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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持人]:网上直播庭审,公开审判过程,展现法官风采,普及法律知识。[09:26:15]
- [主持人]:各位网友大家好,今天我们在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的支持下,通过北京法院网、中国法院网对原告崔建某、孔某、卢某、崔雨某与被告刘某、李某、魏某侵权责任纠纷一案进行网络庭审直播,欢迎大家关注并参与![09:30:35]
- [主持人]:下面我向大家介绍一下案件基本案情。2016年10月3日,魏某给崔某打电话让崔某出来喝酒,在喝酒的过程中刘某、李某陆续前往,后该四人于当天晚上九点多又到刘某家中继续喝酒。刘某、李某、魏某均知晓崔某当天是自驾出行的,也明知崔某准备自驾回家,但三人均没有对崔某酒后驾车加以劝阻,导致崔某于当晚在回家的路上发生单方事故当场死亡。四原告作为崔某家属认为,此次事故的发生,崔某本人应负主要责任,但刘某、李某、魏某在明知崔某酒后驾车的情况下仍未加劝阻,应承担导致事故发生的次要责任。现四原告将刘某、李某、魏某诉至法院,请求判决三被告赔偿原告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被抚养人生活费等费用共计1180604元,三被告承担连带责任。[09:32:36]
- [主持人]:本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采育法庭审判员张凤华独任审判,由书记员孟洋担任庭审记录。[09:33:01]
- [主持人]:现在双方当事人均已进入法庭,法庭审理马上开始,请大家关注本次庭审直播。[09:33:57]
- [主持人]:现在法庭已经做好准备,书记员宣读法庭纪律。[09:34:11]
- [书记员]:①未经法庭允许不准记录、录音、录像、摄像;②不准进入审判区,不得随意退场;③不准鼓掌、喧哗、吵闹和实施其他妨害审判活动的行为;④未经审判员许可不准发言、提问;⑤不准吸烟和随地吐痰,旁听人员如对法庭的审判活动有意见,可在休庭或闭庭后口头或书面向法院提出;⑥携带通讯工具的请关机;⑦对于违反法庭规则的人,审判员可以口头警告、训诫,也可以没收录音、录像和摄像器材,责令退出法庭或予以罚款、拘留;⑧对哄闹、冲击法庭、侮辱、诽谤、威胁、殴打审判人员且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较轻的予以罚款、拘留。[09:34:32]
- [审判员]:核对到庭当事人身份。[09:34:57]
- [原告 原告委托代理人]:原告崔建某,男,19**年*月**日出生,某族,农民,住北京市大兴区某镇。
原告孔某,女,19**年*月*日出生,某族,农民,住北京市大兴区某镇。
原告卢某,女,19**年*月*日出生,某族,北京某有限公司员工,住北京市大兴区某镇。
原告崔雨某,女,20**年**月*日出生,某族,北京市大兴区某学校学生,住北京市大兴区某镇。
委托代理人郭某,北京市某律师事务所律师。[09:35:29] - [被告 被告一]:被告刘某,男,19**年*月**日出生,某族,北京某科技有限公司职工,住北京市大兴区某镇。[09:40:19]
- [被告 被告二]:被告李某,男,19**年*月*日出生,某族,农民,住北京市大兴区某镇。[09:40:58]
- [被告 被告三委托代理人一]:被告魏某,男,19**年*月**日出生,某族,北京某有限责任公司职员,住北京市大兴区某镇。
委托代理人孙某,北京市某律师事物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马某,北京市某律师事物所律师。[09:43:25] - [审判员]:双方当事人对对方出庭人员有无异议?[09:43:35]
- [原告 原告委托代理人]:无异议。[09:43:54]
- [被告 被告一]:无异议。[09:44:05]
