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全景

法院一角

党组成员、副院长孙国鸣通报我院审理涉企业不规范案件审判概况、主要问题及对策建议

民六庭庭长赵悦介绍《涉企业不规范用工十大典型案例》的主要内容

党组书记、院长 吴在存 回答记者提问

党组成员、副院长 孙国鸣 回答记者问题

民六庭庭长 赵悦 回答记者问题

通报会全景
8月18日9:50,一中院召开“规范企业用工行为 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新闻通报会
  • [主持人]:
    各位网友大家上午好,欢迎大家关注北京一中院的网络直播。我院今天召开“规范企业用工行为 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新闻通报会。在会议开始之前,先介绍一下通报会的基本情况:近年来劳动争议案件数量一直在民事案件中保持较高比例,根本原因在于企业自身的用工机制和用工管理问题,为此,北京一中院召开新闻通报会。梳理和总结了北京一中院近三年审理的涉企业不规范用工案件的基本概况和案件特点,以劳动合同的订立、履行、解除或终止为主线全面介绍了涉企业不规范用工的主要问题,并紧扣问题提出详尽务实的对策和建议。同时发布涉企业不规范用工的十大典型案例,通过鲜活真实的案例介绍进一步引导劳动关系双方主体正确理解法律,合法理性维权。
    [09:30:00]
  • [主持人]:
    尊敬的各位人大代表、各位领导、媒体界的朋友:
    大家上午好!
    今天,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在这里召开新闻通报会,向社会各界介绍我院近年来审的涉企业不规范案件的基本情况和主要问题,发布《涉企业不规范用工十大典型案例》。首先我对参加今天新闻通报会的各位代表、各位领导以及媒体朋友的到来表示诚挚的欢迎!衷心感谢各位在百忙之中莅临参加本次新闻通报会。借此机会,我也代表一中院,感谢各位一直以来对我院工作的大力支持。
    [09:51:25]
  • [主持人]:
    首先,请允许我介绍以下今天的参会嘉宾。
    参加今天新闻通报会的人大代表有:邱淦清、张士英、王小兰。
    市政协委员许涛、尚珂。
    今天新闻通报会的上级机关领导有:市高级法院民一庭副庭长邹治。
    我们还有幸邀请到了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黎建飞。
    让我们以热烈的掌声对各位嘉宾的到来表示欢迎。
    [09:56:10]
  • [主持人]:
    此外,参加今天新闻通报会的还有一中院党组成员、副院长孙国鸣,民六庭庭长赵悦及我院部分同志。
    [09:56:30]
  • [主持人]:
    随着《劳动合同法》的颁布实施和劳动者维权意识的不断增强,大量劳动争议进入司法程序。为应对劳动争议案件数量居高不下的司法形势,我院于2010年2月成立了劳动争议专业化审判庭,即民事审判第六庭,集中负责审理劳动争议、人事争议和劳务合同纠纷案件,近年来劳动争议庭的结案数量在民事案件中一直保持较高比例,占我院全部民事案件的近三分之一。
    劳动争议案件数量之高的根本原因在于企业自身的用工机制和用工管理问题,为此我们梳理和总结了我院近三年审理的涉企业不规范用工案件,今天的通报会主要就是向社会各界介绍这些案件的特点、主要问题,并提出相应的法律建议,同时通过发布十大典型案例,帮助指导劳动者更为充分、全面、理性的维护自身权益,规范企业用工行为,以求形成和完善良好的用工环境,推动构建和谐劳动关系。
    [09:56:51]
  • [主持人]:
    今天的会议主要有以下四项议程:
    一是由我院党组成员、副院长孙国鸣通报我院审理涉企业不规范案件审判概况、主要问题及对策建议;
    二是由我院民六庭庭长赵悦介绍《涉企业不规范用工十大典型案例》的主要内容;
    三是请新闻媒体的记者朋友们就我院涉企业不规范用工审判工作相关内容进行提问;
    四是请市人大代表及各位嘉宾对我院涉企业不规范用工案件审判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09:57:33]
  • [主持人]:
    下面进行会议第一项议程。请孙国鸣副院长通报我院审理涉企业不规范案件审判概况、主要问题及对策建议。
    [09:58:01]
  • [党组成员、副院长 孙国鸣]:
    尊敬的各位人大代表、各位来宾、媒体朋友们:
    大家上午好!
