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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持人]:欢迎关注朝阳法院审理的“称前夫以撕毁户口调函相胁 前妻诉重新分割财产”案。我是本次直播的主持人秦文柏。[14:24:30]
- [主持人]:下面先介绍一下本案案情。
原告郭女士起诉称:其与张先生于2009年12月10日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女佳佳。后因性格不合,其与张先生于2016年4月28日在北京市海淀区民政局登记离婚。
郭女士称,2016年初,其与张先生协商离婚时,就共同所有的位于朝阳区东坝某小区的某处房屋的分割问题,二人起初约定按照一人一半进行分割,且将房屋出售后分割房款。后张先生提出郭女士的户口入京手续(夫妻投靠)仍在办理中,希望郭女士为此作出让步,并在人社部门发出户口调函后多次威胁称“把调函撕掉。”为此,郭女士被迫同意张先生给其70万元作为前述房屋补偿款,前述房屋归张先生所有。此外,双方曾协议童装店铺归张先生所有,车辆归郭女士所有,但后张先生将童装店铺和车辆折抵作价7万元,以减少实际给付郭女士的补偿款7万元。
郭女士还称,其与张先生签订的《离婚协议书》约定,女儿佳佳由张先生抚养。后双方签订《离婚协议补充及变更协议》,变更为郭女士抚养女儿,张先生每月支付抚养费1500元。郭女士认为,张先生以撕毁户口调函为由,胁迫其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做出巨大让步,对其单独抚养女儿显示公平。
为维护合法权益,郭女士诉至法院,要求撤销其与张先生签订的《离婚协议》中关于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第三条,重新分割夫妻共同财产。[14:25:18] - [主持人]:本次庭审即将开始。[14:25:52]
- [书记员]:现在宣布法庭纪律:
1、不得录音、录像和摄影。
2、不得随意走动和进入审判区。
3、未经许可不得发言、提问。
4、不得鼓掌、喧哗、哄闹和实施其他妨碍审判活动的行为,诉讼期间双方不得发生纠纷。
5、携带通讯设备者,须关机。
6、旁听人员不得作证。[14:37:00] - [书记员]:全体起立。请合议庭成员入庭。[14:37:19]
- [审判长]:请坐下。
现在核对各方出庭人员身份。[14:37:33] - [原告]:原告郭某某,女,汉族,无业,住天津市武清区。[14:46:44]
- [原告代理人]: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培培,北京市涌金律师事务所律师[14:47:15]
- [被告]:被告张某某,男,汉族,中国某信息网络股份有限公司职员,现住北京市朝阳区。[14:48:00]
- [被告代理人]:委托诉讼代理人付星利,北京市纵横律师事务所律师。[14:48:41]
- [审判长]:双方当事人对对方出庭人员身份是否有异议?[14:48:59]
- [原、被告双方]:无异议。[14:49:11]
- [审判长]:双方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符合法律规定,可以参加本案诉讼。[14:49:25]
- [审判长]:现在开庭,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今天依法公开审理原告郭某某诉被告张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案口头裁定转为普通程序审理,依法由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审判员刘海洋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骆尚朴、王艳芬组成合议庭,书记员杨龙澜担任法庭记录。[14:49:53]
- [审判长]:现在宣布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和义务。
