丰台法院审判大楼

原告宣读起诉书

法庭审判人员

被告发表答辩意见

法官组织法庭调查

原告向法庭出示证据

被告进行最后陈述

直播人员

法庭全景
1月29日9时 丰台法院审理“劳动争议不服仲裁 诉至法院请求赔偿”案
  • [主持人]:
    网上直播庭审,公开审判过程,展现法官风采,普及法律知识。
    [09:06:53]
  • [主持人]:
    各位网友大家好!我是今天的直播主持人陈璐,今天丰台法院将公开开庭审理杜女士诉北京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我们将在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的支持下,通过北京法院网、中国法院网以及丰台法院网对此次庭审进行网络直播,欢迎大家关注!
    [09:07:45]
  • [主持人]:
    在案件开始审理之前,我先简要介绍一下基本案情。
    [09:10:51]
  • [主持人]:
    原告杜女士起诉称,被告北京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是某品牌商标的所有权人,在多地开设并经营该品牌奶茶店。自己于2016年4月25日入职被告公司,先后在多家站点工作。试用期月工资为3000,转正后月工资为3500元,2016年8月起,工资调整为4500元,每月工资均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由公司高管蔡先生和潘先生支付,工资支付至2017年4月份。但被告一直未与自己签订劳动合同,也没有给自己缴纳社会保险,每周休息一天,周末和法定节假日均上班,但从未发放过加班费。违反了《劳动合同法》的规定,且仲裁委员会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严重损害了自己的合法权益。望法院支持原告诉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自2016年5月24日至2017年4月24日的双倍工资48482.76元;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自2016年4月25日至2017年5月31日的加班费32229.89元;请求判令被告与原告办理交接,返还原告为被告开店垫付的全部费用合计425702.27元。
    [09:11:20]
  • [主持人]:
    本案由丰台法院民三庭法官李晓慧担任审判员进行审理。庭审工作已经就绪,审判人员、书记员已经进入法庭,庭审马上就要开始了。
    [09:12:08]
  • [书记员]:
    宣读法庭纪律。
    [09:14:07]
  • [审判员]:
    核对双方当事人及诉讼代理人的身份情况。
    [09:14:29]
  • [审判员]: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经本院审查,原、被告及诉讼代理人符合法律规定,准许以上当事人和代理人参加诉讼。
    [09:14:46]
  • [审判员]:
    (敲法槌)现在开庭。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今天在此公开开庭审理原告杜女士诉北京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案适用简易程序,由民三庭法官李晓慧担任审判员进行审理,书记员霍然担任法庭记录。
    [09:15:05]
  • [审判员]:
    下面宣读当事人在法庭上享有的诉讼权利和应尽的诉讼义务。当事人有申请回避、提供新证据、辩论、最后陈述和请求法庭调解的权利,原告有放弃、变更和增加诉讼请求的权利,被告享有对本诉提出反驳和反诉的权利。
    [09:18:48]
  • [审判员]:
    当事人遵守法庭纪律、服从法庭指挥,依法行使诉讼权利及如实陈述事实。
    [09:19:14]
  • [审判员]:
    以上宣布的诉讼权利和诉讼义务,双方听清了吗?是否申请审判员及书记员回避?