- [被告 被告二]:无异议。[09:44:11]
- [被告 被告三委托代理人一]:无异议。[09:44:17]
- [审判员]:经审查,双方当事人及委托代理人符合法律规定,可以参加本案诉讼。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今天依法公开开庭审理原告崔建某、原告孔某、原告卢某、原告崔雨某诉被告刘某、被告李某、被告魏某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审判员张凤华独任审判,由书记员孟洋担任庭审记录。[09:44:24] - [审判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在法庭审理过程中享有如下权利及义务:双方当事人有申请回避的权利,提供证人证据的权利,请求法庭调解、自行和解的权利,辩论的权利,原告有放弃、变更、增加诉讼请求的权利,被告有反诉、反驳的权利;双方有最后陈述的权利;有依法行驶诉讼权利的义务,听从法庭指挥、遵守法庭纪律的义务,有如实陈述事实的义务。当事人听清了吗?[09:45:16]
- [原告 原告委托代理人]:听清了。[09:45:28]
- [被告 被告一]:听清了。[09:45:51]
- [被告 被告二]:听清了。[09:46:09]
- [被告 被告三委托代理人一]:听清了。[09:46:15]
- [审判员]:是否对本案的审判人员及书记员申请回避?[09:46:38]
- [原告 原告委托代理人]:不申请。[09:46:56]
- [被告 被告一]:不申请。[09:47:06]
- [被告 被告二]:不申请。[09:47:12]
- [被告 被告三委托代理人一]:不申请。[09:47:17]
- [审判员]:下面进行法庭调查,法庭调查的重点是双方当事人争议的事实。双方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反驳对方主张亦应提供证据或者说明理由。首先由原告宣读起诉书或口头陈述事实,讲明具体诉讼请求及理由。[09:47:33]
- [原告 原告委托代理人]:诉讼请求有变更,变更后诉讼请求为:1、判令三被告赔偿原告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被抚养人生活费等费用共计1180604元,三被告承担连带赔偿责任;2、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详见起诉状)。2016年10月3日,魏某给崔某打电话让崔某出来喝酒,在喝酒的过程中刘某、李某陆续前往,后该四人于当天晚上九点多又到刘某家中继续喝酒。刘某、李某、魏某均知晓崔某当天是自驾出行的,也明知崔某准备自驾回家,但三人均没有对崔某酒后驾车加以劝阻,导致崔某于当晚在回家的路上发生单方事故当场死亡。四原告作为崔某家属认为,此次事故的发生,崔某本人应负主要责任,但刘某、李某、魏某在明知崔某酒后驾车的情况下仍未加劝阻,应承担导致事故发生的次要责任。[09:48:31] - [审判员]:原告明确明细?[09:49:15]
- [原告 原告委托代理人]:死亡赔偿金按照居民计算1145500元,丧葬费46236元,被扶养人生活费,崔某女儿现在6岁计算12年÷2=229536元,崔某父亲765120元,母亲765120元,共计2951512元,要求被告承担40%的责任,按照40%责任计算。[09:49:26]
- [审判员]:被告针对原告的诉讼请求、事实与理由进行答辩。[09:50:05]
