门头沟法院

审判员

庭审组成人员

原告方

被告方

第三人

网络直播员

第三人代理人查看笔录

庭审全景
12月11日14时,门头沟法院审理“离婚后继母否认赠与合同 爷孙诉至法院状告亲父”案
  • [主持人]:
    庭审网络直播,公开审判过程,普及法律知识,展现法官风采。各位网友大家好!我是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法院直播员毕辉。我们将在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的支持下,通过中国法院网、北京法院网对此次庭审进行网络直播,欢迎大家关注!
    [13:55:28]
  • [主持人]:
    今天为您直播的是“离婚后继母否认赠与合同 爷孙诉至法院状告亲父”案。下面简单介绍一下案情:原告陈某民、陈某强、陈某瑞诉称:原告陈某民系被告陈某之父亲、原告陈某强系被告陈某之兄,原告陈某瑞系被告陈某之子。1981年,被告陈某的母亲赵某玉在门头沟区东辛房某处宅基地内建房,后该房屋拆迁,经赵某玉与原告陈某民商议,将其夫妇二人所有的2、3号房屋及陈某强所有的8号房屋赠与陈某瑞和被告陈某,二人各获得两套安置房屋、共四套房屋,同时约定陈某民夫妇各赠与原告陈某强、被告陈某七十余万元、赠与陈某瑞、陈某伟三十万元。因拆迁时陈某瑞未成年,故拆迁协议均由被告陈某签署,各方约定待政策允许时将房屋过户至陈某瑞名下。现,陈某民与赵某已履行相关金钱赠与部分。另,赵某已去世。现三原告起诉要求确认原告陈某民、陈某强在2012年拆迁时,口头将房屋赠与陈某瑞的赠与合同有效。
    被告陈某对此不持异议。
    本案第三人师某系被告陈某第二任妻子,二人于2007年6月登记结婚、2016年5月离婚。原告陈某瑞为被告陈某与其第一任妻所生。第三人师某于2017年6月在门头沟法院起诉要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共同财产中涉及被告陈某拆迁协议中的所涉及的四套房屋),现第三人师某不认可原被告之间的赠与合同。
    [13:56:00]
  • [主持人]:
    本案由本院审判员耿迎涛独任审判,本院书记员刘立群担任法庭记录。
    [13:56:52]
  • [主持人]:
    庭审准备工作已经就绪,双方当事人及其委托代理人已经就座,书记员正在核对出庭人员身份,下面我们带您进入庭审现场。
    [13:57:17]
  • [书记员]:
    下面宣读法庭规则,诉讼参与人应当遵守法庭规则,维护法庭秩序,不得喧哗、吵闹,发言、陈述和辩论需经审判员许可。旁听人员未经法庭许可不得录音、录像和摄影,不得随意走动和进入审判区,不得发言、提问、不得鼓掌和实施其他妨害审判活动的行为。
    [13:58:49]
  • [书记员]:
    对于违反法庭规则的人,审判员可以口头警告训诫,也可以没收录音录像和摄像器材,责令退出法庭或者经院长批准予以罚款、拘留,对哄闹冲击法庭,侮辱、诽谤、威胁、殴打审判人员等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较重的,予以罚款,拘留。
    [13:59:42]
  • [审判员]:
    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今天适用简易程序,依法公开开庭审理原告陈某民、陈某某、陈某瑞诉被告陈某赠与合同纠纷一案。首先核对当事人身份。
    [14:00:14]
  • [原告]:
    原告:陈某民,男,1948年12月出生,汉族,北京市门头沟区某街道办事处退休员工,住北京市门头沟区大峪街道,公民身份证号码110109194812******。
    原告:陈某某,男,1971年12月出生,汉族,无业,住北京市门头沟区某小区9-1-2506,公民身份证号码110109197112******。(未到庭)
    原告:陈某瑞,男,1999年10月出生,汉族,某学院学生,住北京市门头沟区某小区8号楼1单元2501室,公民身份证号码110109199910******。(未到庭)
    三原告之委托诉讼代理人:管某,北京市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14:01:20]
  • [被告]:
    被告:陈某,男,1975年1月出生,汉族,无业,住北京市门头沟区某小区8号楼1单元2501室,公民身份证号码110109197501******。
    [14:03:15]
  • [第三人]:
    第三人:师某,女,1981年1月出生,汉族,中国某保险公司业务员,住北京市门头沟区某小区15号楼2单元101号,公民身份证号码130629198101******.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某,北京市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14:04:31]
  • [审判员]:
    原告对被告出庭人员的身份有无异议?
