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城法院外景

发布台

主持人

郭云燕

韩涛

田晓昕

媒体席

中国法院手机电视记者

民主与法制时报记者

首都政法综治网记者

中央人民广播电台

直播现场

全景
3月20日10时,西城法院直播“旅游+”模式下的新类型旅游合同纠纷新闻通报会
  • [主持人]:
    各位网友大家好,今天我们将在西城法院为您现场直播西城法院““旅游+”模式下的新类型旅游合同纠纷”新闻通报会,感谢您的关注。
    [10:01:13]
  • [主持人]:
    我是本次直播的主持人田婧,下面为您介绍一下发布会简要情况:
    随着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外出旅游逐渐日常化、高频化,游客在旅游体验中,早已不满足于“打卡式”旅游,对特色化、品质化产品提出了更高需求,这促使旅游行业推出一种“旅游+”的新服务模式,即旅行社除了提供传统旅游产品之外,还附加提供大到旅游房产、医疗教育,小到预订民宿、购买门票等服务,这些服务多是搭载传统旅游产品进行。西城法院总结近年来的审判经验,召开新闻通报会。
    通报会亮点:实际上,“旅游+”模式并不是什么新鲜事物,但作为新类型的旅行已经逐渐登上旅行版新闻头条,相较于传统旅游,这些新类型纠纷近年来明显增长,这些纠纷大多涉及多个服务主体,往往缺乏相应法律规范和市场监管,普遍存在法律关系复杂、事后维权难的特点。通过今天的发布会,我们想以典型案例以案说法的形式,向广大旅游消费者作出提示。
    [10:01:42]
  • [主持人]:
    本次通报会分为三个阶段:主持人介绍新闻通报背景;西城法院民一庭庭长郭云燕做主题发言;媒体提问。
    通报会进入第一项议程,西城法院新闻发言人、副院长李艳红介绍新闻通报背景。
    [10:02:32]
  • [主持人]:
    各位媒体朋友:
    大家上午好!
    我是西城法院新闻发言人李艳红。今天,我们在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举行“西城法院新类型旅游合同纠纷典型案例”新闻通报会。今天,中央人民广播电台、北京电视台、北京晚报、北京青年报等20余家媒体来到了现场,首先对各位媒体朋友的到来表示热烈欢迎。
    随着大众化旅游时代的到来,旅游已经成为现代中国人的“刚性需求”。人们对旅游产品的体验性、品质性要求越来越高,商家也有求必应,通过细腻的产品设计满足个性化的需求。从民宿的兴起,到游学的走俏,如雨后春笋般的“旅游+”模式掀起了一阵热潮,各种演出、露营层出不穷,旅游产品的品质也是参差不齐,带来不少问题。
    [10:03:45]
  • [主持人]:
    一些民宿并没有营业执照,临时涨价,不少游玩项目是毫无经营权的民设景点;游学旅游鱼龙混杂,国外游学产品经过国内的层层代理价格虚高;分时度假甚至会产生了以度假为名的集资、诈骗乱象,消费者无法维权。
    今天我们召开“西城法院新类型旅游合同纠纷典型案例”新闻通报会,邀请了民一庭庭长郭云燕、法官田晓昕、韩涛共同参加,通过通报我院受理的新型旅游纠纷涉及的五大类型及典型案例,向公众阐明容易产生纠纷的地方,并就选择旅游产品、签订旅游合同等方面发出法官提示。
    [10:04:18]
  • [主持人]:
    中国法院网、北京法院网将对本场通报会进行同步图文直播,西城法院新浪官方微博@北京西城法院将对此次通报会进行全程直播。
    首先,请民一庭庭长郭云燕做主题发言。
    [10:04:39]
  • [嘉宾 民一庭庭长郭云燕]:
    近年来,随着生活水平提高,外出旅游已经逐渐成为大众休闲放松的首要选择。据统计,2017年我国居民国内旅游达50亿人次,出境游近1.3亿人次,已多年保持世界第一大出境旅游客源国地位。随着旅游日常化、高频化,游客在旅游体验中早已不满足于“打卡式”旅游,对特色化、品质化产品提出了更高需求,这促使旅游行业出现了一种“旅游+”的新服务模式,即旅游经营者除了提供传统旅游产品之外,还附加提供大到旅游房产、医疗教育,小到预订民宿、购买门票等服务。
    [10:05:44]
  • [嘉宾 民一庭庭长郭云燕]:
    相较于传统旅游,“旅游+”模式,扩展了传统旅游业的服务内容,整合了其他相关行业的产品资源,将旅游的功能辐射渗透到各个相关产业领域,无论对社会公众还是产业经营者,都产生了很大的吸引力。这种新类型的旅行方式逐渐登上旅行版新闻头条,“旅游+”模式占据的旅游市场份额也越来越大,随着公众对“旅游+”的高度关注和踊跃体验,相关的一些纠纷也渐渐通过诉讼方式进入人们的视野。从法律层面看,“旅游+”模式因涉及多个服务主体和多重法律关系,在行业市场监管、消费者事后维权及法院法律适用方面都存在一定难度。
    据统计,西城法院受理的新类型旅游纠纷同比上升30%。根据我院受理、审理相关案件情况,这些案件主要涉及以下几个类型:
    [10:06:17]
  • [嘉宾 民一庭庭长郭云燕]:
    一、“旅游+共享”:共享经济的新挑战
    “共享”一直是人们热议的话题,也是商家角力抢占的新市场。从某种意义上讲,共享就是通过出租空闲资源,提高闲置资源利用率从而获得最大经济收益。当旅行遇到共享,旅行者最直接的接触就是民宿。
    关键词:网上民宿 临时加价
    案例:张女士于2017年6月在某短时租赁平台网站上以697元+96元(服务费)的价格预定了一间民宿。随后收到房东消息,以十一期间不是这个价格为由要求加价。张女士与房东协商未果后,打网站客服电话,要求客服介入协商解决。客服表示,房东临时要求加价的行为的确不合理,但是建议双方自行协商处理。张女士认为,房东的报价应当以网站显示的价格为准,不能恶意加价。另外,网站既然收取了一定的服务费用,当订单出现各种问题时,网站理应给予相应的服务,而不是让消费者自行协商。
    提示:随着网络中介平台的发展,很多房东将自己的闲置房屋“上架”,做起了短时租赁的生意。越来越多的游客也希望在旅行中获得别具特色的当地体验,开始选择网上预订民宿。据资料显示,消费者对民宿的投诉基本集中于虚假宣传、临时加价、退房退款难三个方面。这根源于民宿在法律上的“尴尬”地位:民宿只是以自有房屋或空闲房间为游客提供住宿,很难参照旅馆的标准去管理,相应市场监管并不完善;现在有很多的民宿都是当地普通民众创办的,多数没有营业执照,更无从谈起消防安全等问题。因此,消费者在选择民宿应当注意:1.选择市场主体相对规范的民宿经营者,查看是否有消防、环境、卫生等方面的保障。2.遇到纠纷应当做好记录并保存证据,通过甄别网络中介平台提供服务的内容,合理选择维权对象。3.可以选择向消费者协会、旅游投诉受理机构或者有关调解组织申请调解,对处理结果不满意时可以依照合同有关条款申请仲裁或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诉讼。
    [10:06:44]
  • [嘉宾 民一庭庭长郭云燕]:
    二、“旅游+教育”:游学的双重属性
    游学作为一种教育方式,近年来很受家长们的青睐,每到寒暑假,“海外游学”旅游产品备受关注,孩子们通过“游学班”参观当地名校、学习语言课程、入住当地家庭、游览国外名胜。越来越多家长不惜重金投入期望孩子“读万卷书,行万里路”。
    关键词:营业资质 合同效力
    案例:90后大学生小王在暑假前夕与北京某教育咨询公司签订了一份名为《美国常青藤名校访问项目协议书》,约定该公司组织小王等一批学生参观白宫、国会大厦,同时参加教授课程、职场交流会等活动,活动时间10天,总费用33500元,费用明细中包括了项目组全程带队费用。小王交完费用,出行前才了解到,该公司没有安排人员陪同乘机,同时得知该公司并没有组织出境旅游的相关资质。于是,小王以此为由要求该公司全额退款,该公司抗辩称小王为有完全行为能力的成年人,没有必要安排陪机服务。法院最终以该公司未依约提供全程带队服务,而合同包含旅游内容,该公司负有确保旅游者人身财产安全的保障义务为由,判决酌情退还了小王部分合同款。
    提示:“游”加“学”兼具了旅游与教育的双重属性。出国“游学”有多种形式,除了案例中提到的访问交流,常见的还有研学旅行、海外夏(冬)令营等。实践中,普遍的行业做法是境内文化交流公司与境外旅行社合作组织游学。作为消费者,应当注意:1.慎重选择有资质的服务方,尽量选择市场知名度高、正规的服务机构,选择服务机构则应查看其是否具有文化交流活动的营业资质。2.看清合同的相对方,如某些网站平台或中介机构仅仅是推荐方,真正签订合同的却是其他机构,一旦发生纠纷前者并不承担合同上的责任。3.签订合同必须明确具体服务内容,如要将“全程老师陪同”、学习项目具体内容等项目尽量详实地落实到书面上,避免因合同解释存在分歧产生纠纷。
