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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持人]:网上直播庭审,公开审判过程,展现法官风采,普及法律知识。[14:14:00]
- [主持人]:各位网友大家好,欢迎点击浏览中国法院网、北京法院网网络直播栏目。我是此次直播的主持人郑伟。[14:14:13]
- [主持人]:今天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将审理“称虚假宣传攫商机 竞争方式引纠纷”一案,我们将通过中国法院网、北京法院网对此次庭审进行图文网络直播,欢迎大家关注![14:14:32]
- [主持人]:首先,我为大家介绍一下今天审理案件的审判长张江洲。[14:14:44]
- [主持人]:张江洲,男,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中关村人民法庭副庭长。[14:32:54]
- [主持人]:了解了审判长的情况后,我们来共同关注一下今天直播的案件。我向大家简要介绍一下案情。[14:33:17]
- [主持人]:原告珠海小源科技有限公司诉称,其为国内知名情景短信平台运营商,中兴、华为等知名手机厂商均采用其智能短信解决方案,被告泰迪熊移动科技有限公司与原告为同业竞争者。原告发现被告在其官网宣称“创业团队主要来自国内一流互联网企业,拥有该行业最强的技术能力、获得顶级的天使投资以及著名机构A轮投资”等宣传内容。原告认为,被告涉嫌虚假宣传,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不当攫取原属于原告等竞争者的商业机会,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停止虚假宣传行为并支付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10万元。[14:33:40]
- [主持人]:庭审马上就要开始了。[14:34:01]
- [书记员]:现在宣布法庭纪律。1、未经法庭允许,不准录音、录像、摄影;2、除本院允许进入审判区的人员外,其他人员一律不准进入审判区;3、不准鼓掌、喧哗、吵闹和实施其他妨害审判活动的行为;4、未经审判员许可,不准发言,提问;5、请关闭各类通讯工具。[14:34:15]
- [书记员]:全体起立。请审判长、人民陪审员入庭。[14:34:33]
- [审判长]:请坐。现在核实原被告双方身份信息。[14:35:02]
- [原告]:珠海市小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珠海市。法定代表人黄常智,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宇宙,北京大成(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戴纯箴,北京大成(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14:44:52]
- [被告]:北京泰迪熊移动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法定代表人姜某,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崔强,北京市通商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秦雯莉,北京市通商律师事务所律师。[14:48:27]
