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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8日9:30 三中院审理“钢材买卖谁是买方 百万货款谁来买单”案
- [主持人]:各位网友好!欢迎大家关注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案件。我是今天直播的主持人王亚楠。[09:24:00]
- [主持人]:今天负责审理案件的是我院民三庭。该案适用普通程序,由本院民三庭邢军、龚勇超、霍思宇组成合议庭。审判长邢军,民三庭审判员,法律硕士。合议庭组成人员龚勇超,民三庭审判员,法学硕士。合议庭法官霍思宇,民三庭审判员,法学硕士。合议庭三位成员长期从事民事审判工作,业务扎实,工作负责,多次获得个人嘉奖或院级奖励。本院书记员张朋担任法庭记录。[09:28:21]
- [主持人]:下面介绍一下今天庭审案件的基本情况。[09:29:07]
- [主持人]:原告A公司一审请求:1.判令被告B城建、阚某某给付原告钢材合同价款4059240元、逾期付款违约金(利息)2 922 652元,合计6 981 892元;2.案件受理费由二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3年被告阚某某持其身份证、被告B城建的施工单位资质证明书、施工合同与原告达成口头钢材买卖合同一份。原告与被告达成的口头钢材买卖合同合法有效,且已实际履行,原告已履行供货义务,被告应立即向原告付清货款及利息。
被告B城建辩称:双方之间没有合同关系,且本案中阚某某的行为不构成表见代理,本案系原告与阚某某恶意串通的虚假诉讼。
被告阚某某辩称:尚欠原告A公司部分钢材款属实,只因涉案工程开发商未给付被告工程款,故无力向原告支付货款。
一审法院认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表明B城建系兴和皮革城工程的总承包方。根据《建筑法》,禁止总承包单位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阚某某作为个人不具备施工单位资质,因此B城建与阚某某于2013年6月24日签订的《工程施工承包合同》名为承包实为挂靠。A公司与阚某某虽未签订书面的钢材买卖合同,亦未明确该买卖合同中的购买方为阚某某抑或B城建,但B城建作为兴和皮革城项目的总承包方和建设者,在明知阚某某要求A公司提供钢材的情况下,接收并使用了A公司依约销售的钢材用于兴和皮革城工程的建设,因此A公司与B城建已形成事实上的钢材买卖关系。该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均应依约履行。A公司已履行交付钢材的合同义务,B城建和阚某某亦应及时给付货款及双方在欠据中约定的利息。由于现有证据显示尚欠的钢材款4 059 240元中,仅有2 960 011.57元是被告B城建承建的兴和皮革城工程所欠,故B城建应对2 960 011.57元欠款及由此产生的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判决:一、阚某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A公司货款4 059 240元及利息损失;二、B城建对判项(一)货款额中的2 960 011.57元及该部分欠款产生的利息损失(自2013年10月1日起至2016年9月30日止,按每月2%的利率计算)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A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B城建不服一审判决,向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案件亮点:现在,建设工程公司将建筑工程发包给个人的现象大量存在,在购买建筑材料的过程中,买卖合同的买方应该如何认定?而货款又应该由谁来支付?[09:31:39] - [主持人]:现在庭审开始。[09:34:17]
- [审判长]:现在开庭(敲法锤)。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三庭依法公开开庭审理上诉人B城建因与被上诉人A公司、阚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朝阳法院(2016)京0118民初1912号民事判决,提起上诉一案。现在宣布合议庭组成人员:本案由本院民三庭法官邢军担任审判长,与法官龚勇超、法官霍思宇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法官助理张雅霖,书记员张朋,本次法庭记录由张朋进行。[09:35:30]