    为进一步保障劳动者权益,规范企业用工行为,构建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我院已举办过多场劳动争议案件专题新闻通报会。去年,我们围绕新入职场人员维权法律问题召开了通报会。今年,我们将重点关注当下部分企业特别是中小企业用工机制不健全、用工管理不规范所引发的劳动争议案件,通过数据对比、问题分析和对策建议的形式,以期引导企业完善人事管理制度,从源头上减少劳动争议案件,维护劳动者权益。
    [09:58:26]
  • [党组成员、副院长 孙国鸣]:
    一、案件审判概况
    2010年,我院成立了专门审理劳动争议、人事争议及其相关案件的专业化审判庭。截止2017年6月30日,共审结一、二审案件及撤销仲裁裁决案件23849件,其中劳动争议案件20077件,占比达84.1%。尽管《劳动合同法》已实施多年,但从我院管辖调整后近三年的案件审理情况看,劳动争议案件数量仍高居不下,每年均保持在1800件左右,占比仍达80%,其中企业完全败诉或不完全胜诉案件近七成。
    [09:58:44]
  • [党组成员、副院长 孙国鸣]:
    以2017年上半年为例,在审结的887件劳动争议案件中,因用工不规范而导致企业败诉的案件358件,占全部劳动争议案件的40.4%。在以判决方式结案的639件案件中,因用工不规范而导致企业败诉的240件,占比37.6%;在以调解撤诉方式结案的237件案件中,因用工不规范而导致企业在一审败诉的118件,占比49.8%。
    [09:58:58]
  • [党组成员、副院长 孙国鸣]:
    其中,劳动合同订立阶段的问题尤为突出,因未及时签订或续签劳动合同引发的争议案件132件,占企业败诉案件的39%;在劳动合同履行阶段,因规章制度不健全、考勤管理存在漏洞、未及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单方随意调岗调薪等引发的争议案件122件,占52%;在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阶段,因未履行相关法定义务而引发的争议案件30件,占9%。特别值得注意的是企业同时存在上述两个以上问题的案件有30件,占到了企业败诉案件的9%,反映出企业用工不规范问题普遍且存在复合性。
    [09:59:39]
  • [党组成员、副院长 孙国鸣]:
    经统计梳理,涉企业用工不规范案件呈现出如下特点:
    一是群体性纠纷较多。劳动争议极易在企业内部形成辐射效应,引发群体性纠纷。在我院审结的劳动争议案件中,涉五人以上群体性纠纷2014年36起472件,2015年28起418件,2016年35起451件,累加标的金额高,矛盾尖锐。
    [10:01:37]
  • [党组成员、副院长 孙国鸣]:
    二是涉诉企业多为中小企业、非公企业。中小企业涉案达到案件总数的75%,非公企业涉案占到九成以上。主要原因在于上述企业一般没有专业的法务人员,从录用到合同签订直至解聘等环节多取决于企业主、大股东的个人意志。
    [10:01:51]
  • [党组成员、副院长 孙国鸣]:
    三是新兴行业案件增多。传统制造业、建筑领域、餐饮服务业及批发零售行业的劳动争议案件尤为集中,一些新兴产业如金融服务、运输物流、互联网高新技术产业等也呈现多发趋势,网约工案件层出不穷。
    [10:02:02]
  • [党组成员、副院长 孙国鸣]:
    由此可见,企业用工不规范不仅影响企业自身的生产发展,还在一定程度上占用了司法资源,给社会造成不稳定因素。
    [10:02:22]
  • [党组成员、副院长 孙国鸣]:
    二、涉企业不规范用工案件主要问题
    下面结合近些年审理的企业不规范用工典型案件,通报涉诉企业在用工机制和用工管理上存在的主要问题:
    [10:02:45]
  • [党组成员、副院长 孙国鸣]:
    第一,不依法订立劳动合同。
    一是用工初始未及时签订劳动合同。有的企业误认为不签订劳动合同可以规避和免除法定义务,采用口头协议的形式约定用工事项;有的企业虽然与劳动者签订了劳动合同,但由于管理不严,导致劳动合同遗失或者被离职员工擅自拿走。
    [10:03:49]
  • [党组成员、副院长 孙国鸣]:
    二是劳动合同到期后未及时续签。有的企业对续订劳动合同的相关流程和要求掌握得不够明晰,没有注意到合同是否到期,或者明知合同到期但未足够重视,未能及时续签,导致形成事实劳动关系。
    [10:04:08]
  • [党组成员、副院长 孙国鸣]:
    三是未依法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的企业在劳动者符合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条件时,仍与劳动者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的企业在与劳动者订立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后违法终止劳动关系。
    [10:04:19]
  • [党组成员、副院长 孙国鸣]:
    第二,用工管理不规范。
