息网页版;证据3-6《某某度假地特定多个客户专项资产管理计划(二期)》备案信息网页版;证据3-7《某某度假地特定多个客户专项资产管理计划清算报告》;证据3-8《某某度假地特定多个客户专项资产管理计划第二期清算报告》。以上证明被告依原告申请为原告成立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并向原告提供了2.5亿元融资;作为资产管理计划的管理人,被告只能按照资产管理合同约定以资管计划的资金用于向项目公司发放委托贷款,不能以资管计划资金用于支付受让原告股权的对价;原告作为框架协议等交易合同的签约主体,明知被告仅仅以资产管理人的身份代表资产管理计划向目标公司发放委托贷款,并非以公司自有资金进行金融活动,并且资管计划期限是两年,资管计划在提前清算时被告作为资产管理人的主体身份已经不复存在,原告并未在资管计划成立期间内以及清算时向被告提出任何异议和权利主张。
    [16:18:48]
  • [审判长]:
    原告质证意见?
    [16:22:05]
  • [原告代理人]:
    对证据3-1、3-2真实性认可,但与本案无关。对证据3-3真实性认可,原告并非申请融资方,该协议仅仅约定由原告将拥有的标的公司49%股权进行质押担保。因此对被告的证明目的不予认可。对证据3-4真实性认可,但该委托贷款协议中的当事人并非原告,与本案无关。对证据3-5、3-6、3-7真实性无法确认,且与本案无关联。
    [16:22:11]
  • [审判长]:
    被告继续举证?
    [16:22:24]
  • [被告代理人]:
    证据4-1《某某公司被曝光资金链断裂列入全国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证据4-2《公证书》;证据4-3《某某公司老总回应倒闭传闻:陷入15亿元借贷无法自拔》,以上证明原告资金周转困难,被爆出负面新闻,目标公司作为原告方被担保公司,随时可能被其他债权人申请处置。
    [16:22:33]
  • [审判长]:
    原告质证意见?
    [16:22:45]
  • [原告代理人]:
    对证据4-1、4-2、4-3的新闻报道中内容真实性无法确认,原告与某某公司并无关联,上述证据也与本案无关,不认可原告证明目的。
    [16:22:55]
  • [审判长]:
    被告是否同意原告所述?
    [16:27:49]
  • [被告代理人]:
    失信人名单是公开可查。某某公司是与原告有关联的,某某公司曾系原告股东,某某公司老总是某某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某某公司和原告资产关系很近,会连带到原告资产。正是因为某某公司的问题导致了本案产生的问题。
    [16:27:54]
  • [审判长]:
    原告是否同意被告所述?
    [16:28:08]
  • [原告代理人]:
    不同意,某某公司资金链问题与原告无关。
    [16:28:16]
  • [审判长]:
    被告继续举证?
    [16:28:39]
  • [被告代理人]:
    证据5、2014.6.5《律师函》,证明被告仅以“增信”为目的受让目标公司股份,并非实质上的股东;目标公司擅自偿还负债、偿还股东贷款或代原股东付款,违反框架协议以及委托贷款协议约定,该行为减损目标公司的履约能力,导致被告对目标公司股东信任度降低。这也是某某公司资金链断裂引发的,考虑到目标公司与某某公司资金过近,在支付了2.5亿的基础上采取此保护措施,将目标公司割离开来
    [16:28:44]
  • [审判长]:
    原告质证意见?
    [16:34:14]
  • [原告代理人]:
    对证据5,原告收到律师函,由于被告同意原告不需要做股权质押担保,因此原告无需承担任何责任,在律师函最后一页被告也没有要求原告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16:34:28]
  • [审判长]:
    被告继续举证?
    [16:36:56]
  • [被告代理人]:
    证据6-1《公证书》,内容是被告员工卢某某的邮箱发送邮件并附件《股权及债权重组协议》及《协议书》;证据6-2《公证书》,内容是邮箱回复卢某某并附有附件《股权及债券重组协议》。以上证明原告法定代表人王某某默认之前办理的工商变更措施是保护性的增信措施,原告未对股权转让0元提出应当按照工商变更登记的3000万元进行修改,证明3000万元并非是真实的股权转让价款,原告向被告提出能否将0元上调为200万元,进一步证明原告目前提出的3000万元转让款并非工商白功能登记时的真实意思表示。
    [16:37:02]
  • [审判长]:
    原告质证意见?
    [16:49:47]
  • [原告代理人]:
    对证据6-1、6-2,原被告之间确实有邮件往来,该两份邮件发生在股权转让协议签订之后,双方对股权转让的后续处理确实存在多次协商,但最后对股权转让款的支付方式并未达成一致意见。《股权及债权重组协议》各方并未达成一致,故原告对重组协议中的内容不予认可。
    [16:49:51]
  • [审判长]:
    被告继续举证?