    [10:07:19]
  • [嘉宾 民一庭庭长郭云燕]:
    三、“旅游+演出”: 特殊要求的尴尬
    在“旅游+”模式下,消费者在出游之前,除了和旅行社或服务商签订一份格式书面合同之外,很多还会签订补充协议。这份补充协议往往依据消费者的特殊要求,载明了为消费者“量身打造”的一些内容。但是,这些内容往往由于约定不够明确,或者缺乏有效的履行制约手段,成为旅游合同纠纷的“重灾区”。
    关键词:补充协议 约定登台
    案例:2017年1月,刘某及合唱团队员20余人,与某文化中心签订了《协议书》,约定组织合唱团参加澳大利亚某文化交流主题的13天活动,并在《补充协议》中约定在悉尼歌剧院以适当形式登台演出。随后,刘某一行每人缴纳了2.8万元的费用。但在出游中,合唱团并未被安排在悉尼歌剧院登台演出独立曲目,只是被安排了在观众席站立为其中的一首歌进行了伴唱。归国后,刘某及合唱团队员将该文化中心诉至法院,以违约为由请求退还相应款项。经过审理,法院认定该文化中心确实违反了该部分合同义务,酌情退还了合唱团成员每人3000元。
    提示:“补充协议”是对合同主文中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事项的补充。尽管“补充协议”是依托于合同而存在的,但补充协议具有和合同一样的法律效力,合同双方亦应当遵照履行。1.在补充协议中约定特色服务(如登台演出)内容的,服务内容要明确具体、具有可操作性,避免语焉不详,以防出现问题难以保障。2.尤其提醒注意补充协议中的不平等条款,实践中我们发现,补充协议出现不平等条款机率更高,如“遇人力不可抗拒因素或政策性调整造成旅游者滞留的,所产生的费用由游客承担”,再如“预约服务项目均不可退换”。如果补充协议中出现此类条款,对旅游消费者后续维权会带来很大障碍。
    [10:08:02]
  • [嘉宾 民一庭庭长郭云燕]:
    四、“旅游+房产”:发展中的“新概念”
    分时度假就是把酒店或度假村的一间客房或一套旅游公寓,将其使用权分成若干个周次,按10至40年甚至更长的期限,以会员制的方式一次性让渡给客户,会员获得每年到酒店或度假村住宿7天的一种休闲度假方式。同时通过交换服务系统,会员可以把自己的客房使用权与其他会员异地客房使用权进行交换,以此实现低成本到各地旅游度假的目的。
    关键词:分时度假 会费 代理商
    案例:李先生夫妇与北京某旅行咨询公司双方签订了一个“分时度假”旅游合同。旅游产品具体内容为:李先生夫妇向旅行咨询公司交纳总计25000元费用后成为该公司的会员,每年享有免费7天的酒店入住权,为期五年。当日,李先生又与上海某酒店和该旅行咨询公司签订了一份三方协议,约定李先生成为上海某酒店的会员,旅行咨询公司代为收取“会费”25000元。后来,李先生夫妇以一方患有严重疾病无法旅游为由诉至法院,要求解除合同,旅行咨询公司主张双方签订的旅游合同系草签合同,三方协议才是正式合同,该合同尚在履行过程中,可以继续履行,而且该公司只是代理商,拒绝退还费用。我院经审理认为,李先生夫妇在合同签订后身体状况发生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其明确不公平,而且李先生夫妇以预付费的形式购买旅游服务,此种合同并不适宜强制履行,因此我院支持了李先生夫妇要求解除合同的请求。
    提示:分时度假作为一种整合旅游与地产的新型休闲度假方式,在国外得到了迅速的发展,近年也开始进入我国旅游市场,但很多消费者并不是十分了解。从法律层面看,分时度假的核心特点是权益性,分时度假经营者将某酒店房间一段时间的使用权“出售”给客户,客户可以选择自住、交换或出租等。因此,消费者在签订分时度假合同时尤其要注意:1.分时度假不同于一般旅行产品,酒店出租的权利人是酒店经营者,一般旅行社只是充当了中介的作用,维权时要分情况合理选择维权对象。2. 提高风险防范意识,谨慎对待格式条款。要看清合同的解除、违约条款等方面内容,避免签订具有严格限制消费者退款、解约之类的条款。3.谨防上当受骗。分时租赁在我国尚处于发展阶段,行业发展尚不成熟,加之涉及多方服务主体,普通消费者难以区分,很多不法分子钻了这一漏洞,借分时度假名义诈骗钱财,消费者尤其要注意辨别。