    [09:19:35]
  • [原告]:
    不申请。
    [09:19:56]
  • [被告 被告代理人]:
    不申请。
    [09:20:16]
  • [审判员]:
    现在进行法庭调查,原告陈述提起本案诉讼的事实根据、理由和具体诉讼请求。
    [09:31:50]
  • [原告 原告代理人]:
    被告北京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是某品牌商标的所有权人,在多地开设并经营该品牌奶茶店。自己于2016年4月25日入职被告公司,先后在多家站点工作。试用期月工资为3000,转正后月工资为3500元,2016年8月起,工资调整为4500元,每月工资均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由公司高管蔡先生和潘先生支付,工资支付至2017年4月份。但被告一直未与自己签订劳动合同,也没有给自己缴纳社会保险,每周休息一天,周末和法定节假日均上班,但从未发放过加班费。违反了《劳动合同法》的规定,且仲裁委员会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严重损害了自己的合法权益。望法院支持原告诉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自2016年5月24日至2017年4月24日的双倍工资48482.76元;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自2016年4月25日至2017年5月31日的加班费32229.89元;请求判令被告与原告办理交接,返还原告为被告开店垫付的全部费用合计425702.27元。
    [09:34:46]
  • [原告 原告代理人]:
    1.双倍工资是按银行流水相加计算的2.加班费是周末加班费期间2016年4月25日-2017年5月31日每周计算一天,法定节假日不主张。3.办理交接内容是返还垫付费用,庭后撤销办理交接。
    [09:40:40]
  • [审判员]:
    被告对原告起诉的事实及请求进行答辩。
    [09:43:14]
  • [被告 被告代理人]:
    一、1.原告从未在被告任职,双方不存在劳动合同关系原告在起诉状、证据中提及的几个店铺均非被告店铺,合肥的店铺是双方基于合作开设的,主要由原告进行运营,不是隶属关系、关联关系。上述几家店铺仅仅是使用某品牌的商标,双方只存在合作关系,即使原告与上述几家店铺存在2.原告与被告一切接触均是合作经营关系。2017年7月左右原告表达希望合作意愿,因原告缺乏经验,原告表示希望给原告学习机会,被告为原告联系上述店铺进行学习,在这期间原被告一直就合作经营进行沟通、商讨。原告主张蔡先生是被告高管不属实,蔡先生不在被告处担任任何的职务,与被告公司没有任何关系。3.被告从未向原告支付过工资,也未委托他人为原告支付过工资。潘先生是某品牌的实际经营者。4.原告于2016年4月25日入职,职位升为店长,仲裁期间原告表述原告担任多家店铺的店长。5.原告与蔡先生之间存在多笔业务往来,银行流水不能确认,原告未提交证据证明原告按时到多家单位上班,是否为多家单位提供劳动。双倍工资已过仲裁时效。
    二.不同意原告第二项诉求。考勤表为原告自己制作,未经被告确认。
    [09:43:25]
  • [审判员]:
    合作经营时间?
    [09:51:11]
  • [被告 被告代理人]:
    大约是2016年下半年开始洽谈合作,2017年6月左右发函,内容是要求原告继续履行合同,但没有明确的截止时间。
    [09:52:23]
  • [原告 原告代理人]:
    双方不是合作关系,是劳动关系。
    [09:53:08]
  • [审判员]:
    下面进行举证、质证,首先由原告举证。
    [09:53:48]
  • [原告 原告代理人]:
    1. 裁决书
    2. 企业信息(天眼查)
    3. 证人证言,乔女士,证人未到。
    4. 工作证,丰台万达广场店,中粮万科半岛广场房山店,绿地缤纷城店没有原件,南苑机场店没有原件(机场办的证,某公司收的押金是因为店铺在机场里面,该公司包租的各个店,再分租给下面的店铺)。
    5. 原告建设银行流水(流水第三页第一行结合微信聊天记录,大兴店费用3096.62,蔡2016年12月17日转入杜女士工资卡6137元)提交整理的工资明细,整个工作期间收到的所有工资,整理工资明细都是我的工资,不在该表中的款项都不是我的工资,庭后提交清楚的银行流水复印件。
    6. 微信聊天记录截屏(原告与被告法人翟先生、杜女士与上级蔡先生的工作群)微信是用软件导出来的记录,变成文字版。不是原始的界面。记录里面有被告给我的工作安排。
    [09:54:01]
  • [审判员]:
    整理的工资发放表中的金额都是工资吗?
