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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12日9:30,一中院召开“深入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新闻通报会
- [主持人]:各位网友大家上午好,欢迎大家关注北京一中院的网络直播。我院今天召开“深入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新闻通报会。在通报会开始之前,先介绍一下此次通报会的情况: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是党中央十八届四中全会作出的重大决策,是坚持严格司法、确保刑事司法公正的现实需要,是完善人权司法保障的必然要求,对于我国正在进行的司法体制改革具有纲领性指导意义。“以审判为中心”是一个具有统摄性、全局性的概念,并非将审判简单等同于诉讼,更不是意味法院一家独大。“以审判为中心”是构建科学合理的诉讼构造,重新配置司法职权,理顺侦查、起诉和审判的权力配置,强调庭审是认定案件事实的唯一场所,强调法庭审理的终局性地位,要求侦查、起诉在收集、固定、审查和运用证据时必须符合法院裁判的要求,强调庭审中的控辩对抗,强调侦查人员必要时必须出庭作证。对此,两高三部《关于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意见》已经做出了明确规定。[17:57:15]
- [会议主持 党组书记、院长 吴在存]:尊敬的各位人大代表、各位领导、各位媒体朋友们:
大家上午好!
今天,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召开新闻通报会,向社会各界通报我院为贯彻中央司改精神,落实关键证人、鉴定人出庭作证制度,推进以庭审为中心的刑事诉讼机制建设的工作进展及取得的成效。重点通报自我院与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北京市公安局法制办公室三方会签《关于警察证人、鉴定人出庭作证的会议纪要》以来,关键警察证人、鉴定人出庭作证在我院刑事审判实践中落实情况以及在构建以庭审为中心的刑事诉讼机制,实现庭审实质化工作中发挥的作用。[09:30:37] - [会议主持 党组书记、院长 吴在存]:首先我对参加今天新闻通报会的各位代表、各位领导以及媒体朋友的到来表示诚挚的欢迎!衷心感谢各位在百忙之中莅临我院,参加本次新闻通报会。借此机会,我也代表一中院,感谢各位一直以来对我院工作的关心、指导、帮助和支持。[09:32:30]
- [会议主持 党组书记、院长 吴在存]:参加今天新闻通报会的人大代表有:杨瑞代表、罗维东代表、安丽娟代表。
参加今天新闻通报会的来宾有:北京市公安局法制办公室副主任杨峻岭、北京市律师协会副会长庞正忠、北京市律师协会刑法委员会主任石红英。[09:33:13] - [会议主持 党组书记、院长 吴在存]:此外,参加今天新闻通报会的还有一中院党组成员、副院长陆伟敏,刑一庭庭长周军,办公室副主任陈实及我院刑事审判庭等部门的部分同志。[09:35:18]
- [会议主持 党组书记、院长 吴在存]:让我们以热烈的掌声对各位来宾的到来表示欢迎。[09:36:51]
- [会议主持 党组书记、院长 吴在存]:2014年10月,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要“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保证“庭审在查明事实、认定证据、保护诉权和公正裁判中发挥决定性作用”。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司改工作部署,我院从审判实际出发,组织专班进行调研,将落实关键证人、鉴定人出庭作证制度,特别是大力推动关键警察证人、鉴定人出庭作证,作为构建以庭审为中心的刑事诉讼机制的重点工作。[09:37:31]
- [会议主持 党组书记、院长 吴在存]:从2014年开始,我院与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北京市公安局法制办公室开展联合试点探索建立警察证人、鉴定人出庭作证机制,确保直接言辞、交叉询问等刑事诉讼原则在庭审中切实发挥作用,并在总结实践经验基础上由三方协调一致形成了会议纪要。今天我们在此举行通报会,向社会公众通报近年来警察证人、鉴定人出庭作证机制在我院刑事审判实践中的运行情况及取得的成效。[09:37:51]
- [会议主持 党组书记、院长 吴在存]:今天的会议主要有以下五项议程:
1、由我院陆伟敏副院长通报《关于警察证人、鉴定人出庭作证的会议纪要》在我院刑事审判实践中运行的情况及取得的成效;
2、请参会来宾通过视频同步观摩正在我院西中法庭审理的一起贩卖、运输毒品案件中警察证人出庭作证的部分庭审情况;
3、由参加会议的北京市公安局法制办公室、北京市律师协会领导就落实关键证人、鉴定人,特别是关键警察证人、鉴定人出庭作证制度,构建以庭审为中心的刑事诉讼机制情况做专题发言;
4、请新闻媒体记者就我院推进以庭审为中心的刑事诉讼机制建设,落实关键证人鉴定人出庭作证的相关内容进行提问。
5、请与会的各位人大代表就会议内容给予指导和建议。[09:38:21] - [会议主持 党组书记、院长 吴在存]:下面进行会议第一项议程,首先请陆伟敏副院长就我院为推进以庭审为中心的刑事诉讼机制建设,落实关键证人、鉴定人出庭作证制度,推动关键警察证人、鉴定人出庭作证的工作情况进行通报。[09:38:48]
- [党组成员、副院长陆伟敏]:尊敬的各位来宾、媒体的朋友们:
大家上午好!
