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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持人]:网上直播庭审,公开审判过程,展现法官风采,普及法律知识。[10:31:57]
- [主持人]:各位网友大家好!我是今天的直播主持人陈璐,今天丰台法院将公开开庭审理北京某衣架经营部诉北京市丰台区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工伤认定纠纷一案,我们将在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的支持下,通过北京法院网、中国法院网以及丰台法院网对此次庭审进行网络直播,欢迎大家关注![10:33:08]
- [主持人]:在案件开始审理之前,我先简要介绍一下基本案情。[10:36:13]
- [主持人]:原告北京某衣架经营部起诉称,第三人陈先生自2015年3月6日起至2016年9月20日在该经营部从事库管工作。2016年4月2日陈先生外出送货,义务帮他人递接货物时不慎受伤,2016年9月20日陈先生提出离职申请,与经营部达成一次性解决方案,收取经营部一次性补偿款后,陈先生承诺双方钱责两清,不存在其他未决纠纷。然而自取得补偿款后的第十日,陈先生便开始不断提起劳动仲裁、诉讼等司法程序,继续向经营部提出一系列经济要求。2017年9月14日其又向被告北京市丰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被告于2017年11月7日作出京丰人社工伤认(10xxxxxxxx69)号认定工伤决定书,认为陈先生受到事故伤害,属于工伤认定范围,予以认定工伤。
原告认为,陈先生因义务帮他人递接货物不慎受伤,不属于履行我单位工作职责或因工作原因受伤,因此不属于工伤,且双方已达成并履行一次性和解协议,双方不存在未决纠纷。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撤销被告作出的京丰人社工伤认(10xxxxxxxx69)号认定工伤决定书。[10:36:55] - [主持人]:本案由丰台法院行政审判庭法官王凤琴担任审判长进行审理。庭审工作已经就绪,审判人员、书记员已经进入法庭,庭审马上就要开始了。[10:37:10]
- [书记员]:宣读法庭纪律。[10:38:37]
- [审判长]:核对双方当事人及诉讼代理人的身份情况。[10:38:53]
- [审判长]: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规定,经本院审查,原、被告及诉讼代理人符合法律规定,准许以上当事人和代理人参加诉讼。[10:39:10]
- [审判长]:(敲法槌)现在开庭。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今天在此公开开庭审理原告北京某衣架经营部诉被告北京市丰台区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工伤认定纠纷一案,本案适用简易程序,由行政审判庭法官王凤琴担任审判长进行审理,书记员杜明哲担任法庭记录。[10:39:26]
- [审判长]: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已在开庭前送达给各方当事人。原告是否收到?是否清楚自己的诉讼权利义务?是否申请回避?[10:46:03]
- [原告 原告代理人]:收到,清楚,不申请回避。[10:46:35]
- [审判长]:被告是否收到?是否清楚自己的诉讼权利义务?是否申请回避?[10:47:31]
- [被告 被告代理人]:收到,清楚,不申请回避。[10:51:20]
- [审判长]:第三人是否收到?是否清楚自己的诉讼权利义务?是否申请回避?[10:52:02]
- [第三人]:收到,清楚,不申请回避。[10:52:41]
- [审判长]:下面进行法庭调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条、第三十四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对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审查,被告对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被告在法定期限内提供不出相应的证据,将承担败诉责任。首先进行法庭陈述。首先由原告宣读起诉书。从诉讼请求开始。[11:31:32]
