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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26日10:20,丰台法院召开“知识产权庭成立十周年”新闻通报会
- [主持人]:各位网友,大家好!我是本次网络直播的主持人张馨天。我们现在是在丰台区人民法院,为您直播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成立十周年新闻通报会。因网络故障直播内容上传延迟,敬请谅解。[14:29:26]
- [主持人]: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于2007年3月13日成立,在十年的专业化审判中,丰台法院知产庭始终坚持严格公正司法、树立精品意识,通过典型案例跟踪、多元化调解、因案施策等有效工作机制,审结了大量在业内颇有影响力的经典案件;同时通过调研、普法、座谈等活动积极延伸审判职能、加强成果转化、助力辖区经济发展,实现审判工作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本次新闻通报会将对丰台法院知产庭十年取得的成果、有效工作机制及成效、未来工作目标等情况进行介绍。[14:29:47]
- [主持人]:参加这次新闻通报会的有:丰台法院新闻发言人、副院长邓颖,丰台法院知产庭庭长李丕赋,丰台法院知产庭副庭长张炎、丰台法院知产庭法官路聪。[14:31:21]
- [邓颖]:各位领导、各位来宾、新闻媒体的朋友们,大家上午好![14:35:25]
- [邓颖]:我是今天新闻通报会的主持人邓颖,我代表丰台法院党组,感谢各位百忙中莅临丰台法院知识产权庭成立十周年新闻通报会。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成立于2007年3月13日,是北京市成立的第三批基层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庭室之一,现有法官6名,法官助理4名,十年中共受理各类案件6636件,负责审理涵盖著作权、商标权、不正当竞争、特许经营合同、技术合同等多种类型的知识产权权属、侵权和合同纠纷,管辖丰台区、房山区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14:36:01]
- [邓颖]:今天的新闻通报会,我们将通过北京法院网、北京法院直播网、“丰法在线”官方微博进行网络直播,欢迎广大网友关注并积极留言。通报会正式开始前,请允许我介绍一下出席此次新闻通报会的人员。他们是:丰台法院知产庭庭长李丕赋、丰台法院知产庭副庭长张炎、丰台法院知产庭法官路聪。今天的新闻发布会分为三个部分,第一部分对知产庭成立十周年以来的相关工作情况进行回顾,第二部分选取十年间具有较大社会影响和典型性的十件经典案例进行发布,第三部分是回答记者提问。首先,由李丕赋庭长向各位朋友通报丰台法院知产庭成立十周年以来的相关工作情况。[14:36:33]
- [李丕赋]:今年,丰台法院知产庭已经走过十个年头。十年间,知产庭充分发挥知识产权司法保护主导作用,积极创新审判工作机制,不断提升司法服务水平,审结了一批备受社会关注的大要案及疑难复杂案件,为知识产权审判提供有益参考和借鉴,为辖区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提供了优质的司法保障。[14:46:00]
- [李丕赋]:一、案件基本情况。十年来,知产庭共受理各类案件6636件,其中,著作权纠纷3705件,商标权纠纷980件,不正当竞争纠纷105件,特许经营合同纠纷291件,其他案件1555件。在案件整体规模持续攀升的基础上,一系列案件的审理引发了广泛的社会关注。包括“吴冠中”文字入画被诉侵权案、“《潜伏》与《地下,地上》”著作权侵权纠纷案,“戴捷诉法律出版社”著作权侵权纠纷案、“贵州茅台酒厂诉荣和烧坊公司”商标侵权纠纷案、“任我游”与“任意游”商标侵权纠纷案,“三九皮炎平”商品包装装潢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中国运载火箭研究院诉华旗资讯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等,这些都对知产庭审判水平提出了更高要求。过去十年,是我国由粗放型经济向创新型经济快速转型的十年,是知识产权成果井喷、文化产业爆炸式发展的十年。