    一是规章制度不健全。有的企业并未依法依规建立规章制度,或者虽然建立规章制度,但未经民主程序协商或讨论;有的企业虽然通过合法程序制定出台规章制度,但未能对劳动者进行培训、有效送达或者公示,或者已经公示但未留下相应证据。
    [10:04:29]
  • [党组成员、副院长 孙国鸣]:
    二是考勤管理存在漏洞。有的企业考勤记录不完整,只记录劳动者不在岗的时间或日期;有的企业同时采取纸卡考勤和电子数据考勤两种方式,考勤结果却不一致;有的企业考勤表上只有负责考勤人员的签字,没有劳动者的签字确认。
    [10:04:41]
  • [党组成员、副院长 孙国鸣]:
    三是忽视了社会保险缴纳的国家强制性。有的企业误认为试用期劳动者无需缴纳社会保险;有的企业仅以最低工资标准为基数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或私下与劳动者约定以现金发放形式代替社会保险缴纳;有的企业认为劳动者自愿申请放弃缴纳社会保险,就可以免除社会保险缴纳义务。
    [10:04:50]
  • [党组成员、副院长 孙国鸣]:
    第三,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程序不合规。
    一是只约定竞业限制义务不支付经济补偿。有的企业虽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义务,但未约定是否给予经济补偿,或未明确约定竞业限制补偿的具体支付标准;有的企业仅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支付竞业限制补偿,在劳动者离职后却未按月支付补偿金。
    [10:05:29]
  • [党组成员、副院长 孙国鸣]:
    二是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未通知工会。有的企业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未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在法律允许企业采用“事后通知”工会的形式补正该程序性瑕疵情况下,在起诉前仍未能及时补正。
    [10:06:01]
  • [党组成员、副院长 孙国鸣]:
    三是未在法定时间内出具离职证明、办理档案转移手续。有的企业在与劳动者解除、终止劳动关系后,不按法律规定出具离职证明,不在规定时间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或者以劳动者未办理工作交接为由不协助办理上述相应手续,给劳动者造成损失。
    [10:06:13]
  • [党组成员、副院长 孙国鸣]:
    四是调岗调薪理由不充分。有的企业未能举证证明客观情况变化或劳动者的工作表现、能力不适合继续从事原岗位工作就单方调整劳动者的工作岗位;有的企业调整劳动者工作岗位不具备合理性,岗位差异性大,薪酬标准大幅下降。
    [10:06:23]
  • [党组成员、副院长 孙国鸣]:
    三、规范企业用工行为的对策及建议
    企业要想合理降低用工成本,切实规避用工风险,最根本的措施还是要树立“三种意识”,进一步完善自身的用工管理制度,依托“三方力量”,降低劳动争议发生率。
    [10:06:55]
  • [党组成员、副院长 孙国鸣]:
    1.强化合同意识,建立合法的用工关系。
    一是全面认识劳动合同的双保护作用。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不仅不能免除企业的强制性法定用工义务,还会给企业增加额外的用工成本和用工风险。劳动合同中对试用期、保密义务、赔偿责任等事项的约定有助于实现企业用工管理的自主性和规范性,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更是能增强企业用工的长期性和稳定性。
    [10:07:12]
  • [党组成员、副院长 孙国鸣]:
    二是建立劳动合同到期预警机制。企业应在用工一个月内订立劳动合同,初始用工的,企业应主动规范的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对以各种理由拒绝或拖延签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企业应在一个月内书面通知其终止劳动关系且无需支付经济补偿;继续用工的,企业应特别注意在劳动合同到期之前准备好书面的续订意向书,征询劳动者有无续订意愿。
    [10:07:22]
  • [党组成员、副院长 孙国鸣]:
    2.强化程序意识,建立规范的用工体系。
    一是企业在制定规章制度中应符合程序性要求。企业在制定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如劳动报酬、休息休假、工作时间、保险福利等规章制度时应当有职工代表参与,广泛征求意见后做进一步完善,并在规章制度生效后以必须使劳动者知悉的方式予以公示。
    [10:10:09]
  • [党组成员、副院长 孙国鸣]:
    二是企业在行使用工管理权时应遵守程序性规定。社会保险缴纳上,企业应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劳动者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按月将缴纳社会保险的明细情况告知劳动者本人;考勤管理上,企业应要求劳动者每月月底签字确认考勤记录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调岗调薪上,除了必须符合规章制度的规定及劳动合同的约定,企业还要与劳动者协商一致。
    [10:10:30]
  • [党组成员、副院长 孙国鸣]:
    三是企业在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履行程序性义务。企业单方解除劳动合同不仅要有合法性事由,还必须事先将解除劳动合同事项通知工会。与离职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时,要合理约定竞业限制的补偿标准,按时支付经济补偿。在解除劳动合同的同时还应出具离职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转移手续。
    [10:10:41]
  • [党组成员、副院长 孙国鸣]:
    3.强化证据意识,建立完备的用工档案。
    一是要建立必要的签收制度。如在劳动者有故意拖延不签订劳动合同行为时应注意保留送达签订劳动合同的书面通知等;告知劳动者企业规章制度时建议采用直接让劳动者在规章制度上签字确认或将规章制度作为劳动合同附件或组织培训并保留培训签到记录等方式;留存已经通知工会的书面证据,如快递单、通知书、盖有工会公章的回执等。
    [10:10:55]
  • [党组成员、副院长 孙国鸣]:
    二是要建立必要的存档制度。如妥善保管劳动合同并做好存档记录;与符合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劳动者续签劳动合同时应征询其订立哪种期间类型的劳动合同并保留相应书面证据;注意对考勤记录和工资支付记录等做详尽完整收集和严格存档管理。
    [10:11:08]
  • [党组成员、副院长 孙国鸣]:
    除此之外,为降低企业劳动争议的发生率,保证用工秩序,还应依托以下三方面力量:
    [10:11:22]
  • [党组成员、副院长 孙国鸣]:
    第一,发挥工会的内部协调作用。企业工会是推动企业发展以及构建和谐企业的关键力量,但实践中,企业往往忽视工会的建制和职能,小微企业一般不设立工会组织,大中型企业即便设有工会组织,亦将工作重点多放在办福利、搞活动上。为此建议工会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一方面,要从劳动者角度,主动帮助和指导劳动者与企业签订、履行劳动合同,参与劳动争议协商;另一方面,要从维护企业发展和社会稳定的角度,加强对劳动者的引导和法制教育,主动参与企业内部管理与制度制定,营造良好的依法用工、依法维权环境。
    [10:11:46]
  • [党组成员、副院长 孙国鸣]:
    第二,发挥调解委员会的源头化解作用。目前我国企业尤其是中小企业内部建立有完善的劳动争议内部处理制度及机构的比例非常小,即便有的企业成立了内部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但由于内部处理机制不完善导致劳动者认为该组织解决争议缺乏公正性,企业内部调解相对于诉讼所具备的成本低、方式灵活、易于缓和双方矛盾的作用没能得到发挥。为此建议有条件的大中型企业依法设立由劳动者代表和企业代表组成的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并配备专职或者兼职调解员;条件有限的小微企业可以借助行业协会调解委员会的专业性调解优势和自律管理职能,将纠纷化解在萌芽状态。
    [10:12:32]
  • [党组成员、副院长 孙国鸣]:
    第三,发挥劳动监察的监管督促作用。劳动监察具有介入迅速、解决纠纷及时、维权成本低等特点,但当前劳动保障监察的范围狭窄,限于对企业违法行为的事后处罚,且处罚措施范围有限,难以发挥劳动监察运用行政手段遏制企业违法行为的作用。为此建议劳动保障监察部门要联合工商、税务等部门,督促企业规范用工登记制度,全面完整及时规范地对企业的劳动合同信息、用工花名册、用工时间和薪酬明细等详细用工情况进行造册登记,通过日常巡视检查、书面审查、劳动者举报等发现企业违法行为,及时纠正,督促企业严格依法用工。
    [10:13:28]
  • [党组成员、副院长 孙国鸣]:
    总之,针对当前劳动争议案件持续高发、争议类型多元、用工形式多样等问题,企业应建立合法合规的用工管理制度,劳动者应合法、合理表达利益诉求。法院也将与劳动保障监察部门、仲裁机构、工会等相关职能部门加强联动,推动建立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共同构建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
    谢谢大家!