当事人有如下诉讼权利:
1、申请回避的权利;
2、提供证据的权利;
3、进行辩论和请求法庭给予调解的权利;
4、原告有放弃、变更、增加诉讼请求的权利;
5、被告有对本诉进行反驳和提起反诉的权利;
6、最后陈述的权利。
当事人有如下义务:
1、依法行使诉讼权利;
2、听从法庭指挥,遵守法庭纪律;
3、接受合法的传唤,按时出庭应诉;
4、如实陈述事实。
双方对于权利义务是否听清,是否申请回避?[14:50:38] - [原、被告双方]:听清,不申请回避。[14:50:56]
- [审判长]:现在开庭,首先进行法庭调查,原告明确诉讼请求与事实和理由。[14:51:07]
- [原告代理人]:与起诉状一致,一、依法撤销原、被告于2016年4月28日签署的《离婚协议书》中关于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第三条;二、重新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事实及理由同起诉状。2009年12月10日原、被告在海淀区登记结婚,2010年11月30日婚生女佳佳出生,原、被告因性格不合于2016年4月28日在北京海淀区民政局登记离婚。
2016年初双方开始协商离婚,就双方共同所有的位于北京市朝阳区某小区某号楼某处房屋分割问题,起初按照一人一半进行分割,将房屋出售后分割房款,但后来被告提出原告的户口入京手续仍在办理中,希望原告作出让步。
2016年2月25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发出人社调某号户口调函,被告多次言语威胁原告。原告破迫于被告的威胁同意接受被告给原告70万作为补偿,涉案房屋归被告所有,童装店铺本来商议归被告所有,车辆归原告所有,但是后来被告将童装店铺和车辆均折抵作价7万元,并入应该给付原告的70万中。
婚生女佳佳本应由被告扶养但是原、被告双方于2016年11月10日签订《离婚协议补充及变更协议》将佳佳的抚养权人变更为原告,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1500元,现佳佳已由原告抚养。
本案中被告以撕毁户口调函为由胁迫原告在离婚分割共同财产时做出巨大让步,显失公平。胁迫的事由是真实存在的。[14:51:39] - [审判长]:被告答辩意见。[14:53:28]
- [被告代理人]:同书面答辩状。一、离婚财产分割协议系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系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共同协商达成的协议,不存在原告诉状中所称的胁迫行为;原告诉状中称:2016年2月25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发出“人社调某号”户口调函,被告多次威胁原告“你不让步的话户口就不要办了,把调函撕掉”。原告迫于被告的威胁和施压,被迫同意接受70万元作为房屋补偿款……。而事实上,双方离婚依据的离婚协议书系2016年1月21日双方签订,当时不存在所谓的某号户口调函。更不可能如原告所述以撕毁调函为由,胁迫原告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做出巨大让步,原告所称的胁迫行为在时间上和逻辑都相互矛盾。
二、双方的财产分割协议基本上平均分割了双方的共同财产,不存在原告所称的巨大让步;双方的共同房屋建筑面积为68.81平方米,按照2016年1月至4月份的同一小区的房屋成交价格,当时房屋单价为每平2.5万-3万元,房屋总价为190万元,尚欠银行贷款50万元。考虑到男方在北京工作,且女儿由男方抚养,男方便负债给予女方补偿,自己留下房屋并承担了全部银行贷款。
三、双方签订了数份财产分配协议,每次都大同小异,在每次签订时原告从未提及存在胁迫行为,每次都是双方自愿达成协议。
四、被告已经为履行协议向原告支付了补偿款人民币70万元,按照协议被告尚欠原告20万元,双方不存在其他争议。[14:53:54] - [审判长]:针对被告答辩意见,原告是否有补充意见?[14:55:21]