在这样的时代背景下,我院知识产权案件呈现出三大特点:一是侵权案件多,相比权属类案件及合同案件,受理的侵权案件占案件总量的绝大多数;二是著作权案件多,受理的著作权案件占整体案件总数的比例高达50%以上;三是涉民生案件多,诸多案件涉及小商品经营者及被特许人等群众主体,容易产生群体性对抗事件,对司法裁判的社会效果及审判职能延伸要求较高。近年来,收案情况在以上三大特点基础上,又呈现出五个新趋势:一是涉高科技重大战略产业与核心技术的案件增加,二是涉互联网案件增加,三是涉外案件增加,四是新类型纠纷案件增加,五是诉讼标的数额巨大的案件增加。上述特点和趋势一定程度上反映出国内外经济发展与创新竞争的态势对于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迫切需求,同时也反映出国内外当事人对我国知产审判的关注、信任和期待进一步增加。[14:46:45]
- [李丕赋]:二、以审判为中心,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力度。十年来,知产庭始终坚持以审判工作为中心,通过案件的审理,向社会传递出加大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力度的坚定决心。1、以典型案件跟踪制度为核心,创建精品审判。对于具有新颖性和社会影响力的典型案件,做到重点审理、全程跟踪,力求实现提高知识产权审判能力和宣传知识产权保护的双丰收。十年间,知产庭深入挖掘案件资源,贯彻能动司法原则,将大量具有社会影响力、案件新颖性,法律适用上具有代表性,体现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司法导向的案件打造为精品案例、示范案例,为行业发展、技术创新提供发展动力和规范依据,打造了富有丰台特色的知识产权审判品牌。其中,擅自使用“妮维雅”知名商品特有装潢纠纷案被评为“2009-2010 年度中国知识产权保护十佳案例”、真假“途牛”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北大附中”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分别入选2012年度、2013年度北京法院知识产权十大典型案例,“马可波罗”商标侵权案、“达内科技诉学知堂”不正当竞争纠纷案、“茹军亮诉朗锐大通公司”特许经营合同案等数十个案件入选北京法院知识产权精品案例,“特普丽”墙纸著作权侵权纠纷案入选2016年度北京法院知识产权十大创新性案例。2、以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为突破口,高效化解纠纷。建立以“六个结合”为核心的知识产权案件特色调解机制,强化与中国互联网协会调解中心、北京保护知识产权举报投诉服务中心、丰台区工商局、丰台区文化娱乐行业协会及辖区各大市场等单位的合作与对接,充分利用丰台法院作为首批“北京市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示范法院”所拥有的人民调解、行业调解等方面的丰富资源,加大调解力度,多元化解纠纷,实现案件繁简分流。十年来,知产庭调解撤诉率一直保持在70%以上,几乎做到零投诉、零信访,实现了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3、以分类化解为依托,促进案件繁简分流。有效整合审判资源,按照案件类型特点和个人业务专长,确定不同法官团队,因案施策,分类化解,提升案件审判质效。针对疑难复杂案件,由经验丰富的业务骨干亲自上阵,全力以赴为“骨头案”寻找破解方案。针对涉小商品市场的商标侵权案件、涉摄影作品及涉卡拉OK的著作权侵权案件等类型化案件,在统一裁判尺度的基础上,由年轻法官牵头,快审快结,努力提升审判效率。4、“送,审,调”三位一体,破解跨区域审判难题。自2016年1月1日起,我院开始跨区域管辖房山区法院辖区内的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案件收案量进一步攀升,并面临送达成本高、当事人内心抵触、裁判尺度不统一等一系列问题。对此,知产庭采取“送达,审判,调解”同步推进的方式破解区域审判难题:一是建立集中送达机制,节约送达成本,二是前置调解程序,将能调解的案件化解在送达阶段,以推动案件高效流转;三是建立巡回审判机制,降低当事人诉讼成本;四是针对跨区域管辖情况开展深入调研,着力解决跨区域管辖中所面临的法律适用难题。5、以实现市场价值为指引,进一步加大损害赔偿力度。一是努力提升法律适用水平,用足用好法律手段,以市场价值作为最佳参照系,客观全面考虑权利人损失范围,探索细化损害赔偿计算规则,确保权利人获得符合市场规律的充分损害赔偿。二是深刻评估侵权惩治力度与效果,加大侵权成本,尤其是加重对恶意侵权、重复侵权等行为的制裁力度,发挥标杆案件的震慑作用。[14:50:09]
