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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持人]:网上直播庭审,公开审判过程,展现法官风采,普及法律知识。[09:40:58]
- [主持人]:各位网友大家好!我是今天的直播主持人陈璐,今天丰台法院将公开开庭审理老王先生诉北京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委员会房屋登记纠纷一案,我们将在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的支持下,通过北京法院网、中国法院网以及丰台法院网对此次庭审进行网络直播,欢迎大家关注![09:41:17]
- [主持人]:在案件开始审理之前,我先简要介绍一下基本案情。[09:43:19]
- [主持人]:原告老王先生起诉称,他与小王先生为父子关系,2017年4月小王先生通过伪造北京市某公证处公证书的方式,谎称老王先生因病去世,小王先生为唯一继承人,将位于丰台区某社区一套老王先生为所有权人的房屋登记到了小王先生的名下。2017年10月经老王先生查询,北京市某公证处出具证明称从未给小王先生出具过公证书。为此,老王先生找到被告北京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委员会请求撤销为小王先生办理的房屋所有权登记,但被告称让老王先生到法院起诉才能解决。
原告认为,被告拒绝更正的行为,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撤销被告作出的丰台区某社区某房屋所有权人为小王先生的房屋产权登记。[09:43:48] - [主持人]:本案由丰台法院行政审判庭法官郑文静担任审判长进行审理。庭审工作已经就绪,审判人员、书记员已经进入法庭,庭审马上就要开始了。[09:44:29]
- [书记员]:宣读法庭纪律。[09:45:36]
- [审判长]:核对双方当事人及诉讼代理人的身份情况。[09:45:56]
- [审判长]: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规定,经本院审查,原、被告及诉讼代理人符合法律规定,准许以上当事人和代理人参加诉讼。[09:46:16]
- [审判长]:(敲法槌)现在开庭。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今天在此公开开庭审理原告老王先生诉被告北京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委员会房屋登记纠纷一案,本案适用普通程序,由行政审判庭法官郑文静担任审判长,会同人民陪审员王美玲、黄禾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书记员王培松担任法庭记录。[09:47:00]
- [审判长]: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已在开庭前送达给各方当事人。原告是否收到?是否清楚自己的诉讼权利义务?是否申请回避?[09:48:57]
- [原告]:收到,清楚,不申请回避。[09:49:19]
- [审判长]:被告是否收到?是否清楚自己的诉讼权利义务?是否申请回避?[09:49:38]
- [被告 被告代理人]:收到,清楚,不申请回避。[09:49:55]
- [审判长]:第三人是否收到?是否清楚自己的诉讼权利义务?是否申请回避?[09:51:14]
- [第三人小王先生]:收到,清楚,不申请回避。[09:51:40]
- [第三人贺先生]:收到,清楚,不申请回避。[09:51:50]
- [审判长]:下面进行法庭调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条、第三十四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对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审查,被告对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被告在法定期限内提供不出相应的证据,将承担败诉责任。首先进行法庭陈述。首先由原告宣读起诉书。[10:07:37]
- [原告 原告代理人]:老王先生诉称,我方与小王先生为父子关系,2017年4月小王先生通过伪造北京市某公证处公证书的方式,谎称我方因病去世,小王先生为唯一继承人,将位于丰台区某社区一套我方为所有权人的房屋登记到了小王先生的名下。2017年10月经我方查询,北京市某公证处出具证明称从未给小王先生出具过公证书。为此,我方找到被告北京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委员会请求撤销为小王先生办理的房屋所有权登记,但被告称让我方到法院起诉才能解决。
