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

原告

庭审现场
2017年10月26日14:30直播宝山法院审理的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
  • [书记员 宝山法院]:
    请旁听人员保持安静,现在宣布法庭纪律:
    1、未经法庭允许不得录音、录像、摄影;
    2、除本院因工作需要允许进入审判区的人员外,其他人员一律不准进入审判区;
    3、不得鼓掌、喧哗、吵闹以及实施其他妨害审判活动的行为,未经审判长许可,不准发言、提问;
    4、旁听人员如对法庭的审判活动有意见,可在休庭或闭庭后,口头或书面向法庭提出;
    5、对于违反法庭规则的人,审判人员可以口头警告训诫,也可以没收录音、录像和摄影器材,责令退出;
    6、对哄闹、冲击法庭、侮辱、诽谤、殴打审判人员等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较轻的予以罚款;
    7、请关闭随身携带的手机、寻呼机。
    全体起立,请审判长、合议庭成员入庭。
    [14:31:54]
  • [审判员 宝山法院]:
    简易程序审限届满,双方意见?
    原、被告:申请庭外和解,审限届满后继续适用简易程序延长审限。
    审判员:现在开庭,首先核对各方当事人身份事项。
    原告:孙某,男(未到庭)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政宇律师。(特别授权代理,未到庭)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雷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1:曹某,男
    被告2:中国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委托诉讼代理人:车敏义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审判员: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月浦法庭,今天就原告孙某与被告曹某、中国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进行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金芳独任审理,书记员张宝担任法庭记录。
    审判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诉讼当事人享有委托代理人,申请回避,收集、提供证据,进行辩论,请求调解,提起上诉,申请执行以及查阅、复制本案有关的材料和法律文书,自行和解,放弃、变更、承认、反驳诉讼请求,提起反诉的权利,但当事人必须依法行使诉讼权利,遵守诉讼秩序,履行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裁定书和调解书。
    审判员:各方当事人是否听清楚?
    原告:听清了。
    被告:听清了。
    审判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当事人对审判人员、书记员有申请回避的权利。
    审判员:各方当事人是否提出回避申请?
    原告:不申请。
    被告:不申请。
    审判员:现在进行法庭调查。
    审判员:诉讼过程中,一方当事人对另一方当事人陈述的案件事实明确表示承认的,另一方当事人无需举证。但涉及身份关系的案件除外。对一方当事人陈述的事实,另一方当事人既未表示承认也未否认,经审判人员充分说明并询问后,其仍不明确表示肯定或否定的,视为对该项事实的承认。当事人应当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当事人没有证据或者提出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主张的事实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审判员:各方当事人是否听清?
    原告:听清了。
    被告:听清了。
    审判员:先由原告陈述诉讼请求及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
    原代:诉讼请求变更为要求上述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48785.37元(扣除住院期间的伙食247.5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330元(20元/天×16.5天)、律师费1000元,合计50115.37元;上述费用要求被告保险公司在保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超出保险范围的部分,由被告1承担。撤回对残疾辅助器具费98元的诉请,另案主张。
    事实和理由:详见诉状(略)。
    审判员:现在由被告进行答辩。
    被告2:同意当庭答辩,不需要答辩期。因为事发后当事人延迟报案,需要调取事发现场的录像等材料,待核实后发表意见。肇事车辆在本被告处投保了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限额100万元,含不计免赔),事发在保险期间内,如对事故无异议,同意在保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具体赔偿项目及金额在质证阶段发表。
    审判员:待调取相关材料后3日内向法庭提交书面意见,逾期未提交视为无异议。
    被告2:清楚。
    被告1:同意当庭答辩,不需要答辩期。对事故发生时间、地点、责任认定无异议。肇事车辆在被告2处投保了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限额100万元,含不计免赔),事发在保险期间内,同意承担律师费1000元,其余由保险公司承担。具体赔偿项目及金额在质证阶段发表。
    [14:54:16]
  • [审判员 宝山法院]:
    现在由原告进行举证,被告进行质证。
    原告:1、事故认定书、驾驶证、行驶证、保单,证明事发经过及责任认定,主体资格。2、门诊病历、出院小结、医疗费发票、住院费用清单,证明原告因伤治疗情况及花费。3、律师费发票庭后补交。
    审判员:原告庭后3日内补充提交律师费发票,逾期不提交,视为无证据。
    原告:清楚。
    被告:由法院审核,不再质证。
    被告2:证据1中驾驶证、行驶证庭后被2自行审核,有异议庭后3日内提出意见,逾期未提交,视为无异议。其余证据无异议。证据2真实性无异议。
    被告1:证据1、2均无异议。
    审判员:现在由被告进行举证,原告进行质证。
    被告1、2:无。
    审判员:原告陈述诉请计算方式。
    原告:医疗费凭票据48785.37元(扣除住院期间的伙食247.5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330元(20元/天×16.5天);律师费凭票据1000元,合计50115.37元。
    审判员:被告就原告各项费用发表意见。
    被告2:医疗费总金额48785.37元无异议,但应当扣除非医保部分,内固定材料使用费用过高,认可100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无异议;律师费不属于保险理赔范围。
    被告1:律师费同意承担1000元,其余同被告保险公司意见一致。
    审判员:各方有无垫付款?
    原、被告:无。
    审判员:原告目前情况?
    原告:目前正在休养,等待恢复后做伤残鉴定。
    [15:03:35]
  • [审判员 宝山法院]:
    原告的个人户籍情况?
    原告:不清楚。
    审判员:各方当事人对事实及证据还有无补充?
    原告:无。
    被告:无。
    审判员:法庭调查结束,现在进行法庭辩论。首先由原告发表辩论意见。
    原告:坚持庭审意见。
    审判员:现在由被告发表辩论意见。
    被告:坚持庭审意见。
    审判员:法庭辩论结束,现在询问各方当事人最后意见。
    原告:坚持诉讼请求。
    被告:法院依法判决。
    审判员:今日庭审结束,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阅看上述笔录,认为自己的陈述记录有遗漏或者差错的,有权申请补正,无误后,请签名认可。退庭。
    主持人:本次庭审直播到此结束。直播内容非庭审笔录,不具有法律效力。感谢各位网友关注!
    [15:09:4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