- [审判长]:法庭对双方诉讼参加人的身份进行了核实,各方向法庭报告的情况与庭前向法庭提交的授权委托书及相关材料记载内容一致,各方对对方出庭人员身份不持异议,出庭资格都合法有效,本院准予参加本案诉讼。现在宣布开庭,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今天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审理原告珠海市小源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北京泰迪熊移动科技有限公司虚假宣传纠纷一案。本案由本院审判员张江洲担任审判长,与本院人民陪审员武语龙、汤振义依法组成合议庭,本院书记员张栗萌担任法庭记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享有下列权利,原告有权增加、放弃、变更自己的诉讼请求,被告有权承认、反驳原告的诉讼请求、双方当事人有权申请回避,有权举证、质证、法庭辩论、并且有权请求法院调解,双方在享有上述权利的同时,也应当履行下列义务,第一,应当依法行使诉讼权利,第二,应当听从法庭指挥,遵守法庭纪律,第三,应当如实陈述事实,如实举证。各方对自己的权利义务听清楚了没有?双方对合议庭成员及书记员是否申请回避?[14:49:21]
- [原告]:听清了,不回避。[14:55:36]
- [被告]:听清了,不回避。[14:55:55]
- [审判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38条之规定,下面进行法庭调查。首先由原告陈述你方起诉的事实理由以及诉讼请求。[14:56:07]
- [原告]:原告为国内知名情景短信平台运营商,中兴、华为等知名手机厂商均采用其智能短信解决方案,被告泰迪熊移动科技有限公司与原告为同业竞争者。原告发现被告在其官网宣称“创业团队主要来自国内一流互联网企业,拥有该行业最强的技术能力、获得顶级的天使投资以及著名机构A轮投资”等宣传内容。原告认为,被告涉嫌虚假宣传,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不当攫取原属于原告等竞争者的商业机会,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停止虚假宣传行为并支付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10万元。[14:58:58]
- [审判长]:请被告发表答辩意见。[15:06:50]
- [被告]:本案中,小源公司主张泰迪熊公司网络宣传部分内容构成虚假宣传。但对于涉诉内容,泰迪熊公司的宣传均有据可依,不会导致公众的误解,不构成虚假宣传,具体事实及理由如下。一、与泰迪熊公司合作的安卓手机占比52.2%,泰迪熊公司是市场份额最大的智能通讯录提供方,其宣传“最大的通讯录解决方案提供方”有据可依,不构成虚假宣传1.“最大的通讯录解决方案提供方”指市场占有率最大泰迪熊公司宣传中“最大的通讯录解决方案提供方”中所指“最大”指市场占有率最大,即泰迪熊公司是目前是智能通讯录解决方案提供方中市场占有率最大的。2.根据《2017年智能手机市场研究报告》,使用泰迪熊公司智能短信及智能电话功能的手机品牌占52.2%,泰迪熊公司是市场份额最大的智能通讯录提供方。艾媒网是全球领先的新经济行业数据发布平台,其官网发布《2017年上半年中国智能手机市场研究报告》(“《市场研究报告》”)(见答辩证据8)。根据该报告,在可以使用智能通讯录系统的安卓手机品牌中,有52.2%的手机品牌商与泰迪熊公司签署了合作协议(见答辩证据7),使用泰迪熊公司提供的智能短信、智能电话功能,故泰迪熊公司是目前市场占有率最大的智能通讯录解决方案提供方有据可依,不会导致公众误解,不构成虚假宣传。二、泰迪熊公司日活用户早已超过1亿,该宣传有据可依,不构成虚假宣传。日活用户指一天内使用泰迪熊公司提供的智能短信及智能电话功能的用户。泰迪熊公司提供的智能短信及智能电话功能为开机默认使用,即只要用户使用的智能手机开机并接收了短信、电话,则泰迪熊公司的智能通讯录系统会自动识别短信、来电号码并提供服务,而不需用户作出额外操作。根据《市场研究报告》,与泰迪熊公司签约使用泰迪熊公司提供的智能通讯录系统的手机品牌,仅2017年上半年向消费者销售手机为1.28亿部。这意味着仅2017年上半年默认使用泰迪熊公司智能通讯录系统的用户增加了1.28亿。泰迪熊公司与各手机品牌的合作期均集中于2015年-2017年间,故加上2015年度、2016年度各手机品牌已经销售的并由客户继续使用的存量手机数量,泰迪熊公司的日活用户数量远高于1亿。因此泰迪熊公司宣传其日活用户超过1亿有据可依,不构成虚假宣传。三、短信公众号总量超过2000万有据可依,不会导致公众误解,不构成虚假宣传。