我方认为,被告拒绝更正的行为,侵犯了我方的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撤销被告作出的丰台区某社区某房屋所有权人为小王先生的房屋产权登记。[10:12:48] - [审判长]:原告方,明确诉讼请求?[10:15:18]
- [原告 原告代理人]:坚持起诉书所列诉讼请求。请求法院依法撤销被告作出的将位于丰台区某社区某号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至小王先生名下的行政行为。[10:15:35]
- [审判长]:被告宣读答辩状。[10:17:01]
- [被告 被告代理人]:丰台区某社区某号(以下简称涉案不动产)原登记在原告老王先生名下,老王先生取得x京房权证丰字第09×××6号《房屋所有权证》。
2017年4月27日,原告之子小王先生向被告申请办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并提交了《公证书》、《房屋所有权证》、身份证明等材料。被告经审查,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56号)、《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国土资源部令第63号)的有关规定,于2017年4月28日将申请登记事项记载于登记簿并于5月5日向小王先生颁发了京(2017)丰不动产权第00×××63号《不动产权证书》。
2017年5月18日,小王先生与贺先生签订《主债权及不动产抵押合同》,被担保主债权金额为600万元。同日,双方共同向被告申请抵押权首次登记。贺先生于2017年5月26日取得京(2017)丰不动产证明第00×××41号《不动产登记证明》。
2017年10月31日,老王先生向被告申请办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异议登记,并提交了《申请书》、《案件受理通知书》、身份证明等材料,被告于同日将申请登记事项记载于登记簿。老王先生于2017年10月31日取得京(2017)丰不动产证明第00×××96号《不动产登记证明》
被告认为,被告为小王先生颁发京(2017)丰不动产权第00×××63号《不动产权证书》的行政行为已尽审慎审查职责。
综上,请求一审法院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依法裁判。[10:17:11] - [审判长]:第三人小王先生发表诉讼主张。[10:17:39]
- [第三人小王先生]:同意原告诉讼请求。[10:18:29]
- [审判长]:第三人贺先生发表诉讼主张。[10:18:49]
- [第三人贺先生]:不同意原告诉讼请求,涉案房屋已经设有抵押登记,因为涉案房屋登记在第三人小王先生名下,所以第三人贺先生才同意设立抵押登记,在解除抵押登记之前不同意撤销被告作出的房屋登记行为,否则不利于保护第三人贺先生的合法权益。[10:19:06]
- [审判长]:现在进行法庭审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对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审查,被告对被诉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行政行为的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如果在法定期限内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提供不出相应的证据,将承担败诉的责任。原告可以提供证明行政行为违法的证据。原告提供的证据不成立的,不免除被告的举证责任。下面由被告出示证据,说明证据名称和证明目的。[10:20:06]
- [被告 被告代理人]:出示第一组证据:被告作出的涉案房屋转移登记: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证明2017年4月27日,小王先生向被告申请办理丰台区某社区某号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
2、X京房权证丰字第0×××06号《房屋所有权证》;证明老王先生为涉案房屋所有权人。
3、(2017)京中信内民证字2×××5号《公证书》;证明涉案房屋由小王先生继承。
4、小王先生身份证复印件;证明申请人小王先生的身份证明。
5、小王先生现场照片;证明小王先生到场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
6、房地平面图、北京市房屋登记表;证明涉案房屋测绘资料。
7、不动产登记受理凭证;证明被告于2017年4月27日受理了申请人小王先生的转移登记申请,小王先生于2017年5月5日领取了京(2017)丰不动产权第00×××63号《不动产权证书》。
