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通报会现场

沈波主任通报相关案件审理情况

付玉琳庭长通报典型案例

李倩主任主持通报会

现场观众

现场媒体及人民陪审员代表

学习通报会内容

通报会现场
4月27日9:30,房山法院召开“涉女职工‘三期’权益保护”新闻通报会
  • [主持人]:
    各位网友,大家好!我是此次网络直播的主持人吴明慧,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今天上午在该院A114法庭召开“涉女职工‘三期’权益保护”新闻通报会。我们将在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的支持下,通过北京法院网、中国法院网对此次活动进行网络直播,欢迎大家关注!
    [09:13:16]
  • [主持人]: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地处首都西南郊,辖区面积2019平方公里,常住人口 101万人。全院现有干警433人,内设33个部门。近几年,全院年收案量均超过2万件,年均结案率保持在96%以上。多年来,全院始终践行“以人为本、重在发展、立足实际、勇于创新”的治院方针,紧抓内部管理,深化审判机制改革,加强司法作风建设,不断提升队伍素质,各项工作全面稳步发展。
    [09:16:43]
  • [主持人]:
    房山法院在全国率先建立法官助理制度,推行“三二一”审判机制改革,探索实践“互补型审判方式”新模式,相关工作经验和机制在全市得到推广,并被确立为北京市司法改革试点单位之一。坚持创新基层党建模式,探索实践“职业化、开放式党建”,实现党队建与中心工作的互融互促。坚持文化建院、文化育警,构建了以“系民心 铸法魂”为核心的文化建设体系, 为司法工作提供强大精神支撑与发展动力。
    [09:17:27]
  • [主持人]:
    房山法院先后荣获“全国模范法院”“全国文明单位”“全国人民满意的好法院”“全国法院文化建设示范单位”等荣誉称号。干警中涌现出了党的十八大代表、全国道德模范、全国优秀法官厉莉,全国法院办案标兵王保新、赵洪波,全国最美家庭获奖者、北京榜样马志敏,扎根基层二十二年的“乡村法官”连春祥等一批先进典型。
    [09:18:03]
  • [主持人]:
    在五一劳动节来临之际,为切实规范用人单位的用工行为,保障女职工的合法权益,维系和谐顺畅的用工关系,房山法院特此召开女职工“三期”权益保护新闻通报会,为女职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支招。
    [09:21:05]
  • [主持人]:
    参加此次通报会的有房山法院党组成员、政治处主任、新闻发言人沈波,民事审判第三庭庭长付玉琳,同时对外联络办公室还邀请了人民陪审员、人民调解员对此进行旁听,北京电视台等多家媒体也关注了此次活动。通报会的主持人是新闻办负责人李倩。
    [09:22:50]
  • [主持人]:
    下面,我们一起来看一下通报会现场的情况。
    [09:29:51]
  • [李倩]:
    各位领导、人民陪审员、人民调解员、媒体朋友们:
    大家上午好!我是新闻办负责人李倩,今天我们在这里召开“女职工‘三期’权益保护”新闻通报会,就房山法院关于女职工孕期、产期、哺乳期劳动争议纠纷案件的相关审理情况向大家进行介绍。
    [09:30:31]
  • [李倩]:
    我们选取典型案例予以通报,以便“三期”女职工能够增强对法律的理解与适用,充分利用法律手段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在法律的框架内规范自己的行为,也促使用人单位能依法规范管理,从而减少劳动争议纠纷,维护和谐顺畅的劳资关系,实现双赢的目标。
    [09:31:04]
  • [李倩]:
    非常感谢大家对此次通报会的关注和报道,对大家的到来表示热烈地欢迎!
    [09:31:30]
  • [李倩]:
    首先,有请我院党组成员、政治处主任、新闻发言人沈波介绍我院劳动争议纠纷案中涉及女职工维权案件的相关审理情况。
    [09:32:46]
  • [沈波]:
    在职场打拼的女性职工也面临着更多关于孕期、产期、哺乳期权益保护的难题,在审判实践中,因女职工“三期”引发的纠纷时有发生。
    [09:33:22]
  • [沈波]:
    为了维护妇女平等就业权,我国的《劳动合同法》《就业促进法》《妇女权益保障法》以及《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等法律法规都对女职工特别权益保护进行了明确的相应规定,充分体现了对女职工的特殊保护。
    [09:33:35]
  • [沈波]:
    与此相对应的是,企业作为强势供方,在履行劳动合同过程中,存在着形形色色损害女职工权益的行为,一方面侵害了女职工的就业权利,另一方面也为后续劳动争议纠纷的发生埋下了隐患。
    [09:33:48]
  • [沈波]:
    因此,为切实规范用人单位的用工行为,保障女职工的合法权益,维系和谐顺畅的用工关系,房山法院召开女职工“三期”权益保护新闻通报会,为女职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支招。
    [09:34:00]
  • [沈波]:
    首先通报一下近年来,我院涉女职工劳动争议案件的审理情况。自2011年10月,我院成立劳动争议案件专业审判庭室以来,共计收案五千余件,涉女职工劳动争议案件近两千件。2017年共审结劳动争议案件485件,其中涉女职工案件二百余件。
    [09:34:15]
  • [沈波]:
    为更好的保护女性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我院曾对女性劳动争议案件进行调研,经调研发现该类案件具有如下特点:
    [09:34:41]
  • [沈波]:
    1、从行业分布看,集中在餐饮、零售流通、保洁、高尔夫球场等服务业以及水泥、纸制品加工等劳动密集型生产企业;
