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州法院

本案承办法官及其书记员

本案原告

本案被告

法官庭审中

庭审现场
5月21日10:30,通州法院审理 “称对方逆行 受伤后索赔”案
  • [主持人]:
    各位网友,大家好!我是此次庭审直播的主持人张然。庭审网络直播,公开审判过程,普及法律知识,展现法官风采。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即将开庭审理一起“称对方逆行 受伤后索赔”案。我们将在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的支持下,通过北京法院网、中国法院网对此次庭审进行网络直播,欢迎大家关注!
    [10:40:52]
  • [主持人]:
    开庭准备工作就绪,庭审马上开始。
    [10:43:34]
  • [书记员]:
    下面宣布法庭规则。
    1、未经法庭许可,不准记录、录音、录像和摄影。
    2、不得进入审判区、不得随意退场。
    3、不得鼓掌、喧哗、哄闹和实施其他妨碍审判活动的行为。
    4、旁听人员不准发言、提问。
    5、保持法庭整洁,不准吸烟和随地吐痰。
    6、携带通讯工具的,请关机或者加振。
    7、人民法院对违反法庭规则的人,可以予以训诫,责令退出法庭或者予以罚款、拘留。
    8、人民法院对哄闹、冲击法庭,侮辱、诽谤、威胁、殴打审判人员,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较轻的,予以罚款、拘留。
    [10:46:24]
  • [审判员]:
    首先,核对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身份。
    原告罗某,男,1989年11月出生,汉族,XXXXXX有限公司职员,住河北省邯郸市。
    被告李某,男,1988年3月出生,汉族,XXXXXX有限公司职员,住北京市通州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某,北京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双方对对方出庭人员有无异议?
    [10:50:01]
  • [原告]:
    没有
    [10:51:03]
  • [被告]:
    没有
    [10:52:14]
  • [审判员]:
    各方当事人及诉讼代理人经核对无误,符合法律规定,可以参与本案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八条、第一百二十条之规定,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马驹桥法庭今天在这里依法公开开庭审理原告罗某诉被告李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敲击法槌),现在开庭。本案适用民事一审简易程序,审理期限三个月,由本院审判员薛德胜独任审判,余海担任法官助理,书记员郭迎担任法庭记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在法庭上享有如下权利:
    (1)申请回避的权利;所谓申请回避,就是当事人认为审理本案的审判员、书记员与双方当事人有亲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审判,有权提出事实理由申请上述人员不参与本案的诉讼活动。
    (2)有就案件事实进行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3)有提出新的证据的权利;
    (4)有进行辩论和请求法庭给予调解的权利;
    (5)原告有放弃、变更、增加诉讼请求的权利,被告有对本诉进行反驳及反诉的权利;
    (6)有发表最后意见的权利。
    当事人在法庭上除享有以上诉讼权利外,还应承担以下诉讼义务,(1)依法行使诉讼权利的义务;(2)听从法庭指挥,遵守法庭纪律的义务;(3)如实陈述事实的义务。
    以上诉讼权利义务,听清楚了吗?
    [10:54:49]
  • [原告]:
    是的,听清。
    [10:55:22]
  • [被告]:
    是的,听清。
    [10:55:59]
  • [审判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之规定,现在开始进行法庭调查。首先进行当庭陈述,按照先原告后被告的顺序进行。一方陈述中,另一方不得打断对方发言。下面由原告宣读起诉书(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
    [10:57:26]
  • [原告]:
    我方的诉讼请求是:1.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给付原告医疗费10679.08元,交通费1076.3元,误工费6092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元,合计27847.38元;2.诉讼费由被告李某负担。事实与理由:2017年9月18日20时32分,在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马驹桥新桥路口,罗某骑自行车由南向北行驶,适有李某骑电动自行车由北向南逆行驶来,两车相接触,造成车辆损坏,原告罗某受伤。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开发区交通大队对此事交通事故作出了5753342号《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李某承担全部责任,原告罗某无责任。本次事故造成原告损失人民币27847.38元,其中包括:医疗费10679.08元,原告因交通事故发生受伤到北京同仁医院急诊,检查为骨折,后转院至河北省邯郸市人民医院治疗,共产生医疗费10679.08元。2.交通费1076.3元,因北京同仁医院牙科挂号无当日病号,次日转院至原告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邯郸市进行治疗,及后期康复治疗产生交通费共计1076.3元。3.误工费6092元,原告因此次事故受伤治疗,及牙冠恢复,合计误工时间为35日,原告平均工资为5222元一个月,所以误工费52222元每月除以30日乘以35日等于6092元。4.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元,合计27847.38元。但事故发生后,被告李某拒不赔偿原告上述损失,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原告特具诉状向贵院提起诉讼,恳请贵院依法判处。
    [11:00:11]
  • [审判员]:
    下面由被告进行答辩
    [11:01:34]
  • [被告]:
    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只同意在责任限额内赔偿原告合理损失,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责任不妥,事实也并非原告诉状中陈述,当时的情形是有一个案外人碰触原告后,原告倒在被告的车辆上,致使原告受伤的,主要责任是案外人造成的,认定被告承担全部责任不妥,精神损害抚慰金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不同意赔付,其他意见质证发表。
    [11:03:47]
  • [审判员]:
    下面开始举证、质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义务按照法律规定提供证据,举证应当围绕案件争议的焦点和当事人的诉讼请求进行。各方当事人的举证应当客观真实,不得举伪证。要当庭举出证明自己主张或反驳成立的证据,如举不出证据,将可能承担对自己不利的后果。举证按照先原告后被告的顺序进行。举证时,举证方应说明证据名称、证据来源、证据所要证明的问题。首先由原告进行举证。
    [11:05:40]
  • [原告]:
    (1)、交通事故认定书,证明事故的发生,证明事发时候被告是逆行
    (2)、病例材料及诊断证明,在北京地区的病例,证明我受伤的情况
    (3)、河北地区的病例,证明我受伤的情况
    (4)、医疗费票据
    (5)、交通费票据,证明我方看病产生的交通费
    (6)、休假证明,证明医嘱建议休息32天
    [11:08:28]
  • [审判员]:
    被告对原告提供的证据发表质证意见
    [11:09:01]
  • [被告]:
    (1)、真实性认可,但是认定责任不妥,责任事故认定书事实是因为案外人先碰了一下原告,致使原告倒在了被告的车上,所以主要责任应该是案外人
    (2)、病例真实性认可,诊断证明书9.19日的真实性认可,12月份补开的诊断证明真实性认可,证明目的不认可,
    (3)、(4)、真实性均认可,证明目的不认可,当时北京医院并没有给原告转院的建议,是原告自己去河北的医院去就医,不任何与此次事故的关系
    (5)、只认可9月18、19日的交通费票据,且9.19日有多张交通费发票
    (6)、真实性不认可,且没有提供误工费的相关证明
    [11:11:41]
  • [审判员]:
    下面由被告进行举证
    [11:12:00]
  • [被告]:
    没有
    [11:13:23]
  • [审判员]:
    下面进行法庭询问。双方对事故认定书载明的事故时间、因果关系、责任分配有无异议
    [11:14:26]
  • [原告]:
    无异议
    [11:15:45]
  • [被告]:
    有异议,我们认为是因为案外人先撞了原告,致使原告倒在了被告的车辆,有责任的是案外人
    [11:15:55]
  • [审判员]:
    原告受伤之后为什么没有再北京治疗去河北治疗了
    [11:16:21]
  • [原告]:
    当天在北京治疗了,当天晚上牙科没有号,事发第二天也没有号,急诊也不行,当时是牙神经外漏,就去了交通队,交通队让我去我的户籍地去治疗,我当天给被告打电话了,让他陪着我一起去医院,被告让我自己去了医院
    [11:17:51]
  • [被告]:
    第二天我不知道能不能挂上号,因为我当时在上班
    [11:18:14]
  • [审判员]:
    你方医疗费是在那里产生的,你方是否报销医保,交通费计算
    [11:19:31]
  • [原告]:
    主要在河北邯郸人民医院,北京的大概有几百块钱,居住地是河北邯郸,工作地是北京,先在北京去的同仁医院,产生了两次的汽车费用,在北京不能手术,做火车去邯郸做手术,是三次往返的费用,因为做了三次手术
    [11:20:18]
  • [审判员]:
    北京为什么不能手术,误工费计算,你方起诉书中的误工费如何计算的,有无医嘱
    [11:21:05]
  • [原告]:
    因为北京挂不上号,交通队说先让我去居住地治疗,当时牙比较严重,我方庭后提交纳税证明及扣发工资证明。计算了32天,月工资5500元,是别人帮我计算的。我方提交了休假的诊断证明,嘱建议休息31天,包括事发当天的一共32天
    [11:22:00]
  • [审判员]:
    有无劳动合同,有无工资发放记录
    [11:23:49]
  • [原告]:
    我方可以庭后提交
    [11:24:15]
  • [审判员]:
    关于事实,还有补充吗
    [11:25:51]
  • [原告]:
    我后期牙齿还有一次手术,我方还有二次手术的费用
    [11:26:12]
  • [被告]:
    没有
    [11:26:34]
  • [审判员]:
    法庭调查结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之规定,现在开始法庭辩论。法庭辩论应当紧紧围绕案件争议焦点和法律适用进行,实事求是,以理服人,不准使用污秽、讽刺、挖苦等不文明语言,不允许有人身攻击性言行。下面由原告及其代理人发表辩论意见。
    [11:28:02]
  • [原告]:
    坚持诉讼请求
    [11:29:54]
  • [审判员]:
    下面由被告发表辩论意见
    [11:30:16]
  • [被告]:
    坚持答辩意见
    [11:31:29]
  • [审判员]:
    法庭认真听取了各方当事人就案件事实、争议焦点和适用法律建议等问题所发表的辩论意见,各方当事人是否还有新的辩论意见?原告?被告?
    [11:32:53]
  • [原告]:
    没有新的辩论意见
    [11:33:38]
  • [被告]:
    没有新的辩论意见
    [11:34:48]
  • [审判员]:
    法庭辩论结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现在征询各方当事人的最后意见。原告发表最后意见?
    [11:35:03]
  • [原告]:
    坚持我方的诉讼请求。
    [11:35:27]
  • [审判员]:
    被告发表最后意见?
    [11:35:40]
  • [被告]:
    坚持我方的答辩意见
    [11:36:53]
  • [审判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条、第八十五条、第八十八条、第一百二十八条之规定,现在进行法庭调解。调解本着平等、自愿的原则进行,各方当事人是否同意调解?原告?被告?
    [11:37:48]
  • [被告]:
    不同意调解
    [11:39:07]
  • [审判员]:
    由于一方当事人不同意调解,本庭不再做调解工作。现在休庭。 (敲击法槌)。双方当事人等候听取法庭判决。双方当事人自即日起5日内可到本法庭阅看此次开庭笔录。双方当事人如对以上开庭笔录内容无异议请签字;如有异议,可以庭下提出书面补正。
    [11:39:45]
  • [主持人]:
    本次直播到此结束,感谢市高级法院新闻办的悉心指导,感谢各位网友的参与,我们下次直播再会。
    [11:40:26]
  • [声明]:
    本次直播内容不是庭审笔录,不具有法律效力。
    [11:41: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