- [原告 原告代理人]:北京某衣架经营部诉称,第三人陈先生自2015年3月6日起至2016年9月20日在该经营部从事库管工作。2016年4月2日陈先生外出送货,义务帮他人递接货物时不慎受伤,2016年9月20日陈先生提出离职申请,与经营部达成一次性解决方案,收取经营部一次性补偿款后,陈先生承诺双方钱责两清,不存在其他未决纠纷。然而自取得补偿款后的第十日,陈先生便开始不断提起劳动仲裁、诉讼等司法程序,继续向经营部提出一系列经济要求。2017年9月14日其又向被告北京市丰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被告于2017年11月7日作出京丰人社工伤认(10xxxxxxxx69)号认定工伤决定书,认为陈先生受到事故伤害,属于工伤认定范围,予以认定工伤。
原告认为,陈先生因义务帮他人递接货物不慎受伤,不属于履行我单位工作职责或因工作原因受伤,因此不属于工伤,且双方已达成并履行一次性和解协议,双方不存在未决纠纷。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撤销被告作出的京丰人社工伤认(10xxxxxxxx69)号认定工伤决定书。[12:28:02] - [审判长]:下面由被告陈述答辩意见。[12:28:36]
- [被告 被告代理人]:被告因原告(北京某模特衣架经营部),不服我机关作出的“京丰人社工伤认(10xxxxxxxx69)号”《认定工伤决定书》具体行政行为一案,现根据事实和法规、条例答复如下:
一、事实认定:
被告于2017年9月14日,受理陈先生提出的工伤认定申请,申请人陈先生主张:2016年4月2日9点左右,其为经营部到某某货运(物流货车)接运货物时,在装车过程中,因货物码放不当,突然倒塌,从经营部的电动三轮车上摔下来,左腿不慎摔在货物箱上。造成左膝: “外侧半月板撕裂,多处韧带损伤、撕裂,多发骨挫伤,膝关节积液,滑膜炎”。要求认定工伤。
被告受理陈先生工伤认定申请后,于2017年9月28日向原告发出限期举证通知书,原告在规定的期限内递交了举证材料,不认可工伤。被告于2017年11月3日对陈先生进行调查核实并制作调查笔录。2017年11月7日作出京丰人社工伤认(10xxxxxxxx69)号《认定工伤决定书》,2017年11月10日向原告送达认定工伤决定书。
经调查,原告是个体工商户,主要经营服装模特、展架等服装道具。陈先生于2012年11月20日至2016年9月20日与原告存在劳动关系,工作内容为:配货、为客户送货、到货运站接货、打包、发货等。2016年4月2日8:30左右陈先生接到公司的电话,通知去某某货运站接货,陈先生骑着公司的电动三轮车在拉第二趟时,某某货运雇佣的司机从货车上把纸箱包装的模特衣架递给站在三轮车上接货的陈先生时,码放在电动车上模特衣架纸箱倒塌,陈先生不慎从电动三轮车上摔下,造成左腿受伤。经北京大学第三医院诊断为:左膝内侧副韧带损伤、左膝外侧半月板撕裂、左膝滑膜炎、左膝骨挫伤、左膝内侧髌骨韧带损伤。
原告工伤认定举证材料中称陈先生于2015年3月6日起至2016年9月20日在原告单位从事库管工作,2016年4月2日陈先生外出送货义务帮他人递接货物时不慎受伤;2016年9月20日陈先生提出离职申请,与原告达成一次性解决方案,收取原告支付的一次性补偿款后,陈先生承诺钱责两清,不存在其他未决纠纷。被告在工伤认定调查期间要求原告接受进一步调查,原告只递交相关材料,缺少证明陈先生非工作受伤的证据,且无正当理由不接受被告的调查,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不是陈先生受伤情形的真实的表达,会议纪要签署的“外出送货义务帮人递接货物时……受伤”及“补偿款”的内容不具有合理性,被告不予采信。陈先生提供的证据具备真实性、关联性,证明目的成立,被告予以采信。
二、在案佐证:
(一)陈先生提交的证据材料:工伤认定申请材料清单、工伤认定申请表、陈先生身份证复印件及照片、诊断证明书及门诊病历复印件、劳动争议仲裁书和民事判决书、企业信息、情况说明、证据材料、送达地址确认书等。
