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淀法院外观全景

裴悦君法官正在主持庭审

合议庭组成人员及书记员

原告正在陈述诉讼请求

二被告发表答辩意见

庭审现场全貌
3月9日14时,海淀法院审理“称‘瘦身仪’不瘦身 天猫商家被诉退赔”案
  • [主持人]:
    网上直播庭审,公开审判过程,展现法官风采,普及法律知识。
    [14:08:16]
  • [主持人]:
    各位网友大家好,欢迎点击浏览中国法院网、北京法院网网络直播栏目。我是此次直播的主持人郑伟。
    [14:08:35]
  • [主持人]:
    今天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将审理“称‘瘦身仪’不瘦身 天猫商家被诉退赔”一案,我们将通过中国法院网、北京法院网对此次庭审进行图文网络直播,欢迎大家关注!
    [14:08:53]
  • [主持人]:
    首先,我为大家介绍一下今天审理案件的审判长裴悦君。
    [14:09:16]
  • [主持人]:
    裴悦君,女,现任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三庭副庭长。
    [14:09:32]
  • [主持人]:
    了解了法官的情况后,我们来共同关注一下今天直播的案件。我向大家简要介绍一下案情。
    [14:09:51]
  • [主持人]:
    原告李女士诉称,原告于2017年6月4日于天猫商城JOYJULY旗舰店购买了“韩国JOYJULY魔塑盒瘦腰瘦身机家用优立塑”一台。该瘦身仪于其店面广告上宣传“多极聚焦超声波纤体,8周缩减6-8厘米”,“操作后即时尺寸明显减小,一个疗程平均减少3-6厘米,一周溶解部分脂肪团,操作后30天尺寸达到理想状态,肤色健康,2周塑造纤细曲线,观察2年无明显脂肪积聚”,“每次使用都能看得见变化”。该瘦身仪说明书标明,“一周,大部分毒素去除,纤维生成;两周,完成损坏脂肪代谢,皱纹减少;3到4次,平均减少3-6公分,细纹减少”。然而,原告在按照商家提供的视频、说明,每日使用,将近一个月之后,使用该仪器的腰腹、腿部等部位尺寸并未有缩减。原告认为,虽然商家在广告页面上宣传,并未提供宣传的合法依据,也无法证实该宣传的科学性和真实性。此外,根据《天猫药品及医疗器械管理规范》,该瘦身仪本不应该入驻天猫商城,但天猫商城以“家用电器”分类允许其上架,未能尽到监督审核的义务。故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1、被告深圳市美非凡贸易有限公司退还货款7800元并支付赔偿款23400元;2、被告深圳市美非凡贸易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承担本案诉讼费。
    [14:10:05]
  • [主持人]:
    庭审马上就要开始了。
    [14:10:37]
  • [书记员]:
    现在宣布法庭纪律。1、未经法庭允许,不准录音、录像、摄影;2、除本院允许进入审判区的人员外,其他人员一律不准进入审判区;3、不准鼓掌、喧哗、吵闹和实施其他妨害审判活动的行为;4、未经法官许可,不准发言,提问;5、请关闭各类通讯工具。
    [14:10:53]
  • [书记员]:
    全体起立。请审判长、人民陪审员入庭。
    [14:11:20]
  • [审判长]:
    请坐。现在核实原被告双方身份信息。
    [14:12:32]
  • [原告]:
    李女士,1993年出生,汉族,在读研究生,住北京市海淀区。
    [14:13:17]
  • [被告 被告1]:
    深圳市美非凡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法定代表人易经理。
    [14:15:25]
  • [被告 被告2]:
    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法定代表人张先生,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文清,北京佳润律师事务所律师。
    [14:16:17]
  • [审判长]:
    以上法庭对各方诉讼参加人的身份进行了核对,报告的内容与开庭前在本院办理的身份证明和诉讼代理手续内容相符,其出庭资格合法有效,准予参加本案诉讼。现在宣布开庭,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今天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原告李女士诉深圳市美非凡贸易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由本院审判员裴悦君担任审判长,由人民陪审员 组成合议庭,由书记员李梦杨、马鑫担任审判辅助人员,今天由李梦杨担任法庭记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在诉讼中享有如下诉讼权利:1、有申请回避的权利;2、有提出新的证据的权利;3、对争议的事实有辩论的权利和请求法庭给予调解的权利;4、原告有放弃、增加、变更诉讼请求的权利;被告有对本诉进行反驳及反诉的权利;5、最后陈述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庭应尽的义务:听从法庭指挥,遵守法庭纪律;如实陈述事实。当事人是否听清了?当事人对合议庭组成人员和书记员是否申请回避?