- [原告代理人]:没有。[14:57:40]
- [审判长]:原告陈述签署涉案离婚协议书的过程。[14:57:56]
- [原告代理人]:双方在2015年年底开始协商离婚,在2015年前双方感情出现裂痕,在双方矛盾激烈的情况下开始提出离婚的问题,在起初提出离婚的时候,被告提出帮原告办理的北京户口快下来了,所以让原告作出让步,所以让原告撤回离婚申请,双方在2016年1月7日的时候签署的离婚协议草稿,该协议中的财产,房产一人一半,在2016年1月7日前双方还签署一份离婚协议草稿,约定无论谁提出离婚,房产归原告所有,在2016年1月7日签署离婚草稿后,被告继续以户口为由胁迫原告继续做出让步,原告考虑到在两年前户口就申请了,并且原告听说户口快下来了,就不想放弃,迫于被告的压力,于2016年1月1日签署了离婚协议书,约定被告给付原告70万元,而在此之前双方约定被告给付原告90万元,双方多次协商,并且多次以书面形式将协商结果确定,之所以每次协商之后都签署书面文字,是因为被告担心原告就财产让步问题返回,所以就双方离婚过程就如上述陈述的多次协商并三次落实到书面上。[14:58:15]
- [审判长]:原告方陈述协商离婚的时间为何时?[15:03:31]
- [原告代理人]:2015年12月份,在2013年的时候双方发生过矛盾,当时口头谈过离婚,并且没有牵扯户口,也没有离,2015年12月份开始就落户问题进行协商,就离婚的问题也是此时开始协商。[15:03:58]
- [审判长]:被告陈述签署涉案离婚协议书的过程。[15:04:24]
- [被告代理人]:双方在2015年年底发生矛盾,双方在2016年1月7日协议书中达成意见,房产双方一人一半,车辆归原告所有。2016年1月21日协议书有变更,双方协商后考虑到被告要抚养孩子,所以按照市场价格200万元,扣除银行贷款50万元,达成一致意见,补偿原告70万元。2016年3月25日双方进行协商户口问题,所以在此之前,双方不存在户口问题,也不存在胁迫问题。2016年10月28日双方离婚就是依据2016年1月21日的协议书办理的离婚手续,后来2016年10月7日又签订了离婚协议书,该协议书中,双方对补偿款已经给付没有异议。[15:04:45]
- [审判长]:双方陈述被告与原告落户北京户口,该问题从双方开始商议到最终落实的时间以及商议过程。[15:05:16]
- [原告代理人]:在2013年通过被告单位向人社部申请的户口调京手续,2015年12月份双方协商离婚的时候就谈到户口问题,被告说户口快下来了,2016年4月4日,被告明确告知原告户口的调函已经下来了,但是被告何时拿到的调函,不清楚。[15:05:36]
- [被告代理人]:2013年的时候被告将原告的户口进行申报,申报之后到2016年3月份才确定可以将户口调到北京,在此之前都无法确定是否能够调京。[15:06:13]
- [审判长]:双方离婚协议书上分别2016年1月21日和2016年4月28日两个日期,双方是否在2016年1月21日就达成离婚协议书,而在2016年4月28日离婚的时候,双方又在离婚协议书上做了确认,是否属实?[15:06:26]
- [原、被告双方]:属实。[15:06:43]
- [审判长]:涉案房屋在双方签订离婚协议书的时候,对房屋的价值、童装店的价值、车辆的价值有无一致意见,以及房屋、童装店、车辆登记情况有无一致意见?[15:07:02]
- [原告]:2016年1月7日的时候,被告把童装店和车辆都给原告,但是被告想了觉得不合适,就说给原告90万元补偿款,后来一想觉得还不合适,就答应给原告70万元补偿款。当时原告听到消息户口快下来了,就同意了。车辆买的时候6.9万元,但是离婚的时候也就3万、4万元,童装店铺为3.5万元。[15:07:30]
- [原告代理人]:车辆价值3万元,归原告所有。童装店没有办理个体工商户的登记,就是一个简单的铺位,双方约定童装店归被告所有,但是被告没有实际经营,而转让,转让价3.5万元,当时原、被告对房屋家具家电没有作价,而是归被告所有。[15:08:27]
- [审判长]:房屋核实购买,登记在谁名下?[15:08:44]