    [10:16:29]
  • [主持人]:
    刚才孙国鸣副院长从涉企业不规范用工案件审理的基本情况及案件特点、企业不规范用工的主要问题、规范企业用工制度的对策及建议三个方面通报了我院审理此类案件的相关情况。在此基础上,我们还精心挑选了涉企业不规范用工十大典型案例,进一步加深企业与劳动者对法律规定的理解,引导双方主体厘清诉争焦点,合法理性维权。
    [10:19:21]
  • [主持人]:
    下面进行第二项议程,由民六庭赵悦庭长对典型案例的主要内容进行说明。
    [10:19:34]
  • [民六庭庭长 赵悦]:
    尊敬的各位来宾、各位媒体朋友:
    大家上午好。
    刚刚孙院长通报了我院近些年审理的企业不规范用工案件情况及主要问题,除此之外,我们还选取了对企业依法用工和劳动者理性维权均有借鉴作用的十大典型案例,期望通过典型案例的发布,进一步强化企业的合同意识、程序意识和证据意识,引导劳动关系双方主体正确理解法律、自觉遵守法律。
    [10:21:38]
  • [民六庭庭长 赵悦]:
    其中,案例一是关于用工初始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问题。我院认为用人单位既无充足证据证明未签劳动合同的责任在于劳动者,又未能在法定期限内及时终止劳动关系,故应承担未订立劳动合同二倍工资的责任。
    [10:22:04]
  • [民六庭庭长 赵悦]:
    案例二是关于未续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问题。我院认为劳动合同期满后,劳动者继续工作而用人单位未及时与其续签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需支付劳动者二倍工资差额,期限自劳动合同期满之日至双方补订劳动合同前一日,最长不超过十二个月。
    [10:22:14]
  • [民六庭庭长 赵悦]:
    案例三是关于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问题。我院认为用人单位在第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即将到期时,无法定事由不得单方终止劳动合同,除非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否则必须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10:22:24]
  • [民六庭庭长 赵悦]:
    案例四是关于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问题。我院认为,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直接影响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过民主程序,并予以公示或告知劳动者,否则不能作为其合法解除劳动关系的制度依据。
    [10:22:34]
  • [民六庭庭长 赵悦]:
    案例五是关于无劳动者签字确认的考勤记录的证明力问题。我院认为,负有管理责任的用人单位应对劳动者的工资标准、出勤情况承担举证责任,如其所提交的考勤记录上没有劳动者的签字确认,在劳动者不予认可时,就不能证明劳动者的出勤情况。
    [10:22:44]
  • [民六庭庭长 赵悦]:
    案例六是关于劳动者自愿放弃缴纳社会保险声明的效力认定问题。我院认为社会保险具有国家强制性,即便劳动者申请或双方协商一致不缴纳社会保险,也不能免除用人单位依法缴纳、代扣代缴义务。
    [10:22:54]
  • [民六庭庭长 赵悦]:
    案例七是关于用人单位单方调岗调薪是否合法的问题。我院认为变更工作内容、工作地点、劳动报酬等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应符合两个要求,一是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协商一致,二是采用书面形式,否则用人单位的单方调岗调薪缺乏相应的法律依据。
    [10:23:02]
  • [民六庭庭长 赵悦]:
    案例八是关于建立工会组织的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问题。我院认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时不仅需具有合法性事由,还需履行告知工会的程序义务,如未事先通知工会,劳动者可以以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为由请求其支付赔偿金。
    [10:23:21]
  • [民六庭庭长 赵悦]:
    案例九是关于用人单位未按约定支付竞业限制补偿的问题。我院认为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后,用人单位应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付劳动者经济补偿,如双方未约定具体数额,就应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按照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的30%的标准计算。
    [10:23:32]
  • [民六庭庭长 赵悦]:
    案例十是关于用人单位未在规定时限内办理相关离职手续的问题。我院认为向劳动者出具离职证明并不以劳动者办理工作交接为前提条件,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转移手续,否则给劳动者造成一定损失的,需承担赔偿责任。
    [10:23:42]
  • [民六庭庭长 赵悦]:
    上述十个案例与此次通报的企业用工不规范十种问题相呼应,希望企业一方以此为鉴,建立合法合规的用工管理制度,切实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从源头上防范劳动争议纠纷的发生。
    谢谢各位。
    [10:23:52]
  • [主持人]:
    下面进行第三项议程,请记者朋友们就涉企业不规范用工案件相关问题进行提问。
    [10:24:53]
  • [法制日报记者]:
    此次通报会的主题是“规范企业用工制度,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请问选取这个主题的初衷和目的是什么?
    [11:10:25]
  • [主持人]:
    大家都知道,劳动关系实际是社会关系的基础。劳动关系是否和谐,实际在很大程度上反映了一个社会的和谐程度,所以作为法院本身来讲,依据职能依法调整劳动关系,规制各种劳动行为,特别是企业用工行为有它特殊的意义。刚才大家通过新闻通报也确实看到了,劳动争议案件这几年呈现了一个基本的趋势,就是案件多发,诉求也逐步的多元化。
    [11:10:43]
  • [主持人]:
    其中反映出企业用工方面确实存在着不少违法、违规的问题。刚才通报当中的基本数字,大家也关注到了,劳动争议案件中涉及到企业用工不规范的案件占比例是相当大的。在我们整个民事案件当中,劳动争议案件也占了将近三分之一。法院通过这类案件的审理,主要是发现了两个方面的问题。一个就是我们的劳动者在就业过程当中如何理性、有效的维护自身的权益?另一个就是,如何按照我们国家的法律法规、企业的相关制度来在企业当中履职工作,遇到一些维权问题的时候,理性、有效的维权。在我们审理的案件当中,反映出有些劳动者对《劳动合同法》相关的规定、对企业用工基本制度缺乏基本了解。这也导致了出现了一些违反企业用工制度的问题。
    [11:11:09]
  • [主持人]:
    同时,对自身的权益受到侵害之后,如何有效理性的维权,这方面也缺乏基本的法律意识和常识。所以我们这个新闻通报会本身在这方面就是要通过这种方式,加强对劳动者这方面的法律宣传、强化他们这方面的法律意识,同时也引导我们的劳动者能够更加理性、有效的维权。
    第二,就是我们今天通报的相关的内容也有所侧重。今天侧重的主题主要是围绕企业在用工方面出现了一些违法违规的问题、不规范的问题。有些属于实体方面违法违规的问题,也有些是程序方面的问题。通过这些问题,包括我们典型案例的发布,对我们的企业本身也是一种引导,引导我们的企业依法、依规用工。这也是我们今天新闻通报会很重要的一个目的。
    第三个方面,大家也清楚,劳资双方是否是和谐的劳动关系,不仅对于我们这个社会的安全稳定至关重要,对于我们企业的发展,对于我们劳动者依托企业的平台来发挥自己的才智,来得到合理的待遇、工作生活的保障也是至关重要的。所以如何通过今天的新闻通报引导我们的劳动者、引导我们的企业,在遇到一些矛盾问题的时候,怎样理性的处理、正确的对待,依法依规的能够使矛盾纠纷得到妥善的处理,这方面我想通过我们今天发布的一些案例也反映出司法的一些规则:我们的企业在面对这些矛盾纠纷的时候如何处理?如何有效的避免这类纠纷的发生?希望帮助大家共同营造一个比较和谐的劳资关系,促进企业的发展,使职工也在企业当中真正发挥他们的聪明才智,工作生活上也能够依法得到充分的保障。这也是我们今天新闻通报会很重要的一个目的。
    第四就是通过今天的新闻通报会,通过这些典型案例的发布,也是要加大对社会宣传的力度,通过媒体的引导,强化各方的法律意识。同时营造一个好的劳动环境,促进社会和谐,营造稳定的社会氛围。
    第五,我们也想通过这个新闻通报会,把我们法院在这方面审判工作的情况向社会做一个通报,通过社会的监督进一步改善加强劳动争议案件、包括人事争议案件这方面的审判工作,进一步提升我们的审判质效。所以借此机会,也与大家做一个交流,希望得到社会方方面面的有效的监督。期待大家对这方面的工作给我们提出很好的建议和意见,依托法院的职能来营造一个更加和谐的劳资环境。这也是我们今天开新闻通报会的重要目的。
    [11:11:34]
  • [新华社记者]:
    孙院长在报告中提到了“平衡保护”的理念,劳动争议案件由于双方当事人在诉讼能力、举证能力等方面的天然失衡,与其他民事案件相比具有一定的特殊性,咱们在处理案件中是如何把握“平衡保护”原则的?