自2014年10月,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要“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以来,2016年10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联合发布了《关于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意见》,2017年2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全面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上述两个《意见》对于“以审判为中心”的制度内涵、体系及实现路径作出了具体的规定。为在审判实践中贯彻、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精神,推进以庭审为中心的刑事诉讼机制建设,实现庭审实质化,我院根据审判实际,将大力推动关键警察证人、鉴定人出庭作证作为改革重点工作。[09:39:44] - [党组成员、副院长陆伟敏]:一、落实关键证人、鉴定人出庭作证制度对顺利推进以庭审为中心的刑事诉讼机制建设具有不可替代的重要意义
两高三部《关于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意见》的21条规定中,有半数条款均是对庭审提出的直接要求,从这个意义上讲,“以审判为中心”凸显了庭审的重要性,建设以庭审为中心的刑事诉讼机制是落实“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重中之重。而要真正实现以庭审为中心,做到“事实证据调查在法庭,定罪量刑辩论在法庭,裁判结果形成于法庭”,就必须杜绝庭审走过场的现象,真正发挥庭审的功效,实现庭审实质化。为此,我院将推动关键证人、鉴定人,特别是关键警察证人、鉴定人出庭作证,作为落实直接言辞等刑事诉讼原则,实现庭审实质化的切入点。具体来说,开展此项工作具有以下几方面意义。[09:43:56] - [党组成员、副院长陆伟敏]:自2014年下半年,我院通过对实践中制约警察证人、鉴定人出庭作证的因素进行专题调研,分析问题成因并提出对策,在与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北京市公安局法制办公室在充分研讨论证的基础上,于2015年4月三方会签《关于警察证人、鉴定人出庭作证的会议纪要》,对我院及辖区审理的刑事案件中警察证人、鉴定人出庭范围、条件、程序进行细化规定,从制度层面理顺了警察证人、鉴定人出庭作证的运行机制。这一机制在我院刑事审判实践中运行三年以来,根据对我院审理的158件包括故意杀人、伤害致死及重大毒品类一审刑事案件进行统计,共有62人次证人、鉴定人出庭作证,其中警察证人、鉴定人出庭作证39人次,出庭作证警察占全部证人、鉴定人的62.9%。警察出庭已成为我院刑事审判工作的常态,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09:44:09]
- [党组成员、副院长陆伟敏]:1、关键证人、鉴定人出庭作证是确保刑事案件审判质量的基本保障
案件质量是刑事审判的生命线,关乎被告人的自由和生命,关乎国家和社会稳定,关乎人民群众对公正司法的信心。要确保案件质量就必须严格落实证据裁判原则,严把案件证据关。这就要求作为广泛存在于刑事诉讼中的证人证言、鉴定意见等证据,必须在法庭上接受控辩双方质证,由控辩双方对证人、鉴定人进行充分的交叉询问、辩论,切实发挥举证、质证、认证各环节的作用,最终由法官居中进行裁判,确保准确认定案件事实和证据。
特别是对于如现场目击证人、证明取证合法性的警察、证明涉案专业技术问题的鉴定人等对证明案件事实起关键作用的证人、鉴定人,必须亲自出席法庭,在法庭上对证明内容进行陈述,由法官直接对其证言内容的真实性进行判断,这也是落实刑事诉讼直接言辞原则的根本要求。
从近年来媒体披露的冤错案件分析,关键证人、鉴定人不出庭,是造成冤错案件发生的重要原因之一。关键证人、鉴定人出庭对于保证案件质量具有不可替代的重要意义,是确保案件质量的基本保障。[09:44:34] - [党组成员、副院长陆伟敏]:2、关键证人、鉴定人出庭作证是依法保障被告人、辩护人充分行使辩护权的重要举措
对于行使国家公诉权的公诉人,律师在调取证据等诉讼资源配置方面处于相对弱势地位,如果关键证人、鉴定人不出庭,而是仅由公诉人当庭宣读侦查机关在庭前对证人、鉴定人制作的笔录,辩护律师失去在法庭上直接接触证人、鉴定人的机会,辩护效果和作用将受到影响,庭审无法实现控辩双方进行实质对抗的功能,庭审实质化追求的价值目标难以实现。只有确保关键证人、鉴定人出庭作证,才能使被告人及辩护律师的质证权和辩护权落到实处,让庭审的中心地位在刑事诉讼中突显。[09:45:26] - [党组成员、副院长陆伟敏]:3、关键证人、鉴定人出庭作证是落实司法公开原则的必然要求
司法公开是基本的法治原则,早在2009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印发的《关于司法公开的六项规定》中就明确规定审判必须要做到“庭审公开”,“除法律、司法解释规定可以不出庭的情形外,人民法院应当通知证人、鉴定人出庭作证。”通过落实关键证人、鉴定人出庭作证,从而保障公众和媒体对于案件事实和审判程序享有充分的知情权和监督权。[09:45:43] - [党组成员、副院长陆伟敏]:4、关键证人、鉴定人出庭作证是理顺控辩审三方关系,建立科学平衡的刑事诉讼结构的重要制度保障
构建以庭审为中心的刑事诉讼机制就必须从根本上改变事实上长期存在于我国司法实践中的侦查、起诉、审判“流水线”式的作业模式。在这种司法流水线性质的诉讼结构下,侦查、起诉、审判有着互为条件、互为前提的延续关系,每一个阶段都以前一阶段工作为基础,侦查程序是整个刑事诉讼的前提与基础,审判程序成为对侦查结果的确认,不可避免的呈现“以侦查为中心”的倾向。
特别是关键证人、鉴定人不出庭,庭审就不可能实现从以“审卷”为主导的“卷宗中心主义”向以“审人”为主导的“庭审中心主义”转变。只有确保关键证人、鉴定人出庭作证,由控辩双方在庭审中围绕关键证人、鉴定人的证言进行对抗攻防,由法官居中裁判,彻底消除审判对侦查、起诉阶段收集的书面证人证言的依赖,才能使庭审真正成为通过控、辩、审三方参与,确认和解决罪、责、刑问题的关键环节,从而构建平衡、科学的控、辩、审三方刑事诉讼结构。[09:45:58] - [党组成员、副院长陆伟敏]:5、关键证人、鉴定人出庭作证是推动司法人员转变刑事司法理念,树立程序正义观念的有效措施
理念是指导人行为的最关键主观因素。传统司法理念相对更注重案件的实体正义,在证人、鉴定人出庭作证这个问题上,包括部分法官在内的法律职业者,往往认为宣读证言笔录和证人出庭作证在证明内容上是一样的,因此证人出庭作证对案件裁判的实体作用与宣读证言笔录并无本质区别。但是程序正义的司法理念要求案件结果不仅要符合实体法的规定和精神,更重要的是要使当事人和社会公众感受到裁判过程的公平性和合理性,法官作出的判决必须确保判决过程符合公平、正义的要求,即所谓“看得见的正义”。而确保关键证人、鉴定人出庭作证,就是实现这一程序正义理念的重要路径,通过证人、鉴定人出席法庭对案件关键事实进行当庭陈述,真正保障被告人及辩护人充分行使质证权,案件裁判过程才能充分体现正当程序,也可以进一步提高司法的公信力。[09:48:13] - [党组成员、副院长陆伟敏]:6、关键证人、鉴定人出庭作证是全面落实证人、鉴定人出庭制度的基本切入点
