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平法院

合议庭

原告

被告

庭审现场

庭审现场

庭审现场
2月27日9:40,昌平法院审理“保安骑车撞伤行人 女子诉两公司索赔”案
  • [主持人]:
    网上直播庭审,公开审判过程,展现法官风采,普及法律知识。各位网友大家好,欢迎大家关注昌平法院的网络直播。我是本次直播的主持人、昌平法院研究室黄乾雄。
    [09:49:45]
  • [主持人]:
    在庭审开始之前,我先介绍一下这起民事案件的基本情况。
    原告诉称:2017年6月2日上午,马女士在昌平区某医院门前由北向南行走时,被身着工作服、上班期间外出办事的李先生骑电动车从背后撞倒。经交管部门认定,李先生对事故承担全部责任。随后马女士被送往医院,经诊断为左桡骨远端骨折,并进行手术治疗。由于李先生系北京某服务公司派遣到某银行昌平某支行的保安员,而且事故发生在李先生上班期间,于是刘女士将被告李先生、北京市某保安服务公司及某银行昌平某支行诉至法院,要求三被告支付医疗费、护理费等83787元,二次手术费用1.5万元及精神损失费1万元。
    [09:50:17]
  • [主持人]:
    法庭正在核对原被告的身份。本案由审判员李笑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袁文彩、兰海燕组成合议庭,书记员吴继腾担任法庭记录。
    [09:50:44]
  • [主持人]:
    让我们走进本次网络直播。
    [09:53:17]
  • [审判长]:
    核实诉讼当事人身份:
    原告:马某,女,户籍地北京市昌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赓,北京喜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根,北京喜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1:李某,男,户籍地山西省阳城县。
    被告2:北京市某公司昌平分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
    法定代表人:焦某,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某某,男,户籍地辽宁省凌源市。
    被告3:中国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某支行,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
    法定代表人:张某,负责人。
    被告4:中国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昌平支行,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
    负责人:苏某,副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某,男,户籍地北京市顺义区。
    [10:30:52]
  • [书记员]:
    宣布法庭纪律:
    1、未经允许不得录音、录像、记录和摄影;
    2、不得随意走动和进入审判区;
    3、不得发言、提问;
    4、不得鼓掌、喧哗、哄闹和实施其他妨害审判活动的行为;
    5、随身携带的通讯工具请关机。
    对于违反法庭规则的人,审判长或者独任审判员可以口头警告、训诫,也可以没收录音、录像和摄影器材,责令退出法庭或者经院长批准予以罚款、拘留。对哄闹、冲击法庭,侮辱、威胁、殴打审判人员等扰乱法庭秩序的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0:34:19]
  • [审判长]:
    今天昌平区人民法院依法在本庭公开审理原告马某与被告李某、北京市某服务公司昌平分公司、中国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城关支行、中国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昌平支行劳务派遣工作人员侵权责任纠纷一案。现本案裁定转为普通程序,由审判员李笑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袁文彩、兰海燕组成合议庭,书记员吴继腾担任法庭记录。
    [10:34:40]
  • [审判长]:
    告知当事人在开庭审理中的诉讼权利和义务。
    权利:1、陈述事实和理由,收集、提供证据,进行辩论,请求调解。双方当事人还可以自行和解。
    2、原告可以放弃或者变更诉讼请求,被告可以承认或者反驳诉讼请求,有权提起反诉。
    3、当事人如果认为本案的审判员、书记员、鉴定人、翻译人员与本案当事人是近亲属,有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本案件公正审理的,有权对上述人员提出回避申请。
