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友留言
![](/share/images/zb.png)
- [主持人]:网上直播庭审,公开审判过程,展现法官风采,普及法律知识。各位网友大家好,欢迎大家关注昌平法院的网络直播。我是本次直播的主持人、昌平法院研究室王宇新。[08:57:45]
- [主持人]:在庭审开始之前,我先介绍一下这起民事案件的基本情况。
原告张先生诉称:2014年3月,张先生购得位于昌平区某小区的一套商品房,想要在此房屋上注册公司经营生意。然而,该房屋早已由被告服务公司于2012年3月租赁并注册使用。租期届满后,服务公司地址仍未迁出,而且没有向张先生支付任何租金。张先生多次与服务公司协商后无果,遂将服务公司诉至法院,要求其迁出注册地址,并支付房屋使用费20万元。[08:58:40] - [主持人]:法庭正在核对原被告的身份。本案由审判员刘敏独任审判,书记员王龙担任法庭记录。[08:59:26]
- [主持人]:让我们走进本次网络直播。[09:01:15]
- [审判员]:核实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等身份:
原告张某,男,住北京市昌平区。
被告北京某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
委托代理人1赵春果,山东鲁朋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2陈海强,山东鲁朋律师事务所律师。[09:02:06] - [书记员]:宣布法庭纪律:
1、 未经允许不得录音、录像、记录和摄影;
2、 不得随意走动和进入审判区;
3、 不得发言、提问;
4、 不得鼓掌、喧哗、哄闹和实施其他妨害审判活动的行为;
5、 随身携带的通讯工具请关机。
对于违反法庭规则的人,审判长或者独任审判员可以口头警告、训诫,也可以没收录音、录像和摄影器材,责令退出法庭或者经院长批准予以罚款、拘留。对哄闹、冲击法庭,侮辱、威胁、殴打审判人员等扰乱法庭秩序的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09:05:35] - [审判员]:双方当事人对法庭组成人员有无异议?[09:05:49]
- [原告]:没有异议。[09:05:57]
- [被告 被告代理人1]:没有异议。[09:06:29]
- [审判员]:经核对,各方当事人均符合法律规定,可以参加本案诉讼活动。今天昌平区人民法院在本院第十一法庭公开审理原告张某诉被告北京某服务有限公司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由审判员刘敏独任审判,书记员王龙担任法庭记录。现在告知双方当事人在开庭审理中的诉讼权利和义务。
权利:
1、陈述事实和理由,收集、提供证据,进行辩论,请求调解。双方当事人还可以自行和解。
2、原告可以放弃或者变更诉讼请求,被告可以承认或者反驳诉讼请求,有权提起反诉。
3、当事人如果认为本案的审判员、书记员、鉴定人、翻译人员与本案当事人是近亲属,有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本案公正审理的,有权对上述人员提出回避申请。
义务:
1、遵守法庭纪律,尊重双方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
2、依法行使诉讼权利,履行诉讼义务,遵守诉讼秩序。[09:06:47] - [审判员]:当事人是否听清了上述权利和义务,是否提出回避申请?[09:08:05]
- [原告]:听清了,不申请。[09:08:13]
- [被告 被告代理人1]:听清了,不申请。[09:08:28]
- [审判员]:现在开始法庭调查,原告陈述起诉的事实,理由及诉讼请求。[09:08:44]
- [原告]:2014年3月,原告购得位于昌平区某小区的一套商品房,想要在此房屋上注册公司经营生意。然而,该房屋早已由被告服务公司于2012年3月租赁并注册使用。租期届满后,服务公司地址仍未迁出,而且没有向原告支付任何租金。原告多次与服务公司协商后无果,遂将服务公司诉至法院,要求其迁出注册地址,并支付房屋使用费20万元。[09:09:27]
- [审判员]:原告第一项诉讼请求中的金额是如何计算的,有无计算标准?[09:10:37]
- [原告]:从购房之日至我起诉之日的房屋使用费,金额包括房租等。按出租房屋标准计算,每月6000元。[09:11:10]
- [审判员]:被告方进行答辩。[09:12:36]
- [被告 被告代理人1]:第一,原告诉讼请求与事实不符。
第二,被告公司使用涉案房屋注册公司仅仅为登记使用,被告公司自成立至今并未实际占有使用房屋,双方之间未形成事实租赁关系,且目前房屋被原告控制使用,原告所述不符事实。
第三,被告公司现股东法人变更了,被告购买房屋时间为2014年3月,原告在购买房屋时,原房主已经告知被告公司利用其住址登记的事实。至本案立案前,原告并未向本公司要求将借名注册公司的住所地从工商登记机关迁出。起诉状中陈述被告公司于2012年3月注册不是事实,被告注册行为未给原告造成任何损害。