    [14:06:21]
  • [原告]:
    没有异议。
    [14:06:31]
  • [审判员]:
    被告对原告出庭人员的身份有无异议?
    [14:06:42]
  • [被告]:
    没有异议。
    [14:06:52]
  • [审判员]:
    第三人对原、被告出庭人员的身份有无异议?
    [14:07:03]
  • [第三人]:
    没有异议。
    [14:07:11]
  • [审判员]:
    原、被告及第三人向法庭报告的内容,与向本院提交的诉讼主体资格证明相一致,双方当事人出庭资格合法,可以参加本案诉讼。
    本案由本院审判员耿迎涛独任审判,本案由书记员刘立群担任法庭记录。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当事人在法庭上享有如下权利:
    1)申请回避的权利;
    2)提供证据的权利;
    3)对争议的事实有辩论的权利和请求法庭调解的权利;
    4)原告有放弃、变更,增加诉讼请求的权利,被告有对本诉进行反驳及反诉的权利;
    5)陈述最后意见的权利。
    解释回避权利: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判人员严格执行回避制度的若干规定,当事人认为审判人员、书记员等与本案当事人有亲属关系或其他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可以提出事实和理由申请回避。
    在庭审过程中,当事人还应履行如下义务:
    1)依法行使诉讼权利的义务,不得滥用赋予的诉讼权利;
    2)听从法庭指挥,遵守法庭纪律;
    3)如实陈述事实。
    对违反法庭规则的,视情节轻重,本院将依法给与训诫,责令退出法庭或者处以罚款、拘留;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各方都听清了吗?是否申请回避?
    [14:07:31]
  • [原告]:
    听清了,不申请。
    [14:08:06]
  • [被告]:
    听清了,不申请。
    [14:08:12]
  • [第三人]:
    听清了,不申请。
    [14:08:18]
  • [审判员]:
    各方当事人对庭前质证笔录的内容是否还有异议或变更?
    [14:08:34]
  • [原告]:
    没有。
    [14:08:44]
  • [被告]:
    没有。
    [14:08:50]
  • [第三人]:
    没有。
    [14:09:42]
  • [审判员]:
    原告当庭陈述起诉的事实、理由及诉讼请求,或宣读起诉书。
    [14:10:04]
  • [原告]:
    事实与理由与起诉书一致,宣读起诉书原告陈某民系被告陈某之父亲、原告陈某强系被告陈某之兄,原告陈某瑞系被告陈某之子。1981年,被告陈某的母亲赵某玉在门头沟区东辛房某处宅基地内建房,后该房屋拆迁,经赵某玉与原告陈某民商议,将其夫妇二人所有的2、3号房屋及陈某强所有的8号房屋赠与陈某瑞和被告陈某,二人各获得两套安置房屋、共四套房屋,同时约定陈某民夫妇各赠与原告陈某强、被告陈某七十余万元、赠与陈某瑞、陈某伟三十万元。因拆迁时陈某瑞未成年,故拆迁协议均由被告陈某签署,各方约定待政策允许时将房屋过户至陈某瑞名下。现,陈某民与赵某已履行相关金钱赠与部分。另,赵某已去世。请求判令确认原告陈某民、陈某某在2012年拆迁前口头将2501号、2702号房屋赠与给陈某瑞的赠与合同有效; 当时陈某、陈某民以及赵某都同意将两套安置房赠与陈某瑞。当时安置房房号和具体坐落都还没有确定,因为还没有拆,但是已经确定能获得一套三居,三套两居的安置房,两居中有一个是大两居。因为其他两居已经出售,所以我们现在主张是尚未出售的2501和2702是赠与陈某瑞的。出售的房屋和剩下的这两居的面积基本是一样的。
    [14:10:18]
  • [审判员]:
    被告针对原告起诉的事实理由及诉讼请求陈述答辩意见。
    [14:25:11]
  • [被告]:
    原告所属事实属实,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14:25:32]
  • [原告]:
    补充说明,赠与合同其实有三项,还有对陈某某、陈某以及孙子孙女的补偿款。剩下两项因为没有争议且已经履行完毕,我方不主张法院确认。
    [14:25:43]
  • [审判员]:
    第三人针对原告起诉的事实理由及诉讼请求陈述答辩意见。
    [14:26:13]
  • [第三人]:
    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坚持庭前会议中师某本人的陈述。补80万的事第三人是否清楚,代理人不清楚,需要核实。赠与合同没有书面约定,我方不知情,故不认可。我方作为第三人在本案中提出独立的诉讼请求:1、将2501和2702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依法分割;2、请求分割对外债权30万元;3、请求分割某小区17号楼5单元103室和北京市门头沟区另一小区A6-1002室(以下简称:1002室)房屋全部的售房款,一个是83万,一个是104万,这些钱第三人从未取得,也是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103室是2013年9月27日出售的。
    [14:26:26]
  • [被告]:
    1002室是2015年出售的。
    [14:27:22]
  • [审判员]:
    原告对第三人的诉讼请求发表意见。
    [14:27:32]
  • [原告]:
    原告在本案中提出诉讼请求,我认为没有法律依据。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对103和1002室的售房款,以及母亲给补的80万,被告和第三人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都花完了。
    [14:27:42]
  • [被告]:
    法院判决的15万元,2015年4月执行回来,我们夫妻都花完了。
    [14:28:06]
  • [审判员]:
    本院依据第三人的申请,我方申请法院调取2016年京0109民初53**号和21**号的拆迁档案和笔录,以及2017年京0109民初34**号案件的谈话笔录和开庭笔录,现在向双方当事人出示。
    [14:28:46]
  • [原告]:
    真实性认可,陈述以陈某陈述为准。
    [14:29:10]
  • [审判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当事人对于自己提出的诉讼主张以及所依据的事实有义务提供相关证据,如果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实自己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双方当事人是否听清?
    [14:30:51]
  • [原告]:
    听清了。
    [14:31:07]
  • [被告]:
    听清了。
    [14:31:12]
  • [审判员]:
    下面由原告进行举证。
    [14:31:27]
  • [原告]:
    下面向法庭出示赵某的死亡证明。
    [14:31:38]
  • [被告]:
    无异议。
    [14:31:59]
  • [第三人]:
    无异议。
    [14:32:04]
  • [审判员]:
    原告是否还有其他证据向法庭提供?
    [14:32:16]
  • [原告]:
    没有了。
    [14:32:24]
  • [审判员]:
    经法庭核对,原告提交的证据原件与复印件核对一致,现将证据原件发还给你,你收一下。
    [14:32:44]
  • [原告]:
    已收到门头沟区法院退回的证据原件。
    [14:33:11]
  • [审判员]:
    下面由被告向法庭提供证据。
    [14:33:25]
  • [被告]:
    没有证据提交。
    [14:33:33]
  • [审判员]:
    103和1002的售房款去向?
    [14:33:52]
  • [被告]:
    除了有一笔80万元的售房款打到师某建行账户,其他都打在我账户。一部分补交了房款,一部分进行房屋装修。剩下的2015年11-12月期间,师某三次出境旅行,我为其还信用卡10万元。并给师某上保险24万。
    [14:34:04]
  • [审判员]:
    第三人就103和1002售房款的去向陈述意见。
    [14:34:40]
  • [第三人]:
    对陈某陈述的这些情况师某本人不到庭,我方不清楚。
    [14:34:53]
  • [审判员]:
    休庭,第三人代理人向第三人本人电话核实相关情况 。
    [14:35:17]
  • [审判员]:
    现在继续开庭。
    [15:04:43]
  • [第三人]:
    关于售房款的支出,80万确实打入到师某账户中,其中30万买了一辆迈腾汽车,给师某买保险花费12万元,还信用卡也属实,但是信用卡虽然是师某名下的,但是是陈某掌握的。其他70多万去向师某不清楚。
    [15:04:55]
  • [审判员]:
    现第三人已经自认售房款都已经在婚内消费了,你方对此项钱款分割是否还坚持?