- [审判长]:现在宣布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和诉讼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及第五十一条的规定,当事人享有以下诉讼权利:1、委托代理人的权利;2、提出回避申请的权利(解释:如果你们认为合议庭组成人员、鉴定人、勘验人、翻译人员、书记员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或者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可以提出事实或理由申请更换上述人员。);3、收集、提供证据的权利;4、陈述事实、进行辩论的权利;5、自行和解及请求调解的权利;6、查阅、复制本案有关材料和法律文书的权利;7、上诉人可以放弃或变更上诉请求,被上诉人可以承认或反驳上诉请求,以上诉讼权利,各方当事人听清楚了吗,是否申请回避?[09:40:00]
- [上诉人]:听清楚了,不申请回避[09:43:34]
- [被上诉人]:听清楚了,不申请回避[09:43:57]
- [审判长]:经审查,上诉人B提起上诉的程序城建合法。鉴于法庭及被上诉人均已经收到你方上诉状,上诉人归纳陈述一下你们的上诉请求、事实及理由。[09:44:24]
- [上诉人]: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第二项内容,改判驳回被上诉人全部诉讼请求;2.本案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与理由: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没有证据支持,属于认定事实错误;一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第一,一审法院认定B城建与A公司之间有合同关系是错误的,实际上签订合同的是阚某某,不是B城建,A公司向B城建提供钢材的证据不足,对方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向其主张的工地提供了钢材。第二,A公司在一审中没有提交证明其向我们主张过款项,一审判决A公司多次向B城建要货款是错误的,所以其诉讼请求已经超过诉讼时效,B城建在一审中已经向法庭提出该抗辩意见,一审未充分考虑。第三,B城建与A公司没有合同关系,并非本案适格被告,B城建没有授权任何人向A公司购买钢材,阚某某的行为并不代表B城建;B城建不是合同主体,不应当承担相关的责任。本案中,阚某某的行为亦不构成表见代理,系A公司涉嫌与阚某某恶意串通、虚假诉讼。涉及到这类案件都应当从表见代理进行审核,如果构成表见代理则应当承担责任,如果不构成应当根据合同相对性承担责任。本案没有表见代理,A公司与阚某某发生交易时,对阚某某的身份没有尽到审核义务,没有让阚某某出具委托书等来证明自己的身份,而且阚某某所持的合同显示我方代表并不是阚某某。并且A公司和阚某某在财富中心的工地中也有贸易往来,可以证明对方对阚某某的身份是明知的,对方是基于对阚某某的身份信任签订的,所以我们认为应当由阚某某承担责任。[09:45:34]
- [审判长]:被上诉人发表答辩意见。[09:53:50]
- [被上诉人]:双方的合同合法有效,同意一审法院判决,要求维持原判决。不同意上诉人的上诉请求,一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举证责任分配得当,请求驳回上诉人的全部上诉请求。双方的钢材口头买卖合同合法有效,一审判决认定有事实依据。第一,《工程施工承包合同》第一条约定乙方责任:阚某某为本工程承包人和责任人,负责本工程全面工作。因此阚某某持上诉人相关资质证明、身份证等相关手续与我方达成口头钢材买卖合同,我方认为阚某某就是上诉人的代理人身份。《工程施工承包合同》第五条页明确规定了“关于材料设备供应”,其足以证明上诉人已授权阚某某为其采购工地所需的钢材。阚某某一审中已明确承认我方向该工地交付钢材的事实,并认可欠钢材款的金额。第二,本案并未超过诉讼时效,在本工程的开发商主持的有上诉人、多家材料供应商及阚某某参与的讨债解释说明会议上,我方多次向上诉人主张权利。2014年1月23日,阚某某向我方出具尚欠钢材款405万余元的欠据一份,2015年12月我方第一次提起诉讼,因无法向阚某某送达法律文书,撤诉后2016年2月第二次提起诉讼。在有效期内,我方一直在主张权利。第三,补充一下关于财富中心工地的问题,在一审中我们提交的证据十的录音中,证明当时财富中心的前期工作都是上诉人进行的,但是之后因为资金问题对方才退出。我们虽然对一审判决有异议,但是我们没有提出上诉。[09:54:00]
- [审判长]:根据双方的陈述,本案的争议焦点为:B城建和A公司是否构成买卖合同关系。各方对于争议焦点是否有异议?是否有补充?[09:56:31]
- [上诉人]:无异议,没有补充。[09:57:32]
- [被上诉人]:无异议,没有补充。[09:57:53]
- [审判长]:一审审理查明事实双方有何异议?[09:58:55]
- [上诉人]:一审查明被上诉人向财富中心工地供货109万元,但是还有一笔是我提交的统计单中第五笔,应当也是予以扣除的。[09:59:06]
- [被上诉人]:没有异议。[09:59:36]
