庭审现场
2017年11月27日10:30直播松江法院审理的一起涉嫌盗窃罪案
  • [书记员]:
    现在宣布法庭纪律(略)
    [11:07:07]
  • [审判员]:
    现在开庭。传被告人汪某到庭。
    下面核对被告人身份。你的姓名?有无其他名字?
    [11:07:38]
  • [被告人]:
    我叫汪某,男,无。
    [11:07:53]
  • [审判员]:
    你的出生年月日、出生地?
    [11:08:11]
  • [被告人]:
    1987年6月6日生,出生于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赛罕区。
    [11:08:23]
  • [审判员]:
    什么民族?文化程度?职业?
    [11:08:35]
  • [被告人]:
    汉族,大学文化,农民。
    [11:08:56]
  • [审判员]:
    户籍所在地在哪里?什么户口?
    [11:09:12]
  • [被告人]:
    户籍在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赛罕区。
    [11:09:23]
  • [审判员]:
    以前有无受过法律处分?
    [11:09:35]
  • [被告人]:
    2016年1月因犯盗窃罪被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2016年9月因犯盗窃罪被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于2017年4月26日刑满释放。
    [11:09:59]
  • [审判员]:
    因本案何时被采取强制措施?
    [11:10:12]
  • [被告人]:
    2017年8月1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14日被逮捕。
    [11:10:23]
  • [审判员]:
    本院向你送达的起诉书副本收到没有?何时收到的?
    [11:10:34]
  • [被告人]:
    收到了,2017年11月21日收到的。
    [11:10:45]
  • [审判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今天对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汪某涉嫌盗窃一案依法公开开庭审理。根据法律规定和检察院的建议,并征得被告人的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本案由审判员王美娟独任审判,书记员李寅担任法庭记录。
    今天出庭支持公诉的公诉人是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贾丽娟。
    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也没有申请法律援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被告人在庭审中享有申请回避的权利,也就是说被告人认为审判人员、书记员、公诉人与本案有利害关系或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审理本案的,可以提出理由要求调换。被告人,你是否申请回避?
    [11:11:00]
  • [被告人]:
    不申请。
    [11:11:10]
  • [审判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被告人在庭审中还享有下列诉讼权利:
    一、可以提出证据,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证据、申请重新鉴定或勘验、检查;
    二、 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可以自行辩护;
    三、 可以在法庭辩论终结后作最后陈述。
    被告人,法庭宣布的上述各项诉讼权利,你听清楚了没有?
    [11:11:22]
  • [被告人]:
    听清楚了。
    [11:11:32]
  • [审判员]:
    今天的法庭庭审进行全程同步录音录像,清楚了吗?
    [11:11:48]
  • [被告人]:
    清楚了。
    [11:11:57]
  • [审判员]:
    下面进行法庭调查,首先由公诉人宣读起诉书。
    [11:12:10]
  • [公诉人]:
    宣读沪松检诉刑诉〔2017〕1928号起诉书(略)。
    [11:12:22]
  • [审判员]:
    被告人汪某,公诉人宣读的起诉书听清楚没有?
    [11:12:33]
  • [被告人]:
    听清楚了。
    [11:12:41]
  • [审判员]:
    被告人汪某,你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有无异议?
    [11:12:53]
  • [被告人]:
    没有异议。
    [11:13:03]
  • [审判员]:
    本院在向你送达起诉书时已经询问你是否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案,现在再次当庭询问被告人汪某,你是否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11:13:17]
  • [被告人]:
    同意。
    [11:13:27]
  • [审判员]:
    被告人,你对起诉书所指控的事实是否需要向法庭作陈述或者补充?
    [11:13:38]
  • [被告人]:
    没有。
    [11:13:48]
  • [审判员]:
    公诉人是否需要对被告人进行讯问?
    [11:14:00]
  • [公诉人]:
    不需要。
    [11:14:09]
  • [审判员]:
    被告人,你盗窃的财物呢?