短信公众号作为专业术语,指泰迪熊公司智能短信系统能够识别的号码,一个可被识别的号码在内置泰迪熊智能短信功能的手机上将形成卡片形式,是一个短信公众号。泰迪熊公司与包括某公司儿网、58同城以及大汉三通等商家及渠道商签署合作协议(见答辩证据9、答辩证据11),由后者授权泰迪熊公司对其客户及合作合伙使用智能短信、智能电话识别技术,并协助其客户、合作伙伴使用泰迪熊公司相关技术。根据某公司儿网的官方宣传,其合作伙伴包括9,000家旅游代理商网站,能够提供超过28万条国内及国际航线的查询,与超过103万家酒店、85万条度假线路、近万个景点合作。58同城则在其官网宣传:“58同城……业务覆盖招聘、房产、汽车、二手及本地服务各个领域。……58同城已经建立了全面与本地商家直接接触的服务网络。截止2016年度第三季度数据,58同城在全国范围内共设立30家分公司,并在465个城市建立网络平台。……季度付费会员数122.8万,季度活跃本地商户数量超1000万。”(见答辩证据10)同时,与泰迪熊公司签署《合作协议》的大汉三通公司为渠道商,其合作方涉及差旅出行、网服行业、电商行业等多个领域,包括但不限于京东、某公司、滴滴等,共计8,000余家(见答辩证据11)。泰迪熊公司被授权对包括某公司儿网、58同城、美团、银行、快递、京东、某公司、滴滴等超过8,000家涉及电商、互联网、差旅出行的平台本身各机构、工作人员(如接线员、快递员、行政工作人员等)的号码以及其本身合作方(如酒店、航空公司等)及工作人员的号码进行识别。这些号码的数量巨大,泰迪熊公司对前述号码进行识别将形成数量巨大的公众号。故泰迪熊公司宣传其短信公众号数量超过3000万,是基于对其客户数量及授权其识别的号码的统计,有据可依,不构成虚假宣传。四、短信分析识别准确率100%,号码识别率70%,识别准确率95%,下一步服务转化率90%,智能短信覆盖超过20万场景、服务均有据可依,不构成虚假宣传。泰迪熊公司在官网提及的短信分析识别准确率100%、号码识别率70%、识别准确率95%,下一步服务转化率90%,智能短信覆盖超过20万场景、服务均有据可依,不会导致公众的误解,不构成虚假宣传。具体事实及理由如下:1.短信分析识别率100%有据可依,不构成虚假宣传。短信分析识别是指:由泰迪熊公司对商家发送给客户的特定场景短信进行分析,显示为卡片形式,并添加商家指定链接这一过程。例如:合作商家某公司网希望其向客户发送的“机票预订成功”这一场景短信均能够加入“航班动态”这一指定链接。在某公司网与泰迪熊公司达成该特定合作后,泰迪熊公司将会对某公司网发送给所有客户的“机票预订成功”场景短信进行识别,显示为卡片后,自动加入“航班动态”链接。短信分析识别率100%指:泰迪熊公司在为商家提供前述服务时,短信分析识别并加入指定链接的准确率达到100%。泰迪熊公司实现这一服务100%准确的原因在于接受该服务的商家会承诺并确保其发送给所有客户的该场景短信(如机票预订成功场景)均使用模板短信,该模板短信应当包含特定的关键字及信息。商家会在提供该服务前,将模板短信提供泰迪熊公司,由泰迪熊公司将模板短信预先导入智能短信系统后台。故在服务过程中,即便其中部分信息变化(如酒店名称、航班号码、目的地等),泰迪熊公司也能实现100%将该短信识别为卡片形式,并加入商家预先指定的链接。为证明这一事实,泰迪熊公司以模拟接收模板短信的形式进行试验。泰迪熊公司选取了5个场景,即:机票预订成功、酒店预订成功、电影票预订成功、火车票预订成功及银行信用卡还款提醒短信,将每个模板短信中的信息进行修改后发送至智能手机,全部短信均识别为卡片形式,并分别添加商家指定链接。短信分析识别率达100%。(见测试视频)因此,泰迪熊公司宣传短信分析识别准确率100%有据可依,不构成虚假宣传。2.泰迪熊智能短信覆盖超过20万场景、服务有据可依,不构成虚假宣传。场景作为智能短信领域的专业术语,指非常具体的服务及事项,即便很细节的变化也将导致场景的改变。如飞机票预订这一服务中,机票预订成功是一种场景,机票预订失败则是另一种场景。商家给用户发送现金红包为一种场景,给用户发送折扣券则为另一种场景。鉴于商家的服务种类及服务内容均是多样的,场景更是多样化的。同时,鉴于不同商家对同一种服务有不同的要求,故不同商家的同一服务为不同的场景。如向某公司儿网提供的机票预订成功场景与向某公司提供的机票预订成功场景为不同场景。