庭审现场

合议庭

上诉人

被上诉人
2018年4月27日10:00直播上海二中院审理的一起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案
  • [主持人]:
    大中公司与金心公司签订设计合同,约定由大中公司负责涉案地块的规划建筑设计工作。金心公司支付了前二期设计费,大中公司催要第三期进度款未果,遂涉讼。金心公司以合同5.2.3条约定支付第三期设计费需方案设计经多次与规划部门沟通修改达到金心公司认可为依据,主张支付条件尚未成就,一审法院采纳金心公司的观点。大中设计公司不服,提出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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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3:43:27]
  • [书记员]:
    宣读法庭纪律
    [13:43:42]
  • [审判长]:
    现在核对当事人的身份
    [13:46:31]
  • [审判长]: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现在开庭。
    [13:49:55]
  • [审判长]:
    上诉人上海大中建筑设计有限公司因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2017)沪0101民初字第2252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本案进行公开审理。本案合议庭由审判员陈俊担任审判长,会同审判员俞璐、徐江组成,由陈俊承办本案,法官助理何倩,书记员董佳欣。今天担任法庭记录的是法官助理何倩。
    [13:50:27]
  • [审判长]:
    双方,关于诉讼过程中的权利及义务,庭前以书面形式已送达双方。本院所发的通知是否收到?
    [13:50:56]
  • [上诉人]:
    收到。
    [13:51:06]
  • [被上诉人]:
    收到。
    [13:51:21]
  • [审判长]:
    双方,对通知中告知的权利义务及举证责任是否明了?
    [13:51:31]
  • [上诉人]:
    明了。
    [13:51:47]
  • [被上诉人]:
    明了。
    [13:51:58]
  • [审判长]:
    对本案合议庭组成人员、法官助理以及书记员是否要求申请回避?
    [13:52:14]
  • [上诉人]:
    不申请回避。
    [13:52:26]
  • [被上诉人]:
    不申请回避。
    [13:52:33]
  • [审判长]:
    下面进行法庭事实调查。
    [13:52:47]
  • [审判长]:
    首先,由上诉人陈述上诉请求以及事实理由。
    [13:52:58]
  • [上诉人]:
    上诉请求:撤销原判,改判支持上诉人一审全部诉讼请求。
    事实及理由与上诉状一致。
    一、一审判决遗漏认定重要事实,导致错判。
    涉案合同第6.1.5约定,被上诉人应按系争合同第五条规定的金额和时间向上诉人支付设计费用,每逾期支付一天,应承担应支付金额千分之二的逾期违约金。逾期超过30天以上的,上诉人有权暂停履行下阶段工作并书面通知被上诉人。被上诉人上级对设计文件不审批或者本合同项目停缓建,被上诉人均应支付应支付的设计费。一审中,被上诉人确认项目已停缓建,而停缓建的原因并非上诉人造成,故被上诉人应支付设计费。一审法院遗漏上述两节重要事实,导致错判。
    二、一审法院认定上诉人要求被上诉人支付设计费的条件尚未成就,与事实不符。
    虽然合同第5.2.3条约定了被上诉人支付设计费的前提“方案设计经过多次与规划部门沟通修改达到甲方认可在向规划部门正式报审取得收件收据”,但由于合同项目因被上诉人的原因而目前处于停缓建状态,故被上诉人并未将方案报规划部门报审,而我方已经完成了设计义务,故被上诉人应支付设计费。
    综上,根据合同6.1.5约定,被上诉人的上级对设计文件不审批或者本合同项目停缓建,被上诉人均应支付设计费。一审判决错误,请求二审改判支持上诉人的一审全部诉请。
    [13:53:09]
  • [审判长]:
    被上诉人,针对上诉人的上诉请求、事实及理由,发表你方答辩意见。
    [13:54:32]
  • [被上诉人]:
    不同意上诉人的上诉请求。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具体意见如下:
    1、 上诉人提出的我方书面确认收到的文本,是概念设计文本,并非设计方案。上诉人据此主张方案设计阶段的费用,缺乏依据。上诉人证据目录中也明确其交付的是概念设计方案,一审判决第2页第4行予以确认。上诉人不能以概念设计文本主张其完成了方案阶段的设计工作。
    2、 上诉人尚未完成概念设计文本的全部工作,本案工程并非进入方案设计阶段。方案设计文本程序启动之前,需要概念设计文本经过政府部门确认。上诉人未提供政府部门需要的日照分析报告,因其未完成概念设计工作,故我方无法与政府部门进行沟通工作。
    3、 根据合同5.2.3条约定,上诉人主张的付款条件未成就。我方支付款项的条件有三:(1)方案设计经过多次与规划部门沟通;(2)修改达到甲方认可;(3)在向规划部门正式报审取得收件收据。
    4、 上诉人认为系争项目处于停缓建状况,与事实不符。系争项目并非处于停缓建状态,因上诉人的概念设计工作未完成,故未进入设计方案阶段。2014年2月之后动迁改为征收,而黄浦区旧城改造工作进展慢是常态,我方一直在配合征收单位进行征收工作,项目是正常进展状态。
    5、 上诉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存在缺乏设计资质、擅自转包等违约行为。我方在一审中已经提供证据予以证明,上诉人将部门设计工作转包给无资质的第三方进行设计,并已经引发诉讼。本案中,因上诉人本身没有资质,且将部分工程擅自转包给案外人,合同是无效的。
    综上,一审判决正确,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13:54:45]
  • [审判长]:
    上诉人,你方完成的是概念方案还是设计方案?