    [10:59:51]
  • [原告 原告代理人]:
    除了21是垫付款其他都是工资。
    [11:00:17]
  • [原告 原告代理人]:
    7. 邮件截屏(考勤及排班情况),杜女士(依依)与蔡先生(186xxxxxxxx)的邮件,之间来往沟通都是使用QQ邮箱。证明每周工作六天,包括法定节假日。
    8. 垫付费用情况,收据,转账记录,车票(出差),房屋租赁合同。庭后整理证据8,提交能够相对应的材料。
    9. 《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及快递回单及签收截屏,我方于2017年5月31日邮寄的。
    10. 《商铺租赁合同》(原件)《品牌商合作协议》(复印件)
    11. 《合肥包河万达广场步行街物业管理服务协议》10.-11.三份合同证明是被告和合肥万达广场签订的,商铺租赁合同17条第2款,17页24条,收件人为杜女士,杜女士是被告的员工,法人是翟先生,授权代表人是杜女士,被告的员工,《消防安全责任书》
    12. 被告与田先生签订的协议书
    13. 被告与沈阳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签订的店面装修合同,2份合同,装修合同是合肥店,装修费用是杜女士垫付的。10.-13.都是指合肥的店,两家店都在合肥。合同里面代表被告公司的都是我写的字。
    14. 蔡先生转账记录
    15. 商户结算单,都是商场发的,都会发纸质的,都没有原件。(结合证据4,中粮万科半岛广场工作证、绿地工作证)庭后提交款项对应的说明。
    16. 万达大学生创业项目评估表(结合微信聊天记录)没有原件。
    17. 某餐饮有限公司某品牌对外宣传图册及其中体现的公司高管蔡先生照片
    18. 被告的营业执照及商标注册证
    19. 某品牌公众号(结合法定代表人翟先生在绿地店的聊天记录)
    20. 某品牌微信群,绿地缤纷城店的微信群。
    [11:00:44]
  • [审判员]:
    被告质证。
    [11:06:25]
  • [被告 被告代理人]:
    1.真实性,证明目的均认可
    2.真实性不认可,证明目的认可
    3.证人未出庭,真实性不认可,证明目的不认可,原告主动表达希望开店合作的意愿,被告才安排原告进行学习,但相关店铺不是被告所有。
    4.真实性不认可,不是被告发放,是原告自行制作,证明目的不认可。没有任何被告信息,没有被告确认认可。
    5.真实性认可,证明目的不认可银行流水中的任何一笔费用都不是被告给原告支付的,潘先生、蔡先生等人向原告支付的款项,这几人均不是被告员工,这几笔都不是固定时间固定金额支付给原告,故款项不是工资,这些钱像是原告与第三方的业务来往款项。
    6.与翟先生的记录真实性认可,证明目的不认可,恰恰证明双方是基于合作关系,以我方证据为准。与蔡先生的记录真实性不认可,证明目的不认可。绿地缤纷城店的经营者是潘先生,是个体工商户,有单独营业执照,该店铺只是与被告进行合作并使用某品牌商标,但商标使用者并不一定存在关联、隶属关系。
    [11:06:58]
  • [审判员]:
    蔡先生是否是翟先生的表弟?
    [11:09:30]
  • [被告 被告代理人]:
    我问过翟先生,他们没有关系,只是朋友。
    [11:10:09]
  • [被告 被告代理人]:
    7.真实性不认可,证明目的不认可。邮件是原告自行制作,相关自然人与原告往来,邮件中提到的店铺与被告没有任何关系。2016年9月-2017年3月原告向一个自然人邮箱中发送考勤表等,不能证明原告何时何地进行加班及加班内容,收件人也未回复确认原告。证据与原告主张的证据5不能一一对应。
    [11:10:46]
  • [原告 原告代理人]:
    不光有邮件往来,还有微信往来,微信中有回复,可以形成对应关系。
    [11:11:35]
  • [审判员]:
    邮箱中的考勤是否是最终数据?
    [11:11:46]
  • [原告 原告代理人]:
    是按照这个最终数据发的,有两个月不是,庭后核实提交明细。
    [11:12:03]
  • [被告 被告代理人]:
    8.真实性回去核实,证明目的不认可,与被告无直接关系,不能证明相关费用是原告代被告支付,不能证明是用于被告的经营活动,即便是为被告支付,该证据也是作为原告作为商铺的实际经营者支付,不是基于劳动关系。
    9.真实性认可,收到了,证明目的不认可,仅能表达原告与被告沟通,不能证明被告违反劳动合同法,不能证明被告侵犯原告合法权益。
    10-13.品牌商合作协议复印件真实性不认可,其他协议原件真实性认可,证明目的均不认可。不能体现被告与原告的劳动合同关系,原告作为被告员工不可能留存这些重要的合同原件,结合被告提交的证据1-4,原告证据6可以看出双方是合作关系,且主要是原告经营,故原告才会有合肥两家店铺的合同原件,原告主张垫付费用是这两家店铺,不涉及这两家店铺以外的。
    [11:12:35]
  • [审判员]:
    某品牌奶茶店哪家店是被告的?
    [11:14:04]
  • [被告 被告代理人]:
    北京的三家店铺都是由其他个体、公司经营的,都不是被告公司的。合肥两家店铺对外都是我公司签合同包河店、天鹅湖店,全权由原告经营,双方属于相似于承包的关系,被告有指导、沟通工作安排,但是实际执行,决策者是原告,原被告只有这两家店合作经营。
    [11:14:34]
  • [原告 原告代理人]:
    不同意被告意见,2017年上半年确实存在洽谈工作,但是一直未达成合作的合意。
    [11:15:29]
  • [审判员]:
    2017年上半年洽谈是指什么?