如前所述,泰迪熊的合作商家包括某公司儿网、58同城、美团网等涵盖了差旅出行、网络服务、电商等各种领域,商家及商家提供的服务、场景众多,泰迪熊公司智能短信涵盖的场景、服务超过20万是基于对合作商家以及商家服务的分析,有据可依,不构成虚假宣传。3.号码识别率70%、识别准确率95%、下一步服务转化率90%均有据可依,不构成虚假宣传(1)号码识别率70%有据可依,不构成虚假宣传。泰迪熊智能电话提供号码识别功能,能够被识别的号码将以特定名称显示,而不能被识别的号码则只能以号码形式显示。号码识别率70%指能够被泰迪熊公司智能电话识别并以非号码形式显示的比例为70%。泰迪熊公司按照号码请求次数排名,对号码进行分段,每段号码50万至100万个,总计300万个号码作为测评范围。泰迪熊公司从每段号码中随机抽取1万个号码,总计3万号码,标记为样本A。一次呼叫为一次请求,该3万号码的总请求数为85945242次,能够被识别的总请求数为66489158,故号码识别准确率=被识别总请求数/样本A总请求数=77.36%(见答辩证据12)。故号码识别率超过70%,该宣传有据可依,不构成虚假宣传。(2)号码识别准确率95%有据可依,不构成虚假宣传。号码识别准确率指对能够识别进行标记的号码标记正确的比例。泰迪熊公司对号码识别准确率进行测试。从样本A的各段号码中随机选取已识别的号码200个,共计600个,标记为样本B。经过对样本B进行测试及验证,号码识别准确率=识别正确请求数/样本B号码总请求数=95.33%(见答辩证据12)。故号码识别准确率超过95%,该宣传有据可依,不构成虚假宣传。(3) 下一步服务转化率90%,有据可依,不构成虚假宣传。下一步服务转化率指由泰迪熊公司识别为卡片形式后,该短信被客户点开的比例。如前所述,只要客户使用的智能手机有泰迪熊智能短信功能,则在客户收到短信时,系统会自动对短信进行识别,并转化为卡片形式。客户一旦点开该卡片短信,则下一步转化成功。根据相关大数据统计,短信被点开的比例为90%,则泰迪熊公司下一步服务转化率90%有据可依,不构成虚假宣传。五、泰迪熊公司获得顶级天使投资有据可依,不会导致公众误解,不构成虚假宣传。泰迪熊公司投资者包括某公司网及58同城旗下的股权投资机构北京志墨思管理有限公司及北京航富管理咨询有限公司(见答辩证据13)。某公司儿网及58同城作为互联网企业中的领先企业,其旗下的投资机构也是行业内顶级机构。泰迪熊公司的宣传有据可依,不构成虚假宣传。六、泰迪熊公司是目前市场上唯一能同时向同一手机品牌提供智能短信及智能通讯的公司,宣传“智能通讯录市场占有率80%”有据可依,不构成虚假宣传。智能通讯录应当同时包括智能短信及智能电话两个功能模块,缺一则不能称作智能通讯录。因此,只有当一个手机品牌的智能手机中智能短信及智能电话功能均由同一提供方提供时,该提供方方可称其提供了“智能通讯录”功能。目前市场上提供智能短信、智能电话功能的提供方中,只有泰迪熊公司能够同时提供智能短信及智能电话功能。其余非与泰迪熊公司合作的手机品牌,其智能短信及智能电话功能均分别由不同的供应商提供(见答辩证据14)。即,泰迪熊公司是目前唯一的智能通讯录提供商。故泰迪熊公司宣传其智能通讯录市场份额80%有据可依,不构成虚假宣传。综上所述,泰迪熊公司的宣传均有据可依,不会导致公众的误解,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8条规定的“……以明显夸张方式宣传商品,不足以造成相关公众误解的,不属于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行为。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日常生活经验、相关公众一般注意力、发生误解的事实和被宣传对象的实际情况等因素,对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行为进行认定。”故泰迪熊公司的宣传内容不构成虚假宣传,不承担法律责任。[15:07:11]
- [审判长]:下面进行举证质证我院此前组织双方到庭进行过庭前证据交换程序,双方是否坚持此前质证过程的意见?[15:12:34]
- [原告]:坚持。[15:13:19]
- [被告]:坚持。[15:13:33]
- [审判长]:双方是否有补充证据?[15:16:05]
- [原告]:补充两份证据1、奖项2、39份协议。[15:16:21]
