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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持人]:网上直播庭审,公开审判过程,展现法官风采,普及法律知识。各位网友大家好,欢迎关注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的网络直播。今天我们将共同关注一起租赁合同纠纷案件。我们将在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的支持下,通过北京法院直播网对此次庭审进行网络图文直播,欢迎大家关注![09:04:20]
- [主持人]:依法公开审理的 “租期未到遇拆迁 房主拒退租金成被告”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由本院审判员孙莉独任审判,由本院书记员元帅担任法庭记录。[09:05:34]
- [主持人]:首先,我向大家简要介绍一下案情。
原告贾某成承租被告管理下位于石景山区的平房,因为拆迁,原告无法继续租住,原告腾房后,被告拒不退还原告的租金和押金,故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退还相应租金和押金。
现在,庭审马上就要开始了。[09:06:04] - [书记员]:现在宣布法庭纪律。
1、未经法庭允许不准录音、录像、摄影;
2、除本院因工作需要允许进入审判区的人员外其他人员一律不准进入审判区;
3、不准鼓掌、喧哗、吵闹和实施其他妨害审判活动的行为;
4、未经审判长许可,不准发言,提问;
5、请关闭各类通讯工具(不断提示);
6、对于违反法庭纪律规则的人,审判人员可以口头警告训诫,也可以没收录音、录像和摄影器材,责令退出法庭或予以罚款、拘留;
7、对哄闹、冲击法庭、侮辱、诽谤、殴打审判人员等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较轻的予以罚款。[09:06:15] - [审判员]:审判员孙莉宣布石景山法院民事审判现在开庭。
现在开始核对当事人身份。
原告:贾某成,男,住石景山。
被告:贾某强(未到庭),男,汉族,住北京市石景山区。
双方当事人对于对方出庭人员有无异议?[09:06:32] - [原告]:无异议。[09:10:49]
- [审判员]:法庭对上述各方诉讼参加人的身份核对完毕,报告内容与开庭前在本院办理的身份证明和诉讼代理手续内容相符,其出庭资格合法,准予参加本案诉讼。被告贾某强经本院依法传票传唤,拒不到庭,视为放弃相应的诉讼权利,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今天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缺席审理原告贾某成诉被告贾某强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由本院代理审判员孙莉独任审判,由本院书记员袁帅担任法庭记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现向当事人宣布在法庭上享有的诉讼权利和应尽的诉讼义务。
诉讼权利:
(一)有申请回避的权利;
(二)有提出新的证据的权利;
(三)对争议的事实有辩论权和请求法庭给予调解的权利;
(四)原告有放弃、变更、增加诉讼请求的权利;被告有对本诉进行反驳及反诉的权利;
(五)有最后陈述的权利。
诉讼义务:
(一)依法行使诉讼权利的义务;
(二)听从法庭指挥,遵守法庭纪律;
(三)如实陈述事实;
(四)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各方都听清楚了吗?是否申请回避?[09:11:41] - [原告]:听清楚了,不申请。[09:12:49]
- [审判员]:现在开始法庭调查,原告陈述起诉被告的事实,讲明具体的诉讼请求和理由。[09:13:04]
- [原告]:诉讼请求:1、被告退还房租和押金共503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与起诉状一致。我租了被告位于石景山区的平房,时间是从 2017年8月1日到2017年11月1日,现在由于2017年8月18号拆迁,无法继续租住,要求退还剩余房租即押金合计5030元。[09:13:15]