虽然《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了关键证人、鉴定人出庭作证义务,但受历史文化传统以及司法理念的影响,该制度在司法实践中的运行并不理想。为破解这一难题,我院将大力推动关键警察证人、鉴定人出庭作证作为改革的切入点。
一方面,从警察在刑事诉讼中承担的职能角度,按照刑事诉讼基本规律,刑事案件案发后,第一时间介入案件的必然是警察,基础的调查取证工作也是由警察完成,对于案件涉及的专业技术问题,如法医、物证鉴定等,一般也是由公安机关内设专业鉴定人员完成,因此,警察证人、鉴定人在案件当中所起到的作用往往非常关键,其出席法庭作证对于证明案件事实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
另一方面,通过大力推动关键警察证人、鉴定人出庭,还可以以此为契机逐步实现警察出庭常态化,引导侦查人员更新司法理念,树立刑事诉讼的中心是审判,刑事侦查取证必须合法,侦查成功的标志是法院作出有罪判决的执法理念,充分发挥审判对侦查起诉环节的引导功能,并以点带面在全社会营造起证人应当出庭作证的氛围,全面提高刑事案件证人出庭率。[09:48:53] - [党组成员、副院长陆伟敏]:二、我院落实关键证人、鉴定人出庭作证的具体举措及取得的初步成效
在落实关键证人、鉴定人出庭作证制度的过程中,根据警察在刑事诉讼中承担的职责以及其对证明案件关键事实的不可替代性,我院将推动关键警察证人、鉴定人出庭作证作为该项工作的切入点,特别是2013年新修订的《刑事诉讼法》从程序和实体两方面对于警察出庭作证义务专门进行了规定,而如何将纸面之法转化为行动之法,全面推动这一制度落地实施,尚需要实务部门通过制订可操作的规则及配套措施加以实现。
为此我院与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北京市公安局法制办公室会签了《关于警察证人、鉴定人出庭作证的会议纪要》,探索建立了以下警察证人、鉴定人出庭作证的机制:[09:51:14] - [党组成员、副院长陆伟敏]:1、合理确定警察证人、鉴定人出庭作证的范围。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七条,证人、鉴定人出庭作证的前提条件是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在以往司法实践中,公检法机关经常出现因对个案证人出庭是否有必要存在认识分歧而影响证人出庭的情况。为解决这一问题,我院经与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北京市公安局法制办公室根据法律规定及实践经验总结,在充分探讨基础上达成统一共识,将警察证人、鉴定人出庭作证的范围确定为“控辩双方对犯罪事实存在较大争议,在现场目击犯罪的警察需要出庭就其目击情况予以说明”等六种情况。在保证确有出庭作证必要的关键警察证人、鉴定人必须出庭的同时,也避免法院启动不必要的证人出庭程序。[09:53:52]
- [党组成员、副院长陆伟敏]:2、科学设置警察证人、鉴定人出庭作证的程序。在警察证人、鉴定人确有出庭必要的情况下,如何启动出庭作证程序、由哪个机关负责对证人进行通知及督促,是司法实践中确保证人顺利出庭必须要解决的现实问题。我院经与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北京市公安局法制办公室协调一致,将该出庭程序具体设置为:公诉机关提起公诉时,认为有警察证人、鉴定人出庭作证必要的,应当在证人名单中特别列明。合议庭在庭前经审查认为确有出庭必要的,应当事先联系公诉人及拟通知出庭的警察证人、鉴定人,就出庭作证事宜达成一致,并由合议庭法官签发《协助通知警察出庭函》送达至市公安局法制办,由公安局法制办具体负责警察证人、鉴定人出庭作证的协调与督促事宜。[09:54:09]
- [党组成员、副院长陆伟敏]:3、注重完善警察证人、鉴定人出庭作证的保护措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二条规定了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毒品犯罪等案件证人进行人身保护措施的制度。当承担侦查职责的警察作为证人出庭时,其特殊身份可能使其人身安全较之普通证人面临更大的风险。为充分保护出庭作证警察的人身安全,打消其顾虑,我们将完善警察出庭作证保护作为出庭作证机制的重要内容之一。
在开庭前,对于上述类型案件中警察证人、鉴定人提出保护请求的,或者公诉机关建议采取保护措施的,合议庭经审查认为确有保护必要,应当决定在庭审中对警察证人、鉴定人采取相应保护措施,法庭会为出庭作证警察设置专门的遮挡屏,防止暴露警察的身份信息、面貌特征,同时合议庭安排专人使用专用通道负责将出庭警察接进送出法院,在物理上隔绝警察与被告人及家属的接触可能性。经过长期实践,目前我院已形成较为成熟的惯例和做法,跨单位、多部门、多人员联动工作运转规范、有序。[09:54:43] - [党组成员、副院长陆伟敏]:《关于警察证人、鉴定人出庭作证的会议纪要》在我院审判实践中运行三年以来已初步取得了良好的成果,关键警察证人、鉴定人出庭作证对法官通过庭审查明关键事实起到了极为关键的作用。
以被告人肖某贩卖毒品一案为例,海淀分局禁毒民警在抓获吸毒人员王某后,王某表示自己的毒品系从被告人肖某处购买,并配合警方向肖某约购300克甲基苯丙胺,后海淀警方在王某住处蹲守准备对前来送毒品的肖某进行抓捕;与此同时,昌平警方通过侦查线索发现肖某携带大量毒品进京,随即组织警力在途中将肖某抓获并起获其随身携带的300克甲基苯丙胺,被告人肖某到案后一直否认贩卖毒品的事实。
为了在庭审中准确查明事实,准确认定肖某究竟构成贩卖毒品罪还是非法持有毒品罪,合议庭通知参与本案侦查工作的海淀和昌平分局禁毒民警出庭作证。警察在庭审中对于各自掌握线索来源以及抓捕细节的情况进行了详细的证明,并对被告人及辩护人提出的质证意见和问题进行了回答,最终合议庭认定肖某的行为构成贩卖毒品罪。
再以被告人闫某故意杀人案为例,该案争议焦点在于被告人究竟是杀人后分尸还是在被害人意外死亡后肢解尸体,为解决这一专业问题,合议庭依法通知法医鉴定人出庭,由鉴定人当庭运用法医学知识,从尸体解剖所见以及伤口形态等出发,对该关键专业问题进行论证说明,使合议庭法官在庭审中即准确查明了案件关键事实——被告人首先对被害人进行了长时间殴打,后在被害人尚未死亡的情况下持刀对被害人进行肢解,其行为应构成故意杀人罪,最终我院对闫某依法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09:56:26] - [党组成员、副院长陆伟敏]:正是由于实践中运行顺畅的出庭作证机制,使得警察证人、鉴定人出庭作证的渠道保持畅通,从而保障关键警察证人、鉴定人出庭作证,为刑事诉讼的顺利推进奠定扎实的证据基础,以实际行动全面践行程序正义、证据裁判的审判理念,提高庭审实质化的程度。从实际效果看,三年多以来,我院审理的凡是有关键警察证人、鉴定人出庭作证的案件全部质量良好,无一被上级法院改判或发回重审,广大刑事法官、检察官以及警察,特别是曾经在我院出过庭的警察,通过近三年的实践已经开始逐步扭转司法理念,对于警察出庭作证的意义有了更加直观的认识,呈现出更加积极主动的态度。[09:58:47]