    [09:34:52]
  • [沈波]:
    2、从劳动者人群看,年龄主要集中在30岁至45岁之间,多为外来务工和农村进城务工人员;
    [09:35:09]
  • [沈波]:
    3、从纠纷类型看,主要是未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加班工资、带薪年休假、社会保险待遇纠纷、解除劳动关系补偿金纠纷、产假工资纠纷等;
    [09:35:21]
  • [沈波]:
    4、从女职工维权的方式看,采取集体结伴诉讼增多。如2016年、2017年北京某时装公司共有一百余名女职工集体诉讼。
    [09:35:35]
  • [沈波]:
    在审理中,涉女职工劳动争议案件主要存在以下审理难点:
    [09:36:01]
  • [沈波]:
    1、当事人举证能力弱。由于文化水平低,法律知识匮乏,导致女性职工举证能力弱,法院在认定事实时存在困难;
    [09:36:13]
  • [沈波]:
    2、侵权多,隐性方式难取证。由于隐性侵权方式不断增多,如公司在女性孕产期间,以调整岗位为名降低待遇,或将她们调整到不愿意从事的岗位逼迫其自动辞职等,而此类侵权方式往往难以取证;
    [09:36:27]
  • [沈波]:
    3、群体性诉讼多。集团诉讼稍有不慎,则容易引发群体性上访事件。
    [09:36:42]
  • [沈波]:
    应当说,女职工孕期、产期、哺乳期权益保护是女职工权益保护的主要内容,但由于女职工自身处于弱势地位,职业技能水平低,多无技术特长,所从事的工作具有可替代性,且对相关劳动法律法规规定及女职工的专门保护缺乏了解,多数女职工为了生存以及保住工作,采取了隐忍的态度,纵容了用人单位的违法行为。用人单位受利益最大化驱动,规避法律规定,从而损害女职工权利的情形依然很多,应引起足够重视。这也是我院今天举办新闻通报会的初衷所在。
    [09:37:25]
  • [沈波]:
    以上就是我的通报,谢谢大家!
    [09:37:50]
  • [李倩]:
    谢谢沈主任的详细介绍!
    [09:38:02]
  • [李倩]:
    下面本院针对女职工在劳动关系解除、生育津贴等方面的问题,选取三起典型案例予以通报,希望引导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履行相应义务、更好地防范风险;促使用人单位更加严格履行相关制度。请民事审判第三庭庭长付玉琳向大家通报典型案例。
    [09:38:17]
  • [付玉琳]:
    大家好!下面由我向大家通报房山法院“涉女职工‘三期’权益保护”三起典型案例。
    [09:38:43]
  • [付玉琳]:
    1.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用人单位不得以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为由,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
    [09:39:33]
  • [付玉琳]:
    【案情概要】2016年12月1日,李某入职某卫生服务中心,担任内科医生,双方签订了一年期的劳动合同。2017年2月,李某被检查出怀孕,在告知单位怀孕的事实后,单位当天表示停发其工资,故李某没有再去单位上班,后李某多次电话联系单位要求上班,但单位领导表示因李某怀孕的客观事实,不能胜任其单位的岗位工作要求,不能跟李某保持劳动关系。李某不服单位的决定,起诉到法院,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并要求单位支付其未上班期间的工资。法院最终支持了李某的诉讼请求。
    [09:40:02]
  • [付玉琳]:
    【法官提示】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2条规定,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用人单位不得以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为由,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在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关系时,劳动者有两种选择,一种是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一种是要求用人单位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很明显,本案中的被告,某卫生服务中心系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故对李某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请求,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09:40:35]
  • [付玉琳]:
    而且,用人单位作出的解除劳动关系决定因实体方面存在问题而被依法撤销的,用人单位应按劳动者正常劳动时的工资标准支付工资。
    [09:40:47]
  • [付玉琳]:
    因此,在李某被辞退到其申请仲裁期间,虽李某未实际向卫生服务中心提供劳动,但系因为卫生服务中心的违法行为所致,该卫生服务中心应全额支付其未上班期间工资。
    [09:40:57]
  • [付玉琳]:
    2、孕期、产期、哺乳期女职工违反相关规定,用人单位可依法与其解除劳动关系
    [09:41:15]
  • [付玉琳]:
    【案情概要】2013年5月20日,小张入职某公司,担任客户经理。入职当日,小张与公司签订三年期的书面劳动合同。 2014年6月11日至2014年10月31日,小张回老家休产假,产假期满后,小张又请了3个月的事假,之后小张一直在老家,未至公司上班提供劳动。