8、不动产登记询问笔录;证明被告就申请人小王先生提出申请的相关事项进行询问。
9、不动产登记审批书;证明被告于2017年4月28日审查完成并登簿。
10、涉案房屋制证信息;证明被告于2017年5月5日制证。
出示第二组证据:被告作出的涉案房屋抵押登记:
1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证明2017年5月18日,小王先生、贺先生向被告申请办理涉案不动产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抵押权的首次登记。
12、主债权及不动产抵押合同;证明2017年5月18日,小王先生与贺先生签订了《主债权及不动产抵押合同》,将涉案不动产抵押给贺先生,被担保主债权金额为600万元。
13、小王先生身份证复印件;证明申请人小王先生的身份证明。
14、贺先生身份证复印件;证明申请人贺先生的身份证明。
15、小王先生、贺先生现场照片;证明小王先生、贺先生到现场申请不动产登记。
16、不动产登记受理凭证两份;证明被告于2017年5月18日受理小王先生、贺先生的一般抵押权设立登记申请,贺先生于2017年5月26日领取了京(2017)丰不动产证明第00×××41号《不动产登记证明》。
17、不动产登记询问笔录两份;证明被告就申请人小王先生、贺先生提出申请的相关事项进行询问。
18、不动产登记审批书;证明被告于2017年5月22日审查完成并登簿。
19、涉案房屋制证信息;证明被告于2017年5月26日制证。
出示第三组证据:被告作出的涉案房屋异议登记:
20、不动产登记申请书;证明2017年10月31日,老王先生向被告申请办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异议登记。
21、申请书;证明老王先生对被告为小王先生办理涉案不动产转移登记提出异议。
22、受理案件通知书;证明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11月3日受理了老王先生诉被告其他一案。
23、老王先生身份证复印件;证明申请人老王先生的身份证明。
24、老王先生现场照片;证明老王先生到场申请不动产登记。
25、不动产登记受理凭证;证明老王先生于2017年10月31日领取了京(2017)丰不动产证明第00×××96号《不动产登记证明》。
26、不动产登记询问笔录;证明被告就申请人老王先生提出申请的相关事项进行询问。
27、不动产登记审批书;证明被告于2017年10月31日审查完成并登簿。
28、涉案房屋制证信息;证明被告于2017年10月31日制证。[10:20:40] - [审判长]:原告方,针对被告出示的上述证据,发表质证意见。[10:32:01]
- [原告 原告代理人]:被告提供的第一组证据、第二组证据涉及房屋由老王先生名下登记到小王先生名下,依据的是老王先生死亡,小王先生继承涉案房屋,但被告认定事实错误,证据真实性无法判断,证明目的不认可。抵押登记是第三人小王先生和贺先生共同完成,原告不知情,只是2017年底原告发现房屋被变更登记,向有关部门查询后得知有抵押登记,被告作出的抵押登记材料是从法院取得,对抵押登记的真实性、合法性不做评判。原告发现涉案房屋被转移登记后,为了财产保全,避免涉案房屋进一步被转移才做了异议登记,对第三组证据真实性、关联性及证明目的认可。第三人贺先生说原告与第三人小王先生串通,有无证据,原告对转移登记并不知情。[10:32:43]
- [审判长]:第三人小王先生,针对被告出示的上述证据,发表质证意见。[10:34:02]
- [第三人小王先生]:在办理转移登记时向被告提交的材料我不知情,只是让我拿着户口本和房产证原件办理登记,涉案的公证书我没见过。登记是我办的,当时一同去办理登记的还有我找的人。[10:34:43]
- [审判长]:第三人贺先生,针对被告出示的上述证据,发表质证意见。[10:34:57]
- [第三人贺先生]:第一组转移登记程序上无瑕疵,对涉案证据由法庭核实,第二组证据认可,第三组证据涉及的异议登记第三人未参与,对该组证据不做评判。[10:35:36]
- [审判长]:被告方,是否有反驳意见?[10:36:04]
- [被告 被告代理人]:没有。[10:36:13]
- [审判长]:被告方,继续举证。[10:36:31]
- [被告 被告代理人]:举证完毕。[10:36:40]
- [审判长]:被告方,就法律依据进行说明。[10:37:03]
- [被告 被告代理人]:《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7条、第16条、第17条、第20条、第21条,《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27条、第38条。[10:37:13]
- [审判长]:原告方,对被告的法律依据发表意见。[10:37:41]