- [审判长]:上诉人,就B城建和皮革厂签订的皮革城项目施工合同,这个合同的工程范围和期限?阚某某是什么身份?[10:00:12]
- [上诉人]:同合同内容相吻合,这个合同上面没有阚某某。[10:02:38]
- [审判长]:B城建和阚某某在2013年2月签订合同,B城建对于这个合同中的承包范围如何?[10:03:23]
- [上诉人]:和皮革城签订的合同内容一致,我们作为发包方把全部的工程都转包给阚某某。工程的期限也是一致的,停工时间也相同,都是由阚某某负责,阚某某是以个人名义和我公司签订的,阚某某只有一个施工队,没有资质。[10:04:10]
- [审判长]:阚某某和B城建是否有劳动关系?[10:05:38]
- [上诉人]:只是合同关系,不是我公司员工。[10:06:05]
- [审判长]:上诉人B城建和阚某某之间的权利义务分配是怎样的?[10:06:31]
- [上诉人]:我们是包工包料的形式发包给阚某某的,因为项目方皮革城资金断裂的原因,到现在也没有和阚某某进行结算。我公司主要是质量负责,办理对外开工的手续,并在施工技术提供服务,全力支持经营管理,我们在现场派了一名叫王某某的人对现场进行管理。我们不是从阚某某那里提取费用,是赚取工程差价,其中我们的工作主要是管理、技术等,没有约定阚某某向我公司支付管理费。[10:07:34]
- [审判长]:被上诉人对这部分是否有异议?[10:11:13]
- [被上诉人]:有,对方的合同我们一直不清楚。在之前的诉讼对方也没有提交过合同。B城建和阚某某是承包关系我们不认可,在第一次开庭时,阚某某和其代理律师明确表示阚某某和上诉人是挂靠关系。在第一次实体审理时,法官曾经向上诉人到庭的上诉人公司副总询问过双方之间的关系,其也承认是挂靠关系。B城建收取2个点的费用,但是副总不是诉讼代理人,可能在庭审笔录中没有体现。[10:11:42]
- [审判长]:被上诉人,对对方提出的B城建和阚某某的协议是否有异议?[10:13:49]
- [被上诉人]:因为上诉人和阚某某从来不同时到庭,所以真实性我们不清楚。[10:14:36]
- [审判长]:阚某某带了什么手续和你们签订合同?[10:15:59]
- [被上诉人]:最开始是上诉人的资质证明和阚某某的身份证,并提供了城建B和皮革城的施工合同。[10:16:40]
- [审判长]:阚某某当时说自己在B城建是什么职务了吗?[10:18:08]
- [被上诉人]:工地的总负责人,我们没有委托书的复印的材料,有的只有身份证、资质证书和当时的施工合同。[10:18:41]
- [审判长]:当时有B城建的人员吗[10:19:44]
- [被上诉人]:有,殷总也经常在工地。[10:20:11]
- [审判长]:当时你们认为工地上的员工是谁的员工?[10:21:38]
- [被上诉人]:都是B城建的。因为工地上有什么事儿都是找阚某某,所以我们认为阚某某是总负责人。工地上有指示牌,显示工地是B城建的。[10:21:54]
- [审判长]:你们供应的钢材的价格?[10:23:09]
- [被上诉人]:按照工地价格加90元。[10:23:29]
- [审判长]:现在实际上认为送货的价值一共多少?[10:24:10]
- [被上诉人]:我们提交的证据第三页,有一个详细的清单,供货的总价款918万。[10:24:21]
- [审判长]:以什么方式确定送货款项?[10:24:39]
- [被上诉人]:送货单,一共十五张。是4月15日到9月27日。[10:24:55]
- [审判长]:上面的收货人是谁?[10:25:16]
- [被上诉人]:单某某等,都是代表工地的。当时认为是代表的B城建的人。[10:25:31]
- [审判长]:证据中的欠条的签订时间?[10:26:08]
- [被上诉人]:2月23日阚某某签订的。款项是409万。[10:26:29]
- [审判长]:上诉人对于对方说的上述内容是否有异议?[10:27:12]
- [上诉人]:对方说阚某某有我公司的资质证明、身份证与上诉人订立的合同,我们认为不符合交易习惯和生活法则,我认为陈述是虚假的。关于对方说的阚某某的施工合同,我们的施工代表是林某某。既然认为阚某某可以代表公司,项目经理肯定也是代表公司,所以肯定是要索要委托书。所以整个合同的订立没有客观表象证明是B城建和被上诉人订立的。另外,送货单有三笔是送到财富中心的,和本案是没有关系的。还有一笔,也就是5月24日的送货单是送货地址不明确,金额为589207.04元。对方主张是在新河,而新河有皮革城和财富中心两个项目。而且,所有的发货单都没有收货人。对方所说的单某某,我也不清楚,而且都是在发货人处签字。我们主张这些都没有送到我公司工地。[10:27:39]
- [审判长]:单某某是谁?[10:30:42]
- [被上诉人]:经后来核实,是阚某某的姑父。[10:31:01]
- [审判长]:为什么在发货人处签字?[10:31:42]
- [被上诉人]:确实签的有瑕疵,有的在发货人签字,有的在收货人签字,赶哪儿签哪儿了。[10:31:51]
- [审判长]:这张争议的单子上的新河工地指的是什么?[10:32:24]
- [被上诉人]:皮革城项目。[10:32:48]
- [审判长]:财富中心项目是哪些张送货单?[10:33:04]