    [14:17:20]
  • [原告]:
    听清了,不申请回避。
    [14:19:20]
  • [二被告]:
    听清了,不申请回避。
    [14:21:17]
  • [审判长]:
    下面进行法庭调查,首先由原告陈述起诉的事实、理由及诉讼请求。
    [14:21:35]
  • [原告]:
    2017年6月4日,原告在被告天猫商场JOYJULY旗舰店购买了“韩国JOYJULY魔塑盒瘦腰瘦身机家用优立塑”一台。该瘦身仪于其店面广告上宣传“多极聚焦超声波纤体,8周缩减6-8厘米”、“操作后即时尺寸明显减小,一个疗程平均减少3-6厘米,一周溶解部分脂肪团,操作后30天尺寸达到理想状态,肤色健康,2周塑造纤细曲线,观察2年无明显脂肪积聚”、“每次使用都能看得见变化”。该瘦身仪说明书标明“一周,大部分毒素去除,纤维生成;两周,完成损坏脂肪代谢,皱纹减少;3到4次,平均减少3-6公分,细纹减少”。然而,在按照商家提供的视频、说明,每日使用,将近一个月之后,使用该仪器的腰腹、腿部等部位尺寸并未有缩减。经询问,虽然商家在广告页面上宣传“该产品采用波纹多极聚焦形超声波探头,非侵入式体外进行操作,遵循波折射原理,在1.3厘米的脂肪层聚集,形成多个聚焦圈,产生每秒30万次震动的波震能,促使脂肪细胞破裂、溶解,还能促进血液循环和肌肤新陈代谢”、“非侵入式射频RF,形成两个电磁波回路穿透肌肤,选择性加热真皮层纤维,激活纤维结构,促进胶原纤维、蛋白结构生成和重组,拉紧肌肤橘皮和皱纹,缩水。打通肌肤空穴、活络经脉,促进脂肪酸和体内毒素排解,增强淋巴排毒功能”,但是商家并未提供宣传的合法依据,也无法证实该宣传的科学性和真实性。在此基础上,根据《医疗器械分类规则》(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5号),该瘦身仪所宣传的促使细胞破裂溶解,促进血液循环、肌肤新陈代谢,增强淋巴排毒等功能,不属于家用电器的范畴,而应属于医疗器械。根据《广告法》第十四条(一),药品、医疗器械广告不得有下列内容:含有不科学的表示功效的断言或者保证。因此,该瘦身仪的宣传涉嫌欺诈,其行为构成欺诈。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此外,根据《天猫药品及医疗器械管理规范》,该瘦身仪本不应该入驻天猫商城,但天猫商城以“家用电器”分类允许其上架,未能尽到监督审核之义务。综上所述,美非凡公司在销售的产品的广告上违法标注以上内容,严重虚假、误导和欺骗了消费者,违背了广告法中“真实宣传”的原则,构成了事实上的欺诈行为,李云舒依据法律规定诉至本院,请求判如所请。请求判令:1、美非凡公司退还货款7800元并支付赔偿款23400元;2、美非凡公司、天猫公司承担本案诉讼费。
    [14:22:05]
  • [审判长]:
    原告,明确你方的诉讼请求中的责任主体?