- [被告 被告三委托代理人二]: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非常同情原告的遭遇,但是我方尽到了劝阻责任。事发当天和第一、第二被告和我们三个被告共同对崔某进行劝阻,崔某没有听,执意要酒后驾车导致事故发生。崔某死亡的原因可能由于其他意外因素介入导致,并非是酒后驾驶造成。出事时崔某只喝了一瓶酒,崔某的酒量可以喝一箱酒都没有问题,一瓶酒不足以造成崔某酒后驾车死亡,崔某离开时意识清楚敏捷,不存在酒后意识不清的状况。我方与原告沟通出事时有行车记录仪,根据记载显示崔某刹车下有一个矿泉水瓶,矿泉水瓶可能是导致发生意外的原因。根据交通队事故认定书显示崔某死亡的原因有两方面,第一,崔某未按照操作规范按照驾驶。提醒法院并没有提到酒后驾驶。据我方了解当时转弯到了一个直行道路靠边行驶,崔某突然驶到对方道路,事故发生不符合常理很可能是案外其他因素介入导致,或有其他车辆或事故导致此事故发生。我方认为崔某死亡的原因是因为其他意外因素介入导致,崔某死亡与饮酒没有直接的因果关系,我方尽到劝阻义务。本案被扶养人生活费的计算依据,崔某父母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其具有劳动能力,据对方提供的户口本显示,对方是城镇户口,其城镇户口的依据是崔某父母作为被拆迁人,我方了解,每月也会享受村里相关的待遇,在崔俊某父母达到退休年龄后,可以正常领退休工资。对崔某被扶养人身份不予认。计算依据,我方认为有关细节需要核实,崔某女儿应按天计算至18周岁。崔某发生事故后,我方本着人道主义原则多次与原告进行沟通,我方因此事已经离婚家庭破裂,魏某父亲在事发后得了癌症正在治疗,魏某母亲也有疾病住院,魏某每月工资3000元左右,其需要赡养父母,还要扶养儿子。希望法院依据举证责任及原被告过错程度进行评判。[09:52:16]
- [被告 被告一]: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里面没有我的事,我没有和崔某等人一起喝酒。崔某及魏某、李某到我家前没有通知我,直接来的我家,在我家并未喝酒,半小时后离开我家,之后的事我不清楚,之前的事我不清楚,因为我不在场,赔偿不关我的事。[09:59:41]
- [被告 被告二]: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魏某和崔某喝酒我不清楚,我10点左右去到他们喝酒的地方是一个小饭店,我去时他们已经喝完了,去刘某家待着也没喝酒,崔某是否开车我不清楚。赔偿金与我无关。[10:00:32]
- [审判员]:下面进行举证质证,举证应围绕案件争议的焦点和当事人的诉讼请求进行。各方当事人要当庭举出自己主张或反驳成立的证据,如举不出证据,将可能承担对自己不利的后果。举证依原告、被告、第三人的顺序进行。举证从证据名称,证据想要证明的事项进行,质证针对对方当事人想要证明的问题,从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三个方面进行。[10:01:44]
- [审判员]:原告继续举证。[10:02:12]
- [原告 原告委托代理人]:1、交通事故认定书,证明崔某因交通事故死亡的事实;2、户口本,证明亲属情况;3、死亡医学证明,证明崔某去世的事实;4、酒精检测报告,证明崔某属于醉酒驾车;5、户口本,证明崔建某情况。[10:02:31]
- [审判员]:酒精检测报告是否有原件?[10:03:56]
- [原告 原告委托代理人]:本次庭审没有,提交复印件。[10:04:18]
- [审判员]:被告进行质证。[10:04:29]
- [被告 被告三委托代理人一]:1、交通事故认定书,真实性、合法性认可,证明目的不认可,认定书查证的当事人违法行为,涉及两点,第一是崔某未按照安全驾驶发生事故,第二是饮酒。可以看出死亡后果有两种可能,饮酒不是唯一的发生事故的原因,即使在一起饮酒也不能证明崔某是因饮酒死亡的。饮酒驾驶发生事故,第二点属于次要的一点,未按照操作规范发生交通事故在事故认定书中是第一点,饮酒和崔某死亡没有必要的因果关系;2、户口本,真实性无异议,合法性无异议,崔雨某抚养费和答辩意见一致;3、死亡医学证明,真实性、合法性认可,证明目的与证据一质证意见一致;4、酒精检测报告复印件,真实性无法确定,因系复印件,作为原告家属应有原件,对真实性无法认可。证明目的与证据一质证意见一致;5、户口本,真实性、合法性认可,崔建某、孔某未属于法律规定的没有生活来源,丧失劳动能力,未达到应获得抚养费的条件。补充:根据交通事故显示,崔某对此次事故发生负全部责任,崔某酒后驾驶发生事故其应承担责任,本案崔某本人应承担最大限度的责任,即便认定责任,不应按照原告的责任划分,不同意原告的证明目的。[10:04:40]