    [11:14:19]
  • [被告人]:
    钱都花掉了,手机也卖掉了。
    [11:14:46]
  • [审判员]:
    下面由公诉人就指控的事实出示有关证据。
    [11:15:14]
  • [公诉人]:
    1、被害人吴某的陈述证实,2017年5月6日18时10分许,其至本市徐汇区梅陇路130号华东理工大学田径场跑步,其将自己的一只双肩包放置在田径场西侧看台下方的平台处,跑至19时20分许,其发现该只双肩包被打开,放置在双肩包内的一只钱包(内有人民币200元)、一只苹果牌IPHONE7手机等被盗。
    2、被害人钱某、陈某的陈述证实,2017年5月10日18时许,其二人至本区人民北路2999号东华大学羽毛球馆内打球,至20时45分许,钱翁发现自己放置在球馆内长凳上的一部OPPO牌R9 PLUS手机被窃,陈文哲发现自己放置在球馆内长凳上的一部红米牌NOTE4手机被窃。
    3、被害人叶某的陈述证实,2017年5月10日18时20分许,其至本区人民北路2999号东华大学羽毛球馆内打球,至20时13分许,其发现自己放置在球馆内长凳上的一部苹果IPHONE6手机被窃。
    4、被害人范某、朱某的陈述证实,2017年6月5日18时许,其二人至本市闵行区东川路800号上海交通大学南区体育场篮球馆内进行篮球比赛,至19时许,范佳圆发现自己放置在座位边的一只双肩包被窃,内有范佳圆的一部苹果IPHONE5S手机、一部IPHONE6手机,朱漫漫的一部OPPO牌手机等。
    5、被害人周某的陈述证实2017年8月10日20时许,其至本市徐湖区华山路1954号上海交通大学体育馆篮球场内打球,至20时30分许,其发现自己放置在座位边上的一只单肩包被窃,内有一部华为牌MATE8手机等。
    6、现场照片证实,案发现场的具体位置及概貌特征。
    7、监控录像、监控截图及视听资料说明书证实,被告人汪某出入案发现场并实施盗窃的具体经过。
    8、上海市松江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及相关票据证实,涉案的一部红米牌NOTE4手机经鉴定价值人民币711元。
    9、公安机关出具的《案发及抓获经过》及证人任卓伟的证言证实,本案侦破的简要经过及被告人汪某系被抓获到案的情况。
    10、刑事判决书及刑满释放证明书证实,被告人汪某的前科情况,系累犯。
    11、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证实,被告人汪某的自然身份情况,其作案时已达完全刑事责任年龄。
    12、被告人汪某的多次供述证实,其对上述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11:15:31]
  • [审判员]:
    被告人,对上述证据有无异议?
    [11:15:37]
  • [被告人]:
    没有。
    [11:15:54]
  • [审判员]:
    被告人,你有无涉及本案事实及量刑证据向法庭出示?
    [11:16:07]
  • [被告人]:
    没有。
    [11:16:18]
  • [审判员]:
    法庭调查结束。下面进行法庭辩论。首先由公诉人发表公诉词。
    [11:17:00]
  • [公诉人]:
    1、通过庭审和证据质证均能证实本案盗窃事实清楚,证据确
    实充分,定性准确;
    2、被告人汪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汪某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汪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
    综上,建议对被告人汪某判处8个月以上1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金。
    [11:17:07]
  • [审判员]:
    被告人,有什么需要辩护的?
    [11:18:19]
  • [被告人]:
    没有。
    [11:18:31]
  • [审判员]:
    法庭辩论终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被告人在庭上享有最后陈述的权利。被告人,你有什么最后陈述?
    [11:18:44]
  • [被告人]:
    没有。
    [11:18:52]
  • [审判员]:
    法庭审理结束。通过刚才的法庭审理,法庭核实了本案的事实,对本案的证据进行了质证,听取了公诉人、被告人的意见和被告人的最后陈述。本院认为,被告人汪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汪某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汪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汪某当庭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
    综上,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判决如下:
    书记员:全体起立。
    审:1、被告人汪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2、被告人汪某未退出的违法所得,继续予以追缴。
    [11:19:17]
  • [书记员]:
    请坐下。
    [11:19:46]
  • [审判员]:
    被告人,刚才法庭作出了口头宣判,判决书将在五日内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递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退庭后,被告人应当阅看庭审笔录,如记载有遗漏或差错,可要求书记员予以补充或更正。确认无误后,应在笔录上签名。
    被告人,你听清楚了吗?
    [11:20:11]
  • [被告人]:
    听清楚了。
    [11:20:23]
  • [审判员]:
    请法警将被告人还押,现在闭庭。
    [11:20:36]
  • [主持人]:
    本次庭审直播不是庭审笔录,不具有法律效力。
    [11:20:4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