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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持人]:直播即将开始。[10:14:43]
- [书记员]:宣读法庭纪律。(略)[10:15:34]
- [审判员]:传被告人到庭。以前是否受过刑事处罚?[10:16:18]
- [被告人]:没有。[10:17:44]
- [审判员]:何时被采取强制措施?[10:18:25]
- [被告人]:2017年10月19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26日被取保候审。[10:18:52]
- [审判员]:本院送达的起诉书副本是否收到?[10:19:16]
- [被告人]:2018年2月12日收到。[10:19:35]
- [审判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今天对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故意伤害一案公开审理,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本案的合议庭由审判员钱晓峰、刘华峰、人民陪审员孙瑶依法组成,由审判员钱晓峰担任审判长,书记员陈云担任记录。
今天出庭支持公诉的是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王邕。[10:20:20] - [审判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被告人在法庭审理过程中依法享有下列诉讼权利:
1、被告人在庭审中享有回避的权利,被告人认为合议庭组成人员、书记员、公诉人与本案有利害关系或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审理本案的,可以提出理由要求调换;
2、可以提出证据,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证据、申请重新鉴定或者勘验;
3、被告人可以自行辩护,也可以委托辩护人辩护;
4、被告人可以在法庭辩论终结后作最后的陈述。
被告人,法庭宣布的上述各项诉讼权利,听清楚了没有?是否要求申请回避?[10:21:12] - [被告人]:听清了,不需要申请回避。[10:21:48]
- [审判员]:现在进行法庭调查,由公诉人宣读起诉书。[10:22:29]
- [公诉人]:宣读起诉书(略)[10:22:59]
- [审判员]:被告人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与罪名有何陈述?[10:23:22]
- [被告人]:有意见。1、起诉书提到互殴,是没有的。因为被打我为了自卫才反击,我就打了对方一下,不是互殴。2、应该是对方赔偿我而不是我赔偿对方。3、我是正当防卫,不是恶意打对方。
审:由公诉人对被告人讯问。[10:23:49] - [审判员]:当时你和你朋友去这家店是吗[10:25:01]
- [被告人]:是的[10:25:47]
- [审判员]:是对方先挑衅你的吗[10:26:15]
- [被告人]:是的[10:26:43]
- [审判员]:在你反击时对方几个人打你[10:30:24]
- [被告人]:我记得的有两个[10:30:57]
- [审判员]:他们当时打你有无拿东西[10:31:48]
- [被告人]:记不清了[10:35:27]
- [审判员]:你用杯子打对方前他们打你哪里[10:35:51]
- [被告人]:头部[10:36:30]
- [审判员]:是谁报警的[10:37:12]
- [被告人]:不记得了,是店员告诉说警察会来大家不要动[10:37:37]
- [审判员]:到案后有无检举揭发?[10:38:59]
- [被告人]:没有。[10:39:30]
- [审判员]:由公诉人举证。[10:40:07]
- [公诉人]:鉴于被告人当庭认罪,公诉人一并举证。
宣读(略)
1、监控录像[10:40:46] - [审判员]:被告人有无异议?[10:41:15]
- [被告人]:当时很危险我没有时间将手中的杯子放在桌子上。[10:42:09]
- [审判员]:2、证人刘天晓的证言。被告人有无异议?[10:43:14]
- [被告人]:没有。[10:43:56]
- [被告人]:我不认识对方,我被打时我还击是拿着手上的杯子顺手打了对方一下。[10:44:47]
- [审判员]:3、被害人蔡蕊的陈述、证人周汉东、张永利、周星、牛新亮的证言及相关辨认笔录[10:46:00]
- [被告人]:我不认识对方,我被打时我还击是拿着手上的杯子顺手打了对方一下[10:46:15]
- [审判员]:4、上海市公安局长宁分局验伤通知书,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意见书,被告人有无异议?[10:46:38]
- [被告人]:没有。[10:47:34]
- [审判员]:法庭事实调查结束,现在进行法庭辩论,先由公诉人围绕本案的犯罪事实、量刑情节发表公诉意见。[10:48:58]
- [公诉人]:被告人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1、正当防卫要求侵害的危险较大,而本案侵害的危险较小。2、正当防卫不能超过必要的限度。3、防卫人对危害要有清晰的认识。被告人对危险性没有理智的判断。当时只有一个人动手,只是用拳头打被告人,根据一般人的判断,这并不会对身体造成严重伤害行为。本案不具备正当防卫的紧迫性和必要性,因此被告人的行为不是正当防卫。正当防卫有时间条件,只针对动手前对方的行为,不包括动手后对方的行为。你的行为只是你自己认为正当防卫,并不是法律上的正当防卫。本案双方都有击打对方的行为,所以本案只能认定为互殴。对于互殴,双方都有伤害对方的故意被告人造成对方轻伤,因此应该认定为故意伤害。建议判处拘役之刑罚并适用缓刑。[10:49:22]
- [被告人]:我感受到了危险性。我完全不是自己要打对方,是对方打我后我拼命想如何保卫自己。我当时情急下的行为我认为是正当防卫。[10:50:13]
- [公诉人]:发生冲突时,并不能根据对方是几个人来认定当时的危险性。只有一个人动手并适用拳头,我们判断标准是通常情况下对方行为不足以对生命造成重大危险。即使被告人说感受到危险性,一般人在当时情况下是没有必要用啤酒杯砸对方的。正当防卫针对的不法侵害是有程度要求的,故本案不构成正当防卫。[10:51:06]
- [被告人]:危险性是当时我自己最能体会的,我当时感受到了重大的危险性。对方块头大并且人数多,我当时没有时间考虑紧迫程度。应该把杯子扔到地上再去打他,我根本没有时间这样做。我感受到了紧迫性顺手做了一个打向对方的动作。[10:51:55]
- [审判员]:审理终结,待合议庭评议另行宣判。
退庭后,被告人应当阅看庭审笔录,如记录有遗漏或有差错,可以请求补充或更正,确认无误后并在笔录上签名。
将被告人还押。
退庭。[10:52:24] - [主持人]:直播结束。本笔录不具备法律效力。[10:52:5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