- [党组成员、副院长陆伟敏]:三、下一阶段深化推进改革工作的方向
下一阶段工作中,我院将联合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北京市公安局法制办公室对警察证人、鉴定人出庭作证机制运行三年来的经验成果进行总结,同时对实践中暴露出的如出庭作证能力技巧不足、出庭作证补偿机制不到位以及证人保护制度有所欠缺等问题进行调研分析,同时听取律师界以及社会公众的建议,在确保警察证人、鉴定人出庭机制继续高效优质运行的同时,形成边实践、边总结、边提升、控辩审三方良性互动的局面。
特别是要通过推进关键警察证人、鉴定人出庭作证,以点带面探索建立普通证人以及社会机构鉴定人出庭作证机制,切实提高庭审实质化,加速建设以庭审为中心的刑事诉讼机制,按照中央部署,全面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09:59:14] - [党组成员、副院长陆伟敏]:谢谢大家。[10:00:24]
- [会议主持 党组书记、院长 吴在存]:刚才陆伟敏副院长的发言全面系统的介绍了我院与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北京市公安局法制办公室出台制订《关于警察证人、鉴定人出庭作证的会议纪要》的背景、意义以及主要内容,并详细介绍了该机制运行三年以来的成效,同时也对我院下一阶段工作重点进行了汇报。
下面就请与会来宾通过视频同步观看现在正在我院西中法庭开庭审理的有警察证人出庭作证的被告人张某、乔某、霍某贩卖、运输毒品一案。[10:03:39] - [会议主持 党组书记、院长 吴在存]:我先为大家介绍一下该案的简要案情及审理情况: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向我院提起公诉指控:被告人张某伙同被告人乔某、被告人霍某于2016年12月28日从河北省张家口市运输大量毒品进京欲向他人贩卖,三被告人携带毒品乘车行至北京市海淀区上庄路附近时被抓获,警方从车内起获毒品甲基苯丙胺共计1008.86克。
我院立案受理后,合议庭在向被告人送达起诉书时,被告人乔某表示自己只是陪着另两名被告人来北京,并不知道车内有毒品。合议庭法官根据本案证据情况,经与本案公诉人进行沟通,认为为准确查明被告人乔某是否明知车内有毒品这一关键事实,有必要通知参与实施抓捕的警察对抓获三名被告人的过程,特别是警方在车内起获毒品的位置出庭作证。
后合议庭按照我院与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北京市公安局法制办公室关于警察证人、鉴定人出庭作证的工作机制,依法通知两名参与抓捕并起获毒品的警察今天出席法庭作证。[10:04:19] - [会议主持 党组书记、院长 吴在存]:相信通过刚才陆伟敏院长的通报,以及大家刚才观看的警察证人出庭作证部分庭审,各位来宾对于警察证人出庭作证有了更加直观的印象。下面请到会嘉宾(市局法制办、律协)分别发言。[10:30:53]
- [嘉宾 北京市公安局法制总队副总队长 杨峻岭]:各位司法界、媒体界的朋友们,大家参加好。
今天,我受市一中院邀请参加此次通报会,感到非常荣幸。新刑诉法施行以来,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刑事诉讼法,切实防范冤假错案,提高刑事办案质量,全市司法机关围绕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和司法体制改革要求,共同努力、积极探索各项工作机制。刚刚,我们一起观看了警察证人出庭的庭审视频,市一中院领导也通报了法院系统深入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工作情况,下面,我在就市公安局在全市范围内推出的加强刑事执法工作措施以及配合检法机关开展侦查人员、鉴定人员出庭作证工作等有关情况向大家作一简要通报。[11:21:03] - [嘉宾 北京市公安局法制总队副总队长 杨峻岭]:一、北京市公安局持续深化首都公安改革,积极适应诉讼格局调整,推出加强刑事执法工作十项措施
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是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的重要部署,事关刑事司法公正,是一项牵一发而动全身的重要改革,是司法体制改革任务的重要组成部分。公安机关的刑事执法活动是审判活动的基础,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意味着公安机关将面临更严格的证据标准、更实质化的庭审活动。对此,北京市公安局积极主动适应新形势,准确把握诉讼格局,调整和司法体制改革的结合点和切入点,着眼于解决执法办案活动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包括完善证据收集工作机制;完善现场执法录音录像制度;完善讯问制度;防止刑讯逼供,不能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严格实行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健全涉案财物查封、扣押、冻结措施及处置工作机制;完善技术侦查证据的调取、审核、移送工作机制;健全犯罪嫌疑人、辩护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权利保障制度;推进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和认罪认罚制度试点工作;建立证人保护制度,健全证人保护措施;落实侦查人员、鉴定人员出庭作证制度。十项措施的推出,有利于促进首都公安干警切实转变执法理念,培养树立程序正义、诉讼意识和证据裁判规则等,进一步提高刑事执法专业化、规范化、精细化水平,提高刑事执法办案质量,更好地履行打击犯罪、保护人民、维护公平正义的职责使命。[11:21:21] - [嘉宾 北京市公安局法制总队副总队长 杨峻岭]:二、北京市公安局以贯彻落实刑事诉讼法为基准,以推进审判为中心刑事诉讼改革为契机,进一步做好全局侦查人员、鉴定人员出庭作证工作
2013年实施的刑事诉讼法,对我国的刑事诉讼制度作出了重大改革和完善,对公安机关侦查、鉴定人员出庭作证工作做出了细化和明确的规定。我局以贯彻落实刑事诉讼法为基准,立足公安工作实际,全面规范刑事办案工作,将侦查、鉴定人员出庭工作列为以贯彻落实刑事诉讼法重点任务课题之一,与市检察院、市高级法院等单位共同签订我市《关于关键证人、鉴定人出庭作证及保障机制问题的工作意见》,对于公检法机关高度重视证人、鉴定人出庭作证工作,明确职责和分工,加强协调配合具有重要意义。