    [13:55:18]
  • [上诉人]:
    都已经完成。概念和设计方案,两套方案,都已经交付被上诉人。
    [13:55:30]
  • [被上诉人]:
    不是事实,上诉人只交付了概念方案,其一审也确认过。
    [13:55:50]
  • [审判长]:
    本案争议焦点在于:1、上诉人交付的是概念方案,还是概念及文本方案;2、涉案合同效力问题;3、合同5.2.3条及6.1.5条合同条款理解问题。
    [13:56:03]
  • [上诉人]:
    对。
    [13:56:20]
  • [被上诉人]:
    对。
    [13:56:28]
  • [审判长]:
    上诉人、被上诉人,对原审法院认定的事实有无异议?
    [13:56:39]
  • [上诉人]:
    我方认为一审法院遗漏两个重要事实,即上诉状内补充的两节事实。
    [13:56:50]
  • [被上诉人]:
    我方对一审法院查明事实无异议。
    [13:57:01]
  • [审判长]:
    上诉人、被上诉人,有无新的证据向法庭提交?
    [13:57:14]
  • [上诉人]:
    我方已经给予被上诉人两套文本(概念及正式设计文本),被上诉人对两套文本都签收了。正式的文本较厚,一审法院未收。我方已经提供了被上诉人签收的相关证据材料。
    [13:57:27]
  • [被上诉人]:
    我方从未签收过正式文本。我方二审无补充。
    [13:57:40]
  • [审判长]:
    上诉人,有无正式文本的签收件证据?
    [13:57:54]
  • [上诉人]:
    有,一审卷宗内有。第一个签收件,工作确认单2014.12.4(概念设计)。2015.5.28签收第二份正式文本,工作成果确认单。
    [13:58:15]
  • [被上诉人]:
    我方需要对概念设计初步确认之后,我方才支付第二阶段设计费。工作确认单是初步概念设计的单据。关于第二份单据,我方确认收到概念文本的单据,但不是认可其完成概念设计工作。
    我方需要三次确认:1、概念初步设计方案;2、概念设计方案;3、设计文本方案。我方只是对第一、第二进行过确认。
    [13:58:39]
  • [上诉人]:
    被上诉人一直在混淆概念。我方已经提供概念设计及方案设计,被上诉人均予以确认。第一份确认2014.12.4,第二份2015.5.28。
    [13:59:23]
  • [被上诉人]:
    上诉人只是提供概念设计方案,其未提供日照分析等报告。上诉人主张支付条件成就,但其并无证据证明符合5.2.3条约定三个条件。
    [13:59:35]
  • [审判长]:
    上诉人,你方对上述三个条件如何理解?
    [13:59:47]
  • [上诉人]:
    我方已经提供了概念设计文本及文本方案,根据6.1.5条约定,我方提交正式文本,虽然规划部门没有报审或审批,因项目停缓建,被上诉人应按照5.2.3条约定根据我方已经完成的工作量支付设计费。规划部门一直没有规划审批,不是我方的原因,而是被上诉人的原因。
    [14:00:01]
  • [被上诉人]:
    项目没有停缓建。我方一审明确表示,项目是否停缓建与本案无关。停缓建不是本案的原因。
    [14:00:10]
  • [审判长]:
    上诉人,你方主张停缓建的依据?
