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记员宣读法庭纪律

庭审现场
2017年12月5日09:00直播嘉定法院审理的一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
  • [主持人]:
    各位网友上午好,下面为您直播一场由嘉定法院审理的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2013年5月25日,两原告购买了嘉定区沪宜公路99弄嘉天下休闲广场26号某商铺;同日又与本案被告签订了《嘉天下休闲广场委托经营管理合同》,合同约定两原告将系争房屋租赁给被告使用,并约定了租赁期限和租金。被告承租两原告房屋后转租给第三人经营使用。原告与被告租赁合同到期后双方没有续签新合同,后原告与被告因系争房屋租金支付发生争议诉至法院,要求解除与被告的租赁合同关系,并要求被告支付租金、房屋使用费,返还房屋。
    本网直播,敬请关注!
    [08:59:00]
  • [书记员]:
    诉讼参与当事人及旁听人员必须遵守下列法庭纪律:
    1、未经许可,不准录音、录像和摄影;
    2、不得随意走动和进入审判区;
    3、不得鼓掌、喧哗、哄闹和实施其他妨碍审判活动的行为;
    4、不得发言、提问;
    5、不准吸烟和随地吐痰;
    6、随身携带的移动电话、传呼机等通讯工具必须关闭或调到振动位置;
    7、对法庭的审判活动有意见,可以在闭庭以后以书面或口头形式向人民法院提出;
    8、违反法庭纪律的,审判长可以当庭口头警告、训诫,也可以责令退出法庭,对于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人,将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9、诉讼参与当事人应当遵守法庭规则,维护法庭秩序,不得喧哗、吵闹;发言、陈述和辩论,须经审判长或独任审判员许可。
    法庭纪律宣布完毕。
    [09:16:08]
  • [审判员]:
    现在开庭,下面核对当事人身份。
    [09:16:29]
  • [原告 原告代理人]:
    庞某到庭,张某未到庭,具体信息略
    [09:16:42]
  • [被告 被告代理人]:
    上海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具体信息略
    [09:17:02]
  • [被告 第三人]:
    上海某销售有限公司南翔店
    [09:17:14]
  • [审判员]:
    嘉定区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上列当事人之间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由审判员秦忠独任审判,书记员王鑫担任法庭记录。根据法律规定,本案当事人认为审判人员与书记员与双方当事人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审理,可以申请本案的审判人员和书记员回避,原、被告是否申请回避?
    [09:18:06]
  • [原告 原告代理人]:
    不需要
    [09:19:14]
  • [被告 被告代理人]:
    不需要
    [09:19:22]
  • [被告 第三人]:
    不需要
    [09:19:31]
  • [审判员]:
    根据法律规定,当事人在诉讼中享有广泛权力,有关诉讼当事人的权利义务,本庭通过受理、应诉、举证通知书已书面告知双方当事人,各方当事人对诉讼权利义务是否清楚?
    [09:19:45]
  • [原告 原告代理人]:
    清楚
    [09:19:57]
  • [被告 被告代理人]:
    清楚
    [09:20:04]
  • [被告 第三人]:
    清楚
    [09:20:12]
  • [审判员]:
    诉讼权利义务都清楚,这里就不再重复。下面进行法庭调查,先由原告明确诉讼请求及所依据的事实理由。
    [09:20:26]
  • [原告 原告代理人]:
    1.请求解除两原告与被告之间的租赁合同关系;
    2.请求判令被告向两原告支付租金41132.72元。
    3.请求判令第三人搬离房屋及场地。
    4.判令被告将房屋恢复原状并交付两原告。
    5.判令被告支付房屋使用费(以4470元/月为标准,自2017.6.9日起至实际搬离之日止)
    事实及理由同诉状
    [09:21:05]
  • [审判员]:
    房屋现在是什么状况?
    [09:21:21]
  • [原告 原告代理人]:
    现在房屋由第三人使用,已经被打通,恢复原状是指将墙建立起来
    [09:21:33]
  • [审判员]:
    原来商铺有门吗?