(二)单位提交的证据材料: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证明书及法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和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情况说明、收条、会议纪要。
认定申请受理决定书(京丰人社工受字[2017]第02xxxxx号)、限期举证通知书、顺丰快递记录单、调查笔录、认定工伤决定书、送达回证等。
(三)工伤认定工作资料:工伤认定申请受理决定书(京丰人社工受字[2017]第02xxxxx号)、限期举证通知书、顺丰快递记录单、调查笔录、认定工伤决定书、送达回证等。
三、作出认定工伤决定的理由和依据
被告作为人力资源和劳动保障行政主管机关,负有办理本行政区域内工伤保险事务的法定责任,有权对辖区内企业或个人提出的工伤认定申请是否成立作出认定。本案中,经查证:2016年4月2日9:00左右,陈先生骑着公司的电动三轮车到飞龙货运拉货,某某货运雇佣的司机从货车上把纸箱包装的模特衣架递给站在三轮车上接货的陈先生时,码放在电动车上模特衣架纸箱倒塌,陈先生不慎从电动三轮车上摔下,造成左腿受伤,符合认定为工伤的情形,被告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并无不当。
综上,被告的具体行政行为,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在行政程序中履行了受理、调查、认定、送达等法定程序,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原告提起行政诉讼的请求不能成立,请丰台区人民法院驳回原告诉讼请求,予以维持被告的具体行政行为。[12:28:58] - [审判长]:下面由第三人发表诉讼主张。[12:29:54]
- [第三人]:同意被告作出的被诉认定工伤决定书及被告答辩意见。[12:30:22]
- [审判长]:下面进行当庭举证和质证。首先由被告方向法庭出示证据。[12:30:44]
- [被告 被告代理人]:第一组证据:个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证据1-证据11)
1、工伤认定申请材料清单(个人申请)。证明陈先生已上交工伤认定申请材料的目录。
2、工伤认定申请表。证明陈先生工伤认定提出申请。
3、陈先生的身份证复印件及照片。证明陈先生的身份信息。
4、北京大学第三医院诊断证明书及放弃说明。证明伤情诊断情况。
5、北京大学第三医院门诊病历。证明伤者治疗经过。
6、北京市丰台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京丰劳人仲字[2016]第4715号《受理通知书》、北京市丰台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京丰劳人仲字[2016]第4715号《裁决书》、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2017)京0106民初3620号《民事判决书》、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7)京02民终6373号《民事判决书》。证明陈先生与企业存在劳动关系。
7、某经营部的企业登记信息。证明单位工商登记基本信息。
8、事故报告。证明受伤详细经过。
9、钱先生出具的《证明》及其身份证复印件、张先生出具的《证明》及其身份证复印件、谢先生出具的《证言》及其身份证复印件。证明事故经过。
10、臧女士、黄先生与陈先生的录音光盘及文字整理稿。证明陈先生为单位工作时受伤。
11、送达地址确认书。证明个人提供的单位及个人送达地址信息[12:31:42] - [审判长]:被告方,你们说明一下第三人向你方申请工伤认定的时间。[12:34:54]
- [被告 被告代理人]:陈先生2017年9月14日第一次提交工伤认定申请。[12:36:51]
- [审判长]:被告方,你们的伤情部位是依据什么认定的?[12:37:23]
- [被告 被告代理人]:陈先生是左膝受伤,认定的工伤为左膝内侧副韧带损伤,左膝外侧半月板伤,左膝骨挫伤,左膝内侧髌骨韧带损伤。我们认定工伤是依据损伤,而不是依据疾病,如果要是要认定疾病,必须由三级以上资质的医院开具证明,证明疾病是由受伤引起。本案中,陈先生的病历中显示其左膝受伤有滑膜炎疾病,我们要求陈先生到医院开具相关引发疾病证明,但是陈先生无法提供,之后陈先生就提供了一份放弃说明。[12:37:57]