- [审判长]:被告对原告补充证据发表意见。[15:17:34]
- [被告]:证据1真实性认可,其他意见庭后补充;对证据2真实性认可,关联性、证明目的不认可,39份中有的只是保密协议而不是合作协议,有的协议明确写明是乙方有意愿进行合作,原告证据中没有提示写明,具体详细内容我方庭后提交书面意见。[15:17:51]
- [审判长]:被告方有无证据补充?[15:18:28]
- [被告]:安卓智能手机厂商合作协议(9份),北京泰迪熊移动科技有限公司(“泰迪熊公司”)与安卓系统智能手机生产商:VIVO、OPPO、金立、联想、乐视、酷派、魅族、YunOS分别签订合作协议,约定在这些品牌的智能手机中使用泰迪熊公司的智能通讯录功能。YUNos就是我公司与淘宝公司的协议所涉及的手机。魅族合同出示原件,庭后补充提交复印件。2.2017上半年中国智能手机市场研究报告(48.1%)1.艾媒网是全球领先的新经济行业数据发布平台,其官网发布《2017年上半年中国智能手机市场研究报告》。该报告由北京方圆公证处以公证方式进行证据保全,形成(2017)京方圆内经证字第65182号(见补充证据【107】页)。2.报告分析了2017年上半年智能手机品牌的市场占有比例。其中苹果手机为IOS系统,不能使用智能通讯录功能。剩余安卓系统手机品牌占比为92.2%(见补充证据【153】页)。3.根据该报告,已经与泰迪熊公司签订合作协议,使用泰迪熊智能通讯录功能的智能手机品牌至少为48.1%,占能够使用智能通讯录功能的安卓系统智能手机的52.2%.4.泰迪熊公司为“最大的通讯录解决方案提供方”的宣传有据可依,不构成虚假宣传。5.该报告显示2017年1月至7月中国手机市场出货量为2.66亿部(见补充证据【151】页)。按照各品牌市场占比计算,与泰迪熊合作品牌的手机出货量为1.28亿部。泰迪熊公司的智能通讯录为手机默认内置功能,只要用户开机并且使用手机接收发送短信、电话,即自动使用泰迪熊公司的智能通讯录功能。将一部手机计算为一个日活用户,则仅计算2017年上半年销售的新手机(暂不计算往年销售的手机数量),日活用户数量已经为1.28亿。泰迪熊公司宣传日活用户8000万至1亿,有据可依,不构成虚假宣传。 泰迪熊公司与商家合作协议.1.短信公众号作为专业术语,指智能短信技术能够识别的短信号码。当智能通讯录识别发送短信号码后,该短信将在智能手机中显示为有功能选项的短信形式,该短信形式被称作短信公众号。故一个可识别的发送短信号为一个短信公众号。2.泰迪熊公司与58同城合作,签署合作协议,授权泰迪熊公司对其旗下合作方、客户、工作人员的号码使用智能短信、智能电话等技术进行识别、标识。4.58同城的官方网站宣传。1.58同城在其官方网站宣传:“58同城……业务覆盖招聘、房产、汽车、二手及本地服务各个领域。……58同城已经建立了全面与本地商家直接接触的服务网络。截止2016年度第三季度数据,58同城在全国范围内共设立30家分公司,并在465个城市建立网络平台。……季度付费会员数122.8万,季度活跃本地商户数量超1000万。”即按照每个商户仅有一个电话,且不计算其工作人员电话的方式计算可识别号码,仅58同城一个季度号码为1000万(见补充证据【180】页)。2.根据中国软件咨询网统计,2015年12月生活服务类平台APP中,58同城以3,041.2万活跃用户位居榜首(见补充证据【184】页)。3.某官方网站宣传其作为中国领先的无线和在线旅游平台,“截至2015年3月31日,可实时搜索约9,000家旅游代理商网站,搜索范围覆盖全球范围内超过28万条国内及国际航线、约103万家酒店、85万余条度假线路、近万个旅游景点”(见补充证据【220】页),合作方数量巨大。4.以上网页由北京市方圆公证处公证,形成(2017)京方圆内经证字第65162号公证书(见补充证据【169】页)。5.泰迪熊公司被授权对该类号码进行识别,证明泰迪熊公司可识别号码的技术巨大。结合泰迪熊公司70%以上的号码识别率,泰迪熊公司宣传可识别号码数(即短信公众号总量)2000万以上有据可依,不构成虚假宣传。5.北京大汉三通科技有限公司合作协议及证明。1.北京大汉三通科技有限公司(“大汉三通公司”)为代理渠道商,泰迪熊公司与大汉三通公司签订代理协议,由大汉三通公司就其服务内容及客户、合作方数量出具第三方说明。2.大汉三通公司客户涉及差旅出行、网服行业、电商行业等多个领域(包括但不限于滴滴等),客户/合作伙伴共计8,000余家。