2014年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作出推进“以审判为中心”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重要部署,为进一步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切实防范冤假错案,提高刑事办案质量,市局法制办公室与市一中院、市检一分院就推动侦查人员、鉴定人员依法出庭作证问题进行研究讨论,形成《关于警察证人、鉴定人出庭作证工作会议纪要》,会议纪要就侦查人员、鉴定人出庭的情形、申请通知程序、开庭程序取得共识。
近年来,我局不断规范侦查人员、鉴定人出庭作证工作,克服警力不足、安保任务繁重等客观困难,最大限度支持侦查人员、鉴定人出庭作证工作。据统计,2013年以来我局应对法院要求,累积出庭作证90余人次,主要以故意伤害、故意杀人、毒品类犯罪以及妨害公务犯罪为主,侦查人员出庭作证,有助于清晰还原案发过程中的相关环节,而鉴定人员出庭作证分析病理、解析毒品含量成分等,有助于公诉、审判人员认定案件因果关系,帮助社会公众认清毒品危害等,与书面笔录材料、鉴定意见形成完整证据链条,保障司法公开工作和程序正义。[11:21:37] - [嘉宾 北京市公安局法制总队副总队长 杨峻岭]:三、北京市公安局通过积极做好侦查人员、鉴定人出庭工作,进一步提升首都公安机关的执法规范化水平
刑事证人出庭作证是保证公正公平地查明案件事实的重要途径,也是我国刑事诉讼证人制度改革的必然要求,为此,我局始终坚持积极配合检法机关做好侦查人员、鉴定人的出庭工作,同时,我局还制定并印发了全局执法民警旁听诉讼案件工作规定,要求全局各办案单位通过组织执法民警旁听法院审理刑事诉讼案件,增强民警的诉讼意识、证据意识和程序意识,从而确保侦查人员、鉴定人出庭作证的各个环节都符合刑事诉讼的程序要求。经过几年的工作积累,实践证明,侦查人员、鉴定人出庭作证工作的开展不仅有利于保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增强证据的证明效力,而且还有利于提高刑事案件的办案质量,促进我局执法规范化水平的进一步提升,具体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1:22:02] - [嘉宾 北京市公安局法制总队副总队长 杨峻岭]:一是有利于公安民警诉讼意识、证据意识的提升。通过侦查人员、鉴定人出庭作证,民警对刑事诉讼程序有了更加感性的认识,对证据证明标准也有了更加深刻的理解,进一步提高了办案民警的诉讼意识,促使公安机关将刑事办案工作的重心,从未侦查破案服务向为最终审判服务转变。
二是有利于助推执法办案能力、执法办案质量提升。通过侦查人员、鉴定人出庭作证,使公安机关的侦查、鉴定工作在诉讼中的检验标准进一步提高,对公安机关严格依法办案提出更高的要求,促使办案民警执法能力不断提高,全局刑事办案质量进一步提升。
三是有利于公安机关执法公信力的提升。通过侦查人员、鉴定人出庭作证,不仅可以有效揭示和证明公安机关收集证据来源和程序的合法性,同时也使公安机关的刑事办案工作在庭审中得到了检察机关、人民法院、律师和社会公众的全面监督、检验,从而进一步增强了公安机关的执法公信力。[11:22:16] - [嘉宾 北京市公安局法制总队副总队长 杨峻岭]:下一步,北京市公安局将全面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切实在全局树立侦查服务于审判的意识,完善公安执法权力运行机制,完善刑事办案工作机制,完善侦查人员、鉴定人出庭作证工作机制,落实严格的制度保障体系,全面提升我局刑事执法办案水平,努力实现惩治犯罪与保障人权相统一。
我就讲这些,谢谢大家。[11:22:30] - [嘉宾 北京市律师协会副会长 庞正忠]:尊敬的吴院长,尊敬的各位法官、律师,新闻界的朋友们:
大家上午好!
很高兴代表北京律协参加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深入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工作通报会”,通过刚才观看的警察证人出庭作证的庭审,听取了陆院长通报的《关于警察证人、鉴定人出庭作证的会议纪要》在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实践中运行情况和取得成效的通报,感触很多。[11:23:10] - [嘉宾 北京市律师协会副会长 庞正忠]:我们知道,在以往的司法实践中,证人、鉴定人出庭率一直是比较低的,让警察证人、鉴定人出庭作证就更是凤毛麟角了。
当然,这里面有立法的原因,我国刑事诉讼立法对于书面证言的使用并未采取严格规制,在实践中甚至多出现以书面证言为常态、以庭审证言为例外的情形。立法对于书面证言的宽泛容许,使得证人、鉴定人的出庭变得并非必要;立法上对证人的权利义务及保护缺乏具体实施规范及配套措施,导致实践中操作性不强,尤其是证人保护措施流于形式,因此,证人、鉴定人出庭率低也就不足为奇了。
证人、鉴定人出庭率低也有证人、鉴定人自身的原因。出庭意识淡薄,认为查清事实是司法机关的事,与己无关;或认为已经在侦查阶段出具了书面证言和鉴定意见,出庭作证为多此一举;恐惧法庭心理,不知该如何作证,担心作证不当、有作伪证、假证的嫌疑,引火烧身;害怕打击报复,不敢作证。[11:23:35] - [嘉宾 北京市律师协会副会长 庞正忠]:我们也知道,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决定》,明确指出推进“以审判为中心”诉讼改革制度,完善证人、鉴定人出庭制度,保证庭审在查明事实、认定证据、保护诉权、公正裁判中发挥决定性作用。
最高人民法院第六次全国刑事审判工作会议强调“以审判为中心”就是突出庭审中心地位,真正做到事实调查在法庭、证据展示在法庭、控诉辩护在法庭、裁判说理在法庭,通过高质量的庭审确保司法公正,提高审判质量,提高司法公信力。在2016年由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小组第25次会议上通过,并由两高三部印发的《关于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意见》,对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各个方面做出了全面规定。[11:24:19] - [嘉宾 北京市律师协会副会长 庞正忠]:以上这些会议文件都提出了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的目标,强调法庭审判作为诉讼的中心地位,而证人、鉴定人的出庭则是证据调查和法庭辩论实质化、避免案卷中心主义对庭审诉讼职能转移的必要条件。[11:24:35]
- [嘉宾 北京市律师协会副会长 庞正忠]: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与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北京市公安局法制办公室三方会签的《关于警察证人、鉴定人出庭作证的会议纪要》,让我们在司法实践中看到了警察证人、鉴定人出庭作证的庭审现场,看到了庭审中公诉人、辩护人在法官的主持下理性、有序地发问,通过警察证人、鉴定人的回答,展示了案件的关键事实和证据,让我们深切地感受到“以审判为中心”诉讼制度改革已在北京一中院得到了很好的贯彻落实,在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的刑事审判庭真正实现了事实调查在法庭、证据调查在法庭、控诉辩护在法庭、裁判说理在法庭的庭审实质化的现场。[11:24:47]