    [14:26:13]
  • [原告]:
    第一被告承担诉讼请求第一项。由被告一退还货款并承担诉讼费。被告二承担诉讼费。
    [14:26:36]
  • [审判长]:
    下面由二被告针对原告的起诉事实、理由及诉讼请求陈述答辩意见。
    [14:28:39]
  • [被告 被告1]:
    不同意原告诉讼请求,我没有看到原告提供的证据当中显示的内容不确定是我店铺显示的。一、原告于2017年6月4日在美非凡公司的天猫商城“joyjuly旗舰店”购
    买了一台韩国JOYJULY魔塑盒瘦腰瘦身机家用优立塑美容院仪器,原告于6月9日签收产品,于6月28日提出退货退款,美非凡公司同意了原告的申请,并提醒原告仪器不能有破损、不能影响二次销售,根据天猫退货规则以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里都有明确规定“消费者退货的商品应当完好”。原告于7月2日将仪器退回,原告委托物流公司圆通速递派件,快递单号:200465739396,美非凡公司于7月7日当着圆通派件员的面对仪器进行验收,在验收过程中发现仪器里里外外多处破损、手柄断裂,商品已经严重影响了二次销售,被告立即拍照并在淘宝中联系原告说明情况,但原告不愿意去追究圆通快递的责任,却要美非凡公司承担破损商品的经济损失。圆通公司是原告委托寄货给美非凡公司,原告是退货方,同时也是发货方,美非凡公司属于收货方,在签收商品时只管看商品是否完好,如果商品是完好的,美非凡公司就可以签收。但因为原告退货寄过来的商品多处破损,手柄断裂,严重影响二次销售,所以美非凡公司有权拒签。原告应该联系圆通公司承担责任,而非美非凡公司,美非凡公司主动申请了“天猫小二”介入处理,“天猫小二”了解情况并核实了双方凭证后判美非凡公司赢,驳回了原告退货退款的申请,原告不服,通过天猫投诉,“天猫小二”再次介入该笔订单的处理,结果还是美非凡公司赢。原告因此称要打官司,双方聊天时,原告更是明确表示其为法学院学生,其与导师商量后,其导师比较感兴趣,要起诉美非凡公司,作为原告法学课程论文选题的切入点。二、原告起诉案由为买卖合同纠纷,双方之间实际性的买卖合同纠纷过程,美非凡公司已经陈述过,美非凡公司是同意退货的,是因为原告寄回商品破损还要求退全款,所以美非凡公司才驳回其要求。原告陈述美非凡公司违反了广告法,但是原告提供的违反广告法相关详情描述中的详细内容并不是美非凡公司店保护法,店铺“JOYJULY旗舰店”,而是一家叫“JOYJULY美创专卖店”的天猫店铺,美非凡店铺叫“joyjuly旗舰店”,该店与美非凡公司无关,故原告的主张没有依据,综上所述,请求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14:42:21]
  • [被告 被告2]:
    1、我方认为天猫公司并非所涉合同的当事方,并不承担相应责任,双方法律关系发生在原告,我方仅仅作为涉案的平台,天猫公司不应就涉案产品的质量问题承担赔偿责任;2、根据消费者保护法,天猫公司作为交易平台,不存在该规定的情景,自始没有向消费者有更高的承诺。3、根据原告所述,天猫公司不应该让不合格的产品入驻到天猫公司有相应的没有尽到监管责任。4、本案当中原告返还货款也好,要求赔偿也好所针对的对象是被告一,只是让被告二承担诉讼费,根据诉讼费缴纳办法规定应由败诉方承担,天猫公司没有承担任何赔偿责任。请求驳回原告针对天猫公司的相应诉求。
    [14:48:58]
  • [审判长]:
    下面进行举证质证。原告首先举证。
    [14:51:55]
  • [原告]:
    证据1、订单详情打印件;证明交易信息。证据2、网页宣传,证明在宣传中有具体的保证。证据3、商品描述页面信息打印件,证明对产品的效果的保证。证据4、天猫医疗器械标准3.1.4.2条,证明此产品属于医疗器械,不应该出现在天猫的平台上。证据5、快递信息,证明应属于在北京管辖立案。
    [14:59:40]
  • [审判长]:
    二被告针对原告证据发表质证意见。
    [15:00:22]
  • [被告 被告1]:
    对证据1的真实性。对于证据1真实性认可。对于证据2真实性不认可,店铺名称显示的不是我方名称。对于证据3真实性不认可,说明书上面的品牌不是我方的。对于证据4,不清楚真实性。对于证据5,真实性认可。对于证据6,当时拍照后,我就把链接删掉了,实际上这个产品我已经不做了。不能确定是否是我当时提供的链接。第二我没有看到原告所述的内容在哪里。
    [15:01:32]
  • [被告 被告2]:
    对于证据1,真实性关联性予以认可,同时也证明与天猫公司无关。对于证据2,真实性关联性均不认可。对于证据3,涉案商品的销售方以及邮寄都不是我方完成的,不予发表意见,以法院核准为准。对于证据4,真实性认可,关联性不认可。对于证据5,真实性不认可,与天猫公司无关。对于证据6,不发表意见。对于证据7,没有看到实物,不发表意见。
    [15:11:33]
  • [审判长]:
    被告1是否有证据提交?
    [15:14:45]
  • [被告 被告1]:
    证据1、淘宝旺旺聊天记录。证据2、照片,系退货时当场验收所拍,证明原告退货过程。证据3、物流信息。
    [15:16:59]
  • [审判长]:
    原告发表质证意见?
    [15:19:03]
  • [原告]:
    对证据1-3的真实性均认可。
    [15:19:22]
  • [审判长]:
    被告二发表质证意见。
    [15:19:45]
  • [被告 被告2]:
    对证据1-3的真实性均认可。
    [15:20:07]
  • [审判长]:
    被告二是否有证据提交?
    [15:20:24]
  • [被告 被告2]:
    提交相关证据材料。
    [15:22:08]
  • [审判长]:
    原告和被告一的质证意见?
    [15:24:19]
  • [原告]:
    认可上述证据。
    [15:25:09]
  • [被告 被告1]:
    认可上述证据。
    [15:25:58]
  • [审判长]:
    原被告双方是否还有证据补充提交?
    [15:26:08]
  • [原告]:
    没有。
    [15:26:55]
  • [被告 被告1]:
    我方申请提交证据。
    [15:27:14]
  • [被告 被告2]:
    没有。
    [15:27:26]
  • [审判长]:
    经各方当事人协商,本案的举证期限截止到2018年3月26日本次庭审时,各方之后提交的证据,除本庭认为确有必要,或对方当事人同意质证的,本庭将不予进行举证质证,是否有异议?
    [15:28:32]
  • [原告]:
    同意。
    [15:29:48]
  • [二被告]:
    同意。
    [15:30:09]
  • [审判长]:
    鉴于原被告双方均有证据提交,本院定于2018年3月26日第二次开庭,今天庭审结束。现在休庭,双方当事人看笔录签字。
    [15:30:18]
  • [书记员]:
    全体起立。请合议庭成员退庭。
    [15:31:57]
  • [主持人]:
    各位网友,本次庭审直播到此结束。感谢您的关注。
    [15:32:24]
  • [主持人]:
    在此特别感谢北京法院网、中国法院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新闻办梅玉兰、赵思源同志对此次直播的大力支持。感谢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技术保障中心的技术支持。感谢李森提供摄影支持。感谢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民三庭的大力支持。
    [15:32:40]
  • [主持人]:
    欢迎您继续关注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在中国法院网、北京法院网的网络直播,再见!
    [15:32:55]
  • [声明]:
    本直播内容不是法庭记录,不具有法律效力。
    [15:33: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