    [15:05:46]
  • [第三人]:
    那我方变更诉讼请求,只要求分割两个房的售房尾款各10万。
    [15:06:11]
  • [审判员]:
    关于15万债权执行回来,10万还了张某华,师某认可还了,但是认为没有通过其本人的偿还,其不予认可,是否还坚持这个意见?
    [15:06:24]
  • [第三人]:
    是的。
    [15:06:46]
  • [审判员]:
    剩余5万元如何支出的?
    [15:06:56]
  • [被告]:
    就是日常生活开销。家里吃喝师某都不管。
    [15:07:05]
  • [第三人]:
    我方不认可,我方坚持分割15万元债权。
    [15:07:18]
  • [审判员]:
    2501和2702居住使用情况?
    [15:07:32]
  • [被告]:
    2702出租,简装。2501精装,我和我儿子住。2501装修花了17万,2702简装也就花了1-2万。
    [15:07:41]
  • [审判员]:
    下面由第三人向法庭提供证据。
    [15:07:55]
  • [第三人]:
    证据一、北京市门头沟区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编号:LQ-25-圈门B-03**号、北京市门头沟区房屋征收补偿安置补充协议,编号:LQ-25-圈门B-03**号补、北京市门头沟区某小区项目安置上楼协议书、选房确认单(复印件),证明安置楼房的来源。证据二、(2016)京0109民初10**号民事调解书(复印件),证明原被告于2016年5月31日经调解离婚。证据三、北京市门头沟区某小区17号楼5单元103室房屋买卖居间合同及补充协议等材料(复印件),证明103号房屋已经出售,尚有10万元尾款未收款。
    [15:08:05]
  • [审判员]:
    原告你方的诉讼请求有无变化?
    [15:08:52]
  • [原告]:
    没有变化。
    [15:09:00]
  • [审判员]:
    你方对于事实还有无补充?
    [15:09:08]
  • [原告]:
    没有。当时商量赠与的时候,师某确实不在场,但事后陈某肯定是告诉她了。
    [15:09:18]
  • [被告]:
    没错。我回头告诉师某了,她当时说行,说只要有她住的地方就行了。
    [15:09:33]
  • [审判员]:
    陈铁,你和师某出售房屋时,对房屋归属有没有提到过?
    [15:10:23]
  • [被告]:
    当时口头说了,剩下的两套是孩子的。她同意。
    [15:10:40]
  • [第三人]:
    不认可陈某的陈述。陈某说师某说只要有她住的地方就行,但是两个人把两套都卖了,不可能还有她住的地方。
    [15:10:55]
  • [审判员]:
    陈某瑞在陈某和师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是否一起生活?
    [15:11:12]
  • [被告]:
    是跟我们一起生活的。
    [15:11:35]
  • [第三人]:
    应该是的,师某说孩子还是挺不错的。
    [15:11:44]
  • [审判员]:
    被告方的答辩意见有无变化?