    义务:1、遵守法庭纪律,尊重双方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
    2、依法行使诉讼权利,履行诉讼义务,遵守诉讼秩序。
    当事人是否听清了上述权利和义务,是否对法庭组成人员提出回避申请?
    [10:35:41]
  • [原告 原告代理人]:
    听清了,不申请。
    [10:36:02]
  • [被告 四被告]:
    听清了,不申请。
    [10:36:32]
  • [审判长]:
    现在开始法庭调查,原告陈述起诉的事实,理由及诉讼请求。
    [10:36:45]
  • [原告 原告代理人]:
    2017年6月2日上午,马女士在昌平区某医院门前由北向南行走时,被身着工作服、上班期间外出办事的李先生骑电动车从背后撞倒。经交管部门认定,李先生对事故承担全部责任。随后马女士被送往医院,经诊断为左桡骨远端骨折,并进行手术治疗。由于李先生系北京某服务公司派遣到某银行昌平某支行的保安员,而且事故发生在李先生上班期间,于是刘女士将被告李先生、北京市某保安服务公司及某银行昌平某支行诉至法院,要求三被告支付医疗费、护理费等83787元,二次手术费用1.5万元及精神损失费1万元。
    [10:37:24]
  • [审判长]:
    原告,你的诉讼请求有什么补充或变更吗?
    [10:39:11]
  • [原告 原告代理人]:
    没有。
    [10:39:25]
  • [审判长]:
    被告是否收到起诉书?
    [10:39:46]
  • [被告 四被告]:
    收到。
    [10:40:45]
  • [审判长]:
    下面由被告对原告起诉的理由、事实及诉讼请求进行答辩。
    [10:41:15]
  • [被告 被告1]:
    是我撞倒的人,但是她要的赔偿金额太高,我赔不起。
    [10:41:26]
  • [被告 被告2]:
    以书面意见为准。
    [10:41:49]
  • [被告 被告3]:
    以书面意见为准。
    [10:41:59]
  • [被告 被告4]:
    本案属于劳动派遣,被告1为劳务外包人员,被告2有部分保安的职能,从人员管理看,被告1的工作场所和工作职能是为了保安公司,事发时被告1不属于被告2安排的工作任务,本案不构成起诉的案由。
    [10:43:19]
  • [审判长]:
    被告3、被告4是什么关系?
    [10:44:21]
  • [被告 被告4]:
    被告3、4都有营业执照,都不是独立法人单位,被告3归被告4管理。人员和财务隶属于被告4,没有独立财产。
    [10:44:34]
  • [审判长]:
    对于原告和被告的证据,被告4发表质证意见。
    [10:45:54]
  • [被告 被告4]:
    同被告3的质证意见。
    [10:46:22]
  • [审判长]:
    被告4有无证据提交?
    [10:46:33]
  • [被告 被告4]:
    没有新的证据提交。
    [10:52:20]
  • [审判长]:
    对于鉴定报告,双方发表质证意见。
    [10:52:31]
  • [原告]:
    认可鉴定报告。
    [10:52:43]
  • [被告 被告1]:
    认可鉴定报告。后续治疗费用未定,不应该给。不认可护理期营养期的鉴定期间。
    [10:52:59]
  • [被告 被告2]:
    对后续治疗费用不认可。
    [10:53:12]
  • [被告 被告3]:
    认可鉴定报告。对于护理期等的期限以及后续治疗建议的费用不认可,因为还未确定。
    [10:53:25]
  • [被告 被告4]:
    认可鉴定报告。对于护理期等的期限以及后续治疗建议的费用不认可,因为还未确定。
    [10:53:33]
  • [审判长]:
    原告是要求四个被告连带赔偿吗?
    [10:53:44]
  • [原告]:
    是的,要求承担连带责任。
    [10:53:51]
  • [审判长]:
    法律依据是什么?
    [10:53:55]
  • [原告]:
    侵权责任法34条第二款。
    [10:53:57]
  • [审判长]:
    被告1事发时去做什么?
    [10:54:07]
  • [被告 被告1]:
    在南街的银行上班,去西街食堂吃饭,返回的途中撞倒了原告。
    [10:54:32]
  • [被告 被告2]:
    被告1没有按照规定去食堂吃饭,撞人是8点10分,按照要求8点之前回到岗位,不清楚被告1因为什么撞到的。被告1骑着班长自己的车撞到的。被告1确实是在上班,但是他擅自出去了。
    [10:54:43]
  • [被告 被告1]:
    没有说过不能出去吃饭只能带饭。
    [10:55:15]
  • [被告 被告2]:
    早饭确实需要去西街吃饭。但是我们有明确规定工作时间不能出去吃饭,墙上有贴着的规章制度。庭后提交。
    [10:55:28]
  • [审判长]:
    你方需3日之内提交书面的证据,如不能提交,你方需自行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是否听清?
    [10:57:01]