    [11:15:59]
  • [原告 原告代理人]:
    合肥这两家店的合作事宜,但是一直没有谈成。
    [11:16:23]
  • [审判员]:
    在涉案期间相关的工作,被告庭后核实。
    [11:16:35]
  • [被告 被告代理人]:
    好的。
    [11:16:54]
  • [审判员]:
    合肥两家店是否是被告承包的?
    [11:17:11]
  • [被告 被告代理人]:
    是被告从商场租赁的,名义上都是被告从商场签合同,交费用,实际上是原告经营。
    [11:17:40]
  • [审判员]:
    实际上最后费用是谁承担,具体费用如何支付?
    [11:18:08]
  • [被告 被告代理人]:
    所有费用最后是原告承担,庭后核实提交证据。
    [11:18:19]
  • [审判员]:
    工资明细中是否列上证据14这些钱?
    [11:18:39]
  • [原告 原告代理人]:
    已经列上这些费用了。不是垫付款。
    [11:26:12]
  • [审判员]:
    证据14盖小红章的证据来源是什么?
    [11:49:27]
  • [原告 原告代理人]:
    与蔡先生的微信聊天,银行流水有对应款项。
    [11:49:37]
  • [被告 被告代理人]:
    14.真实性不认可,证明目的不认可,被告不知道原告与蔡先生等人基于何种关系的账目往来,短信提到的绿地店铺不是被告所有。
    15.真实性不认可,证明目的不认可,相关店铺与被告仅存在商标使用的关系,不存在其他关系。
    [11:50:05]
  • [审判员]:
    结算单这些钱是谁承担?
    [11:50:53]
  • [原告 原告代理人]:
    钱是公司承担,由我的账户支付的,之后都是公司给我报销的,钱款公司都打给我了。庭后提交一一对应的报销款项书面说明。
    [11:51:07]
  • [被告 被告代理人]:
    16.真实性不认可,仅能证明某品牌奶茶店是被告的品牌,不能证明每一个店铺都是被告经营、所有。
    17.真实性不认可,证明目的不认可。上面没有被告的公章及任何确认。仅能证明蔡先生参与了某品牌的经营,但某品牌商标被告授权多人经营,而且上面不能体现蔡先生与被告的
    [11:51:31]
  • [审判员]:
    宣传册上的人是蔡先生吗?
    [11:52:31]
  • [原告 原告代理人]:
    是的。
    [11:53:02]
  • [被告 被告代理人]:
    18.真实性认可,证明目的不认可。某品牌是被告的商标,但不是每一个某品牌奶茶店都是被告经营及所有。
    19.真实性认可,证明目的不认可,确实是这个公众号,某品牌是被告的商标,但不是每一个某品牌奶茶店都是被告设立。
    [11:53:23]
  • [审判员]:
    微信中是否是翟先生?