- [审判长]:第三人,被告所说是否属实?[12:38:38]
- [第三人]:属实。被告告知我要去医院开证明了,我也去医院要求开具了。但是医院称我无法提供单位证明,就没有给我开。我就写了放弃说明。[12:39:11]
- [审判长]:被告方,对于因受伤引发疾病要求开具医院证明的情况,有什么法律依据?[12:39:39]
- [被告 被告代理人]:依据《北京市工伤认定办法》第34条,一般医院都是给开具的。[12:39:51]
- [审判长]:被告方,不开具这个疾病证明是否对第三人认定工伤的级别有影响?[12:40:35]
- [被告 被告代理人]:不产生影响。[12:41:06]
- [审判长]:原告方,发表质证意见。[12:41:23]
- [原告 原告代理人]:证据8,不予认可。与我们陈述的事发经过不一致。事发当时(4月2日),第三人受伤并未与原告说明,到了4月中旬,第三人就开始不上班了,一直休假到7月中旬,也没有向单位说明。由于原告为个体工商户,人员流动较大,原告一直认为第三人系未打招呼离职了;证据9,证人证言不认可;证据10,真实性认可,证明目的不认可,这次录音并非是原告第一次与第三人沟通受伤的事情,臧女士是黄先生的妻子,其不专门负责经营部的经营,但是协商的时候其也在场。上述其他证据无异议。[12:41:41]
- [审判长]:原告方,是否存在2016年4月2日第三人接受单位委派去接送货?[12:42:38]
- [原告 原告代理人]:单位没有派陈先生接送货。因为没有货单。第三人的工作内容为货物管理工作,其有接送货的职责。[12:43:06]
- [审判长]:原告方,关于诊断证明及就医病历的真实性,你们是否有异议?[12:43:27]
- [原告 原告代理人]:无异议。[12:43:58]
- [审判长]:原告方,证据9中的证人是否都是公司员工?[12:44:35]
- [原告 原告代理人]:谢先生是我单位员工,已于2016年11月离职了。其他的证人不是我们公司员工,我们不认识。[12:45:11]
- [审判长]:被告方,有什么反驳的?[12:45:48]
- [被告 被告代理人]:本案争议焦点为陈先生是何时受伤,是否可以认定为工伤。如果陈先生是帮他人接货,是帮谁接货,接的什么货物。经我们与第三人了解,原告为一个家族经营企业。根据录音文字稿中的记载,第三人在接货的过程中,踩模特受伤的。[12:46:35]
- [审判长]:第三人,发表质证意见。[12:47:04]
- [第三人]:上述材料都是我提交的。我受伤后请过假,是向邱先生请的假。之后,医院给我开具了病假条,我就又向臧女士请假的。[12:47:48]
- [审判长]:第三人,受伤后,你当天是否向单位说明了?[12:56:01]
- [第三人]:说了,我向张先生,张先生是黄先生的表哥和邱先生说了。当时他们给假都是给1到2天,但是我确实疼的很厉害,之后就一直歇假了。[12:56:49]
- [审判长]:第三人,你是从什么时间开始与单位协商赔偿情况的?[12:58:46]
- [第三人]:是2016年7月份就开始协商了。[13:00:25]
- [审判长]:第三人,钱先生是什么人?[16:49:27]
- [第三人]:是物流公司货车司机。[16:50:11]
- [审判长]:第三人,张先生是什么人?[16:50:42]
- [第三人]:是其他公司接货的员工。[16:51:40]
- [审判长]:原告方,你们起诉书中称是第三人义务帮他人搬货,这个情况你们说明一下。[16:51:58]
- [原告 原告代理人]:开始是第三人跟我们说当天受伤是他去把货物返还厂家的时候,要把货车上的货物先腾空,再把我们的货物装入车内。他是在把货车上其他公司的货物搬出的时候受伤的,与其之后主张的是在接货的过程中的情况不一致。我们在会议纪要中就是把当时第三人陈述的情况如实记录出来了。[16:52:46]
- [审判长]:第三人,原告方所称情况是否属实?[16:52:58]
- [第三人]:不属实。我没有说过是在帮他人卸货过程中受伤。[16:53:39]
- [审判长]:第三人,一般是什么人通知你去接送货物?[16:54:00]
- [第三人]:单位有人通知我,打到库房,我就去。因为都是黄先生的亲戚,他们都管事,所以只要打给我,我就去接货。[16:54:27]
- [审判长]:原告方,除了会议纪要,你们是否还有其他证据证明你们的主张?[16:54:45]
- [原告 原告代理人]:没有其他证据证明。[16:55:05]
- [审判长]:原告方,还有什么补充?[16:55:23]