- [李丕赋]:三、创新审判工作机制,不断提升司法服务水平1、促进精品案件成果转化,加强研究性庭室建设。知产庭始终坚持“培养专家型法官、建设研究性庭室”的工作思路,鼓励干警将具有典型性的疑难案件和新类型案件的审理经验总结固化,努力提升学术水平、转化学术成果。例如,我国二锅头酒龙头企业――北京红星公司诉杨福合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的民事判决书被评为北京市高院“第二届知识产权优秀裁判文书”,同时,该案的案例分析被《中国审判案例要览》采用,而根据该案所撰写的学术文章《商品装潢与他人注册商标非显著部分近似不构成侵权》一文被《北京法院商标疑难案件法官评述》收录。此外,“西凤酒厂、西凤酒集团公司诉北川酒厂、唐人福公司”商标侵权纠纷案等三十余篇精品案例被收录进《中国审判案例要览》、《中国法院年度案例》、《审判前沿》、《知识产权经典判例》、《中国知识产权审判研究》等,另有近百篇文章在《中国版权》、《中华商标》、《中国知识产权报》、《北京日报》、《首都法学论坛》等刊物发表,展现了该庭法官良好的法学理论功底和审判经验。2、大力开展规范化建设,不断提高审判工作规范化水平。《北京法院审判工作规范》的编写是北京法院系统今年的重点工作,该庭作为全市知识产权领域唯一中标的两个基层法院之一,将努力完成好特许经营合同纠纷案件审判规范的撰写,并以此为契机,以审理思路、裁判标准、审理理念的规范为核心,大力开展规范化建设,确保严格司法,统一法律适用和裁判尺度,以进一步提高审判工作质效,强化法官专业化水平,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提升司法权威及司法公信力。3、探索要素式审判模式,进一步提升审判质效。针对涉小商品市场的商标侵权案件、涉卡拉OK的著作权侵权案件等法律关系比较单一、要件事实较为清晰的类型化案件,推行要素式审判模式。将庭审工作前移,根据当事人的诉讼请求,有针对性地制定并指导当事人填写要素表,并根据填写情况对争议要素、无争议要素分别梳理归纳。法官根据当事人填写的要素表,对无争议事实直接予以确认,对争议事实进行重点审理,从而简化庭审程序,提高办案效率。4、进一步落实司法体制改革,加强审判团队建设。在该庭现有人员配备的基础上,建立员额法官专注于疑难复杂案件审理、限权法官专注于类型化案件审理、法官助理承担业务性与程序性工作、书记员负责事务性工作的工作格局,在此基础上打造定位精准、权责清晰、分工明确、运转高效的符合现代审判规律的审判团队。以团队建设促进便民、高效、公正、阳光的司法审判,全面提升司法公信力。回望过去十年,硕果累累,弦歌不辍,我们满怀感激和喜悦。放眼下个十年,路途坎坷,重任在肩,但我们充满信心和希望。未来十年,将是我国产业结构调整更加深化的十年,是由中国制造向中国创造质变的十年。我们愿意与所有致力于保护知识产权和关心中国法治建设的人士一道,努力为提高我国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水平,建立公正、高效、权威的阳光司法机制做出贡献。[14:50:55]
- [邓颖]:谢谢李丕赋庭长对知产庭工作情况的通报,让我们深切感受到知产庭成立十年来不断创新工作机制、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力度,为区域创新发展所做的贡献。下面进行第二项议程,请张炎副庭长发布知识产权庭十大经典案例。[15:40:03]
- [张炎]:在丰台法院知产庭成立十周年之际,我们选择了具有较大社会影响力、案件新颖性和法律适用上有代表性、体现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司法导向的十件经典案例进行发布。限于时间关系,我们今天将重点介绍其中的五个案例,另外五个案例仅就其典型性进行简要介绍。[15:43:44]
