庭审现场

合议庭

检察员
2017年12月19日10:30直播上海二中院审理的一起涉嫌盗窃罪案
  • [主持人]:
    2017年8月31日8时30分许,被告人廖某某在上海市松江区沪亭北路涞坊路198路公交车站,趁被害人陈某上车不备,窃得其挎包内一部价值人民币2,920元的苹果牌iPhone7(32G)型手机。得手后欲逃逸时被便衣民警当场人赃俱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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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40:13]
  • [书记员]:
    宣读法庭纪律。
    [10:40:44]
  • [审判长]:
    核对当事人身份。
    [10:40:59]
  • [审判长]: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今天公开开庭审理被告人廖鹫枫犯盗窃罪上诉一案。
    现在宣布合议庭的组成人员、书记员、出庭履行职务的检察员的名单。
    本合议庭由审判员张莺姿、彭卫东、管勤莺组成,由张莺姿担任审判长,书记员马君珺担任法庭记录。
    今天出庭履行职务的是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检察员杨丽平。
    上诉人没有委托辩护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的规定,上诉人在二审庭审中享有申请回避的权利。也就是说上诉人、辩护人认为合议庭的组成人员、书记员、检察员与本案有利害关系或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审理本案的,可以说明理由并要求调换。
    上诉人廖鹫枫,你是否要求申请回避?
    [10:41:16]
  • [上诉人]:
    不要求。
    [10:44:19]
  • [审判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上诉人在二审庭审中还分别享有下列相关诉讼权利:
    一、上诉人、辩护人可以提出证据,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证据、申请重新鉴定或者勘验、检查;
    二、上诉人可以自行辩护,也可以委托辩护人辩护;
    三、上诉人可以在法庭辩论终结后作最后陈述。
    上诉人廖鹫枫,法庭宣布的上述诉讼权利,你听清楚了没有?
    [10:44:39]
  • [上诉人]:
    听清楚了。
    [10:45:26]
  • [审判长]:
    现在进行法庭调查。首先由法庭宣读(2017)沪0106刑初1346号刑事判决书的主要内容(包括原判查明的事实、本院认为部分及判决结果)。
    上诉人廖鹫枫,刚才法庭宣读的一审判决书与你收到的是否一致?
    [10:45:47]
  • [上诉人]:
    是的。
    [10:46:12]
  • [审判长]:
    上诉人廖鹫枫,你现在可以向法庭陈述你的上诉理由。
    [10:46:25]
  • [上诉人]:
    我想拖一下时间,留在看守所。
    [10:46:39]
  • [审判长]:
    检察员,就本案的事实部分是否需要向上诉人讯问?
    [10:46:56]
  • [检察员]:
    上诉人,你对一审认定的事实、量刑是否有意见?
    [10:49:43]
  • [上诉人]:
    没有。
    [10:50:03]
  • [审判长]: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本案时,公诉人出示了下列证据,并在(2017)沪0106刑初1346号刑事判决书中予以确认(概述原判证据的主要内容)
    上诉人廖鹫枫,你在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本案时,对上述证据已经发表了意见,在今天的法庭上,你对上述证据还有什么新的意见?
    [10:50:17]
  • [上诉人]:
    没有。
    [10:50:56]
  • [审判长]:
    检察员,对上述证据有什么意见?
    [10:51:21]
  • [检察员]:
    没有。
    [10:51:42]
  • [审判长]:
    上诉人廖鹫枫,二审期间你有什么新的证据需要向法庭提供?
    [10:51:53]
  • [上诉人]:
    没有。
    [10:52:29]
  • [审判长]:
    检察员对上述证据有什么意见?
    [10:53:09]
  • [检察员]:
    没有。
    [10:53:21]
  • [审判长]:
    检察员有什么新的证据需要向法庭出示?
    [10:53:36]
  • [检察员]:
    没有。
    [10:53:57]
  • [审判长]:
    法庭调查结束,现在进行法庭辩论。
    上诉人廖鹫枫,你可以为自己进行辩护。
    [10:54:14]
  • [上诉人]:
    没有了。
    [10:54:41]
  • [审判长]:
    现在由检察员发表评判意见。
    [10:55:03]
  • [检察员]:
    第一,一审诉讼程序合法有效。
    第二,一审认定上诉人廖鹫枫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定罪正确,量刑适当。
    第三,关于上诉人的上诉理由,检察员认为不能成立。被告人廖鹫枫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扒窃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廖鹫枫曾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从重处罚。被告人廖鹫枫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从轻处罚。一审量刑并无不当。
    综上,建议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10:55:33]
  • [审判长]:
    上诉人是否还有新的意见?
    [10:56:12]
  • [上诉人]:
    我就是想拖一下时间。
    [10:56:44]
  • [审判长]:
    法庭已充分听取了上诉人、检察员的意见,并已记录在案。辩论各方如果还有意见,可以在退庭后用书面形式提供给法庭。
    法庭辩论结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被告人有最后陈述的权利。上诉人,你最后还有什么要向法庭陈述的?
    [10:57:02]
  • [上诉人]:
    我是申请撤回上诉。
    [10:57:27]
  • [审判长]:
    检察员对上诉人撤回上诉有什么意见?
    [10:58:07]
  • [检察员]:
    一审诉讼程序合法有效,一审认定上诉人廖鹫枫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量刑准确,上诉人廖鹫枫当庭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建议法庭准许。
    [10:58:19]
  • [审判长]:
    下面休庭5分钟,合议庭评议后当庭宣判。
    [10:59:03]
  • [审判长]:
    将被告人带下听候法庭传讯。(休庭5分钟)
    [10:59:46]
  • [审判长]:
    传被告人到庭。现在继续开庭。经过刚才的法庭调查、法庭辩论,听取了上诉人的上诉理由、辩护意见和最后陈述,以及检察员的意见,合议庭进行了评议,认为原判决认定被告人廖鹫枫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量刑准确,审判程序合法。鉴于上诉人廖鹫枫当庭要求撤回上诉,现在本庭作当庭宣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305条第1款、第308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廖鹫枫撤回上诉。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2017)沪0106刑初1346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今天是口头宣判,法律文书将于五日内送达。
    退庭后,上诉人应当阅看今天的庭审记录,若发现记录上有遗漏或差错可以在退庭后请求补充或者更正。确认无误,应当在笔录上签字。上诉人你听清楚了没有?
    [11:04:00]
  • [上诉人]:
    听清楚了。
    [11:04:32]
  • [审判长]:
    将上诉人带下还押。
    现在闭庭。[击法槌]
    今天的法庭审理结束,待合议庭评议后将另行定期宣告裁判。休庭后,上诉人应当阅看庭审记录,如记载有遗漏或差错,可以要求补充或更正,确认无误后,应在笔录上签名。
    将上诉人还押。休庭。(敲法槌)
    [11:04:43]
  • [主持人]:
    声明:本次庭审记录不是庭审笔录,仅供关心此次庭审的网友参考,不具有法律效力。
    [11:11:5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