    [09:21:44]
  • [原告 原告代理人]:
    我们购买房屋时,第三人已经将其打通,当时的门是玻璃门
    [09:22:03]
  • [审判员]:
    被告发表答辩意见
    [09:22:18]
  • [被告 被告代理人]:
    1、原被告双方租赁合同已终止,无需支付租赁费用2、被告多次联系原告办理房子交接事宜,但原告拒绝,且要求签订新的房屋委托协议,并提出新的要求,被告拒绝。3、被告拒绝支付支付房屋使用费,房屋使用费应向案外人上海某营销策划中心收取,而不是向被告主张4、原告索要的租金及房屋使用费过高,且无任何标准可寻
    [09:22:35]
  • [审判员]:
    请第三人发表意见
    [09:22:52]
  • [被告 第三人]:
    发表意见前,第三人请求询问原被告的租赁关系现在如何?是确认解除租赁关系?
    [09:23:07]
  • [原告 原告代理人]:
    确认解除租赁关系
    [09:23:19]
  • [被告 第三人]:
    我方不认为原被告是租赁关系,形成租赁关系的是第三人和原产权人。我方一直向原产权人支付租金,但收款人是原告。
    [09:26:37]
  • [审判员]:
    原告举证
    [09:26:50]
  • [原告 原告代理人]:
    1、上海市房地产权证,证明涉案租赁房屋的所有权人为两原告。
    2、客服认购表、委托经营管理合同,上海市商品房出售合同,证明原被告签订合同约定租赁期间为2014.1.1-2016.8.31日,租金143070元。
    3、平面图,证明房屋的具体位置。
    4、解除通知书、快递单,证明两原告书面通知被告解除租赁合同关系,并要求其搬离、交房。
    [09:31:35]
  • [审判员]:
    原告是否有具体证据证明有权向被告收取租金?
    [09:31:56]
  • [原告 原告代理人]:
    客户认购表可以证明
    [09:32:10]
  • [审判员]:
    平面图从何处取得?
    [09:35:24]
  • [原告 原告代理人]:
    从被告处取得
    [09:35:39]
  • [审判员]:
    被告质证
    [09:36:44]
  • [被告 被告代理人]:
    1、对于上海市房地产权证没有意见 2、对客户认购表不予认可,认购表仅仅是原告单方填写并无被告的确认信息 3、委托经营管理合同并非房屋租金,而173070元是案外人给予原告的房屋出售优惠价,2014.1.1-2016.8.31日原被告约定的租金是0元 4、被告未曾收到解除合同,在此之前原被告的租赁关系已经终止
    [09:41:22]
  • [审判员]:
    第三人质证
    [09:41:35]
  • [被告 第三人]:
    1、对房地产权证没有意见 2、客户认购表无第三方签字盖章,我方认为此表不具备证据效果3、对委托经营管理合同的合法性不予认同,被告只是代理人,并非委托经营管理的实际当事人
    [09:48:59]
  • [审判员]:
    第三人有无补充?
    [09:49:12]
  • [被告 第三人]:
    平面图显示被告的商铺靠近电梯,这对我方经营管理方面存在影响
    [09:49:23]
  • [审判员]:
    被告举证
    [09:49:41]
  • [被告 被告代理人]:
    1、房屋产权证,出租证明及租赁合同,证明2011年9月30日被告在授权下与第三人签订租赁合同,合同约定被告将某广场1、2、3层商铺给第三人使用 2、三方协议,证明2015年11月1日第三人、被告及原告签订三方协议,约定被告将广场商铺交予第三人经营
    [09:51:25]
  • [审判员]:
    原告质证
    [09:53:36]
  • [原告 原告代理人]:
    1、对房屋产权证无异议2、出租证明无异议3、租赁合同并不涉及原告,具体真实性和关联性同意第三人意见4、三方协议真实性不予认可,三方协议签订日期是2015年12月21日,在我方签订买卖合同之后
    [09:56:50]
  • [审判员]:
    第三人质证
    [09:57:06]
  • [被告 第三人]:
    1、对房屋产权证无异议,2、对同意出租证明予以确认 3、对租赁合同予以确认 4、对三方协议予以确认
    [10:03:11]
  • [审判员]:
    原告质证
    [10:03:35]
  • [原告 原告代理人]:
    对于租赁合同,被告没有告知我方其与第三人租赁房屋的时间,我方认为委托管理时间和租赁房屋时间一致。
    [10:05:54]
  • [审判员]:
    被告质证
    [10:06:10]
  • [被告 被告代理人]:
    租赁合同约定的租金标准远低于原告提出的租金标准,原告要求每月4470元,每平方每天约7元;我方与第三人签订的合同约定的标准较低
    [10:08:05]
  • [审判员]:
    事实部分有无补充
    [10:11:25]
  • [原告]:
    被告已有我方提供的客户认购表,并非对我方客户认购表不知情
    [10:11:47]
  • [审判员]:
    被告是否通知原告交房?