    [11:54:08]
  • [被告 被告代理人]:
    认可是翟先生的微信号。
    [11:54:47]
  • [被告 被告代理人]:
    20.真实性认可,证明目的不认可。翟先生在群里,绿地缤纷城店工商登记信息显示不是被告所有,被告的相关沟通均是基于品牌的发展,不能证明该店铺是被告所有,而且其中没有任何证据显示蔡先生是被告公司职员或高级管理人员,没有证据显示原告是被告公司员工。
    [11:55:05]
  • [原告 原告代理人]:
    里面有蔡先生@杜女士,在履行公司的管理职责。
    [11:55:54]
  • [被告 被告代理人]:
    蔡先生不是被告员工。翟先生仅仅是基于维护某品牌品牌形象。
    [11:56:19]
  • [审判员]:
    被告举证。
    [11:57:03]
  • [被告 被告代理人]:
    1.杜女士、李先生、翟先生群聊微信截图
    2.杜女士与翟先生微信截图
    3.2017年5月8日录音
    4.2017年5月9日录音两段
    5.某品牌奶茶店大兴店、南苑机场店营业执照、企业公示信息
    6.6-1《关于要求杜女士立即到店履行合作经营义务的函》、杜女士与翟先生微信截图、快递详情单、快递单查询信息
    6.6-2《关于要求杜女士立即履行相关义务的函》、杜女士与翟先生微信截图、快递详情单、快递单查询信息。
    [11:57:17]
  • [审判员]:
    原告质证。
    [11:58:50]
  • [原告 原告代理人]:
    1.真实性认可,证明目的不认可,是2017年5月份的对话,不能证明合作关系,2016年4月入职是劳动关系。
    2.庭后提交书面意见,证明目的不认可,恰恰证明双方存在劳动合同关系、经营者是被告公司。
    [11:59:09]
  • [审判员]:
    证据2的合作经营合同。
    [12:00:26]
  • [被告 被告代理人]:
    是微信传的文件。
    [12:00:51]
  • [被告 被告代理人]:
    当庭播放录音原始载体。5月8日的证据3 。
    [12:01:16]
  • [原告 原告代理人]:
    3-4真实性认可,证明目的不认可,翟先生偷录的,划黑的都是翟先生的陈述,存在大量的诱导性的话。
    5.真实性,关联性,证明目的均不认可
    6.收到了,真实性认可,证明目的不认可,被告单方发出了,是被告单方的意思表示。
    [12:01:37]
  • [审判员]:
    下面法庭核实几个问题,双方当事人应当如实回答。如作虚假陈述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12:02:22]
  • [原告 原告代理人]:
    明白。
    [12:02:40]
  • [被告 被告代理人]:
    明白。
    [12:02:56]
  • [审判员]:
    原告具体在哪些店铺工作过,提供店名与地址,期间段?
    [12:03:07]
  • [原告 原告代理人]:
    庭后提交书面说明。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上的三家店,
    2016年4月25日.-2016年8月底,绿地缤纷城大兴店,金星西路。
    9月22日-9月30日.大兴
    2016年10月-12月大兴
    2017年1月1日-1月13日,大兴1月28日-1月31日大兴
    2月6天在大兴
    3月17天在大兴,其他没在大兴的时候都在南苑机场店或房山店,开店,筹备,运营都是我去做的。店员升到店长。运营不太好,我就房山大兴来回跑。
    房山,去了就是店长,2016年9月1日-9月21日
    丰台万科店,
    南苑机场店与房山一致。
    大兴、房山、南苑机场店我的上级都是蔡先生,蔡先生直接领导我,蔡先生叫翟先生的妈妈叫姨
    [12:13:11]
  • [审判员]:
    蔡先生在被告担任何职务?
    [12:17:58]
  • [原告]:
    蔡先生给我说大兴店就是他的,房山和南苑机场是被告公司的。房山是蔡先生和别人合伙,机场店是翟先生的。
    [12:18:25]
  • [审判员]:
    工资标准?
    [12:19:08]
  • [原告 原告代理人]:
    入职时3500元一月,店长4500元。一月一发。每月21号左右发。
    [12:19:42]
  • [审判员]:
    银行流水中有好几笔钱是怎么回事?
    [12:20:42]
  • [原告]:
    有其他员工没有办工资卡,就先转到我卡里我再转给其他员工。
    [12:21:03]
  • [审判员]:
    工资是否结清?
    [12:23:57]
  • [原告 原告代理人]:
    没有结清。
    [12:24:15]
  • [审判员]:
    工资表考勤表都是原告做的吗?
    [12:24:27]
  • [原告 原告代理人]:
    都是我做的,工作情况写书面说明庭后提交。
    [12:24:50]
  • [审判员]:
    潘先生是谁?
    [12:25:06]
  • [原告]:
    他跟翟先生是朋友,是被告的股东。
    [12:25:25]
  • [审判员]:
    原告主张给被告垫付42万的费用,之间是否有约定,为什么作为店员,店长要给被告垫付费用?
    [12:25:55]
  • [原告 原告代理人]:
    没有书面约定。每次垫付费用被告都给我了,所以觉得会还给我,但42万没有还。之前还了10多万,翟先生本人转给我的,有银行流水记录。
    [12:26:15]
  • [审判员]:
    为哪家店垫付的费用?
    [12:26:52]
  • [原告 原告代理人]:
    合肥的两家店,2017年4月1日-2017年5月底原告离开,之后的经营情况不清楚。
    [12:27:09]
  • [审判员]:
    上述几家店有哪家店是被告的?