- [原告 原告代理人]:陈先生提供录音是在曲解我方意思。按照陈先生之前的说法,陈先生踩我们公司的模特帮别人接货,并不是接我们公司的货物。由于该录音是陈先生自己录制的,所以陈先生也是在故意引导我方回答答案。[16:55:41]
- [审判长]:被告方,继续举证。[16:56:27]
- [被告 被告代理人]:第二组证据:我局调查时单位提交的证据材料(证据12-证据17)
12、某经营部的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证明单位提供的工商登记基本信息。
13、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及黄先生身份证复印件。证明法定代表人证明及身份信息。
14、授权委托书。证明单位授权
15、邱先生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受委托人身份信息。
16、情况说明。证明单位提交的事故说明。
17、收条、会议纪要。证明单位事故已经解决。[16:58:28] - [审判长]:原告方,发表质证意见。[17:00:42]
- [原告 原告代理人]:上述证据是我方提供的。证据17,我们不仅想证明相关纠纷已经解决,同时想证明第三人是在帮别人接货。[17:01:15]
- [审判长]:第三人,发表质证意见。[17:01:30]
- [第三人]:证据17,我不认可。这个当时是公司打好的,当时我没有细看,并且公司称如果我不签字,就不给我钱,我当时病的比较重,需要钱去看病,所以我就签字了。我当时是帮公司接货,但是会议纪要上记载的情况,不属实。我当时看病花了3000多元钱[17:01:57]
- [审判长]:被告方,继续举证。[17:02:28]
- [被告 被告代理人]:第三组证据:我局作出工伤认定的相关证据(证据18-证据23)
18、京丰人社工受字[2017]第02xxxxx号《工伤认定申请受理决定书》。证明我单位于2017年9月14日已受理陈先生的工伤认定申请。
19、京丰人社工限字[2017]第xx号《限期举证通知书》。证明我局告知受理,要求单位提交证据材料。
20、快递送达记录单。证明已向单位送达限期举证文书。
21、2017年11月3日对陈先生的调查笔录。证明我局对陈先生进行了调查。
22、京丰人社工伤认(10xxxxxxxx69)号《认定工伤决定书》。证明我局作出认定工伤决定。
23、送达回证。证明我局已向个人及单位送达认定工伤决定书,单位及个人已收悉。[17:03:03] - [审判长]:原告方,发表质证意见。[17:07:17]
- [原告 原告代理人]:证据21,不予认可。同时,我们并没有拒绝配合调查,被告答辩内容不属实。工伤认定决定书我方收到了,是单位委托代理人邱先生去取的。[17:07:49]
- [审判长]:被告方,限期举证通知书是如何送达的?[17:08:25]
- [被告 被告代理人]:是邮寄给单位的。[17:08:50]
- [审判长]:原告方,限期举证通知书你方是否收到了?[17:09:26]
- [原告 原告代理人]:收到了,我们是在收到限期举证通知书后提交的会议纪要及收条。[17:09:38]
- [审判长]:被告方,有什么反驳的?[17:10:01]
- [被告 被告代理人]:原告没有接受调查是事实。原告提供的证明,并非是陈先生。[17:10:41]
- [审判长]:会议纪要你们怎么看?[17:11:10]
- [被告 被告代理人]:我们认为不具有合理性,还没有认定工伤,并不知道工伤会赔偿多少钱。也并非是第三人真实意思表达,其仅是为了后续治疗才签的字。[17:11:33]
- [审判长]:被告方,原告称你们没有向单位调查,你们说明一下。[17:12:32]
- [被告 被告代理人]:当时是邱先生到我单位提交材料,我们要求邱先生接受调查,但是邱先生称他只是送材料的,不接受调查。后来,我们也与黄先生电话联系过,要求他接受调查,但是黄先生认为其与第三人之间已经签协议了,就工伤的情况已经了解了,所以就不来接受调查。[17:12:56]
- [审判长]:第三人,发表质证意见。[17:14:13]
- [第三人]:上述证据无异议,调查笔录是跟我做的,工伤认定决定书我也收到了。[17:14:32]
- [审判长]:原告方,刚才被告方陈述的有关要求接受调查的情况是否属实?[17:14:57]
- [原告 原告代理人]:不属实,被告没有告知我们要我们接受调查。当时,被告只是跟黄先生联系,称我们提交的陈先生不属于工伤的证据材料不足,要求进一步补充材料,证明陈先生受伤不属于工伤,我们也提交了相关材料,证明陈先生受伤不属于工伤。[17:15:15]
