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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书记员 宝山法院]:请旁听人员保持安静,现在宣布法庭纪律:
1、未经法庭允许不得录音、录像、摄影;
2、除本院因工作需要允许进入审判区的人员外,其他人员一律不准进入审判区;
3、不得鼓掌、喧哗、吵闹以及实施其他妨害审判活动的行为,未经审判长许可,不准发言、提问;
4、旁听人员如对法庭的审判活动有意见,可在休庭或闭庭后,口头或书面向法庭提出;
5、对于违反法庭规则的人,审判人员可以口头警告训诫,也可以没收录音、录像和摄影器材,责令退出;
6、对哄闹、冲击法庭、侮辱、诽谤、殴打审判人员等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较轻的予以罚款;
7、请关闭随身携带的手机、寻呼机。
全体起立,请审判长、合议庭成员入庭。[10:33:53] - [审判员 宝山法院]:现在开庭,首先核对各方当事人身份事项。
原告:王某,女。(未到庭)
委托代理人:张珏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1:吴某,男
被告2: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委托代理人:毕义墙,系公司员工。(特别授权)
审判员: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月浦法庭,今天就原告王某与被告吴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进行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顾华忠独任审理,书记员杨猛担任法庭记录。
审判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诉讼当事人享有委托代理人,申请回避,收集、提供证据,进行辩论,请求调解,提起上诉,申请执行以及查阅、复制本案有关的材料和法律文书,自行和解,放弃、变更、承认、反驳诉讼请求,提起反诉的权利,但当事人必须依法行使诉讼权利,遵守诉讼秩序,履行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裁定书和调解书。
审判员:各方当事人是否听清楚?
原告:听清了。
被告:听清了。
审判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当事人对审判人员、书记员有申请回避的权利。
审判员:各方当事人是否提出回避申请?
原告:不申请。
被告:不申请。
审判员:现在进行法庭调查。
审判员:诉讼过程中,一方当事人对另一方当事人陈述的案件事实明确表示承认的,另一方当事人无需举证。但涉及身份关系的案件除外。对一方当事人陈述的事实,另一方当事人既未表示承认也未否认,经审判人员充分说明并询问后,其仍不明确表示肯定或否定的,视为对该项事实的承认。当事人应当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当事人没有证据或者提出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主张的事实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审判员:各方当事人是否听清?
原告:听清了。
被告:听清了。
审判员:先由原告陈述诉讼请求及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
原告:诉讼请求:要求被告赔偿:医疗费人民币4183.60元、营养费2400元(1200元/月×2个月)、护理费4500元(1500元/月×3个月)、残疾赔偿金92307.20元(57692元/年×16年×10%)、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交通费500元、物损费1600元(衣物损500元、电动自行车车损1100元)、鉴定费1950元、律师费4000元,上述费用要求被告保险公司在保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其中精神损害抚慰金要求在交强险内优先受偿),超出保险范围的项目和金额,由被告1承担赔偿责任。事发后被告1垫付的4814.60元。
事实和理由:详见诉状(略)[10:48:55] - [审判员 宝山法院]:现在由被告进行答辩。
被告2:对事故发生时间、地点、责任认定没有异议。肇事车辆在我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100万,含不计免赔,事发时在保险期内,我公司愿意在保险范围内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具体赔偿项目和金额在质证阶段发表。
被告1:对事故发生时间、地点、责任认定没有异议。我是肇事驾驶员,投保情况属实,原告的合理损失均应由被告保险公司赔付。具体赔偿项目和金额在质证阶段发表。事发后我支付原告4814.60元也要求在本案中一并处理。
审判员:现在由原告进行举证,被告进行质证。
原告:一、事故认定书、驾驶证、行驶证、保单。证明:主体资格、事故发生经过及责任认定。
被告1、2:没有异议。
原告:二、鉴定意见书。证明:伤残等级及“三期”期限。
被告2:形式上真实性无异议,但对鉴定结论有异议,认为原告之伤不构成伤残,庭前已将重新鉴定申请书提交法庭,具体理由见申请书。
被告1:以保险公司意见为准。
审判员:现在就交强险范围内的项目和金额发表意见。医疗费?