- [原告]:2010年2月二十几日购买的,该房屋当时有借款,并且是婚后共同还贷款,离婚的时候已经将10万元借款还清。房屋当时还有40万元贷款。[15:09:31]
- [被告]:2009年底,2010年初买的,12.5万元是我想同学借款的,不同意原告所说2015年底的房价300万元,我问过中介,房屋也就值200万元左右,签订协议过程之前,我父母不知情,签完协议之后我告诉我的父母,房屋连本带息一共借款72万,我们还了6年。[15:11:02]
- [审判长]:车辆信息?[15:11:23]
- [原告]:东风雪铁龙二手车,2013年8月20日购买,当时价值6.9万元。[15:11:38]
- [被告]:车辆原价6.9万元,加上保险之类,共交付8万元,当时是刷的我的信用卡购买的,当时签订协议的时候认为车辆价值5万元。[15:11:53]
- [被告代理人]:车辆折价5万元给原告。[15:12:06]
- [审判长]:童装店信息?[15:12:19]
- [原告]:2015年承租的,但是现在已经由被告转让出去了。[15:12:38]
- [原告代理人]:2015年10月份商城开业,我们才租赁成功童装店,童装店费用大概10万元,并且童装店开了之后我没有拿到任何的钱。[15:12:49]
- [原告]:被告就是用童装店的钱还信用卡的。[15:13:02]
- [审判长]:签订离婚协议书的时候,双方各自持有的现金为多少?[15:13:14]
- [原告]:我当时身上没多少钱。[15:13:28]
- [被告]:我当时身上没钱,我还欠了很多信用卡,并且我用2年才还清信用卡。[15:13:47]
- [审判长]:离婚协议书如何履行?[15:14:03]
- [原告代理人]:房屋补偿款70万元,截至目前,被告一共给原告46.5万元。关于车辆,离婚后按照协议约定由原告使用,童装店由被告所有,因为被告没有经营,并且以原告名义开的,所以原告协助被告转让了,转让费3.5万元,房屋内的家具家电都由被告拿走。女儿由被告抚养,2016年10月11日女儿由原告抚养,被告每个月承担1500元抚养费。[15:15:43]
- [被告代理人]:关于房产情况,原告没有配合被告办理过户,对于车辆和商铺问题没有异议。店铺双方约定折价5万元,但是转让3.5万元,存在1.5万元的差价,应该予以扣除。[15:16:06]
- [原告]:至于3.5万元,是因为原告及其母亲找被告要户口调函,但是被告的母亲说必须退让才给调函,3.5万元实际原告没有收到,但是为了拿到户口调函,只能认可收到了3.5万元。[15:20:30]
- [被告]:不同意,在微信记录中有显示,70万元中有1.5万元是店铺的问题,所以予以扣除。[15:21:08]
- [原告代理人]:微信记录中显示,原告本来约定店铺由原告所有,但是为了让自己让步,就约定归被告所有。[15:21:22]
- [审判长]:关于房屋折价款剩余20万元没给付,是否认可?[15:21:32]
- [原告代理人]:不认可,我们只是收到了46.5万元,少的3.5是户口调函的好处费。[15:21:45]
- [审判长]:原告举证。[15:21:56]
- [原告代理人]:同证据目录。
证据一离婚证和离婚协议书,证明1、原被告离婚;2、离婚时原告因受胁迫才签订不平等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协议;
证据二两份未经登记备案的离婚协议,证明原被告双方起初协商离婚的过程中,因为被告以撤回户口申请为由威胁,所以原告才不得已在财产分割问题上做出巨大让步,由起初的原告自己拥有房子到原告拥有一半房子、车和童装店归原告所有,再到最后被告给付原告70万房屋补偿款、车归原告所有,童装店归被告所有;
证据三微信聊天记录,证明被告以其母亲为挡箭牌,多次威胁原告,要求原告在夫妻共同财产分割问题上做出让步,否则就把户口调函撕掉。被告的意见是否是她母亲的意见并不重要,重要的是被告直接告知原告要让步;
证据四公证书,证明原告已经将婚生女佳佳接到身边抚养,被告不再抚养孩子。
证据五未登记的离婚协议书,证明双方在正式离婚签协议过程中女方应得全部房产,证明女方一直在做出让步,签订在2016年1月7日之前,间接说明原告是受胁迫才签订后来的离婚协议。原告获得的70万是包含了车辆和童装店的折价7万,对此我们没有证据证明,是当事人跟我说双方在之后的履行过程中减少了7万元。目前截止到现在我们收到了43万。[15:22:09] - [审判长]:被告质证。[15:23:07]