- [审判长]:原告方,你们认为第三人不属于工伤的证据是否已经交齐了?[17:16:01]
- [原告 原告代理人]:交齐了,没有其他证据可以证明第三人不属于工伤了。当时被告也与我们联系过,并未要求我们接受调查,而是要求我们进一步补充材料,证明第三人受伤不属于工伤。但是我们认为材料已经交齐了,也写了情况说明。[17:16:22]
- [审判长]:原告方,被告方与你方联系过,是与谁联系的?[17:21:03]
- [原告 原告代理人]:是与黄先生联系的,当时要求我们要进一步提交证据,证明陈先生受伤并非工伤,但是我们没有其他证据需要提交了。[17:21:28]
- [审判长]:原告方,还有什么补充?[17:22:39]
- [原告 原告代理人]:我们认为,被告作为行政机关,无权就我们与陈先生签订的协议是否无效作出判定,被告认为该协议不是陈先生的真实意思表示,我们不认可。[17:23:12]
- [审判长]:被告区人保局,有什么法律依据?[17:25:34]
- [被告 被告代理人]:《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第1项。[17:26:09]
- [审判长]:原告方,对法律依据有什么意见?[17:26:30]
- [原告 原告代理人]:我们认为本案争议客观事实,第三人受到的事故伤害不属于工伤。第三人在物流中心帮他人装卸货物的工作,并非原告在履行我单位赋予他的工作职责,突破了我单位给予他的工作范围,并非工伤。[17:26:49]
- [审判长]:第三人,对法律依据有什么意见?[17:27:27]
- [第三人]:没有异议。[17:28:19]
- [审判长]:下面由原告方向法庭出示证据。[17:28:48]
- [原告 原告代理人]:1、京丰人社工伤认(10xxxxxxxx69)号《认定工伤决定书》。证明被诉工伤认定内容。
2、会议纪要。证明第三人承认系外出送货义务帮人递接货物时受伤。
3、收条。证明第三人已收取原告支付的一次性补偿款并承诺双方钱责两清再无纠纷。
4、情况说明。证明原告向被告递交了第三人并非工伤的意见和证据。
5、截留运费、私自抬高运费证明。证明陈先生为不诚信人员,其陈述不具有可信性,该证明是陈先生自己书写。
证据1-4在工伤认定期间向被告提交过,证据5没有向被告提交过。[17:29:13] - [审判长]:被告方,发表质证意见。[17:33:26]
- [被告 被告代理人]:证据1,认可。证据2-4,我们都收到了,与第三人的电话录音矛盾。证据5,与本案无关,不予采信。[17:34:33]
- [审判长]:第三人,发表质证意见。[17:35:06]
- [第三人]:上述证据无异议,证据5是我书写的。[17:35:40]
- [审判长]:原告方,继续举证。[17:36:28]
- [原告 原告代理人]:举证完毕。[17:36:52]
- [审判长]:下面由第三人向法庭出示证据。[17:37:10]
- [第三人]:1、与邱先生的电话录音及录音文字整理稿。录音地点为库房。[17:37:30]
- [审判长]:原告方,发表质证意见。[17:38:02]
- [原告 原告代理人]:真实性请法庭核实,本案当事人应当是黄先生与陈先生,其他人的答复并不能代表黄先生的意思表示。对于具体情况,我需要回去核实,庭后向法庭提交书面意见。[17:38:39]
- [审判长]:原告方,邱先生是什么人,在经营部担任什么职务?[17:39:40]
- [原告 原告代理人]:邱先生是单位职员,张先生也是单位雇员。[17:40:06]
- [审判长]:被告方,发表质证意见。[17:40:36]
- [被告 被告代理人]:对于该证据予以认可。[17:41:02]
- [审判长]:第三人,继续举证。[17:41:31]
- [第三人]:举证完毕。[17:41:50]
- [审判长]:原告方,你们确认一下关于第三人不属于工伤,除了你们提交的证据外,是否还有其他证据能够证明?[17:42:11]
- [原告 原告代理人]:没有其他证据能够证明了。[17:42:55]
- [审判长]:第三人,你受伤后,你的治疗费单位是否给你过?[17:43:23]
- [第三人]:我预支过5000元治疗费,是两次支付的。是臧女士和邱先生给我的,一次为3000元、一次为2000元。没有收条,大概是2016年9月份。[17:44:17]
- [审判长]:原告方,第三人陈述是否属实。[17:44:54]