- [张炎]:案例一:“中国运载火箭研究院诉华旗资讯公司”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案情】中国运载火箭研究院是中国载人航天工程运载火箭――CZ-2F运载火箭的主要研制单位,并拥有以该运载火箭形象为图形的图形商标。华旗资讯公司于2008年12月在《北京青年报》刊登广告,推介其“爱国者移动硬盘”商品,并使用了CZ-2F运载火箭形象,另在北京市某处设置户外广告牌,亦使用CZ-2F运载火箭形象。中国运载火箭研究院据此主张华旗资讯公司侵犯其商标权,并认为华旗资讯公司借用长征运载火箭的知名度吸引相关公众的注意力,借此提升其产品的社会知名度和市场竞争力,构成不正当竞争,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华旗资讯公司停止侵权、消除影响,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共计10万元等。法院认为CZ-2F运载火箭是图形商标的同时亦是客观存在的物体。结合本案中华旗资讯公司对CZ-2F运载火箭形象的实际使用情况来看,运载火箭下方有喷射出的火焰,右侧有发射塔架,可以据此判断广告展示的是CZ-2F运载火箭实体正在发射升空的场景,而非相关注册商标。故中国运载火箭研究院关于华旗资讯公司侵犯其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诉讼主张不能成立。中国运载火箭研究院研制的长征系列运载火箭等航天商品一直以高品质、高科技含量著称,作为神舟飞船运载工具的CZ-2F运载火箭更是其中的杰出代表。华旗资讯公司为了商业目的,未付出正当努力在广告中突出中国运载火箭研究院代表性商品CZ-2F运载火箭形象,并与“航天品质”用语配合使用,宣传自身商品的行为,属于故意直接利用中国运载火箭研究院的经营成果,不正当获取更多的交易机会,损害运载火箭研究院合法权益的行为,有违公认的商业道德,构成不正当竞争。据此,法院判决华旗资讯公司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共计十万元。【点评】该案系中国运载火箭维权第一案,是保护具有明确符号意义的商品形象的典型案例。CZ-2F运载火箭是中国具有自主知识产权高新技术的杰出代表,而华旗资讯公司是国内知名IT品牌“爱国者”品牌的权利人,该案对借助诸如载人航天等社会热点事件进行广告宣传起到了警示作用。依据该案撰写的案例分析被收录入《中国审判案例要览》。[15:44:33]
- [张炎]:案例二 “《潜伏》与《地下,地上》”著作权侵权纠纷案”【案情】2006年7月,李鹏在《人民文学》上公开发表小说《潜伏》,其后该文章被《小说月报》转载。2007年1月,作家出版社出版了石钟山《地下,地上》一书。上述两部小说均以“假扮夫妻开展敌特工作”作为创作题材。李鹏主张《地下,地上》中“地下”部分与《潜伏》构成相同或实质性相似,抄袭了《潜伏》中具有独创性的内容,侵犯了其著作权,故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被告石钟山、作家出版社停止侵权、赔礼道歉、赔偿各类损失合计23万元。被告石钟山辩称,长篇小说《地下,地上》系其独立创作,与《潜伏》毫无关联,且解放战争时期假扮夫妻开展敌特工作的真实事例不胜枚举。被告作家出版社辨称,其已经尽到认真审读稿件、慎重决定出版的义务,故对原告诉讼请求不予认可。法院认为依据我国著作权法的规定,只有当两部作品在表达形式上存在相同或实质性相似之处,且这种相同或实质性相似达到一定程度,才构成对权利人所享有著作权的侵犯。就文学作品来看,其故事背景、人物设置和描写、故事结构及情节是最重要的因素,也是体现作者独创性思维的主要方面。判断被告作品是否构成对原告作品的抄袭,应分析两部文学作品上述方面是否构成相同或实质性相似。经比对,李鹏与石钟山虽然都以“假扮夫妻开展敌特工作”作为其小说创作题材,但两部小说在上述方面均不构成相同或实质性相似,由此认定两部作品是由不同作者就同一题材创作的作品,作品的表达系独立完成并有创作性,作者各自享有独立的著作权。故李鹏诉被告侵犯其著作权的诉讼请求理由不足,法院不予支持。【点评】该案涉及到我国当代知名作家、编剧石钟山的知名作品《地下,地上》是否涉嫌抄袭的问题,引发社会广泛关注。同时,该案亦是涉及不同作者就同一历史背景、同一题材创作的文学作品应如何认定是否构成侵权的典型案例。该案判决中所阐明的思想与表达的区分方法,以及所运用的从故事背景、人物设置和描写、故事结构及情节等方面对文学作品进行比对,从而作出两作品在表达上是否构成相同或实质性相似的认定思路,值得借鉴和推广。该案入选北京市高院《知识产权经典判例》。[15:45:40]