- [被告代理人]:证据一认可真实性,证明目的不认可,我们也提交了这份证据,上载明双方是平等自愿的基础上达成的协议,从协议内容看不出原告有受胁迫,签订时是2016年1月21日,4月28日时候双方也是用这份协议在民政局备案;
证据二真实性认可,正文认可,备注不认可,证明目的认可,房子本来就是一人一半我们认可。协议上的备注是郭某某自己加上去的,这份协议并没有生效,我们当时的这份被撕掉了无法提交,正文是被告写的,备注是原告加的,当时我写的时候是没有备注的,双方若有变更都会按手印,但是该协议没有;
证据三都是2016年4月5日至8日的,真实性认可,但是离婚协议已经签订完毕,从微信内容看出被告母亲要求变更离婚协议但是双方没有达成一致,所以这只是双方交流,不构成胁迫,并没有对离婚协议产生任何实质性的影响,原告就是想得到北京户口;
证据四真实性认可不认可关联性;
证据五真实性证明目的均不认可,不是被告写的,里面签字的笔迹也不是我签的,内容也不是被告写的。[15:23:28] - [被告]:我母亲4月份时候态度是因为原告婚内出轨,双方已经分居了,所以觉得不应该给她办户口。我母亲认为女方须做出让步10万块钱,但是最后也没有达成。截止到目前给了原告46.5万,我给他打了43万给原告,还差27万没给,还有7万元不是以现金形式给的,店铺童装店卖掉卖了3.5万,折价3.5万给原告了,还差了3.5万。差的是3.5万中的1.5万是店铺和车各按5万元分割,所以女方同意在补偿款里抵扣1.5万;2万元是我给女方办户口的礼品费。当时是达成协议了。[15:23:55]
- [审判长]:是否对原告提交的证据五申请笔迹鉴定?[15:24:48]
- [原、被告双方]:不申请。[15:25:04]
- [审判长]:原告是否婚内出轨?[15:25:17]
- [被告]:是原告亲口告诉我的,但是我没有相关证据提交。[15:25:33]
- [审判长]:被告举证。[15:25:45]
- [被告代理人]:同证据目录。
证据一、离婚协议书,证明双方协议离婚的协议系2016年1月21日签订,原告诉状所称2016年2月25日被告以撕毁调函为由胁迫其签订离婚协议明显不符合逻辑。
证据二、离婚协议补充及更正协议,证明2016年10月7日双方签订协议,原告认可尚欠其23万元补偿款,双方对已经补偿的数额以及已经履行没有异议,双方再次确认离婚协议的效力。
证据三、收据,证明原告认可收到3万元,对补偿款的数额以及离婚协议没有任何异议。
证据四、微信截图,证明办户口花费以及服装店费用双方商议补偿款减去3.5万元。[15:26:02] - [审判长]:原告质证。[15:32:35]
- [原告代理人]:证据一真实性合法性认可,不认可证明目的。该协议正是在被告以撕毁调函为理由胁迫原告签署的。
证据二真实性合法性和证明目的认可。
证据三真实性合法性认可,关于证据目的剩余的欠款是对于原告作出让步的前提下行成的。
证据四真实性认可,减去3.5万元的理由只是办户口,跟童装店没关系。[15:33:01] - [审判长]:离婚协议书是否为双方本人签署?[15:33:17]
- [原告代理人]:2016年1月21日离婚协议书是原告本人所签,并将该份离婚协议书作为离婚的依据。该协议书不是原告真实意思表示,是被告胁迫原告的。[15:33:32]
- [审判长]:离婚协议在2016年1月21日签字和在4月28日登记备案的时候,被告有无胁迫原告必须在协议书上签字?[15:33:44]
- [原告代理人]:因为被告说能给我办理北京户口,就能给我销了,我比较害怕,我就签了。[15:34:05]
- [审判长]:原告针对上述有无证据提交?[15:34:23]
- [原告]:该有的证据我都提交了,有录音。[15:34:47]
- [被告代理人]:2016年1月21日离婚协议书是被告本人所签,并将该份离婚协议书作为离婚的依据。[15:35:00]
- [被告代理人]:被告,在签订离婚协议书的时候,你方有无存在胁迫行为?[15:35:14]