- [原告 原告代理人]:《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16条第2款,原告并没看到该款规定的相应信息,《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27条、第38条都讲到继承转移问题,但本案原告并未死亡,继承未发生,被告办理转移登记缺乏事实依据。[10:42:19]
- [审判长]:第三人小王先生,对被告的法律依据发表意见。[10:42:36]
- [第三人小王先生]:没有。[10:42:59]
- [审判长]:第三人贺先生,对被告的法律依据发表意见。[10:43:15]
- [第三人贺先生]:登记程序合法有效,对法律依据无异议。[10:43:42]
- [审判长]:被告方,对原告法律依据意见有无反驳?[10:45:51]
- [被告 被告代理人]:1、关于原告提到的第16条规定的公开材料在被告交易大厅有公示;
2、继承是否发生应由相应司法机构认定,被告只是依据申请提交材料办理登记,不涉及材料真实性的审查。[10:46:37] - [审判长]:被告方,证据和法律依据是否出示完毕?[10:47:12]
- [被告 被告代理人]:出示完毕。[10:47:22]
- [审判长]:下面首先由原告向法庭出示证据,说明证据名称和证明目的。[10:47:58]
- [原告 原告代理人]:北京市中信公证处出具的《证明》、(2017)京中信内民证字2×××5号《公证书》;证明被告作为涉案房屋转移登记的依据是伪造的,公证处从未出示过。[10:48:19]
- [审判长]:被告方,针对原告出示的上述证据,发表质证意见。[10:49:24]
- [被告 被告代理人]:无意见。被告想补充一点,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16条规定,相关材料真实性应由申请人负责。[10:49:47]
- [审判长]:第三人小王先生,针对原告出示的上述证据,发表质证意见。[10:50:15]
- [第三人小王先生]:没有意见。[10:50:32]
- [审判长]:第三人贺先生,针对原告出示的上述证据,发表质证意见。[10:50:50]
- [第三人贺先生]:同被告意见。对证据真实性由法庭判断。[10:51:12]
- [审判长]:原告方,是否有反驳意见?[10:51:34]
- [原告 原告代理人]:没有。[10:51:53]
- [审判长]:原告方,继续举证。[10:52:16]
- [原告 原告代理人]:举证完毕。[10:52:29]
- [审判长]:第三人小王先生,是否有证据向法庭出示?[10:52:44]
- [第三人小王先生]:没有。[10:53:28]
- [审判长]:第三人贺先生,是否有证据向法庭出示?[10:53:54]
- [第三人贺先生]:出示证据:
1、京(2017)丰不动产权第00×××63号《房屋所有权证》;证明涉案房屋登记在第三人小王先生名下,是被告核发的真实有效的《不动产登记证书》,基于此,第三人贺先生才与小王先生办理抵押登记。
2、招商银行转账汇款电子回单;证明第三人贺先生向小王先生汇款数额。
3、《借款合同》、(2017)京中信内民证字5×××4号《公证书》;证明借款事实。
4、照片4页;证明第三人现场查看时,涉案房屋当时只有小王先生一人,未看到其他人,经查看,涉案房屋真实存在,与房屋登记信息一致,第三人已经尽到审慎的义务。照片是放款之前拍摄的。[10:54:17] - [审判长]:原告方,针对第三人出示的上述证据,发表质证意见。[10:56:45]
- [原告 原告代理人]:房产证、借款合同、公证书因原告不知情,对证据真实性无法确定,不发表意见。对第三人提出进行实地考察,家中无人,并拍摄了照片,对照片真实性不认可,对照片拍摄工具、拍摄人第三人未作出说明,照片上没有任何一个人物,都是实景,照片证据不能证明第三人尽到审慎义务。[10:56:55]
- [审判长]:被告方,针对第三人出示的上述证据,发表质证意见。[10:58:36]
- [被告 被告代理人]:不动产权证书真实性认可,是由被告向第三人小王先生颁发,对其他证据真实性不发表意见。[10:59:23]
- [审判长]:第三人小王先生,针对第三人出示的上述证据,发表质证意见。[10:59:52]
- [第三人小王先生]:照片是2017年5月13日或14日我自己拍摄,当时家里人都在,我只拍了景,贺先生当时没有到场,照片是我拍后发给做贷款的人的。公证书是花了九万元做的,是帮我做贷款的人做的,有借款的事实。[11:00:10]
- [审判长]:第三人贺先生,是否有反驳意见?[11:00:54]
- [第三人贺先生]:贺先生作为放款人,见到照片和公证书才做出的放款行为。[11:01:10]
- [审判长]:第三人贺先生,继续举证。[11:04:38]
- [第三人贺先生]:举证完毕。[11:05:25]
- [审判长]:下面法庭询问几个问题,各方当事人应如实回答。[11:05:39]
- [审判长]:原告方,针对本案被诉行政行为有无提起行政复议?[11:11:22]
- [原告 原告代理人]:没有。[11:11:40]
- [审判长]:原告方,除了本案是否还提起与本案相关的其他诉讼?[11:11:58]
- [原告 原告代理人]:没有。[11:12:11]