- [嘉宾 北京市律师协会副会长 庞正忠]:这一举措对于查明案件事实、防范冤错案件发生、保障人权、维护司法公正都起到了重要的作用。北京市律师协会一如既往地支持、关注、积极参与北京市一中院警察证人、鉴定人出庭作证工作的开展。[11:25:10]
- [嘉宾 北京市律师协会副会长 庞正忠]:下面请媒体记者朋友进行提问。[11:26:00]
- [会议主持 党组书记、院长 吴在存]:感谢各位领导和嘉宾的发言,特别感谢市局法制办以及律协领导多年来对一中院刑事审判工作的大力支持。[11:26:17]
- [法制日报记者]:刚才听了咱们一中院介绍的和市检一分院、市局法制办三方会签《关于警察证人、鉴定人出庭作证的会议纪要》的背景、意义和主要内容。我听后感觉这确实是一项既有理论意义而且有可操作性的实实在在的改革举措。我想请问一下吴院长,咱们一中院推动这项改革的初衷是什么?[11:26:44]
- [会议主持 党组书记、院长 吴在存]:刚才通报当中讲到了,十八届四中全会明确提出了切实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的改革,从我们司法实践情况看,也是在积极推动这项改革。中央全面部署,在以审判为中心的改革上也出台了相关文件,是一个纲领性指导性文件。两高一部等相关部门也发文在积极推进这项改革,作为一中院本身我们在推进庭审实质化特别是以庭审为中心的刑事诉讼机制建设方面,包括积极探索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改革方面这些年也是在不断探索,初步了取得了成效。[11:54:58]
- [会议主持 党组书记、院长 吴在存]:刚才也介绍了,关于证人、鉴定人的出庭,我们当时之所以把关键证人、鉴定人出庭作为推动这项改革的突破口,也是基于这么几点考虑:[11:55:14]
- [会议主持 党组书记、院长 吴在存]:一是关键证人、鉴定人出庭,有利于我们在刑事庭审过程中交叉询问,辩驳质证,应该说在一定程度上大大提高了庭审的对抗性,通过庭审充分的质证辩驳,包括各方的交叉询问,进一步地查清事实、认定证据,我想这是很重要的一个出发点。[11:55:51]
- [会议主持 党组书记、院长 吴在存]:第二,有利于贯彻我们刑事诉讼直接言辞的原则。我们庭审实质化包括以庭审为中心的刑事诉讼这方面的各项机制建设,很重要的职能就是要使我们的庭审活动更加实质化,避免过去那种走程序、走形式的刑事诉讼的弊端。就像刚才咱们谈到的,有话在庭上讲,有证据出庭呈现,整个辩驳过程全面呈现给大家,采取公开的方式,通过这种方式本身,我们的刑事诉讼活动尤其是庭审活动就充分地贯彻体现了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基本原则,即言辞原则和证据原则,我想这对于提高我们的庭审质量是至关重要的。[11:56:11]
- [会议主持 党组书记、院长 吴在存]:第三,有利于有些类型的案件的审理查明。比如像主要靠言辞证据定案的相关案件类型,甚至有些呈现出一对一特点的案件。当然法律明确规定证人的证言也完全有证据效力,证人证言通过质证也是合法的方式,但是应当说通过关键证人、鉴定人出庭,我们在庭上通过充分的辩驳质证有利于进一步提升证据的证明效力,避免一些瑕疵证据或者证据的证明力不足这方面的问题,导致在裁判方面出现问题。从一定意义上讲这也有利于提高我们的案件质量。[12:03:34]
- [会议主持 党组书记、院长 吴在存]:第四,就是有利于切实实现庭审实质化。过去我们有些证据出示之后,相关的证人、鉴定人就不出庭了,他庭上很难有充分的辩驳制度,有些问题可能就留在庭后了。所以我想我们推进以庭审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建设,特别是关键证人、鉴定人出庭对于实现庭审的实质化,确保我们的案件质量也是至关重要的,也是我们推进这项改革的初衷。[12:03:52]
- [会议主持 党组书记、院长 吴在存]:第五,我们刑事诉讼案件,按照诉讼制度的设计本身,呈现在法庭上的庭审,一定要达到一种控辩审三方结构的相对平衡,没有一个相对平衡相互制约的控辩审的刑事诉讼的科学规范的平衡的这样一种机制,我想刑事诉讼的目的也很难达到。通过我们庭审的活动让各方基于各自职能充分发挥作用,包括辩护方的作用,包括被告人可以询问证人可以阐述不同意见,我们受委托的辩护人也可以询问证人,也可以交叉询问。这是我们刑事诉讼结构平衡的一种功能的需要,总结我们过去一些冤假错案的教训,其中很重要的原因就是我们刑事诉讼的结构固然是法律上明确规定的,但在实践中出现了失衡的问题,这也是我们下一步改革的重点。[12:04:46]
- [会议主持 党组书记、院长 吴在存]:第六,我认为我们推进这项改革有利于我们刑事执法、司法人员司法理念的转变,更具体地讲,就是刚才杨主任也谈到了,要进一步地增强我们刑事执法司法人员的程序正义的意识,强调强化证据裁判的意识,我想这也是很重要的一个方面。我们执法司法的队伍本身如果这方面的素质能力不提高,观念理念不转变,我们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的改革缺乏基础,缺乏一个基本的保障。[12:05:08]
- [会议主持 党组书记、院长 吴在存]:第七,我认为这项工作本身也有利于维护被告人的合法诉讼权利,尤其是辩护的权利,包括辩护人的辩护权利。辩护权的充分行使包括律师参与诉讼当中代为辩护,也是很重要的,在这个结构当中很重要的一个环节,也是确保案件公平公正的重要制度设计。[12:05:28]
- [会议主持 党组书记、院长 吴在存]:第八,这项制度的推进也有利于我们相关案件在证据方面的公开。也就是我们司法公开工作,更多的是要呈现给大家实质性的公开。一个案件本身证据是关键,能把证据的情况举证、质证、认证的情况真正呈现给社会公众,这就是实质性的公开。以往在司法公开方面我们更多的体现在程序上,今后更多的要体现在实质性公开上。我想这也是重要的一种社会的监督,也是确保我们刑事诉讼活动依法依程序严格规范进行的很重要的制度保证;第九,这项工作本身也有利于树立我们执法司法人员的社会公信力,司法的公信力。[12:05:51]
- [会议主持 党组书记、院长 吴在存]:最后一点,有利于更加实质性地深化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的改革。在这项工作初步开展的基础上,我们最近也在研究,在巩固扩大这个成果的基础上,进一步地推进相关的重点内容。下一步,我们还要采取深化推动措施,进一步提升刑事审判工作的司法公信力,确保案件的审判质量,同时也通过这种方式来加强我们刑事审判队伍的建设。[12:06:09]
- [北京人民广播电台记者]:刚才陆院长在通报时曾提到我们法院在推动警察证人鉴定人出庭工作过程中,一直坚持边实践边总结,并且对暴露出的问题进行了调研分析。我想请问陆院长,目前发现的主要问题或是困难都是哪些?[12:10:00]