- [被告]:没有,是原告要求我赶紧写完离婚协议书,我写完之后微信给原告发过去,她要求我改动,不断的改动了好几次,才最终把离婚协议书打出来并且签字。4月28日备案也是原告定的时间,我并没有用户口来威胁原告签字。[15:35:33]
- [被告代理人]:在民政局办理离婚手续的时候,原告户口已经办理好了,已经落户了,原告可以不签字的,并且在协议中有一个不公平的条款,女方再婚后的条件,我们认为再婚后与原告无关,所以从这里可以看出被告在让步。[15:37:21]
- [审判长]:被告何时通知原告户口调函下来的?[15:37:47]
- [被告]:4月初我才知道调函下来的,并且通知了原告。[15:38:04]
- [原告]:微信的时间是4月5日,认可4月5日前就通知我调函下来了。[15:38:19]
- [审判长]:被告所说的让步是基于什么的让步?[15:38:34]
- [被告]:这是基于协议中补偿款的让步。[15:38:51]
- [原告代理人]:被告让原告在70万元让步5万元的基础上,再行让步5万元。[15:39:03]
- [审判长]:被告何时得知户口调函已经下来?[15:39:25]
- [被告代理人]:3月份知道的,公司给我发邮件说调函下来了。庭后提交邮件记录予以证明。[15:39:41]
- [审判长]:原告何时知道户口下来了,有何证据?[15:39:56]
- [原告]:2016年4月4日知道的,证据微信记录中第八页被告所说“你的户口现在别着急办”这一块可以证明。[15:40:11]
- [审判长]:双方有无证据补充?[15:40:23]
- [原、被告双方]:没有。[15:40:36]
- [审判长]:双方有无事实补充?[15:40:48]
- [原、被告双方]:没有。[15:41:20]
- [审判长]:法庭调查结束,双方开始法庭辩论。[15:41:41]
- [原告代理人]:坚持诉讼请求和庭审陈述。1、从现有的微信记录证据来看,双方在协商离婚过程中,被告存在言语胁迫;2、从协商离婚过程中,多次签署的离婚协议,侧面证明了原告在财产分割问题上被迫不停地做出让步;3、调函时间和双方签订离婚协议时间不冲突;4、原告没有违反诚信原则,是对于自己合法权利的追索。[15:42:32]
- [被告代理人]:坚持答辩意见和庭审陈述。1、被告在给原告办理户口的时候,被告的母亲是知道的,双方还在婚姻关系持续期间,之所以被告母亲不同意原告落户,是因为原、被告已经在离婚期间,并且在签订离婚协议书的时候,原告已经落户,原告大可以不签。[15:53:00]
- [被告]:我与原告刚开始结婚的时候感情很好,并且我的父母也都很喜欢她。但是我们在婚姻当中因为花钱问题,导致经常吵架。[15:53:18]
- [原告]:不认可原告所说因为花钱问题,导致双方经常吵架,是因为被告出轨,我怀孕的时候,被告就出过轨,生完孩子之后,被告又出轨了,我很多次都想一了百了,但是一想到孩子,我就忍住了。[15:53:35]
- [审判长]:法庭辩论结束,双方是否同意调解?[15:54:07]
- [原告]:同意调解。[15:54:21]
- [被告]:不同意调解。[15:54:32]
- [审判长]:鉴于双方分歧较大不再当庭组织调解工作,发表最后陈述。[15:55:30]
- [原告代理人]:坚持诉讼请求和庭审陈述。[15:55:54]
- [被告代理人]:坚持答辩意见和庭审陈述。[15:56:09]
- [审判长]:现在休庭,双方当事人阅笔录签字。[15:56:27]
- [主持人]:各位网友,本次庭审直播到此结束。感谢您的关注。在此特别感谢北京法院网、中国法院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新闻办赵思源同志对此次直播的大力支持。感谢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技术中心的技术支持。感谢李雅雯本次直播记录。感谢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温榆河法庭的大力支持。[15:57:24]
- [声明]:本直播内容不是法庭记录,不具有法律效力。[15:58:3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