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友留言
![](/share/images/zb.png)
- [主持人]:各位网友,大家好![15:08:19]
- [主持人]:今天上午我们将直播一起由上海市杨浦区法院审理的居间合同纠纷案件。[15:21:12]
- [主持人]:下面简单介绍一下案情:原告系足球经纪人,被告系某足球俱乐部球员,双方2014年8月7日签署《球员经纪协议》。根据协议约定,双方互为履行权利义务,被告应向原告支付佣金共计66万元,但至今尚有46万元未支付原告。且原告认为被告未经同意与俱乐部擅自确定球员工作合同,应按照协议约定赔偿原告新签工作合同金额的200%。[15:21:37]
- [主持人]:担任今日庭审是:审判长朱萍、审判长许颢、人民陪审员崔凤岭。下面庭审即将开始![15:22:58]
- [书记员]:请旁听人员保持安静,现在宣布法庭纪律:
1、未经法庭允许不得录音、录像、摄影;
2、除本院因工作需要允许进入审判区的人员外,其他人员一律不准进入审判区;
3、不得鼓掌、喧哗、吵闹以及实施其他妨害审判活动的行为,未经审判长许可,不准发言、提问;
4、旁听人员如对法庭的审判活动有意见,可在休庭或闭庭后,口头或书面向法庭提出;
5、对于违反法庭规则的人,审判人员可以口头警告训诫,也可以没收录音、录像和摄影器材,责令退出;
6、对哄闹、冲击法庭、侮辱、诽谤、殴打审判人员等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较轻的予以罚款;
7、请关闭随身携带的手机、寻呼机。
全体起立,请审判长、合议庭成员入庭。[15:23:58] - [审判长]:请坐!下面核对当事人及诉讼代理人身份:
原告:姚某某,男,1981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虹口区。(未到庭)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静瑞,上海市汇业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成,上海市汇业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汪某某,男,1988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杨浦区。(未到庭)
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怡,上海宏翰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冯珏,上海宏翰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未到庭)[15:27:40] - [审判长]:(敲法槌)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今天公开开庭审理原告姚某某诉被告汪某某居间合同纠纷一案,现宣布开庭。[15:30:09]
- [审判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的有关规定,本案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朱萍、审判员许颢、人民陪审员崔凤岭依法组成合议庭,由审判员朱萍担任审判长,书记员丁婷、方倩竹参与本案审理,本次庭审由书记员丁婷担任法庭记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的规定,双方当事人有下列诉讼权利和义务:当事人有权委托代理人,提出回避申请,收集、提供证据,进行辩论,请求调解,提起上诉,申请执行。双方当事人可以自行和解。原告可以放弃或者变更诉讼请求。被告可以承认或者反驳诉讼请求、有权提起反诉等权利。双方当事人必须依法行使诉讼权利,遵守诉讼秩序,履行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裁定书和调解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当事人发现合议庭组成人员、书记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权用口头或者书面方式申请他们回避:(一)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近亲属;(二)与本案有利害关系;(三)与本案当事人有其它关系,可能影响对本案公正审理的。当事人提出回避申请,应当说明理由,应在法庭辩论终结前提出。[15:30:50] - [审判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有关法律规定,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在诉讼中法律地位平等、有权进行辩论、委托诉讼代理人、申请回避、撤回起诉、提起上诉、申请执行、查阅庭审材料等。同时必须依法行使诉讼权利,遵守诉讼程序,履行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双方当事人对权利、义务是否听清楚了?[15:31:31]
- [原告]:听清楚了。[15:31:49]
- [被告]:听清楚了。[15:32:17]
- [审判长]:当事人是否申请回避?[15:33:09]
- [原告]:不申请回避。[15:35:22]
- [被告]:不申请回避。[15:35:40]
- [审判长]:现在进行法庭调查,原告陈述诉讼请求及事实与理由。[15:35:48]