- [党组成员、副院长陆伟敏]:关于推进证人出庭,包括警察证人出庭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应该说法学理论界和司法实务部门近年来都进行了很多实证方面的研究。我们院在推动这项工作过程中,也确实发现了一些困难,经过分析,我们认为这些困难主要分为两种,一是实际操作层面的,二是制度设置层面的。[12:10:48]
- [党组成员、副院长陆伟敏]:对于实际操作层面的困难,更多的需要我们转变司法理念加以克服。我举一个例子,在刑事审判中需要出庭作证的警察一般是进行抓捕和侦破的刑警,我们都知道刑警的工作是非常繁忙的,实践中我们曾经遇到已经定下开庭时间了,但是警察那边有紧急的任务或工作,甚至可能长期都不在北京,无法按时出庭。发生这种情况时,虽然法律确实有关于强制证人出庭的规定,但在这种情况下,强制正在执行任务的警察来出庭,显然是不合适的。但是从实践看,近三年从来没有发生过一次我们通知出庭作证的警察没有按时出席法庭的情况,能够实现这一点,离不开市局法制办对于审判工作的大力支持协调,保证出庭警察能够协调工作按照法院通知时间准时出庭。可以说,《关于警察证人、鉴定人出庭作证的会议纪要》的会签以及这一机制在实践中的顺利运行本身就是三部门更新司法理念,打破部门之间壁垒的成果,实践中对于具体困难的克服同样离不开这种理念转变。[12:11:32]
- [党组成员、副院长陆伟敏]:还有一种困难主要来源于制度设置方面。比如证人保护这个问题,《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二条规定了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毒品犯罪等案件证人进行人身保护措施的制度,实践中警察由于直接承担侦破犯罪的职责,如果暴露身份出庭作证,可能会遇到很多风险,刚才大家通过视频也看到了,作为法院,对于这类案件出庭作证的警察,我们尽可能设置了一系列证人保护措施,比如法庭会对出庭警察的身份信息作隐名处理,会对出庭警察进行遮挡并设置专门通道进行物理隔绝,但是从实践看,这一制度还是存在一定漏洞。比如案件适用范围过窄,从国外立法例来看,对于证人保护大多没有限制案件类型和范围,我国《刑事诉讼法》将证人保护的案件范围限定为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毒品犯罪等四类案件,而从我院审判实践看,大量的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死以及抢劫等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暴力犯罪案件也会需要警察出庭,警察出庭作证同样有可能面临风险,但对于这类案件的证人保护缺少法律依据;另外,目前对证人保护的利益范围过小,以美国证人保护制度为例,保护利益范围包括人身安全、名誉利益和财产利益,而我国《刑事诉讼法》将保护范围局限于证人的人身安全,从审判实践看,对于出庭作证的证人的名誉权保护可能比人身安全的保护更加迫切。除此之外,在包括证人出庭作证补偿以及具体保护措施等方面,法律也还存在一些不够具体的地方。[12:11:50]
- [党组成员、副院长陆伟敏]:之所以我们在警察出庭作证过程中调研发现这些问题,除了解决警察出庭作证以外,还有一个更大的考虑就是推动警察出庭作证只是一个突破口,下一阶段以庭审为中心的刑事诉讼机制建设必然要解决普通证人鉴定人出庭难的问题,全面提高证人鉴定人出庭率,而在警察出庭过程中发现的困难今后必然也会在推动普通证人鉴定人出庭时同样遇到,及时解决这些困难对于今后提升证人鉴定人出庭率具有极其重要的现实意义。从这个角度看,这也是我们推动警察证人鉴定人出庭工作的一个收获。[12:12:30]
- [北京青年报记者]:关于警察出庭的问题,我在和一些警察接触时曾经听到过这么一种担心,就是怕在法庭上说错话,特别怕被律师问住,所以我想请问周军庭长,针对部分警察的这种疑虑,咱们的法官会不会对准备出庭的警察进行一些培训指导呢?如果进行指导会不会对被告人和辩护律师不公平?[12:13:26]
- [刑一庭庭长 周军]:这个问题很尖锐啊。我理解这位记者朋友说的培训指导可能是一种比较婉转的说法,真实的意思可能是:我们的法官会不会在开庭前对准备出庭的警察进行辅导,教给他在法庭上说什么怎么说,特别是怎么应对律师提问。[12:13:53]
- [刑一庭庭长 周军]:其实这位记者朋友问的问题确实代表了一种担忧,虽然我国宪法和刑事诉讼法对于公检法三机关的关系为“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但是现实中,特别是过去一段时间,似乎更多强调配合为主,制约为辅。在这种配合为主的关系模式下,警察即使出庭也都是经过事先彩排的,庭审只是另一种形式的走过场。[12:14:16]
- [刑一庭庭长 周军]:对于这种担忧,我可以负责任的回答:在我们一中院的审判工作中,没有发生过这种情况。经过这几年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工作,我们的法官对于通知证人出庭作证的意义应该说都是有着非常明确认识的,审判实践中需要警察证人鉴定人出庭的往往是一些疑难复杂案件,对于这类案件其实法官具有非常的强的主观意愿,希望关键的证人、鉴定人能够出庭作证,实现关键证言在庭审中由控辩双方进行充分的质证和交叉询问,从而帮助法官准确认定证据的真实性,从而正确认定案件事实、准确适用法律。在这种情况下,如果法官事先对出庭警察的作证内容进行辅导,那么本身也是不利于解决案件争议事实和证据的,特别是在当前推动司法责任制改革的前提下,这种行为本身也对未来案件追责带来很多隐患,所以从规范司法行为的角度,从控辩审三方正当关系角度,从落实司法责任制的角度,法官对出庭警察的作证内容进行指导都是要坚决杜绝的。[12:14:29]
- [千龙网记者]:落实关键证人、鉴定人出庭作证制度对于建设以庭审为中心的刑事诉讼机制确实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但是构建以庭审为中心的刑事诉讼机制并不仅仅是证人出庭这么一项工作,我想了解除了落实关键证人、鉴定人出庭作证制度以外,一中院围绕建设以庭审为中心的刑事诉讼机制还有哪些具体举措?[12:15:09]
- [刑一庭庭长 周军]:推动关键证人、鉴定人出庭作证确实只是我院推进以庭审为中心的刑事诉讼机制建设工作的一个重要突破口,除这项工作以外,围绕以庭审为中心和实现庭审实质化,我院从立案开始直至宣判,全流程采取了一系列改革举措。[12:15:19]
- [刑一庭庭长 周军]:但是,在实际审判工作中,我们的法官又确实会对出庭警察进行一定程序指引,这种程序指引不但针对出庭作证的警察,实际上是包括被告人在内的所有诉讼参与人。这主要是考虑到以下几方面原因:对于被告人来说,申请证人鉴定人出庭是被告人的一项重要诉讼权利,但是实践中,大部分被告人由于其文化程度法律水平有限,并不知道如何行使这一诉讼权利,这就要求法官对被告人给予非常明确具体的诉讼权利告知和行权指引;对于辩护人,虽然作为律师本身也是法律职业者,但是确实有部分律师并不是专门代理刑事案件,为避免出现由于对具体程序生疏影响充分履行辩护职责的现象,我们院要求对于律师同样给予全程的程序指引,比如在庭前一定要专门就是否申请证人鉴定人出庭征求辩护人意见等;对于通知出庭作证的警察,我们则是要求在庭前及时向其告知在庭审中如实作证的法律责任以及有权申请法庭对其进行证人保护等。[12:15:25]