    [11:13:01]
  • [党组成员、副院长 孙国鸣]:
    劳动争议案件的处理始终要遵循的一个原则就是坚持依法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和用人单位的生存发展并重。劳动者和用人单位是一个利益共同体,保障劳动者就业离不开企业的健康发展,把保护劳动者眼前利益、现实利益同保护劳动者长远利益、根本利益结合起来,最大限度化解双方具体利益上的相对差异。而劳动争议案件的处理过程就是引导双方消除对抗情绪,寻求劳动者权益保护与企业生存发展的最佳平衡点和结合点的过程。具体的做法很多,在这我主要说两点:
    [11:13:37]
  • [党组成员、副院长 孙国鸣]:
    一是注重从争议焦点入手,区别案件不同情况,尽最大努力实现调解结案,最大程度化解当事人之间的矛盾纠纷。特别是对暂时存在资金困难但有发展潜力的企业,尽量通过和解、调解的方式,鼓励劳动者与企业共度难关,避免杀鸡取卵、竭泽而渔;对那些经营效益差被倒逼退出市场的企业,要防止用人单位对劳动者权益的恶性侵害,加大审判和执行力度;对地区、行业影响较大的产业结构调整、疏解非首都功能等案件,提前制定劳动争议处置预案,形成多层次、全方面的协同联动机制和纠纷化解合力。
    二是合理分配证明责任,使得劳动者和用人单位负担适当的举证义务,实现实体处理的公平正义。鉴于劳动争议案件中很多证据都在用人单位的掌控之中,但多数劳动争议系劳动者提出,为了平衡双方的权益,法律规定“与争议事项有关的事实,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诸如此类的规定在很大程度上拓展了对劳动者权益保护的空间。此外,在具体案件中,法院仍可以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综合当事人举证能力等因素确定举证责任的承担,如我们已经逐步探索形成对涉高管劳动争议案件的审理规则,也主要是通过对举证责任分配的确立实现与涉一般劳动者案件的差异处理,如企业的高管主张未订立劳动合同二倍工资的,需要由其举证证明曾经向企业提出过签订劳动合同的要求而企业不予签订,除非企业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否则不支持其二倍工资请求。这一审理思路就有别于普通劳动者二倍工资案件的适用规则。
    [11:13:57]
  • [北京晚报]:
    今天的通报会上,我们听到比较多的是对企业规范用工的意见和建议,那站在劳动者依法维权理性维权的角度,法院有什么具体的法律提示?