    [16:52:53]
  • [被告代理人]:
    证据7-1,2014.12.26股权转让协议(工商登版);证据7-2被告于2014.12与目标公司、某某公司签订的《重组协议》,该协议第4.1条第1款约定被告作为保证重组方借款获得清偿的增信措施,被告以人民币1元的对价将某某公司名下目标公司股权过户给被告。证明之所以在工商登记的股权转让款均为3000万元,系因房地产公司股权0元转让会涉嫌炒卖土地,签订该份股权转让协议是为了满足工商登记;目标公司已属于负资产,故真实转让价格为0元或1元。
    [16:52:58]
  • [审判长]:
    原告质证意见?
    [16:53:08]
  • [原告代理人]:
    对证据7-1真实性认可,从协议上可以看出被告将股权转让给某某公司并获得相应对价。对证据7-2的内容及协议本身真实性不认可,标的公司拥有85亩国有土地,市场价值显然存在。
    [16:55:41]
  • [审判长]:
    为何签订0元转让?
    [16:56:02]
  • [被告代理人]:
    因为是权利义务一并受让,2.5亿债务也承担了。
    [16:56:06]
  • [审判长]:
    被告继续举证?
    [16:56:17]
  • [被告代理人]:
    证据8原告信用信息,证明直到2017.12.4王某某一直担任原告的法定代表人,其与被告进行沟通系代表公司行为。
    [16:56:25]
  • [审判长]:
    原告质证意见?
    [16:56:33]
  • [原告代理人]:
    对证据8真实性认可,但不认可证明目的,理由是王某某曾经是原告法定代表人,但王也是标的公司法定代表人,被告以偏概全。
    [16:56:44]
  • [审判长]:
    被告继续举证?
    [16:56:54]
  • [被告代理人]:
    证据9-1某古镇公司股东会决议,目标公司股东会于2014.5.28形成决议,同意原告向被告转让49%股权;证据9-2股权转让协议(工商版,原告提供的证据1),未约定1470万元付款时间;证据9-3上海某某投资公司工商登记信息,该公司系原告的全资子公司,于2016.3.14进行了清算,在清算过程中,原告从未代表该公司向被告主张过3000万元股权转让款。以上证明原告在2014.5月股东会决议及股权转让协议中均未提到被告需要支付1470万元时间,证明该价款本身无需支付,按照司法实践,股权转让之日应为转让款交付之日,原告在该公司清算时也未主张过1470万元债权,且原告本次起诉已过诉讼时效。
    [16:58:52]
  • [审判长]:
    原告质证意见?
    [16:58:57]
  • [原告代理人]:
    对证据9-1真实性认可,股东会决议显示是原告将标的公司49%股权以1470万元对价转让给被告。对证据9-2真实性认可,但股权转让款在协议中未约定支付时间,双方最后也未达成一致意见,故原告起诉被告。对证据9-3真实性认可,但该证据与本案无关。不存在诉讼时间已过的问题。
    [16:59:06]
  • [审判长]:
    双方是否还有证据?
    [16:59:16]
  • [原告代理人]:
    没有了。
    [16:59:34]
  • [被告代理人]:
    没有了。
    [16:59:40]
  • [审判长]:
    0元转让问题?
    [17:02:27]
  • [被告代理人]:
    最开始我方提出0元,后王某某提出200万,而非恢复到3000万,故我方提供邮件以恢复案件事实。
    [17:04:01]
  • [原告代理人]:
    协议只有一份,不存在阴阳协议。
    [17:04:07]
  • [审判长]:
    被告,目标公司股权何时转让给某某公司?能否提供股权转让协议?如何体现1元转让?
    [17:12:14]
  • [被告代理人]:
    工商股权转让协议变更时间是2014.12月,重组基准日也是2014.12.9,重组协议的主要内容是通过被告转让给某某公司,其中4.1条第1款证明目标公司全部股权以1元对价转让,说明目标公司历次转让写明都是3000万元股权转让,但与3000万元均无关联。
    [17:12:18]
  • [审判长]:
    各方当事人对本案事实部分是否还有补充?
    [17:16:17]
  • [原告代理人]:
    没有。
    [17:16:23]
  • [被告代理人]:
    没有。
    [17:16:32]
  • [审判长]:
    各方当事人是否需要发问?
    [17:16:41]
  • [原告代理人]:
    被告,双方是否有书面0元转让协议?对标的公司的资产进行过尽职调查?
    [17:17:06]
  • [被告代理人]:
    0元是双方协商过程中都知晓的。2.5亿是支付前期市场开发投入款。
    [17:17:24]
  • [审判长]:
    被告是否有问题发问?