- [刑一庭庭长 周军]:首先,在立案阶段,我们院就创新设计了专门的送达起诉书笔录格式,制作了非常具体的诉讼权利告知清单,从向被告人送达起诉书环节就向其明确告知享有的诉讼权利,并且对其如何行使各项诉讼权利进行释明,而且要求在送达起诉书的同时必须将案件卷宗中所有专业鉴定意见的复印件送达给被告人,使其有充分时间了解鉴定过程和结论等内容,便于其对关键鉴定意见发表自己的意见。[12:15:28]
- [刑一庭庭长 周军]:所以刚才那位媒体朋友问法官在庭前会不会对出庭警察进行指导,我可以这样回答,法官不会对出庭作证的警察进行作证内容的指导和干涉,但是为了保证诉讼参与人能够充分行使诉讼权利,法官会对包括出庭警察在内的所有诉讼参与人进行程序上的指引和释明,实践中我院为此已经进行了一系列具体举措。[12:15:36]
- [刑一庭庭长 周军]:其次,虽然辩护律师本身也是专业法律职业者,但是实践中确实有部分律师不是专门代理刑事案件,为避免出现由于对具体程序生疏影响充分履行辩护职责的现象,我们院要求对于辩护律师进行全流程的程序指引并且对其履行辩护职责进行督促。从律师提交委托手续开始就要提示其及时查阅复制案卷以及在庭前会见被告人,庭审过程中还要专门向被告人和律师核实律师是否会见过被告人等情况。[12:15:36]
- [刑一庭庭长 周军]:第三,我院要求合议庭通过庭前会议或是庭前提讯等方式,专门就包括是否申请证人出庭,是否对鉴定意见有异议需要申请鉴定人出庭等程序性问题听取被告人和辩护人的意见,在庭前及时解决程序性问题,充分发挥庭前程序的功能,保障庭审能够集中精力解决关于定罪与量刑的关键问题。[12:15:45]
- [刑一庭庭长 周军]:第四,我院通过调研先后制定《刑事审判合议庭运行细则》等一系列规范性文件,规范庭审程序,规范合议庭运行机制,规范审判权运行机制,确保合议庭对于案件事实和证据认定发挥决定性作用,真正实现“让审理者裁判,让裁判者负责”。[12:15:54]
- [刑一庭庭长 周军]:最后,我院还对刑事案件裁判文书的格式进行改革,2015年我院专门举办了关于完善裁判文书程序性事项记载以及加强说理的主题论坛,并论坛研讨成果为指引,一方面完善裁判文书的程序性事项记载功能,使裁判文书全面记载案件审理程序,落实程序正义和司法公开,另一方面加强裁判文书的释法说理工作,在文书中充分说明案件判决的依据,并涌现出一批具有较大社会影响力的优秀裁判文书。
总之,我院通过以上种种改革举措,全方位全流程的推进以庭审为中心的刑事诉讼机制建设工作。[12:16:06] - [会议主持 党组书记、院长 吴在存]:由于时间原因,现场提问环节就进行到此。今天的发布会我们很荣幸的邀请到了杨瑞代表、罗维东代表、金星华代表、安丽娟代表等几位人大代表出席,下面就请各位代表就今天会议通报的关于警察证人、鉴定人出庭作证工作提供宝贵建议。[12:16:24]
- [会议主持 党组书记、院长 吴在存]:从总体上讲,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的改革,这是中央确定的一项司改内容,也出台了相关的意见,这就为下一步加强顶层设计完善相应的制度奠定了坚实的基础,我们期待着通过我们的实践为我们的顶层制度建设提供支持。[12:17:59]
- [会议主持 党组书记、院长 吴在存]:证人出庭制度尽管法律上有明确的规定,但是从操作层面、证人保护机制方面、在相应的补偿机制方面,应当说还是欠缺的。立法本身的规定相对比较严格,也有很多缺位的地方,在实践当中采取了一些补救的方式,实际上这些方式在不违法的情况下尽可能的去做,我们也就是向财政局要一些钱给一些车马费,很多操作层面的事情是很现实的问题,我想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的改革,一方面要加强顶层设计,另一方面要一定要加强立法本身的建立和完善的工作,要推进立法的完善,但是另外一项工作,我们从司法对质的工作方面来讲司法改革的推动,也要和基层实践相结合,为什么我们不敢提刑事诉讼制度,在一个中级法院的层面上,你说我们是一些刑事审判机制工作方面是可以的,自上而下的推动是可以的,近年来由于刑事司法理念的转变,我们公检法四各个部门刑法司法能力的提升,我们建立健全刑事诉讼制度机制方面严格的依法依程序办案方面有长足的进步,对确保我们的案件质量,发挥了重要的作用。[12:19:15]
- [会议主持 党组书记、院长 吴在存]:我们刑事执法司法的队伍这几年在素质能力方面也发生了很大的变化,刚才提到的培训的问题,这些环节我们也是一直在作,不是各自培训各自的人员,我们有相应的平台,还是有成效的,我们希望各位代表也帮助我们在这方面加大呼吁,进一步推动顶层设计的完善,立法的完善,在实践当中已经严重滞后了,这东西没有立法的支持应该说从是实质上解决很困难,所以在这方面代表们也帮助我们多呼吁、推动。[12:19:55]
- [会议主持 党组书记、院长 吴在存]:全国性的不行,地方性的能不能先搞一下?再不行,比如说两高一部通过规范性文件的形式先出一个,还是需要有相关的指法权利的部门作工作,但是不围绕着以审判为中心的制度改革,我们还有一工作举措,非法证据,庭前会议,包括公检法本身在证据证明力标准统一,证据规格上的统一,甚至从源头上怎么规范我们的第一现场的取证行为,让他严谨规范,咱们现在证据出现过这样的问题,就是取证程序不严谨的不规范,通过非法证据排除的程序可能就排除当然是指言辞类的证据,下一步法律统一适用机制的完善与证据规格要求的提升,也有很大的关联性,我们在这方面逐步要作起来,但是真正从更高的层面来说,可能还有赖于更高的领导机关来统一发布这样的标准,而且把他作为一种制度确定下来,大家共同来落实。[12:20:56]
- [会议主持 党组书记、院长 吴在存]:比如说我们在证据证明标准方面在操作层面上,公检法还存在着不完全统一的问题,能不能把他完全统一起来?但是我想三家毕竟职能和工作性质上有差异,侧重点不一样,差异性要体现,但是也有一些共性的东西,在这方面还有很多工作要作,也是按照习总书记的要求,我们在积极的推动这项制度的改革,自上而下的的司法改革的同时注意与基层实际结合起来,通过基层大量的实际为制度的不顶层设计的完善、立法的完善,提供可供吸收接见的有利的经验,当然在立法没有彻底完善之前,我们在司法对策层面来讲通过机制方式的创新,也是要慢慢先作起来,通过机制方式的创新,首先确保刑事案件的质量,维护我们控辩审三方的诉讼结构的平衡,真正达到刑事诉讼的目的,另一方面也要充分的保护刑事被告人的相关的诉讼权利,包括人权。[12:20:56]
- [会议主持 党组书记、院长 吴在存]:这也是刑事诉讼的任务之一,也是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所以今天新闻通报会我们代表委提出的一些意见和建议我们会认真的研究,进一步推进这项工作能够取得更大的成效,也感谢各位嘉宾的光临,今天的通报会到此结束,再次感谢各位的参与支持。。[12:21:44]
- [主持人]:本次直播到此结束,再次感谢各位网友的关注。我们下次直播再见。[12:26:5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