- [审判员]:被告贾某强经法院依法传唤拒不到庭,但在庭前向法庭提交了书面的答辩意见,现将书面答辩意见给原告一份,被告答辩意见是被告代朋友曲某军租房,曲某军是租赁合同的当事人,本人不是租赁合同当事人,只负责代收房租,并将收取房租和水电费上交给上一个房东刘某波,认可原告主张的数额,但并未被告向原告退还索要的房租和押金。[09:14:50]
- [审判员]:原告就起诉的事实,诉讼请求进行举证。[09:44:53]
- [原告]:1、2017年7月9日房租收据和押金收据各1张,收款人是贾永强,收据有原件。2、照片。证明当时租住房屋的情况和租住房屋上贴的公告。铁路边上有防盗门的房屋是我租的那间,照片上的是我爱人。东西向2间,南北向6间。2017年3月1日区政府的通告,要求拆除违法建设,所以就叫我搬走了。3、跟贾永强结算明细。证明应该退还我5030元。[09:45:00]
- [审判员]:被告贾某强经法院依法传唤拒不到庭,视为放弃相应的质证权利,但是贾永强在邮寄答辩状的同时也邮寄了相关的收据,证明他已经将代曲向军收据房租和水电费转给上一手房东刘某波。原告对被告提交的收据什么意见?[09:45:13]
- [原告]:我不认识这几个人,也没见过。所以真实性不认可。[09:45:30]
- [审判员]:现在进行法庭询问,原告说一下租赁房屋的情况。[09:45:44]
- [原告]:2017年8月1日我承租了位于八宝山地税局附近的一间平房,面积15平米左右,房租每月1500元,实际交一个月房租和6个月押金,一共6000元,没有书面合同,从贾某强手中租的。我找房子,有一个老乡说铁路边上有房子,让我去问问,就认识贾某强了,他每天在那里办公居住。后来知道他是圣堂思邈中医院的库房管理员。在那里住到8月16日,结帐到8月18日,因为区政府通知是违建,贾某强让我搬走的,说退还我押金和剩余房租。[09:46:03]
- [审判员]:依据房屋租金合同相关司法解释,对未经规划或者批准建设的房屋,租赁合同是无效的,你是否在本案中主张合同无效?[10:05:24]
- [原告]:增加一项确认租赁合同无效的诉讼请求。诉讼请求变更为:1、要求确认房屋租赁合同无效;2、判令被告退还原告房屋占有使用费和押金共计5030元;3、诉讼费由被告承担。[10:05:35]
- [审判员]:你当时向贾某强租房时,贾某强有没有说房屋是谁的?你认识曲某军和刘某波吗?[10:06:07]
- [原告]:他说他负责管理,没有说房屋谁建的。不认识这两个人。[10:06:35]
- [审判员]:你缴纳房租和协商租赁事宜,贾某强有没有说他是代收房租?[10:06:58]
- [原告]:没有。[10:07:44]
- [审判员]:你提交的结算明细怎么产生的?[10:07:57]
- [原告]:在贾某强的电脑里打印的。[10:08:50]
- [审判员]:当时有没有协商租赁期间?[10:09:09]
- [原告]:口头说住到年底,没事干就回家不租了。[10:09:19]
- [审判员]:通告谁贴的?[10:09:29]
- [原告]:石景山区政府综合治理办公室。[10:09:35]
- [审判员]:通告被告知道吗?[10:09:44]
- [原告]:被告知道,他让我我走的,说要拆违建,让我找别的房子。[10:09:54]
- [审判员]:什么时候贴的?[10:10:06]
- [原告]:8月10号左右。房屋还没有拆,里边还有人住,前后装了大铁门。[10:10:12]
- [审判员]:原告对事实有无补充?[10:10:47]
- [原告]:要求被告退还房屋占有使用费和押金。[10:10:57]
- [审判员]:法庭调查到此结束。被告贾某强经法院依法传唤拒不到庭,法庭不再进行辩论和调解,原告陈述最后意见。[10:11:14]
- [原告]:坚持诉讼请求。[10:11:30]
- [审判员]:现在休庭,双方阅读庭审笔录,确认无误后签字。[10:11:46]
- [主持人]:本次庭审直播到此就结束了,感谢北京市高级法院的大力支持。感谢各位网友的关注,下次直播再见。[10:12:15]
- [声明]:本次直播不是庭审笔录,不具有法律效力。[10:12: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