    [11:14:11]
  • [民六庭庭长 赵悦]:
    对于劳动者该如何维护自身权益,我从合理预期、证据收集和强化诉讼时效三方面提出建议。
    一是合理预期。劳动争议案件标的额呈现趋高态势,有的劳动者对仅加班费一项就提出几十万元的诉求,有的劳动者要求单位支付的保险补偿等高达上百万,这反映出部分劳动者对于涉诉纠纷缺乏合理预期,抱有过高的诉讼期待值。劳动者要正确理解法律规定,对自身权益有合理预期,避免在仲裁诉讼过程中预期过高,一旦败诉产生较大的心理落差,容易导致负面情绪激化。
    二是收集证据。劳动者自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之日起,首先要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平时要注意留存劳动关系存续期间的社保缴纳记录、工资支付凭证、工作证明、企业公示的规章制度、加班记录、请销假条等凭据,以备纠纷发生后,在仲裁诉讼过程中为查清案件事实和支持诉讼请求所用,避免因收集证据不力而承担举证不能或举证不充分的法律后果。
    三是及时维权。劳动者要强化诉讼时效概念,了解法定维权程序,知晓劳动行政、仲裁、法院等部门的权力边界,根据纠纷类型选择适当方式维权,要特别注意申请劳动争议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提起诉讼、工伤认定及相关鉴定等的时效,及时在法定期限内行使相关救济权,避免因超过法定期限导致合法权益得不到保护。
    [11:15:09]
  • [北京人才市场报记者]:
    在引导企业规范用工、指导劳动者依法维权方面,一中院有哪些积极措施和较为有效的经验做法?
    [11:15:31]
  • [民六庭庭长 赵悦]:
    为集中审判力量化解劳动争议纠纷,我院于2010年2月成立劳动争议专业化审判庭,多措并举,在引导企业规范用工、指导劳动者依法维权上进行了积极并卓有成效的探索和尝试:
    一是强化调查研究,注重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权益的平衡保护。我院先后围绕劳动关系确认、劳动合同解除、《劳动合同法》修改、用人单位败诉率较高的原因、涉互联网企业劳动争议案件特点和起因、社会保险缴纳及赔偿问题、用人单位惩戒权、劳动者恶意诉讼等问题开展专题调研,总结提炼出若干条立法修改和法律适用意见,并以信息参考的形式形成对企业用工行为的有效指引。
    二是重视司法宣传,强化企业规范用工意识。回访在我院有较多诉讼案件的昌平三一重机公司、祥龙公交,了解企业发展的需要求和特点后发出司法建议;为二十余家企业的近四十名人力资源主管、人事专员等展示公开庭审,并进行普法讲座和问题答疑;为北京市物业管理协会的三百余位会员讲授《劳动合同签订中的12个问题》;前往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法学会劳动法分会开展“走进中小企业”普法宣传志愿服务活动,增强企业守法意识,规范用工管理。
    三是延伸司法职能,适应社会经济发展需要。赴北京市发改委就京津冀协同发展、供给侧改革、疏解非首都功能等政策问题进行调研座谈,与辖区仲裁委、法院就区域内可能出现的大型用工主体关停并转、群体性纠纷、政府安置措施等案件情况交换数据和信息,提前预判,早做研究,及时应对;选取企业海外用工涉及的用工主体资格、劳动关系确认、海外补助、特殊休假方式等代表性问题发布“一带一路”战略下企业海外用工维权案例,指导驻外劳动者依法维权的同时引导企业规范自身用工行为。
    [11:15:59]
  • [主持人]:
    由于时间原因,现场提问环节就进行到此。
    [11:16:50]
  • [主持人]:
    劳动争议案件的处理不但关系到双方当事人权益是否受到保护,更关系到劳动关系和谐与社会稳定。我院始终坚持平衡保护的原则,秉承“民本、和谐、能动、细致”的工作理念,结合专业化审判特点,定期推出有关劳动权益保护热点的宣传,并充分尊重企业经营自主权,帮助和指导企业完善用工制度。下一步,我们将进一步探索构建多维度立体式的联动机制,更好地服务首都经济社会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不仅需要法院发挥好事后定纷止争的职能,更需要企业和社会各界在事前的共同营造和维护。希望社会各界能在广泛了解司法审判工作的基础上,各司其职,各尽所能,营造全社会共同关心、支持和参与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良好氛围。
    [11:48:04]
  • [主持人]:
    各位嘉宾、各位朋友,今天的通报会到此结束,再次感谢各位的莅临。
    [11:48:53]
  • [主持人]:
    本次直播到此结束,再次感谢各位网友的关注。我们下次直播再见。
    [11:55: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