    [14:00:27]
  • [上诉人]:
    一审庭审中,被上诉人当庭承认“停缓建”。根据禁反言的原则,其二审无权改变一审意思表示。我方于2015年5月已经完成了设计工作,至今项目没有完成,根据现场查看,动迁工作也没有完成。因此,项目事实上就是停缓建的状态。
    [14:00:43]
  • [审判长]:
    被上诉人,你方提供项目工程计划材料。
    [14:00:50]
  • [被上诉人]:
    好的。
    [14:01:01]
  • [审判长]:
    上诉人,对合同效力,如何理解?
    [14:01:20]
  • [上诉人]:
    一审对合同效力已经认定,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本案合同只是咨询合同,并非严格意义上的设计合同,设计合同才需要资质。我方提供的方案,最终还是要由有资质的建筑设计公司进行设计。并非由我方的设计方案直接报审。
    [14:01:41]
  • [被上诉人]:
    双方签订的是标准版本的设计合同,而非咨询合同。根据建筑法第13条规定,上诉人从事建筑设计活动应具备相应的资质。本案中,上诉人本身没有资质,且将部分工程擅自转包给案外人。因此,合同本身也是无效的。
    [14:01:48]
  • [审判长]:
    上诉人,你方主张合同是咨询合同,从哪里看出?
    [14:02:09]
  • [上诉人]:
    合同内容,2.4条及4.2.1条。2.4条约定的义务来看,我方只是各个阶段方案进行配合协助。
    [14:02:21]
  • [审判长]:
    上诉人,对4.2.2条约定“经过沟通后你方出具设计图纸”,如何理解?
    [14:02:32]
  • [上诉人]:
    庭后核实。我方认为根据合同约定正式的设计图纸由第三方设计院出具。
    [14:02:50]
  • [审判长]:
    二审期间还有无新事实、新证据补充?
    [14:03:02]
  • [上诉人]:
    没有。
    [14:03:15]
  • [被上诉人]:
    没有。
    [14:03:26]
  • [审判长]:
    法庭调查结束,下面进行法庭辩论。
    先由上诉人发表辩论意见。
    [14:03:40]
  • [上诉人]:
    我方意见如下:
    1、 关于合同效力。从合同内容来看,上诉人履行的是沟通协调、配合、协助相应设计院出具正式的设计文本,我方出具的文本部分可作为被上诉人报审的正式文本,因此上诉人在整个设计过程总只是出于咨询、配合及指导相应设计院完成设计的工作,并非被上诉人陈述的上诉人直接实施建筑工程的设计;
    2、 关于项目是否进入停缓建问题。本案项目事实上处于停缓建阶段。
    3、 关于本案支付条件是否成就问题。虽然合同5.2.3条约定了三个支付条件,但根据合同6.1.5条约定,被上诉人应按系争合同第五条规定的金额和时间向上诉人支付设计费用,每逾期支付一天,应承担应支付金额千分之二的逾期违约金。逾期超过30天以上的,上诉人有权暂停履行下阶段工作并书面通知被上诉人。被上诉人上级对设计文件不审批或者本合同项目停缓建,被上诉人均应支付应支付的设计费。
    综上,请求改判支持我方诉请。
    [14:04:00]
  • [审判长]:
    被上诉人发表辩论意见。
    [14:04:16]
  • [被上诉人]:
    我方不同意上诉人意见。我方意见如下:
    1、 关于支付条件是否成就。合同第5.2.3条约定了三个支付条件,上诉人并无证据可以证明三个条件已经成就。
    2、 本案项目分为概念设计及方案设计阶段,上诉人只是完成概念设计而已。上诉人主张方案设计阶段的设计费,其应提供证据证明其完成了方案设计工作。其从未提交方案设计文本,即使其提供的概念设计文本还缺乏政府指定的日照分析报告,且概念设计文本相应问题还尚未与政府部门沟通。因此,其主张已经完成设计方案工作,缺乏依据;
    3、 本案合同是标准版本的设计合同,标的高,不可能上诉人仅仅提供咨询工作。上诉人并无相应设计资质,故合同也是无效的;
    4、 我方只是确认收到概念文本,落款也是“文本收到”。上诉人无证据证明其提供过方案设计方案,一审法院根据5.2.3条合同约定判决驳回其诉请,符合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本代理人注意到,上诉人代理人二审期间对其提供的是咨询工作还是设计工作都含糊不清,可以间接证明其并无相应资质;
    5、 关于停缓建问题,我方一审期间陈述的意见是,是否停缓建与本案无关。二审承办法官要求我方庭后核实停缓建问题。2014年5月我方配合征收事务所进行征收工作,项目尚未进入设计阶段。(具体庭后核实)
    综上,上诉人主张设计费,应提供证据证明符合第5.2.3条支付的三个条件。
    [14:04:32]
  • [审判长]:
    被上诉人,合同有无约定文本确认需要经过书面形式确认?