- [被告 被告一]:此事故与我无关,对原告提交证据不予质证。[10:08:22]
- [被告 被告二]:放弃对原告提交证据进行质证。[10:09:04]
- [审判员]:原告提供录音资料。[10:09:18]
- [原告 原告委托代理人]:第一段录音:录音人卢某、被录音人魏某,录音时间是2017年8月9日,录音设备为手机,拨打电话13*********,被拨打电话13********* 。提交文字资料及录音。
第二段录音:时间是2017年8月17日,8月15日上午7时40分,录音人卢某,被录音人李某,录音设备手机。拨打电话号码13*********,被拨打电话号码未存。[10:09:31] - [主持人]:当庭播放录音。[10:10:36]
- [原告 原告委托代理人]:两段录音播放完毕。[10:23:54]
- [审判员]:庭后提交录音光盘,是否听清?[10:29:25]
- [原告 原告委托代理人]:听清了。[10:29:34]
- [审判员]:录音光盘证明目的?[10:29:48]
- [原告 原告委托代理人]:两份光盘,证明事实经过,他们三个人当天晚上一起喝酒。[10:29:57]
- [审判员]:被告对两份录音发表质证意见。[10:30:17]
- [被告 被告三委托代理人一]:真实性需要向当事人核实。[10:30:30]
- [被告 被告一]:真实性认可,事实经过认可。[10:30:40]
- [被告 被告二]:真实性认可,事实经过认可。[10:30:55]
- [审判员]:被告方有证据提交吗?[10:34:40]
- [被告 被告三委托代理人一]:2016年1月份魏某中国移动通话记录1份,证明当天与崔某和李某二人的通话记录,魏某虽然是第一个与崔某吃饭的人,但是魏某不是本次聚会的组织者,而是受到崔某的邀请和李某自行加入。[10:39:34]
- [审判员]:是否可以明确拨打电话情况?[10:40:29]
- [被告 被告三委托代理人一]:可以明确。[10:40:41]
- [审判员]:进行质证。[10:40:56]
- [原告 原告委托代理人]:真实性认可,关联性、证明目的不认可。证据中没有显示通话内容,不能显示谁邀约谁喝酒的事,邀约问题不能否定送崔某回家的义务。[10:41:04]
- [被告 被告一]:与我无关,不予质证。[10:41:26]
- [被告 被告二]:真实性认可,证明目的不认可,19点22我没有和他们一起喝酒,19点22我给魏某打电话说我没有去。[10:41:50]
- [审判员]:被告是否还有证据提交?[10:42:24]
- [被告 被告一]:没有。[10:42:34]
- [被告 被告二]:没有。[10:42:42]
- [被告 被告三委托代理人一]:没有。[10:42:47]
- [审判员]:因本案需向交警队调取酒精检测报告,同时因本案被告魏某本人并未到庭参加诉讼,且魏某对本案事实经过最为了解,本院另行指定开庭时间为2017年12月22日下午14时在本院采育法庭第一法庭进行开庭,由人民陪审员周俊孝、蔡长凤,与审判员张凤华组成合议庭,双方均应准时到庭,原告逾期未到按撤诉处理,被告逾期未到缺席审理,是否听清?[10:42:57]
- [原告 原告委托代理人]:听清。[10:43:36]
- [被告 被告一]:听清。[10:43:59]
- [被告 被告二]:听清。[10:44:05]
- [被告 被告三委托代理人一]:听清。[10:44:10]
- [审判员]:下面休庭,当事人核对笔录无误后签字。[10:44:21]
- [主持人]:各位网友,本次庭审直播到此结束。感谢您的关注。[10:45:25]
- [主持人]:感谢市高级法院新闻宣传办公室的大力支持和帮助,感谢大兴法院技术室提供的技术支持,感谢书记员苏舫,感谢各位网友的参与,我们下次直播再会。[10:45:39]
- [声明]:本次庭审记录不是庭审笔录,仅供关心此次庭审的网友参考,不具有法律效力。[10:46: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