- [上诉人]:送货单的形成时间,5月15日之前,皮革城工地还没有开工,往没有开工的工地送货不符合常理。合同约定是5月18日开工,但实际上6月才开工。另外,主体验收完毕停工是8月18日,但是对方8月18日停工后还送货不符合常理,我方停工时主体结构已经验收完毕。[10:33:53]
- [被上诉人]:不认可,对方实际施工比合同约定要早,对方合同约定开工时间是5月18日,但是合同签订是5月25日,明显是后补的合同。我们送货的时候对方已经在施工了。一审法院到现场勘察,新河皮革城是很大的项目,有若干楼,以几个楼的竣工手续证明整个工程是错误的,整个工程停工应该是在9月底、10月初。[10:34:53]
- [审判长]:B城建主张自己的实际停工、实际开工时间有什么依据?[10:35:44]
- [上诉人]:主要是我们提供的验收单,整体框架完成了就进行了验收,主体框架没有完成就没有验收。[10:36:16]
- [审判长]:上诉人,你们的工地的钢材是从什么地方来的?[10:36:52]
- [上诉人]:不清楚。现在没有依据。A公司主张货款,应承担举证责任,证明他们向我们供货了。对方说的施工合同是后补的,显然和对方之前说的是相互矛盾的。关于欠条,实际上是阚某某向田某某出具的,不是我公司出具的。而且金额是包括财富中心的项目的所有货款金额。有可能是阚某某和对方发生交易和纠纷,肯定不是我公司和对方交易。[10:37:29]
- [审判长]:对于现场照片是否有异议?[10:40:24]
- [上诉人]:现在的现状我们不清楚,但是我们停工的时候还叫皮革城。我们不认可签订合同时的现状,停工之前一直是叫皮革城。照片是工地现场,但是贴的东西我们不清楚。我们施工期间肯定是没有的。[10:40:39]
- [审判长]:各方当事人对事实部分还有补充吗?[10:41:04]
- [上诉人]:没有。[10:43:33]
- [被上诉人]:没有。[10:43:42]
- [审判长]:法庭调查结束。下面进行法庭辩论。法庭辩论应当围绕本案争议焦点进行。首先请上诉人发表辩论意见。[10:44:02]
- [上诉人]:同上诉意见。一审法院以挂靠关系认为我公司承担连带公司没有依据。对方供货也是供给阚某某,和我公司没有关系。被上诉人主张的事实不符合常理,工地在内蒙古新河,对方到密云采购发生路费是不合理的。钢材属于大吨货物,没有不签订合同,运费风险、计价依据、质量检验都没有通过合同约定是不符合国家规定和交易习惯的。签订时没有要求委托书,也没有加盖我公司公章是不符合常理的。对方开会的讨债的对象是阚某某,所以对方认可的人也是阚某某。综合本案,我们认为被上诉人没有证据证明和我公司存在合同关系。不应当把这个责任在没有事实依据的基础上推到上诉人的身上。时效的观点我在上诉状中已经表达的很明确了,不再重复。[10:44:17]
- [主持人]:各位网友,本次庭审直播到此结束,感谢您的关注。[10:48:06]
- [被上诉人]:同答辩意见。第一,皮革城的承包方是B城建,而且阚某某提交的合同也可以证明工程的实际负责人是阚某某,对方也承认是由阚某某负责工程。不管说在送货前的考察和送货过程中,工地的状态和指示牌都可以确定和上诉人的合同关系。第二,虽然合同履行中有不规范,但是阚某某以个人承包是违反法律规定,如果我公司知道工地是个人的,和B城建没有关系的话我公司也不会供货。第三,钢材已经用于工地工程,阚某某也认可,我们认为合同成立,我公司已经供货,所以对方应当支付款项。[10:48:23]
- [审判长]:是否还有补充辩论意见?[10:49:50]
- [上诉人]:已经发生的款项支付是个人支付的货款,我公司没有参与。[10:50:17]
- [被上诉人]:没有补充了。[10:51:22]
- [审判长]:法庭辩论结束。因一方当事人没有到庭,本案不组织调解。双方陈述最后意见。[10:51:44]
- [上诉人]:无其他意见,坚持上诉意见。[10:51:55]
- [被上诉人]:无其他意见,坚持答辩意见。[10:52:13]
- [审判长]:今天开庭到此,双方阅读笔录确认无误后签字。休庭(敲法槌)。[10:52:52]
- [主持人]:在此特别感谢北京法院网、中国法院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新闻办对本次庭审直播的大力支持。[10:53:44]
- [主持人]:感谢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办公室技术部门的技术支持。感谢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民三庭的全力配合。感谢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政治部、法警队的积极参与。感谢陈萌、张雅霖本次直播记录。[10:53:51]
- [主持人]:欢迎您继续关注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在北京法院网、中国法院网的网络直播,再见![10:54:53]
- [声明]:本直播内容不是法庭记录,不具有法律效力。[10:55: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