    [15:12:00]
  • [被告]:
    没有变化。
    [15:12:08]
  • [审判员]:
    第三人的述称意见有无变化。
    [15:12:20]
  • [第三人]:
    我方主张2501和2702的分割意见是,2501归第三人。
    [15:12:28]
  • [审判员]:
    法庭调查结束,现在开始法庭辩论,现在由原告方发表辩论意见。
    [15:12:39]
  • [原告]:
    赠与合同有效,理由如下:赠与合同符合合同法第十条的规定,合同法解释二第一条的规定;被征收的2、3号房系原北房,是赵某宅基地上的老房,8号是陈某某所建,原告有权赠与;双方在对2、3号房和8号房屋的权属是没有异议的,陈某民夫妇牺牲了自己拆迁利益,保障孙子孙女的利益。这在关联案件中陈某民和赵某的陈述是始终一致的;陈某瑞受赠的两套房子是其个人财产;师某对陈某瑞受赠的两套房子提出异议,但未提交证据证明,其无法否定老房子是陈某民夫妇的;陈某民和赵某的赠与,是针对陈某和陈某瑞的,并没有赠与师某,根据婚姻法,这是赠与夫妻一方个人的,不是夫妻共同财产;陈某将售房款与师某共享,是陈某自己处分自己财产的行为,但是其无权处分陈某瑞应有的两套房;我认为陈某瑞作为被安置人,除了其受赠取得的两套房,本身其也享受部分拆迁利益。
    [15:12:53]
  • [审判员]:
    下面由被告方发表辩论意见。
    [15:14:07]
  • [被告]:
    坚持答辩意见。
    [15:14:16]
  • [审判员]:
    下面由第三人发表辩论意见。
    [15:14:26]
  • [第三人]:
    首先,原告诉求与之前的诉求相矛盾,陈某民夫妇起诉的关联案件中,曾主张撤销赠与,受赠主体是陈某和师某,现又主张赠与是赠与陈某瑞的,前后不一,自相矛盾;其次,老房子拆迁分割三部分,拆迁结果从档案中可以看出是根据分家协议,是在分家协议的基础上签订的拆迁协议,原告现主张是赠与,表示赠与是明确的,但明确是现在的明确,而不是当时的明确,当时并不是赠与,第三人师某并不知情。
    [15:14:37]
  • [审判员]:
    双方还有无新的辩论意见?
    [15:15:10]
  • [原告 陈某民]:
    我的两套房就是给我孙子的,我到哪里都是这么说的。我和我老伴儿一碗水端平,两个儿子和两个孙子辈分到的都是一样的。陈某卖第一套房子的时候,我就警告他说,你卖你的两套房子可以,但是我孙子陈某瑞的房子,他不能卖。我现在出来替我孙子主张,我当初明确说了,必须给陈某瑞留两套房子。
    [15:15:21]
  • [被告]:
    没有补充辩论意见。
    [15:15:52]
  • [第三人]:
    没有补充辩论意见。
    [15:15:57]
  • [审判员]:
    法庭辩论结束。原告、被告及第三人是否接受调解?
    [15:16:11]
  • [原告]:
    不接受调解,房子必须留给我孙子陈某瑞。
    [15:16:23]
  • [被告]:
    不接受调解。
    [15:16:35]
  • [审判员]:
    鉴于一方当事人不接受调解,法庭不再主持调解,下面由原告方陈述最后意见。
    [15:16:45]
  • [原告]:
    坚持诉讼请求。
    [15:16:54]
  • [审判员]:
    下面由被告方陈述最后意见。
    [15:17:03]
  • [被告]:
    坚持答辩意见。
    [15:17:12]
  • [审判员]:
    下面由第三人陈述最后意见。
    [15:17:22]
  • [第三人]:
    坚持述称意见。请法院依法判决。
    [15:17:31]
  • [审判员]:
    各方当事人对于裁判文书送达方式是什么意见?
    [15:17:43]
  • [原告]:
    不参加宣判,按照送达地址确认书上写明的地址邮寄即可。
    [15:17:55]
  • [被告]:
    不参加宣判,按照送达地址确认书上写明的地址邮寄即可。
    [15:18:02]
  • [第三人]:
    不参加宣判,按照送达地址确认书上写明的地址邮寄即可。
    [15:18:08]
  • [审判员]:
    现在闭庭,本院将依据查明的事实依法判决,择日宣判。双方当事人看笔录签字。
    [15:18:36]
  • [主持人]:
    今天的庭审结束了。此次直播得到了北京市高级法院新闻办梅玉兰和赵思源的大力指导和支持,在此表示衷心的感谢!参加此次直播的还有担任此次速录任务的刘立群和王安妮,在此一并表示感谢!
    [15:18:48]
  • [声明]:
    此次庭审直播内容为现场记录,未经法庭和当事人的审阅,不具有法律效力,仅供关心此次庭审的网友参考。
    [15:19: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