- [原告]: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拖欠的佣金46万元并支付上述佣金自2016.7.11起至判决生效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2、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违约金,计算方式是以被告签署的新球员工作合同金额200%计算。
事实、理由同诉状。[15:36:01] - [审判长]:被告答辩意见?[15:36:17]
- [被告]:同上次庭审答辩意见。[15:36:45]
- [审判员]:上次庭审中双方提交的证据是否认可,是否同意作为本案定案依据?[15:37:04]
- [原告]:认可,同意。[15:38:00]
- [被告]:认可,同意。[15:38:34]
- [审判员]:经原告申请,本院向中国足协调取了被告球员工作合同,庭前已交换双方,现由双方发表质证意见?[15:39:58]
- [原告]:对证据真实性无异议,原告增加第一项诉讼请求。[15:40:39]
- [被告]:证据真实性合法性无异议,关于关联性,法院调取三份合同,合同中均有被告与足球俱乐部签字,原告自称为被告经纪人,根据中国足协发布的球员管理人暂行规定及2016-188号足协文件规定,如有经纪人参与,经纪人应作为合同一方,因原告不具备足球经纪人特许资格,且系争合同签署后,原告未参与到经纪活动中,原告未行使经纪人职责。系争合同终止前两个月内,被告与俱乐部重新签订合同,未违反法律规定义务及与原告之间的约定。原告变更诉请,被告要求答辩期。[15:49:14]
- [审判员]:被告对合同履行有无异议?[15:51:36]
- [被告]:无异议。[15:51:49]
- [审判员]:被告对其年薪有无异议?[15:52:02]
- [被告]:无异议。[15:52:27]
- [审判员]:经原告申请,本院向足球俱乐部总经理了解本案情况,现将其陈述宣读如下(详见笔录),双方意见?[15:52:38]
- [原告]:听清,本案需根据双方经纪合同约定,两份合同应视为原告履行经纪人义务,被告对此已有自认。俱乐部和经纪人均可以单独与球员沟通,不影响经纪人对球员的工作。[15:53:13]
- [被告]:听清,对法院调查内容无异议。该调查印证被告答辩意见,即原告未以经纪人身份为被告安排工作。[15:58:08]
- [审判员]:被告代理人庭后是否向本人核实,为何曾向原告给付钱款?[15:59:19]
- [被告]:出于朋友关系,即使无居间劳动,被告愿意付款,但不表示被告认可原告付出劳动,且被告保留追诉权。[16:00:20]
- [审判员]:被告代理人庭后是否向本人核实,原告于上次庭审中提交的微信聊天记录是否为被告本人操作?[16:01:03]
- [被告]:被告已删除聊天记录,现无法回忆记录是否完整。[16:01:14]
- [审判员]:原告提供的部分是否为被告本人陈述?[16:01:29]
- [被告]:不清楚。不确定是否有删改。[16:01:50]
- [审判员]:双方关于本案是否还有其他证据和事实补充?[16:02:18]
- [原告]:提交足协管理规定,说明被告提交的答辩依据已废止。不作为证据。[16:02:29]
- [被告]:无证据补充,原告无从业资格,违反相关管理规定,被告已就此向足协投诉,目前处理中。[16:03:36]
- [审判员]:法庭调查结束,下面进行法庭辩论,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原、被告之间的经纪协议是否已经实际履行。原告发表辩论意见。[16:04:29]
- [原告]:协议已履行,俱乐部的笔录说明原告为被告与俱乐部签订及续签合同付出居间劳动,均为原告劳动成果。被告存在隐瞒行为,原告无签字可以理解,且无有效行业规定要求经纪人需在合同上签字。足协非正规行业协会,无权订立相关规定,且现行规定存在矛盾。经纪人在球员的工作中除了缔结合同外,还有其他居间工作,不能仅凭合同上是否签字单独判断。原告已为被告进行职业规划,且原告在行业中有较高地位,为被告的职业发展提供助力。[16:04:40]
- [被告]:合同签署无落款日期,两份合同均为原告提供的格式合同,相关条款的解释应当有利于非合同条款提供方即被告,因此被告认为双方对报酬约定为合同金额的0%,原告作为足球行业从业人员,明知其自身无经纪资格,签订合同时未告知被告,存在缔约过失。原告未提供任何居间服务,未与俱乐部进行球员薪酬磋商,因此无资格获得高额报酬。请求驳回原告全部诉请,被告保留另案起诉原告返还已收款项的权利。[16:11:20]
- [审判员]:原告需按照今日变更的诉请补交诉讼费,逾期未交将按原诉请判决。[16:15:02]
- [原告]:清楚。[16:16:06]
- [审判员]:法庭辩论结束。根据法律规定,当事人有对本案进行最后陈述的权利。[16:16:16]
- [原告]:支持诉请,原告已履行经纪人义务。[16:16:28]
- [被告]:请求依法驳回原告诉请。[16:16:49]
- [审判员]:今天庭审到此,本案经合议庭评议后,将择期作出判决。判决书邮寄送达还是到庭领取?[16:18:12]
- [原告]:同意邮寄送达裁判文书。[16:18:30]
- [被告]:同意邮寄送达裁判文书。[16:18:46]
- [审判长]:今天庭审到此。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阅看笔录,认为自己的陈述记录有遗漏或者差错的,有权申请补正,无误后签名确认。[16:18:58]
- [审判长]:现在闭庭(击法槌)。[16:19:33]
- [书记员]:全体起立,请审判长、合议庭成员退庭。[16:20:50]
- [主持人]:本案庭审直播到此结束,感谢您的关注![16:21:14]
- [主持人]:本直播不是庭审笔录,不具有法律效力。[16:21: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