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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书记员]:宣读法庭纪律(略)。[10:26:01]
- [审判员]: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互联网审判庭今天依法公开开庭审理原告与被告网络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本案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王小璇独任审判,书记员陈清担任记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的规定,双方当事人有下列诉讼权利和义务:当事人有权委托代理人,提出回避申请,收集、提供证据,进行辩论,请求调解,提起上诉,申请执行。当事人可以查阅本案有关材料并可以复制本案有关材料和法律文书,双方当事人可以自行和解。原告可以放弃或者变更诉讼请求。被告可以承认或者反驳诉讼请求,有权提出反诉。当事人必须依法行使诉讼权利,遵守诉讼秩序,履行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以上告知的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和诉讼义务,双方当事人听清楚了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发现审判人员或合议庭组成人员、书记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权用口头或书面方式申请他们回避:一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近亲属;二与本案有利害关系;三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公正审理的。当事人可以提出回避申请,应当说明理由最晚在法庭辩论终结前提出。以上告的有关申请回避事项,双方当事人听清楚了吗?是否申请回避?[10:26:41] - [原被告]:听清楚了。不申请回避。[10:33:32]
- [审判员]:现在进行法庭事实调查。原告,诉讼请求是什么?[10:35:08]
- [原告]:诉请1,确认被告限制提现和2018年2月12日扣划货款110857.28元行为构成违约。
诉请2,恢复原告店铺正常经营和提现。
诉请3,返还原告货款110857.28元。同起诉状上诉讼请求有增加。
诉请4,诉讼费由被告承担。[10:36:40] - [被告]:不同意原告诉请。1,原告行为违反原被告之间签订的合作协议和描述不符处理规则,原告店铺存在销售描述不符商品的违约情形,被告依据协议和规则的约定,对原告店铺采取限制资金提现,扣划货款赔付给消费者等处理措施有事实和合同依据。且原告店铺应赔付金额为1221672元,远超过实际赔付的110857.28元,故不同意对原告店铺恢复正常经营、解除限制提现等诉请。对于原告陈述的事实和理由,对陈述的时间确认。对原告所谓的起诉后扣划,被告的扣划行为发生在收到法院起诉状副本之后。[10:37:23]
- [审判员]:冻结依据?[10:38:31]
- [被告]:原告店铺一款商品构成描述不符,编号75294785,名称:品牌同款海澜之家剪标休闲裤男长裤秋冬季新款,商品描述面料是天然优质棉,但是被告从该店铺购买涉案商品送交检测机构后,实物面料是93.1% 的聚酯纤维,6.9%的氨纶。
根据描述不符处理规则的附件《服饰描述不符认定及处理标准》,原告的商品构成描述不符的A类,即完全不符。目前店铺内还有682.56元保证金。我们一共扣划了110857.28元。原告店铺的余额不足以按照规则进行三倍赔付即300%,实际我们按照30.59%的比例对消费者进行了赔付,因为我们要计算整数的消费券金额,五十年无门槛的现金券。[10:39:17] - [原告]:我们认为没有描述不符的行为。因为原来原告入驻平台的是否,被告没有告知原告有此类认定描述不符的规则,对于被告所谓的赔付金额,我们有异议,我们认为自始至终原告到目前为止没有收到一起消费者投诉,不存在任何的赔偿问题。[10:39:37]
- [审判员]:原告举证。[10:40:04]
- [原告]:同证据目录。之前提交的其他证据申请撤回,举证以今日庭审陈述为准。
证据1,V2.5版本拼多多平台合作协议、拼多多描述不符处理规则、服装描述不符认定标准及处理规则。之前提交的V3.0版本协议不再作为证据提交。证明双方存在服务合同关系,三份协议都是格式合同,被告对于合作协议中原告承担责任的部分,没有进行特别说明和显著标识,拼多多描述不符处理规则、服装描述不符认定标准及处理规则的内容从未告知过原告,在被告向原告发出处理通知后,我们才从被告处查看到。我们认为这些部分对原告无效。
证据2,站内信截屏。证明2018年1月17日,原告收到被告通知,被告知被告根据合作协议和处理规则,对原告销售的西裤存在A类描述不符,对原告店铺采取限制提现和禁止上架的处罚。
证据3,原告与被告工作人员QQ聊天记录截屏。证明原告收到站内信后,一直与被告沟通,要求提供被告卖描述不符裤子的依据,被告态度强硬,没有提供。被告一直要求原告认罚,被告陈述要原告赔付的赔付金是赔付消费者。
证据4,拼多多后台帐户。证明被告在原告起诉后,划扣原告帐户金额。
证据5,店铺基本信息截屏。证明原告店铺基本信息。[10:40:35] - [被告]:证据1,平台合作协议、描述不符处理规则、服装描述不符认定标准及处理规则。真实性认可,我们也作为证据提交。证明目的不认可,原告认为相关规则是格式合同,格式合同不是当然无效,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原告陈述入住时看到了相关协议,但是自己没有仔细阅读和理解,被告尽到了提示的义务,协议内容是合法有效的。
证据2,站内信截屏。真实性认可,被告已经告知原告存在违约的事实,给予了申诉期,但是原告没有提交有效证明文件进行申诉。
证据3,原告与被告工作人员QQ聊天记录截屏。真实性无法核实,即使是真实的,证明目的不认可。被告第一段话是告知原告申诉及方式。聊天记录第四页,原告自认商品描述不符。聊天记录第六页上,原告的一张图片显示含棉。对原告的商品描述与棉有关的就是“选用优质棉”五个字认可。
证据4,后台帐户。原告还有保证金682.56元,保证金是不能提现的,只能退店的是否退还。
证据5,店铺基本信息截屏。认可,没有异议。[10:42:12] - [审判员]:法庭给予双方15个工作日时间庭后核实、补充提交证据和书面质证意见,逾期提交视为没有证据,将承担相应不利后果,是否听清?[10:44:57]
- [原被告]:听清。[10:45:26]
- [审判员]:今日证据交换至此,阅看笔录,无误签字。现在休庭。[10:46:25]
- [主持人]:直播结束。本笔录不具备法律效力。[10:46:5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