大汉三通公司授权泰迪熊公司对其客户及合作伙伴使用智能短信、智能电话识别技术,并协助其客户、合作伙伴使用泰迪熊公司相关技术。3.泰迪熊公司宣传其可识别短信号码总量达20,000,000以上是泰迪熊公司基于被授权使用其使用智能短信识别技术的号码的统计,有据可依,不构成虚假宣传。4.一个商户的一种特定需求即为一个场景。如某网某一合作客户的红包短信即为一种场景。仅58同城一个季度活跃本地商户超过1000万,某网合作103万酒店,每一商户都有不同需求,分别定义为不同场景。泰迪熊公司覆盖场景超过20万是基于其被授权使用的号码商户的数量评估,有据可依,不构成虚假宣传。6.号码识别率及识别准确率测试报告。1.泰迪熊公司为了解号码识别状况,提高识别技术,组织对号码识别率及识别准确率进行评测,并出具评测报告。根据该报告,号码识别率为77.36%,识别准确率为95.33%。泰迪熊官网的宣传均有据可依,不是虚假宣传。7.全国企业信用信息网网页公证。1.在全国企业信用信息网查询泰迪熊公司股东信息,显示北京航富管理咨询管理有限公司及北京志墨思管理有限公司是泰迪熊公司的股东(见补充证据【196-197】页)。其中,北京航富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由北京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投资(见补充证据【203-212】页、【218-221】页)。北京志墨思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由北京五八信息技术有限公司(58同城)投资(见补充证据【225-244】页、【252】页)。某公司及58同城均为顶级天使投资人。2.泰迪熊公司宣传由顶级天使投资人进行投资有据可依,不构成虚假宣传。8.智能手机演示光盘。1.证明泰迪熊公司宣传短信分析识别率100%及泰迪熊公司在智能通讯录系统市场占有率80%均有据可以,不构成虚假宣传。2.短信分析识别率指泰迪熊公司提供的智能通讯录服务能够根据客户要求,在客户(商家)指定的短信息下加入客户指定的链接。购买该服务的客户会预先向泰迪熊公司提供特定短信模板及需要加入的链接信息,当手机用户收到商家发送的该特定短信模板信息时,将自动转化为已添加指定链接的智能短信,以此达到商户的特定推广信息。该服务的准确率能够达到100%。3.泰迪熊公司准备装载泰迪熊智能通讯录技能的手机,可以现场展示该功能,证明短信分析识别率为100%。4.智能通讯录系统应当包含智能短信功能及智能电话功能。只有能够同时提供智能短信及智能电话功能的公司是能够提供智能通讯录功能的公司。5.泰迪熊公司准备了未与泰迪熊公司合作的品牌智能手机若干部及泰迪熊合作智能手,当庭展示未与泰迪熊公司合作的智能手机的智能短信及智能电话功能均分别由不同公司提供。与泰迪熊公司合作的智能手机的智能短信及智能电话功能则均由泰迪熊公司提供。故,泰迪熊公司宣传其智能通讯录市场份额为80%有据可以,不构成虚假宣传。[15:18:55]
- [审判长]:原告继续发表质证意见?[15:26:41]
- [原告]:证据8证据形式真实性认可,合法性认可,其余不认可。公证书时间为2017年10月,公证内容同本案无关联,即使是真实的,本案指控的是2016年8月12日的行为,与本案无关联;即便相关手机品牌有合作,也不能证明合作品牌手机全部使用了被告的产品;证据9被告对某公司的合同暂时不提供原件;某公司合同的时间发生在本案指控行为之后,同本案无关,不能证明某公司授权了被告,不能佐证被告的证明目的。对于证据10形式真实性认可,其他不认可,某公司合同与本案无关,对软件咨询报告的真实性不认可,不予质证。证据11合作协议及证明,形式真实性认可,合法性认可,合同签订时间2017年8月15日,出具证明10月17日在本案指控行为之后,同本案无关。对于被告将网页上的号码识别率、识别准确率的解释内容不认可,验证了我方补充证据1-7、1-8的光盘内容,是被告一种限缩性的解释没有相关依据。证据11,形式合法性真实性认可,其他不认可,不能证明这些公司是顶级天使投资人。[15:26:56]
- [审判长]:原告明确你方主张经济损失依据?[15:28:45]
- [原告]:虽然被告虚假宣传并没有直接指向原告,但会误导公众对被告公司的实力产生错误认识,攫取原告的商业机会和利益,故主张损害赔偿,直接损失44500是我方估算的。[15:29:24]