    [17:17:36]
  • [被告代理人]:
    请问原告,在某某公司办理注销之际,是否有为某某公司和自己向被告催讨过股权转让款?协商过程中是何方式协商?是否发过邮件让我方还3000万元?
    [17:17:43]
  • [原告代理人]:
    由于双方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未对转让款支付时间和方式达成一致意见,我方现以起诉方式要求被告支付,故有无催讨不影响本案诉讼时效计算。被告从未向原告发过0元转让邮件。
    [17:17:53]
  • [审判长]:
    现在进行法庭辩论。根据事实调查,法庭辩论阶段需要当事人发表法律意见的问题与此前争议焦点相同。先由原告发言。
    [17:18:03]
  • [原告代理人]:
    股权转让协议是真实有效的,被告陈述的0元转让是没有依据的。标的公司所有的地块有较大投资意义。且股权转让协议有双方签字盖章,但被告所述的0元转让没有书面协议,也不符合客观事实。关于增信目的受让股权也是没有依据的,当时约定标的公司49%股权质押给被告,不再需要股权转让方式去购买股权进行增信。再次,关于诉讼时效,股权转让协议没有约定转让款时间,应自起诉时开始计算诉讼时效,故本案并未过诉讼时效。另外,股东在公司注销后发现公司债权的有权诉讼。
    [17:21:19]
  • [审判长]:
    现在由被告辩论。
    [17:23:13]
  • [被告代理人]:
    本案是阴阳合同。被告提供了大量证据证明,予以恢复事实。对于阴合同,是被告原因导致没有成功签署,但不代表事实的不存在。我方在换取该公司时,已有2.5亿的成本,如果支付3000万转让款也是不合理的,当时双方是认可0元的,只是在协商是否能在0元的基础上多给点。我方证据也证明该事实,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其实是0元。关于诉讼时效,不认可原告所述,原告并非刚发现的,而是之前就多次发现了,但多次都未提及3000万元,且是否在财务账册上予以披露,现在4年多时间才突然讹诈被告,被告是不认可原告诉请的。被告虽然犯错了,但是否就应该支持原告的恶意。希望法院查明事实。
    [17:23:20]
  • [被告代理人]:
    还有两点补充意见。一是转让协议是否真实意思表示,我们认为转让价条款是虚假无效的,并非真实意思表示。是因为2.5亿出现了不安全因素,我方才要通过0元把股权拿过来,但工商不允许0元转让,协议上的转让价是虚构的。根据原告事后表现看转让价款也是虚假的,原告股权全部转让后应关心转让款支付问题,但协议并未约定转让时间,原告之后也未向被告催讨,甚至在知道被告转让股份后也不向被告催讨,直到4年后才来起诉。根据被告方行为来看,如果是3000万购买,怎么会又1元卖给案外人?因此协议的转让款完全是虚假的。二是关于诉讼时效。已经超过了诉讼时效,从2014年5月29日收购,之后我方转让给案外人的时间,原告均未催讨,本案应适用通则的2年诉讼时效,现已超过了诉讼时效。
    [17:36:48]
  • [审判长]:
    双方是否有补充辩论意见?
    [17:36:53]
  • [原告代理人]:
    我方不认可被告0元转让的意见,既无依据也不合理。诉讼时效问题,因为双方没有约定支付时间,应从原告主张之时计算。
    [17:38:58]
  • [被告代理人]:
    诉讼时效从权利侵害,知道应知权利被侵害之日起开始计算。
    [17:40:15]
  • [审判长]:
    法庭辩论终结。现在由当事人最后陈述。首先由原告陈述。
    [17:40:20]
  • [原告代理人]:
    请法院支持我方诉请。
    [17:40:29]
  • [审判长]:
    现在由被告陈述。
    [17:40:59]
  • [被告代理人]:
    驳回原告诉请。
    [17:41:04]
  • [审判长]: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根据自愿、合法的原则进行调解。原告是否愿意调解?
    [17:41:14]
  • [原告代理人]:
    不调解。
    [17:53:01]
  • [审判长]:
    被告是否愿意调解?
    [17:53:06]
  • [被告代理人]:
    不同意调解。
    [17:53:14]
  • [审判长]:
    鉴于双方无具体调解方案,本庭不再主持调解。今天庭审至此。现在休庭。(敲击法槌)
    [17:53:23]
  • [书记员]:
    全体起立,请审判人员退庭。请旁听人员退庭。当事人阅看笔录无异议后签字。
    [17:53:31]
  • [主持人]:
    本案庭审直播到此结束,感谢您的关注!
    声明,本直播不是庭审笔录,不具有法律效力!
    [17:53:4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