    [10:08:35]
  • [嘉宾 民一庭庭长郭云燕]:
    五、“旅游+订票”:“增值”服务的责任
    很多旅行社为拓展业务,都开通了在线订票的服务,人们可以通过旅行社的官方网页或者APP预定景点的门票、机票、火车票,甚至预定酒店、包车租车等等,不但方便快捷,有时还可以获得一个相对优惠的价格。这个过程旅行社承担哪些法律责任呢?要从背后的法律关系说起。
    关键词:在线订票 场馆检修
    案例:2016年5月,张女士通过某旅行网网站上购买了北京月季洲际大会门票一张,价格85元,该门票含有月季博物馆在内的15个特色展区。5月31日,在张女士持票入园时候,被告知月季博物馆因设备临时检修闭馆,无法参观。张女士愤然将旅行社诉至法院,理由是该旅行社在其网页上并没有公告月季博物馆5月31日闭馆,认为旅行社构成欺诈,要求退还购票款85元,并要求赔偿500元。法院经审理认为,该案中某旅行社是旅游门票的网络代理销售商,并非旅游场馆的运营方,无法提前预知场馆检修关闭状况,另该门票一共含有15个景点,月季博物馆并非唯一景点,且在门票背后注意事项中某旅行社已经尽到合理的提示义务,故某旅行社不存在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做出错误的表示行为,即不存在欺诈行为,故驳回了张女士的诉讼请求。可以看出案例中,张女士与某旅行社形成的并非旅游合同关系。
    提示:作为消费者要看清门票销售网站公示的服务内容,如果网站在实际提供的服务中仅仅是门票的网络代理销售,并非项目的实际运营者,则对因运营方违约行为造成的责任,不应该对该销售网站予以苛责,但因销售网站过错发生订错票等情况时,消费者可以要求其赔偿相应损失。另外,消费者应谨慎选择销售代理渠道,看清相对方有无票务销售资质及代理资格,避免向无资质无代理权甚至违法的“黄牛”处购买门票。
    [10:09:18]
  • [嘉宾 民一庭庭长郭云燕]:
    综上,我们在介绍五种案例的同时,可以看出一些共性的问题,即旅行社在提供“旅游+”服务中普遍存在着角色模糊的问题,与消费者直接进行接洽、销售、签约、履约的一般都是旅行社,但实际提供最终服务或附加服务的又是第三方,因此合同履行中一旦出现纠纷,旅行社就常常以其只是居间方为由进行抗辩,造成消费者维权难、法院认定难的问题。为避免消费者在“旅游+”的旅行过程中权利受到侵害,我院特向社会发出如下“三步走”提示:
    [10:09:51]
  • [嘉宾 民一庭庭长郭云燕]:
    第一步,审查合同主体。首先要对旅行社或者提供服务的中间商进行审查,审查其合法性以及是否有相应资质。其次要看清合同相对方,搞清楚旅行社和最终服务提供方各自扮演的角色,从而对合同内在法律关系了然于胸。
    第二步,细化约定内容。一是要明确约定旅游“+”的附加具体内容,避免约定不清产生分歧;二是要对格式条款有足够的警惕,对“霸王条款”有一定程度了解和防范;三是尽量细化特色条款,对某些非传统的旅游服务,要最大程度细化履约方式。
    第三步,明确违约责任。要明确约定旅行社和附加服务提供方的承担责任方式,避免出现纠纷时旅行社推脱责任,又难以找到第三方维权的困境。在事后维权过程中,保存好相应证据,依照明确的合同条款进行投诉或者起诉,胜算会更大。
    [10:10:22]
  • [嘉宾 民一庭庭长郭云燕]:
    以上是我院在审理新类型旅游合同纠纷案件中发现的一些情况和特点,我们将继续发挥法院在审判工作中推动旅游者权益保护方面的作用,认真总结成果,面向社会进一步提出更加有操作性的建议,让广大游客在“旅游+”的时代玩得更安心、开心、舒心!
    [10:10:59]
  • [主持人]:
    下面进入提问环节,欢迎媒体朋友就今天通报的主题进行提问,各位提问时请先介绍一下自己所代表的媒体。
    [10:16:27]
  • [嘉宾 中国法院手机电视记者]:
    刚才郭庭长通报了五种类型的旅游+案例,据我所知,现在旅游医疗也很火爆,出国旅游顺便整个容、做个体检什么的也越来越普遍,一旦发生纠纷消费者又该怎么维权呢,有什么办法能够提前预防纠纷发生呢?