- [被告]:不认可,双方客户都是商业客户不是个人消费者,网站上的宣传内容不会造成任何影响,合作都是基于技术层面而不是基于宣传,我们已经另案提起了诉讼,原告在其网站上也有类似宣传。[15:29:36]
- [审判长]:智能通讯录的定义是什么?[15:29:52]
- [被告]:智能通讯录同时包含智能短信和智能电话两个模块。[15:30:07]
- [原告]:对智能短信本身无异议,对智能通讯录行业内没有一个定义,被告的定义是没有任何依据的,我方的智能短信产品也是结合在用户手机通讯录中。[15:30:43]
- [审判长]:双方是直接竞争关系么?[15:30:53]
- [原告]:是的。[15:31:07]
- [被告]:与原告具有直接竞争关系的只是一项智能短信,其他方面不是。[15:31:23]
- [审判长]:各方当事人对事实还有补充的吗?[15:31:31]
- [原告]:没有了。[15:31:50]
- [被告]:针对原告对我方公证书的关联性不认可,我方公证书的内容都是2016年的内容,时间上是完全覆盖了对方主张的时间节点的,具有可采纳性。原告提交的所有合作协议,均只包括智能短信的内容,不包括电话号码的内容。[15:31:59]
- [审判长]:法庭调查结束,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141条的规定,现在进行法庭辩论。由于各方在法庭调查阶段已经充分陈述事实,法庭建议,为提高庭审效率,各方应围绕本案的争议焦点,就法律问题展开辩论,对争议事实尽量不重复。各方当事人听清楚了吗,是否有异议?[15:32:15]
- [原告]:听清楚了,无异议。[15:33:31]
- [被告]:听清楚了,无异议。[15:33:46]
- [审判长]:下面首先由原告发表辩论意见。[15:33:51]
- [原告]:坚持诉讼请求。2016年被告的表述构成虚假宣传,其余庭后补充书面意见。[15:34:05]
- [审判长]:下面由被告发表辩论意见。[15:34:40]
- [被告]:辩论意见同答辩意见,没有补充辩论意见。[15:34:54]
- [审判长]:法庭辩论终结,各方陈述最后意见。[15:35:05]
- [原告]:坚持庭审意见。[15:35:23]
- [被告]:坚持质证意见和答辩意见。[15:35:33]
- [审判长]:根据民事诉讼法第93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进行调解,各方是否同意调解?[15:35:46]
- [原告]:同意调解,具体调解方案需要庭下协商。[15:36:00]
- [被告]:同意调解,庭后协商调解方案。[15:36:21]
- [审判长]:鉴于当事人就调解需要庭后协商调解方案,法庭不再当庭主持调解工作。对于本案的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问题,合议庭将休庭进行合议。现在宣布休庭。双方当事人看笔录无误后签字。[15:36:33]
- [书记员]:全体起立,请合议庭成员退庭。[15:36:49]
- [主持人]:各位网友,本次庭审直播到此结束。感谢您的关注。[15:48:43]
- [主持人]:在此特别感谢北京法院网、中国法院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新闻办梅玉兰、赵思源同志对此次直播的大力支持。[15:48:52]
- [主持人]:感谢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技术保障中心的技术支持。感谢王一凡提供摄影支持。感谢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中关村人民法庭的大力支持。[15:49:04]
- [主持人]:欢迎您继续关注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在中国法院网、北京法院网的网络直播,再见![15:49:18]
- [声明]:本直播内容不是法庭记录,不具有法律效力。[15:49: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