综上,原告要求被告支付20万元费用无任何理由。[09:12:51] - [审判员]:被告能否将注册公司迁出涉案房屋?[09:14:41]
- [被告 被告代理人1]:我方正准备迁出,此事可以协商。[09:15:28]
- [审判员]:双方当事人举证、质证。首先由原告举证。[09:16:03]
- [原告]:证据1、企业信用信息报告,证明被告公司注册在我房屋。
证据2、所有权证,证明原告是涉案房屋的所有权人。[09:16:24] - [审判员]:被告方进行质证。[09:17:31]
- [被告 被告代理人1]:对证据1和2的真实性无异议,对证据证明被告使用其房屋注册但没有实际使用的事实予以认可。[09:17:43]
- [审判员]:下面由被告方进行举证。[09:18:48]
- [被告 被告代理人1]:证据1、北京市国土资源局昌平分局调取的合同,证明该买卖合同第二页明确载明出卖人未将房屋出租,与原告当庭陈述我方租赁涉案房屋不符。该房屋买卖合同显示的双方交易时间为2014年3月,而被告公司成立时间为2012年3月。被告登记在前,原告购买房屋在后,双方未形成租赁关系。
证据2、公证书两份,证明被告公司现工作地址、实际住所地址。双方之间未形成实际租赁关系,被告并未实际使用涉案房屋。
证据3、北京工商行政管理局提供的企业设立情况说明,证明被告公司成立于2012年3月,结合原告提交的房产证及北京市国土资源局昌平分局提供的证据,证明原告购买房屋为2014年3月,证明原告购买房屋在后,原告诉讼请求没有法律依据,其诉讼请求应予驳回。[09:19:55] - [审判员]:原告方进行质证。[09:24:14]
- [原告]:对证据1、合同真实性不认可,合同第一页原告的身份信息有误。
对证据2、真实性认可,但是对公证书中证明被告公司在大兴区经营不认可。
对证据3、对被告租房协议真实性不认可。[09:26:11] - [审判员]:结束举证、质证。下面进入法庭询问阶段,原告是怎样获得涉案房屋的?[09:29:50]
- [原告]:原告从上一任房主李某处购得。2014年3月原告与李某、房屋中介签订的购房书面合同,书面合同可以庭后提交。[09:34:44]
- [审判员]:涉案房屋现状如何?[09:38:47]
- [原告]:购买房屋后一直被原告控制,但是等原告注册房屋时才发现已被注册。购买房屋时不知道该房屋地址已被注册,上一任房主李某没有和我说。[09:39:03]
- [审判员]:被告,陈述一下公司当时注册使用该房屋的情况。[09:42:51]
- [被告 被告代理人1]:2012年3月注册的。被告公司原股东与上一任房主李某是朋友关系,在此情况下利用李某的房屋地址注册了公司,但并未实际使用房屋,与房屋所有权人未形成实际租赁关系。直至收到法院传票才知道房屋已被转让。[09:44:07]
- [审判员]:被告称经李某同意才注册的公司,是否有证据提交?[09:46:24]
- [被告 被告代理人1]:注册公司需要提供房屋租赁合同,双方签订了房屋租赁合同,但该合同只是走个形式,为了应对工商登记。当时只签订了一份合同,现已不在被告方手中,被告在工商局调取材料时未发现该租赁合同。[09:47:01]
- [审判员]:原告明确一下诉讼请求中的房屋使用费,具体是怎么计算的?[09:49:43]
- [原告]:是使用房屋地址注册公司的使用费,每月6000元。还包括我无法注册公司的损失费,我咨询过专门代理注册的公司,每月6000元。[09:51:46]
- [审判员]:自原告购买房屋至今,有无向工商行政部门申请过注册公司?[09:53:23]
- [原告]:原告在2017年5月申请过,工商部门内部有登记过。申请成立的企业名称为北京某科技有限公司。[09:54:04]
- [审判员]:结束法庭询问。现在进行法庭辩论,首先由原告发表辩论意见。[09:55:04]
- [原告]:要求被告10日内迁出本地址并赔偿损失。刚才被告说注册公司时和原房主签的租房协议,我希望能看到这份协议。[09:55:26]
- [审判员]:被告发表辩论意见。[09:59:55]
- [被告 被告代理人1]:被告公司登记在前,原告购买房屋在后。原告购买房屋时,李某已经将公司注册的事实告知原告。原告诉状中陈述的事实与理由与当庭陈述均不符,原告已经认可我公司只是利用房屋注册而没有实际使用房屋。原告应提供证据证明与公司沟通过并且原告注册过公司。原告所述的租赁费用不应得到支持。希望法院给出合理时间,让公司迁出。[10:00:12]
- [审判员]:法庭辩论结束。鉴于双方当事人分歧较大,本庭不再予以调解。现双方当事人做最后陈述。[10:01:33]
- [原告]:坚持诉讼请求。[10:01:46]
- [被告 被告代理人1]:坚持答辩意见。[10:01:57]
- [审判员]:现在休庭。双方当事人看笔录签字。[10:03:50]
- [主持人]:今天的庭审结束了。此次直播得到了北京市高级法院新闻宣传办公室梅玉兰的大力指导和支持,在此表示衷心的感谢!
感谢书记员王龙为此次直播所作的工作。本次直播到此结束,再见。[10:04:00] - [声明]:本次庭审记录不是庭审笔录,仅供关心此次庭审的网友参考,不具有法律效力。[10:04: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