原告:提供:病史资料、医疗费单据。证明:原告治疗情况及花费。
被告2:对证据真实性没有异议。对医疗费人民币4183.60元予以确认,同意赔偿医保范围内的与事故有关且有病历印证的费用。
被告1:真实性无异议,金额予以确认,具体由法院依法处理。
审判员:营养费、护理费?
原告:营养费2400元(1200元/月×2个月)、护理费4500元(1500元/月×3个月)。
被告2:营养费期限以有效鉴定意见为准,标准认可20元/天。护理费期限以有效鉴定意见为准,标准认可40元/天。
被告1:具体由法院依法处理。
审判员:残疾赔偿金?
原告:残疾赔偿金92307.20元(57692元/年×16年×10%)。提供:户口簿。按城镇居民主张16年。
被告2:户口薄无异议,认可城镇标准,系数以有效鉴定意见为准,年限16年,无异议。
被告1:具体由法院依法处理。
审判员:精神损害抚慰金?
原告:原告构成伤残,主张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
被告2:不认可。
被告1:具体由法院依法处理。
审判员:交通费、物损费?
原告:交通费500元、物损费1600元(衣物损500元、电动自行车车损1100元)系估算,请法院酌定。
被告2:交通费认可300元,衣物损认可300元,电动自行车车损1100元,无异议。
被告1:具体由法院依法处理。[10:53:56] - [审判员 宝山法院]:鉴定费、律师费?
原告:鉴定费1950元、律师费4000元。提供鉴定费、律师费发票。
被告2:对证据真实性没有异议。鉴定费、律师费均不属于保险范围。
被告1:对证据真实性没有异议。均应由保险公司赔付。
审判员:现在由被告进行举证,原告进行质证。
被告1、2:无证据提供。
审判员:事发后,被告是否向原告支付过其他费用?
被告1:事发后向原告垫付4814.60元(包括垫付现金1000元、医药费2714.60元、电动自行车修理费1100元,由原告主张医药费和车损项目,我方作为现金形式抵扣),要求在本案中一并处理。提供收条。
被告2:没有。
原告:确实收到过上述费用,同意一并处理抵扣,如有超过同意返还。
审判员:现在就商业三者险进行审理。保险公司,商业三者险情况?
被告2:肇事车辆确在本被告处投保了商业三者险,金额为100万元,并购买了不计免赔。
被告1:是的。
审判员:保险公司,你方认为哪些原告主张的项目不属商业三者险理赔范围?
被告2:依据商业三者险的保险条款,鉴定费、律师费、诉讼费不属于商业三者险赔偿范围,其余各项均属于商业三者险赔付范围。
被告1:由法院依法处理。
原告:对于被告之间的商业三者险约定情况不清楚,请法院依法处理。
审判员:双方对事实及证据是否还有补充?
原告:没有。
被告1、2:没有。
审判员:法庭调查结束,现在进行法庭辩论。首先由原告发表辩论意见。
原告:不同意被告保险公司要求重新鉴定的要求,其他坚持庭审意见。
审判员:现在由被告发表辩论意见。
被告2:坚持庭审意见。
被告1:坚持庭审意见。
审判员:法庭辩论结束,现在询问各方当事人最后意见。
原告:坚持诉讼请求。
被告1、2:请求依法进行判决。
原告:请求法院给予庭外和解期间1个月,继续适用简易程序。
被告1:请求法院给予庭外和解期间1个月,继续适用简易程序。
被告2: 请求法院给予庭外和解期间1个月,继续适用简易程序。
审判员:今日庭审结束,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阅看上述笔录,认为自己的陈述记录有遗漏或者差错的,有权申请补正,无误后,请签名认可。退庭。
主持人:本次庭审直播到此结束。直播内容非庭审笔录,不具有法律效力。感谢各位网友关注![11:09:5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