- [原告 原告代理人]:是预支过费用,应当是预支的工资,我方基于信任支付。第三人预支工资的用途我们不清楚,并非是由于受伤治疗。我们认为与受伤有关的处理,就是我们会议纪要签字的那份材料。没有其他的。[17:45:12]
- [审判长]:原告方,就原告与第三人签订的协议,是否对工伤认定有影响。[17:45:43]
- [原告 原告代理人]:我们认为这份协议是对事实的一个确认,所以我们才落实在书面上。我们不认可第三人受伤为工伤。我们认为,即使是我们公司的货物,从物流车上卸货也不属于第三人的工作范围,该卸货工作应当是物流公司装卸工人的工作,第三人卸货就不属于我公司的工作范围,更何况是帮其他公司卸货。[17:46:13]
- [审判长]:第三人,有什么要补充的?[17:47:21]
- [第三人]:我们接货都是物流公司的司机递给我们货,我们负责货物码放。我是在递接货物的过程中受伤的,货物是我公司的货物。[17:48:00]
- [审判长]:第三人,你再确认一下,关于递接货物的问题,你接的是谁的货物?[17:48:24]
- [第三人]:是接的我公司的货物,我当时签会议纪要的目的是因为我需要钱治病,我不签字公司不给我钱。[17:48:50]
- [审判长]:原告方,提起本诉讼前是否提起过行政复议?[17:49:13]
- [原告 原告代理人]:没有提起过行政复议。[17:49:36]
- [审判长]:原告方,你们是否为第三人缴纳了社会保险?[17:50:54]
- [原告 原告代理人]:没有缴纳社会保险。[17:51:19]
- [审判长]:各方当事人对事实和证据方面是否还有补充?[17:51:37]
- [原告 原告代理人]:第三人主张其签协议是为了疾病治疗,但是其提交的病历都是4月份的病历,所以第三人主张其为看病才签协议的情况不可信。[17:52:03]
- [被告 被告代理人]:原告方主张第三人是义务帮他人接货,需要提供证据,但其没有证据可以证明。[17:52:53]
- [第三人]:我看病的情况是属实的。后期我看病请一天假都要训斥我,后来我去看病,就已经与公司签协议了。[17:53:39]
- [审判长]:本案经过法庭调查和当庭质证,合议庭认为,法庭调查可以结束。现在进行法庭辩论,当事人根据本案的事实,就被告的主体、职权范围、认定事实是否清楚、适用法律是否正确、是否符合执法程序等问题进行辩论,与本案无关的意见不要阐述。发表辩论意见。原告开始。[17:54:14]
- [原告 原告代理人]:除了我方与第三人签订的会议纪要外,没有其他证据能够证明事发具体经过。但是,我们认为我们与第三人签字确认的会议纪要完全能够证明事发经过,该会议纪要具有法律效力,否则是对民间纠纷自行解决的冲击。结合庭审过程,希望法庭对第三人陈述的反复,以及事实情况予以确认。[17:54:41]
- [被告 被告代理人]:我方作出的被诉认定工伤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17:55:07]
- [第三人]:没有新的意见。[17:55:51]
- [审判长]:原告方,是否还有补充辩论意见?[17:56:51]
- [原告 原告代理人]:没有。[17:57:07]
- [审判长]:被告方,是否还有补充辩论意见?[17:57:38]
- [被告 被告代理人]:没有。[17:58:59]
- [审判长]:第三人,是否还有补充辩论意见?[17:59:13]
- [第三人]:没有。[17:59:29]
- [审判长]:法庭辩论结束。现在由当事人进行最后陈述,表明对处理本案的明确态度。首先由原告进行最后陈述。[17:59:48]
- [原告 原告代理人]:坚持诉讼请求。[18:00:05]
- [审判长]:被告进行最后陈述。[18:00:22]
- [被告 被告代理人]:坚持答辩意见。[18:01:53]
- [审判长]:第三人进行最后陈述。[18:02:01]
- [第三人]:坚持诉讼主张。[18:02:16]
- [审判长]:最后陈述结束,合议庭对本案进行评议,宣判日期另行通知,各方当事人看阅笔录,无误签字。现在休庭。[18:02:44]
- [声明]:紧张庭审结束了,感谢广大网友的关注!本次庭审直播得到了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新闻办的关心和支持,在此表示感谢。直播到此结束![18:09:05]
- [声明]:本次庭审记录不是庭审笔录,仅供关心此次庭审的网友参考,不具有法律效力。[18:09: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