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友留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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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持人]:各位网友下午好![13:46:22]
- [主持人]:今天为大家直播一起工伤认定案,该案由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13:47:48]
- [主持人]:本案由行政庭审判员岳婷婷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侯俊、审判员陈根强共同组成合议庭。 庭审工作已经准备就绪,庭审即将开始。[13:58:28]
- [审判长]:现在开庭。先核对当事人。[14:00:26]
- [审判长]: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今天对倪某诉某区人保局工伤认定案进行公开开庭审理。本案合议庭由审判员岳婷婷,审判员侯俊、审判员陈根强组成,由岳婷婷担任审判长,书记员孙莹担任法庭记录。[14:03:33]
- [审判长]:上诉人陈述上诉请求。[14:06:05]
- [上诉人]:请求撤销原判,依法改判,支持上诉人原审诉讼请求。[14:06:47]
- [审判长]:被上诉人陈述作出被诉不予认定工伤决定的时间和文号。[14:07:54]
- [被上诉人]:2017年5月22日作出,文号为浦东人社认(2016)字第6308号《不予认定工伤决定》。[14:08:20]
- [审判长]:上诉人陈述上诉理由。[14:09:47]
- [上诉人]:不予认定工伤决定认定事实错误,被上诉人作出不予认定工伤决定程序违法,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等规定,被上诉人应当在受理后60日内作出决定,但被上诉人作出决定明显超过法定期间。[14:10:47]
- [审判长]:被上诉人陈述答辩意见。[14:15:07]
- [被上诉人]:我们不同意上诉人的意见,上诉人对于同样的事实前后陈述矛盾,我们提供的证据可以形成完整的证据链,证明不存在上诉人所称的伤势情况,我们作出不予认定工伤决定存在中止期限,并未违反法定期限要求。[14:15:43]
- [审判长]:第三人陈述意见。[14:20:08]
- [嘉宾 第三人]:我们不同意上诉人的意见。上诉人所受伤害并不是工伤,其所提供的伤势证明无法证实其所称情况。[14:21:06]
- [审判长]:被上诉人陈述职权依据。[14:21:59]
- [被上诉人]:《劳动法》第九条第二款,《工伤保险条例》第五条第二款、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二十条。[14:22:30]
- [审判长]:上诉人对于被上诉人的职权依据有无异议?[14:24:12]
- [上诉人]:没有异议。[14:25:15]
- [审判长]:上诉人陈述对于事实方面的异议。[14:25:50]
- [上诉人]:上诉人当时在卫生间摔倒是事实,当时有一位同事也在卫生间,看到了事实经过,该同事对于事实情况有所描述。[14:31:09]
- [上诉人]:在上诉人摔倒后,接下来的几天一直面色不好,其他同事对于上诉人摔倒的事实也有所了解。[14:33:21]
- [上诉人]:上诉人已经是穷尽所有证据证明其在洗手间存在摔倒的情况,在受伤后上诉人向多家医院进行就诊,证明伤势没有及时恢复,存在尾骨骨折情况。[14:34:30]
- [审判长]:第三人对此有何意见?[14:38:42]
- [嘉宾 第三人]:对于上诉人的陈述我们不予认可。上诉人虽然与我们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但是其从2016年后开始不间断地申请病假,也没有向单位表示有摔倒情况。上诉人于6月1日至6月18日在医院住院,是住在消化内科,尾骨骨折显示结果是陈旧性骨折。[14:40:47]
- [审判长]:被上诉人对此陈述意见。[14:47:43]
- [被上诉人]:我们调查有关情况,上诉人一直回避,我们对于上诉人的陈述存有异议。[14:49:46]
- [审判长]:上诉人是否还有补充意见?[14:52:26]
- [上诉人]:鉴定结论并未否认上诉人摔倒与骨折之间存在关联性,只是表述仅凭骨折影像材料无法证明两者之间存在联系。[14:58:00]
- [审判长]:被上诉人对此有何意见?[15:01:11]
- [被上诉人]:医生情况说明陈述的并不是事实,不予采信。两份证人证言不能作为新证据提交,且上诉人在一审调查期间均未提出存在这两位证人。就诊时间和受伤时间间隔一年多,只有初诊病历才能真实记录上诉人的受伤情况。[15:14:15]
- [审判长]:第三人是否还有补充意见?[15:21:58]
- [嘉宾 第三人]:我们对于证据的真实性是存在异议的,上诉人提供的证人是否是公司员工我们需要庭后核实。[15:22:28]
- [审判长]:上诉人申请证人出庭作证,现在书记员传唤证人到庭。[15:27:50]
- [审判长]:核对证人身份。证人陈述有关情况。[15:31:05]
- [嘉宾 证人]:2016年6月27日,我去东方医院看望上诉人,当天是周一。我之前和上诉人是同事关系,听上诉人说她摔倒过一次,但是对于摔倒的过程没有看到。[15:35:18]
- [审判长]:法庭调查结束。现在进行法庭辩论。先由上诉人陈述辩论意见。[15:49:45]
- [上诉人]:2016年5月24日,上诉人在卫生间摔倒并受到伤害。有证人当时看到上诉人摔倒的情况,证人所陈述情况是事实。被上诉人提供的视频是经过剪辑的,并不能反映真实情况,上诉人的伤是新伤而不是旧伤。上诉人所受伤害符合工伤认定的条件,应当认定为工伤。被上诉人作出不予认定工伤决定的程序也是违法的。[15:58:38]
- [审判长]:被上诉人发表辩论意见。[16:14:44]
- [被上诉人]:上诉人自述内容与证人陈述内容之间存在差异,证人证言不应予以采信。上诉人申请工伤认定,应该提供相应证明材料,上诉人提供的诊断材料医生已经出具撤销的声明,没有合法有效的证明上诉人受伤的证据,故对于其申请工伤的请求不应予以支持。[16:15:18]
- [审判长]:第三人发表辩论意见。[16:23:38]
- [嘉宾 第三人]:上诉人所称受到伤害的事实不存在,缺乏相应的依据。[16:23:54]
- [审判长]:根据法律规定,当事人有进行最后陈述的权利。上诉人陈述最后意见。[16:25:51]
- [上诉人]:坚持诉请。[16:26:38]
- [审判长]:被上诉人陈述最后意见。[16:26:55]
- [被上诉人]: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16:27:09]
- [审判长]:第三人陈述最后意见。[16:27:25]
- [嘉宾 第三人]: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16:27:37]
- [主持人]:本案庭审直播到此结束,感谢您的关注![16:27:50]
- [主持人]:声明,本直播不是庭审笔录,不具法律效力。[16:28: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