    [10:26:16]
  • [原告 原告代理人]:
    没有根据合同将房屋恢复原貌后通知我方交房
    [10:26:32]
  • [审判员]:
    第三人是否有问题向被告发问
    [10:26:47]
  • [被告 第三人]:
    被告是否确认通知我方有权租用房屋十年?
    [10:27:01]
  • [被告 被告代理人]:
    是的
    [10:27:19]
  • [审判员]:
    原告委托经营管理约定32个月,在买卖合同中约定63个月,原告是否向考虑过与被告进行调整?
    [10:29:10]
  • [原告 原告代理人]:
    是的,并且房屋买卖合同在前,委托管理合同在后。我方提出修改时间,但被告说合同无法修改
    [10:29:26]
  • [审判员]:
    本案焦点为原被告是否存在租赁关系,原告是否有权向被告收取租金,原告是否有权要求房屋恢复原貌,并且要求第三人办理。法庭调查结束,下面进行法庭辩论,先由原告发表辩论意见。
    [10:31:46]
  • [原告 原告代理人]:
    原告认为原被告签订的委托经营管理合同确认的关系是租赁关系,原告有权向被告主张支付32个月的四万余元租金及房屋使用费。委托经营管理合同规定,被告到期应将房屋交还给原告,需要第三人将房屋恢复原貌。
    [10:37:53]
  • [被告 被告代理人]:
    被告认为原被告租赁关系不成立,双方只是委托经营管理关系,原告无权向被告主张租金
    [10:38:10]
  • [被告 第三人]:
    我方认为,首先原被告方的委托经营管理合同并非租赁合同,合同没有租金要求,且被告只是原产权人的代理人。其次,原告无权要求合同终止,无权要求我方归还并恢复房屋。请求法庭考虑第三人的经营状况,审理本案
    [10:43:44]
  • [原告]:
    我方没有收到租金,被告故意拖延交租时间,并将房屋交给第三人经营管理,属于恶意占用房屋行为
    [10:43:59]
  • [审判员]:
    法庭辩论结束,原被告方发表最后意见
    [10:44:15]
  • [原告 原告代理人]:
    请求法庭支持诉请
    [10:44:28]
  • [被告 被告代理人]:
    请求驳回法庭诉请
    [10:44:41]
  • [被告 第三人]:
    请求法庭驳回原告对第三方的诉请
    [10:44:54]
  • [审判员]:
    根据法律规定,民事案件中法庭可以组织当事人进行调解。原被告是否愿意调解?
    [10:45:38]
  • [原告 原告代理人]:
    同意
    [10:45:53]
  • [被告 被告代理人]:
    同意
    [10:46:00]
  • [被告 第三人]:
    同意
    [10:46:13]
  • [审判员]:
    鉴于原被告调解意愿相差较大,法庭不再组织当事人进行调解,今天庭审到此,当事人阅看法庭记录,如有遗漏或差错,可以申请补正,确认无误后,应在笔录上签名。现在闭庭。
    [10:49:43]
  • [主持人]:
    今天的网络庭审直播到此结束,网络庭审直播记录内容不是庭审笔录,不具有法律效力。谢谢关注!
    [10:5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