    [14:04:47]
  • [被上诉人]:
    我方认为需要书面确认。具体合同约定,需要庭后核实。
    [14:05:01]
  • [审判长]:
    有无补充辩论意见需要发表?
    [14:05:15]
  • [上诉人]:
    补充如下:
    1、 关于两个设计概念,被上诉人对合议庭进行混淆。合同第7页当中最后一段及第8页第一段,被上诉人书面确认概念设计方案,正式方案设计就可以启动。上诉人收到被上诉人支付的概念设计的全部款项,其也出具收到概念设计方案的确认单。因此,正式设计方案可以启动。被上诉人称正式方案工作还没有启动,与事实不符。根据合同约定,正式设计方案在概念设计方案书面确认之后就可以启动。事实上,上诉人也启动了正式设计方案。2015年5月28日,被上诉人法定代表人通过书面形式确认收到了正式的设计方案。被上诉人称两份确认单是概念设计,缺乏依据。事实上,第一份为概念设计,第二份是正式方案。
    2、 关于上诉人提供的是咨询还是设计问题,合同附件表2,清楚注明上诉人与被上诉人指定的第三方设计院工作界面划分。正式的建筑工程设计的义务人是被上诉人指定的第三方设计院。我方与第三方设计院的工作是有具体的划分的。因此,本案系争合同确实不是正式的上海建筑设计合同。
    3、 被上诉人称2014年3月动迁变成了征收。但截至今日,征收还是没有完成,可见项目是停缓建状态。
    [14:05:28]
  • [被上诉人]:
    我方补充如下:
    1、 我方已经支付了第一阶段的设计费,我方签署了工作确认单。根据双方付款模式来看,需要支付款项之前应有工作确认单。但上诉人并未提供正式文本的工作确认单;
    2、 上诉人并无相应设计资质,合同无效;
    3、 黄浦旧城改建涉及时间长是常态,故项目没有停缓建;
    4、 关于2015.5.28的确认单,我方明确是“文本收到”,即无论如何,该份文件不能构成上诉人最终成果的确认。签收人表示,只是概念设计稿。因此,上诉人混淆初步概念还是正式概念设计。
    [14:05:45]
  • [上诉人]:
    第二份工作成果确认单,明确正式方案文件,由蒋旭东签收(当时被上诉人的法定代表人,股东)。蒋作为公司当时的负责人,其不可能在没有查看内容的情况下签收。
    [14:06:06]
  • [审判长]:
    2014年12月之后,概念文本方案提交的依据?
    [14:06:21]
  • [上诉人]:
    2015年2月。
    [14:06:33]
  • [审判长]:
    被上诉人,对2015年2月已经收到概念文本方案,有无异议?
    [14:06:43]
  • [被上诉人]:
    有。上诉人在起诉状中称2014年12月提交概念方案设计稿,可见其提交的只是概念初步设计方案。
    [14:06:55]
  • [审判长]:
    法庭辩论结束。
    根据法律规定,当事人有最后陈述的权利。
    [14:07:09]
  • [上诉人]:
    改判支持上诉人的上诉请求。
    [14:07:24]
  • [被上诉人]: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14:07:37]
  • [审判长]:
    双方是否愿意调解?
    [14:07:51]
  • [上诉人]:
    愿意调解。
    [14:08:02]
  • [被上诉人]:
    无法调解。上诉人存在多项违约情况,合同根本无法继续履行。请求依法判决。
    [14:08:16]
  • [审判长]:
    今天开庭到此结束,经过庭审审理,合议庭认为各方当事人仍然有调解和解解决纠纷的可能,但是鉴于各方在庭审中经过了激烈的辩论和对抗,在心理和情绪上尚需时间平复,虽然当事人一方(双方)表达了不愿意调解的意思,合议庭还是希望各方当事人综合审视本案案情及自己的诉请,考虑以调解和解方式解决纠纷,休庭后主审法官将分别听取各方对于调解和解解决纠纷的意见,希望各方予以配合。如最终调解不成,合议庭将在评议后对本案作出判决。退庭后请双方当事人阅看庭审笔录,如有差异或遗漏,可以申请补正。
    [14:08:35]
  • [主持人]:
    声明:本次庭审记录不是庭审笔录,仅供关心此次庭审的网友参考,不具有法律效力。
    [14:09: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