  • [被告 被告2]:
    听清了。
    [10:57:24]
  • [审判长]:
    原告,明确你的诉讼请求。
    [10:58:10]
  • [原告]:
    住院期间的费用都有相应票据。住院7天的护理费,主张出院后护理费按照240元每天,共113天。营养费按天计算,以实际票据计算。
    [10:58:34]
  • [审判长]:
    被告3主张没有责任的依据是什么?
    [10:58:59]
  • [被告 被告3]:
    不是劳务派遣,是劳务外包。被告1不属于执行工作任务。
    [10:59:26]
  • [审判长]:
    被告1的工作地点在哪,工资谁来发放?
    [10:59:30]
  • [被告 被告1]:
    地点在被告3处,服务费里包含工资。
    [10:59:32]
  • [审判长]:
    考勤是谁来记?
    [11:00:57]
  • [被告 被告1]:
    保安公司记的。
    [11:01:12]
  • [被告 被告2]:
    需要回去核实。
    [11:01:25]
  • [被告 被告2]:
    我们负责招人。
    [11:23:41]
  • [审判长]:
    他们吃饭是在银行吃吗?
    [11:48:33]
  • [被告 被告2]:
    是在西街吃早饭,我们要求员工出去只能步行,他自己把班长电动车骑走了。
    [11:48:49]
  • [审判长]:
    合同中有无人身安全责任承担方面的约定?
    [11:49:03]
  • [被告 被告2]:
    在执行保安工作的工作中,一般由我们公司承担责任。
    [11:49:16]
  • [被告 被告3]:
    合同第3页有约定。
    [11:49:25]
  • [审判长]:
    对于鉴定机构鉴定的护理期是否提出变更?
    [11:49:37]
  • [原告]:
    不变更,按照原来的主张。
    [11:49:47]
  • [审判长]:
    原告1现在由谁照顾?
    [11:49:56]
  • [原告]:
    原告现在自己居住。
    [11:50:08]
  • [审判长]:
    二次手术是否做了?
    [11:50:35]
  • [原告 原告代理人]:
    现在没有做,诉讼结束后再做,是必须要做的。
    [11:50:43]
  • [审判长]:
    就本案事实双方是否还有补充?
    [11:50:53]
  • [原告 原告代理人]:
    没有。
    [11:51:02]
  • [被告 被告1]:
    原告是自己的原因。对于原告的治疗方式有异议,原告自身也有疾病。
    [11:51:14]
  • [被告 被告2]:
    没有。
    [11:51:50]
  • [被告 被告3]:
    没有。
    [11:52:01]
  • [被告 被告4]:
    没有。
    [11:52:08]
  • [审判长]:
    法庭调查结束,进行法庭辩论,双方陈述辩论意见。
    [11:52:17]
  • [原告]:
    坚持诉求。侵权责任法34条为本案法律依据,事实依据为合同中的约定,银行为用人单位,可以认定是劳务派遣的性质,法律对劳务派遣责任承担有明确的规定。被告1是在工作期间,早点也是单位的食堂,应当由派遣单位和用人单位承担责任。被告只提供了外包合同,没有提供其他证据,被告没有履行举证责任,被告应承担不利后果。
    [11:52:33]
  • [被告 被告1]:
    坚持答辩意见,责任法庭来定。
    [11:52:55]
  • [被告 被告2]:
    不认可是工作期间的行为,是被告1的个人行为。
    [11:53:05]
  • [被告 被告3]:
    部分安全保卫职能外包给被告2,因此本案是劳务外包。
    [11:53:17]
  • [被告 被告4]:
    部分安全保卫职能外包给被告2,因此本案是劳务外包。
    [11:53:24]
  • [审判长]:
    法庭辩论结束,双方是否同意在法庭的组织下进行调解?
    [14:04:08]
  • [原告 原告代理人]:
    同意。
    [14:08:04]
  • [被告 被告1]:
    不同意。
    [14:08:16]
  • [审判长]:
    现在双方陈述最后意见。
    [14:09:16]
  • [原告 原告代理人]:
    坚持诉讼请求。
    [14:09:31]
  • [被告 被告4]:
    坚持答辩意见。
    [14:09:45]
  • [审判长]:
    休庭,双方看笔录签字。
    [14:10:00]
  • [主持人]:
    今天的庭审结束了。此次直播得到了北京市高级法院新闻宣传办公室梅玉兰的大力指导和支持,在此表示衷心的感谢!
    感谢书记员吴继腾为此次直播所作的工作。本次直播到此结束,再见。
    [14:10:30]
  • [声明]:
    本次庭审记录不是庭审笔录,仅供关心此次庭审的网友参考,不具有法律效力。
    [14:11: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