    [10:23:38]
  • [嘉宾 民一庭田晓昕法官]:
    通过旅行社的旅游服务来搭载体检、医疗、甚至整容等医疗服务内容,在一定程度上比自己直接与国外医疗机构接洽,的确更为方便、快捷。但是,游客在旅游过程中到国外享受医疗服务,从法律层面看,本质上还是游客作为普通消费者同境外医疗机构签订医疗合同,很多旅行社宣称“全程保障”,但如果未予旅游者签订任何相关协议,就会导致纠纷发生时旅行社推脱责任,消费者向国外主体跨境维权的窘境。
    因此消费者应当尽量避免选择国外机构医疗服务,如确有必要“医疗旅游”“整容旅游”,一定要注意:1.与国内正规旅行社签订“担保协议”,由旅行社对医疗服务提供担保,一旦出现问题可以直接向旅社维权。2.出现纠纷要理性维权,保留好相应证据,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或请求帮助,优先选择向当地申请调解或仲裁。3.如遇到危机人身财产安全等紧急情况可以向我国驻外使领馆请求领事保护。最后要说的是,出国旅游安全首先是自己的责任,预防是最好的保护。
    [10:23:54]
  • [嘉宾 民主与法制时报记者]:
    通过在线预订旅游产品,参团后发现团员之间的价格不一样,这种行为是否违反了《最高人民法院审理旅游纠纷案件司法解释》第二十三条价格差异的禁止性规定?
    [10:25:56]
  • [嘉宾 民一庭韩涛法官]:
    与同团成员价格不同,要看具体的情况。首先,旅游包括了吃住行等,形象地讲,旅游经营者是将上述服务内容打包出售给旅游者,而上述服务中,有的项目有很强的时间性,比如机票与酒店的价格,越临近出行日期价格越贵,而这种价格差异具有一定的合理性,应当是法律允许的。如果在同批次报名,且服务内容一致的情况,旅游经营者因为旅游者的年龄、消费能力或者参加自费项目不同,而加收旅游费,这种属于典型的价格差异,是法律所禁止的。
    [10:26:24]
  • [嘉宾 首都政法综治网记者]:
    在旅游+的服务内容下,旅游者与旅行社签订了旅游服务合同,接受了旅行社的旅游服务,但同时又接受了第三方的附加服务,一旦因第三方附加服务内容产生人身或财产上的损害,旅游者应该向谁维权呢?
    [10:31:30]
  • [嘉宾 民一庭田晓昕法官]:
    旅游者若以旅游合同纠纷为案由提起诉讼,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合同只能约束特定的主体即合同当事人,如果旅游者仅与旅行社签订了合同,则旅行社是适格被告,换句话说,即使附加服务提供者未充分尽责导致旅游者人身财产受损,旅游者也无法以合同之诉向其追责;旅游者若提起侵权之诉,认为旅行社或附加服务提供者负有责任的,可单独起诉以上主体,亦可将其列为共同被告。但是,合同之诉与侵权之诉如同“鱼”与“熊掌”,不可兼得,旅游者只能择一维权。需要提出的是,精神损害赔偿仅存在于侵权之诉中。
    侵权诉讼与合同诉讼获得赔偿的依据不同,合同诉讼中旅游者获得赔偿的依据双方合同中的约定,也就是约定之债;而侵权诉讼的依据系法律规定,旅游者可依据法律规定获得相应的赔偿数额。若双方在旅游合同中约定旅行社违约情形下应承担较高的违约金或损害赔偿金,旅游者提起合同之诉可能会获得更高的赔偿。
    [10:31:54]
  • [主持人]:
    时间关系,提问环节到此结束,感谢大家精彩的提问。新时代主要矛盾已转换为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和不平衡、不充分的发展之间的矛盾,旅游是美好生活的重要抓手,希望通过我们的提示让大家在刷新旅游新玩儿法的同时少一分担心。本次通报会到此结束,再次感谢大家的到来!
    [10:41:27]
  • [主持人]:
    本次直播到此结束,感谢各位网友的关注!特别感谢中国法院网、北京法院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新闻宣传办公室赵思源同志对此次直播的大力支持,感谢左宁、孙正超(摄像)对本次网络直播给予的支持!
    [10:41:4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