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友留言
![](/share/images/zb.png)
- [主持人]:大家下午好,马上图文直播一起寻衅滋事案件,敬请关注![14:00:36]
- [书记员]:请旁听人员保持安静,现在宣布法庭纪律:
1、未经法庭允许不得录音、录像、摄影;
2、除本院因工作需要允许进入审判区的人员外,其他人员一律不准进入审判区;
3、不得鼓掌、喧哗、吵闹以及实施其他妨害审判活动的行为,未经审判长许可,不准发言、提问;
4、旁听人员如对法庭的审判活动有意见,可在休庭或闭庭后,口头或书面向法庭提出;
5、对于违反法庭规则的人,审判人员可以口头警告训诫,也可以没收录音、录像和摄影器材,责令退出;
6、对哄闹、冲击法庭、侮辱、诽谤、殴打审判人员等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较轻的予以罚款;
7、请关闭随身携带的手机、寻呼机。
全体起立,请审判员入庭。[14:02:23] - [审判员]:现在开庭。传被告人到庭。[14:02:32]
- [审判员]:被告人,你的姓名、出生年月日、出生地、民族、文化程度、职业、户籍所在地?以前是否受过刑事处罚?因本案什么时候被刑事拘留,取保候审是何时?[14:03:02]
- [被告人]:叶某某,曾用名叶某某,男,19xx年x月x日出生于浙江省,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地浙江省x。2015年6月因寻衅滋事行为被浙江省平阳县公安局处行政拘留八日,并处罚款人民币三百元。2017年3月23日因本案被上海市公安局徐汇分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30日被取保候审。以前未受过刑事处罚。[14:03:21]
- [审判员]:被告人,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检察院的起诉书副本,你是否收到?[14:03:29]
- [被告人]:收到了。[14:03:38]
- [审判员]: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今天依法公开开庭审理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叶某某犯寻衅滋事一案。[14:03:46]
- [审判员]:根据法律规定和公诉机关的建议,并征得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14:03:53]
- [审判员]:现在宣布审判人员、书记员、公诉人名单。本案由审判员朱以珍独任审判,书记员万瑾担任法庭记录。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赵景梅出庭支持公诉。
今天出庭为被告人辩护的是上海市达辰律师事务所律师陈骏,系徐汇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14:04:01] - [审判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被告人及辩护人在庭审中还享有下列诉讼权利:
一、可以申请独任审判员、书记员、公诉人、(翻译人)回避;
二、可以提出证据,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证据、申请重新鉴定或者勘验、检查;
三、可以自行辩护,也可以委托辩护人辩护;
四、可以在法庭辩论终结后作最后陈述。
被告人、辩护人法庭宣布的上述各项诉讼权利,听清楚了没有?[14:04:19] - [被告人]:听清楚了。[14:04:27]
- [辩护人]:听清楚了。[14:04:33]
- [审判员]:被告人、辩护人是否申请回避?[14:04:41]
- [被告人]:不申请。[14:04:48]
- [辩护人]:不申请。[14:04:54]
- [审判员]:下面, 首先由公诉人摘要宣读起诉书。[14:05:11]
- [公诉人]:宣读起诉书(略)。[14:05:18]
- [审判员]:被告人,公诉人宣读的起诉书听清楚了吗?[14:05:30]
- [被告人]:听清楚了。[14:05:38]
- [审判员]:根据有关规定对被告人自愿认罪的,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你对起诉书指控你的犯罪事实、罪名、证据、量刑建议是否有意见?[14:05:50]
- [被告人]:没有。[14:05:59]
- [审判员]:辩护人对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的犯罪事实、罪名、证据、量刑建议是否有意见?[14:06:06]
- [辩护人]:没有。[14:06:14]
- [审判员]:公诉人是否需要讯问被告人?[14:06:21]
- [公诉人]:不需要。[14:06:29]
- [审判员]:辩护人是否需要发问?[14:06:39]
- [辩护人]:不需要。[14:06:45]
- [审判员]:到案后有无检举揭发?[14:06:51]
- [被告人]:没有。[14:06:58]
- [审判员]:现在开始法庭辩论。先由公诉人发表公诉意见。[14:07:06]
- [公诉人]:被告人构成寻衅滋事罪,被告人系坦白,系初犯,赔偿损失获得谅解,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曾被行政处罚,酌情从重处罚。建议对其判处拘役。[14:07:15]
- [审判员]:被告人你可以为自己进行辩护。[14:07:28]
- [被告人]:没有。[14:07:34]
- [审判员]:现在由辩护人发表辩护意见。[14:07:42]
- [辩护人]:仅就量刑发表意见:被告人系坦白,赔偿被害人损失并获得谅解;被告人系初犯。建议对其从轻处罚。[14:07:50]
- [审判员]:法庭辩论结束。根据法律规定,被告人有最后陈述的权利。被告人,你最后还有什么要向法庭陈述的?[14:07:57]
- [被告人]:没有。[14:08:07]
- [审判员]:通过刚才的法庭审理,法庭调查、核实了本案的事实,对本案的证据进行了质证,听取了各方意见。本院认为,被告人叶某某任意损毁公私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应予处罚。公诉机关指控成立。鉴于被告人叶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能认罪认罚,赔偿被害方经济损失且获得谅解,本院予以从宽处罚。被告人叶某某有寻衅滋事劣迹,本院酌情予以从重处罚。根据本案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性及被告人的认罪悔罪态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等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叶某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四个月。
叶某某:在社区中,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社会的公民。[14:08:18] - [审判员]:被告人,刚才法庭作出了口头宣判,判决书将在五日内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天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递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14:08:28]
- [审判员]:闭庭后,被告人、辩护人应当阅看庭审记录,如记载有遗漏或差错,可以要求补充和更正,确认无误后,应在笔录上签名。听清楚了没有?[14:08:37]
- [被告人]:听清了。[14:08:43]
- [辩护人]:听清了。[14:08:48]
- [审判员]:将被告人带离法庭。
闭庭。[14:09:14] - [主持人]:本次直播结束,本笔录仅供图文直播使用,不具有法律效力,特此说明。谢谢关注![14:09: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