    [12:28:05]
  • [被告 被告代理人]:
    都不是被告的,合肥两家店名义上是被告的,实际是原告经营。
    [12:29:26]
  • [审判员]:
    原告经营体现在何处?
    [12:30:01]
  • [被告 被告代理人]:
    微信记录,所有事情都是原告在决策,只是原告用被告的名字。
    [12:30:19]
  • [审判员]:
    庭后提交书面的签合同情况。
    [12:30:53]
  • [被告 被告代理人]:
    好的。
    [12:31:11]
  • [审判员]:
    庭后提交合肥两家店跟商场签的合同,资金支付情况,物业费管理费等支付情况
    [12:32:04]
  • [被告 被告代理人]:
    好的。
    [12:32:29]
  • [审判员]:
    原告主张之前垫付10多万,被告是否有这个事?
    [12:32:46]
  • [被告 被告代理人]:
    回去核实。
    [12:32:57]
  • [原告]:
    之前工作的几个店都有费用垫付,但都返还了钱,这次合肥店没有返还。
    [12:33:10]
  • [审判员]:
    潘先生与被告的关系?
    [12:33:30]
  • [被告 被告代理人]:
    仅是绿地缤纷城店某品牌商标给潘先生使用,但潘先生自己经营。
    [12:33:52]
  • [审判员]:
    是否有几个店的商场的联系人?
    [12:34:43]
  • [原告 原告代理人]:
    庭后核实。
    [12:35:02]
  • [审判员]:
    银行流水最后一笔任先生是谁?
    [12:35:17]
  • [原告]:
    被告公司的财务。2017年4月开始担任的。
    [12:35:43]
  • [被告 被告代理人]:
    任先生和公司没有任何合作关系,也不是被告的员工财务股东。
    [12:36:13]
  • [审判员]:
    被告提交涉案期间所有员工的花名册、考勤表、工资表。
    [12:36:32]
  • [被告 被告代理人]:
    好的。
    [12:36:52]
  • [审判员]:
    工资发放情况?
    [12:37:08]
  • [被告 被告代理人]:
    回去核实。
    [12:37:24]
  • [审判员]:
    原告社保情况?
    [12:37:40]
  • [原告 原告代理人]:
    庭后提交社保记录。
    [12:37:57]
  • [审判员]:
    原告说明各店工作人员情况。
    [12:38:11]
  • [原告 原告代理人]:
    好的。
    [12:38:27]
  • [审判员]:
    双方就事实部分还有什么补充?
    [12:38:41]
  • [原告 原告代理人]:
    没有。
    [12:39:09]
  • [被告 被告代理人]:
    没有。
    [12:39:28]
  • [审判员]:
    法庭调查结束,下面进行法庭辩论。
    [12:39:40]
  • [原告 原告代理人]:
    坚持诉讼请求。所有店铺原告都没有经营权决策权,杜女士是执行者,流水每天都打给公司,被告与万达店的签署是翟先生亲自去签的。双方存在劳动关系。2017年年初讨论的入股事宜,最后没有谈成。
    [12:39:59]
  • [被告 被告代理人]:
    坚持答辩意见。被告只是为了维护某品牌,建议原告,双方存在合作关系,不存在劳动关系。
    [12:40:35]
  • [审判员]:
    庭上不再主持调解若需要调解庭后继续。
    [12:40:57]
  • [原告 原告代理人]:
    明白。
    [12:41:13]
  • [被告 被告代理人]:
    明白。
    [12:41:26]
  • [审判员]:
    法庭辩论结束,现在进行最后陈述。
    [12:41:32]
  • [原告 原告代理人]:
    坚持诉讼请求。
    [12:41:44]
  • [被告 被告代理人]:
    坚持答辩意见。
    [12:41:56]
  • [审判员]:
    七天内提交核实材料若没交视为放弃提交。
    [12:42:08]
  • [原告 原告代理人]:
    明白。
    [12:42:28]
  • [被告 被告代理人]:
    明白。
    [12:42:44]
  • [审判员]:
    现在休庭,双方当事人核对笔录无误后签字。
    [12:42:53]
  • [主持人]:
    紧张庭审结束了,感谢广大网友的关注!本次庭审直播得到了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新闻办的关心和支持,在此表示感谢。直播到此结束!
    [12:58:48]
  • [声明]:
    本次庭审记录不是庭审笔录,仅供关心此次庭审的网友参考,不具有法律效力。
    [12:5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