    [09:41:37]
  • [付玉琳]:
    公司无奈,向小张邮寄了《督促回岗通知书》,要求小张回单位上班,小张电话联系单位称其还在生病阶段,因此单位又向小张邮寄了《限期提交病假证明的通知》,要求小张按照公司管理制度规定,提交病假证明,并考虑到小张现在外地,公司特批准其在接到通知后10日内提交齐全病假证明及相关材料。
    [09:41:51]
  • [付玉琳]:
    但是,在规定的时间内,小张仍未将病假材料提交单位,因此,单位向其发出《关于解除劳动关系的通知》,以小张无故不到岗为由,解除了劳动关系。这时,小张才向单位邮寄病假条及医院的诊断证明等,但为时已晚。小张要求单位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法院驳回了其诉讼请求。
    [09:42:07]
  • [付玉琳]:
    法官提示】孕期、产期、哺乳期女职工出现《劳动合同法》第39条规定的情形时,用人单位是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分别是以下几种情形:1、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2、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4、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5、因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6、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只要出现上述六种情形,即使是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单位也可以与其解除劳动关系。
    [09:42:24]
  • [付玉琳]:
    本案中,小张处于哺乳期,但其在产假结束后,仍不到岗上班,亦未按照单位规章制度履行相应的请假手续,因此,单位以旷工为由,与其解除劳动关系并无不当。
    [09:42:42]
  • [付玉琳]:
    所以,孕期、产期、哺乳期也并非劳动者的护身符,还是要遵纪守法,本本分分工作生活,否则,也得不到法律的保护和支持。
    [09:42:54]
  • [付玉琳]:
    3、用人单位应依法为女职工缴纳社会保险
    [09:43:07]
  • [付玉琳]:
    【案情概要】2015年5月,小芳入职某大型商场,担任收银员。在小芳怀孕3个月左右时,商场管理人员称担心任务繁重,影响其孕期健康,要求小芳回家休息,小芳称其身体状况没有问题,不想休息,但商场管理人员仍强行要求小芳休假,且未支付其休假期间工资。2016年4月,小芳剖宫生育一女。
    [09:43:29]
  • [付玉琳]:
    2016年11月,双方解除了劳动关系。因为商场仅为小芳缴纳了2015年9月至2016年9月期间的社会保险,导致小芳无法通过生育保险基金获得生育津贴。
    [09:44:01]
  • [付玉琳]:
    因此,小芳起诉至法院,要求商场支付生育津贴及被强行要求休假期间的工资。法院经审理后,支持了其全部诉讼请求。
    [09:44:13]
  • [付玉琳]:
    【法官提示】根据生育保险的相关规定,参保职工分娩前生育保险连续缴费满9个月的,其发生的生育、计划生育手术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分娩之日前连续缴费不足9个月的,其发生的生育、计划生育手术医疗费用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生育津贴由用人单位支付;参保职工分娩前连续缴费不足9个月,分娩之月后连续缴费满12个月的,职工的生育津贴由生育保险基金予以补支。
    [09:44:37]
  • [付玉琳]:
    本案中,小芳于2016年4月26日分娩,但其2015年5月21日就入职了该商场,如果双方建立劳动关系时,商场按规定依法为小芳缴纳社会保险,那么其分娩前连续缴费就超过9个月,其生育津贴就可以通过生育保险基金支付,而不用单位负担,但该商场为小芳少交了几个月的保险,导致小芳分娩前生育保险连续缴费不足9个月,分娩之月后连续缴费不满12个月,故小芳的生育津贴由商场全部负担。
    [09:44:53]
  • [付玉琳]:
    关于小芳孕期3个月时被强行要求休息的问题,根据法律规定,女职工在孕期不能适应原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医疗机构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能够适应的劳动,本案中,小芳处于孕期,且其身体并无不适,其本人也要求继续上班的情况下,商场管理人员无正当理由仍要求小芳休假不符合法律规定,所以法院判决商场按照小芳的原工资标准支付小芳休假期间的工资。
    [09:45:19]
  • [李倩]:
    谢谢付庭长的介绍!
    [09:45:45]
  • [李倩]:
    我们期待,随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法律意识的不断提升,越来越多的劳动争议纠纷可以化解于萌芽状态,未来的人力资源市场更加和谐有序。
    [09:46:03]
  • [李倩]: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女职工‘三期’权益保护”新闻通报会到此圆满结束,再次感谢大家的热情参与!谢谢!
    [09:46:20]
  • [主持人]:
    今天的发布会直播就到这里。
    [09:47:06]
  • [主持人]:
    感谢北京市高级法院新闻办的大力支持和细心指导,感谢现场摄影王丹凤、现场摄像陈瀚以及外联办关洁对本次网络直播给予的支持。谢谢各位网友的参与,祝大家一切顺利、生活愉快!
    [09:48: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