- [审判长]:第三人贺先生,除了本案是否提起与本案相关的其他诉讼?[11:12:22]
- [第三人贺先生]:没有。[11:12:41]
- [审判长]:第三人小王先生,除了本案是否提起与本案相关的其他诉讼?[11:13:00]
- [第三人小王先生]:没有。[11:13:13]
- [审判长]:第三人小王先生,与本案相关的刑事案件在进行中,说明下。[11:13:33]
- [第三人小王先生]:房产证、公证书存在作假,属于伪造国家公文印章,涉及刑事犯罪,目前是取保候审阶段。[11:13:48]
- [审判长]:第三人小王先生,你提到的房产证是否与本案有关?[11:14:16]
- [第三人小王先生]:无关,只是公证书与本案有关。[11:14:31]
- [审判长]:被告方,被诉转移登记行为被撤销后,第三人贺先生权益如何维护?[11:14:51]
- [被告 被告代理人]:被诉房屋登记撤销后,抵押权依然存在,抵押权随房走。[11:15:16]
- [审判长]:被告方,涉案房屋登记行为被撤销后,原告主张登记至其名下,应该怎么办理?[11:15:27]
- [被告 被告代理人]:原告拿着生效的裁判文书向被告申请更正登记,涉案房屋登记到原告名下也带着抵押权的。[11:16:11]
- [审判长]:被告方,涉案房屋现在是否登记在第三人小王先生名下,是否有新的转移登记?[11:16:27]
- [被告 被告代理人]:目前登记在小王先生名下,没有新的转移登记。[11:17:14]
- [审判长]:其他各方当事人就该问题是否认可?[11:17:31]
- [原告 原告代理人]:认可。[11:18:18]
- [第三人小王先生]:认可。[11:18:28]
- [第三人贺先生]:认可。[11:18:39]
- [审判长]:各方当事人就事实和证据方面是否还有补充?[11:18:48]
- [原告 原告代理人]:没有。[11:19:30]
- [被告 被告代理人]:没有。[11:19:43]
- [第三人小王先生]:没有。[11:19:50]
- [第三人贺先生]:没有。[11:20:00]
- [审判长]:现在进行法庭辩论,当事人应根据本案的事实,就被告的主体、职权范围、认定事实是否清楚、适用法律是否正确、是否符合执法程序等问题进行辩论,与本案无关的意见不要阐述。现在由原告发表辩论意见。[11:20:22]
- [原告 原告代理人]:被告作出的登记行为是依据错误事实作出的错误登记,请求法院支持原告诉讼请求。[11:20:54]
- [审判长]:被告方发表辩论意见。[11:21:08]
- [被告 被告代理人]:被告作出被诉行政行为时已经尽到审慎审查义务,办理转移登记时提交申请材料真实性应该由申请人负责。[11:21:15]
- [审判长]:第三人小王先生发表辩论意见。[11:21:38]
- [第三人小王先生]:我办理转移登记时,原告并不知情,我与第三人贺先生借款合同的公证书是真的,但是公证书里的信息是不真实的。[11:21:57]
- [审判长]:第三人贺先生发表辩论意见。[11:22:17]
- [第三人贺先生]:小王先生持有真实有效的不动产登记书与第三人签订了借款合同并办理了抵押登记,申请材料真实性应由小王先生本人负责。[11:22:38]
- [审判长]:原告方,是否还有补充辩论意见?[11:22:57]
- [原告 原告代理人]:没有。[11:23:16]
- [审判长]:被告方,是否还有补充辩论意见?[11:23:33]
- [被告 被告代理人]:没有。[11:23:42]
- [审判长]:第三人小王先生,是否还有补充辩论意见?[11:23:51]
- [第三人小王先生]:没有。[11:24:15]
- [审判长]:第三人贺先生,是否还有补充辩论意见?[11:24:29]
- [第三人贺先生]:没有。[11:24:43]
- [审判长]:法庭辩论结束。现在由当事人进行最后陈述,表明对处理本案的明确态度。首先由原告方进行最后陈述。[11:25:01]
- [原告 原告代理人]:坚持诉讼请求。[11:25:08]
- [审判长]:被告方进行最后陈述。[11:25:32]
- [被告 被告代理人]:坚持答辩意见。[11:25:48]
- [审判长]:第三人小王先生进行最后陈述。[11:25:59]
- [第三人小王先生]:坚持诉讼主张。[11:26:27]
- [审判长]:第三人贺先生进行最后陈述。[11:26:36]
- [第三人贺先生]:坚持诉讼主张。[11:26:51]
- [审判长]:最后陈述结束,合议庭对本案进行评议,宣判日期另行通知,各方当事人看阅笔录,无误签字。现在休庭。[11:27:15]
- [主持人]:紧张庭审结束了,感谢广大网友的关注!本次庭审直播得到了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新闻办的关心和支持,在此表示感谢。直播到此结束![11:27:30]
- [声明]:本次庭审记录不是庭审笔录,仅供关心此次庭审的网友参考,不具有法律效力。[11:27:4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