- [张炎]:案例三:“北大附中”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案情】北大附中系“北大附中”图形商标及文字商标的注册人,两商标均核定使用在第41类学校(教育)等服务上。北大附中与北教投公司签订协议书,同意北教投公司在进行教育产业开发中使用“北大附中某某公司”名称,但要求建立“北大附中某某分校”时须符合北大及北大附中相关审批规定,并经北大附中派考察组考察、论证。万方公司、北教投公司与另一案外人就在万方公司负责项目策划、富泰公司负责具体执行的“未名1898”楼盘中创办“北大附中为明学校”达成合作办学协议,北教投公司同意万方公司在项目销售期间,宣传使用“北大附中”或“北大附中为明学校”的字样或与之相关的品名或标识。后北大附中发现“未名1898”楼盘售楼处大量使用含有“北大附中”图形商标的宣传材料,使用北大附中名义并称“北大附中为明学校”是其分校,北大附中以万方公司、富泰公司未经许可,擅自使用为由,将其诉至法院,要求停止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行为,赔偿损失50万元并登报消除影响。法院依法通知北教投公司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法院认为,二被告万方公司、富泰公司对北大附中与北教投公司签订的协议书进行了审查,应知晓协议书的具体内容,包括举办北大附中分校应履行的相关程序。现涉案学校的举办未经北大附中审批,二被告即在“未名1898”楼盘的宣传中使用“北大附中”文字及图形商标,侵犯了北大附中对上述两商标享有的商标权。同时,购买者在购房过程中,教育设施的配套特别是优质教育资源的配套将对购买者具体选择哪个楼盘产生重要影响,在未经北大附中审批、考察的情况下,二被告即大量使用包括简称“北大附中”在内的北大附中各类名义,将涉案学校作为北大附中分校入驻其“未名1898”楼盘作为既成事实进行宣传,将使其与邻近地区的房地产开发商竞争中获得极大的竞争优势,也损害了北大附中的声誉,容易导致包括购房者在内的他人误解,有违市场竞争的诚实信用原则,构成虚假宣传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据此,判决二被告停止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行为,赔偿损失50万元并登报消除影响。【点评】本案系全国首例房地产开发商因举办名校分校侵权的知识产权案件。“名校”、“房产”、“学区房”,这些都是当前社会极易牵动大众神经的热点词汇,开发商为了增加其地产项目的附加值,引进名校在其楼盘内举办分校在房地产行业并不鲜见,因此该案的审理受到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在充分肯定名校遵循市场规律,借助社会力量,以教育产业化的形式使更多孩子享受优质教育资源努力的同时,该案的审理,对学校、社会力量办学机构、房地产开发商联姻合作办学过程中,如何确定各自的权利义务和行为边界,在追求经济利益之余,切实承担起自己的社会责任,对得起老百姓的钱袋子和下一代的未来具有现实的警示意义。该案入选2013年度北京法院知识产权十大典型案例。[15:47:02]
- [张炎]:案例四:“贵州茅台酒厂诉荣和烧坊公司”商标侵权纠纷案【案情】贵州茅台酒厂系“贵州茅台酒”商标的专用权人。1991年,“贵州茅台酒”荣获“中国驰名商标”称号。荣和烧坊公司生产的百年荣和老窖酒包装盒及瓶贴正面装潢与“贵州茅台酒”商标相比较,两者整体结构相同,各部分的走向和占整体图形的比例亦无显著差别。百年荣和老窖酒上述装潢采用的颜色与“贵州茅台酒”商标基本相同。贵州茅台酒厂据此主张荣和烧坊公司构成商标侵权,要求其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22万元。法院认为,尽管荣和烧坊公司在涉案商品装潢中间位置用醒目字体标注“百年荣和老窖酒”,并在最下方标注了其企业名称,使得相关公众在施以一定注意力的情况下可以将涉案商品与贵州茅台酒厂使用“贵州茅台酒”商标的商品相区分,但是其使用了与“贵州茅台酒”商标整体结构相同、图案整体相似的包装装潢,激发了消费者最初的兴趣,使相关公众因此而对其施以更多的注意,明显具有攀附贵州茅台酒厂商标商誉的主观意图,亦极可能使相关公众误认为涉案商品的生产者荣和烧坊公司与贵州茅台酒厂存在关联关系,侵犯了贵州茅台酒厂对“贵州茅台酒”商标享有的注册商标专用权。据此,判决荣和烧坊公司停止侵权,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22万元。【点评】该案因涉及如何处理贵州茅台酒厂与同处贵州省仁怀市茅台镇的其他白酒企业的竞争关系而受到社会的广泛关注。通过该案的审理,明确了将高知名度商标中具有直接指示来源作用的构成元素如商品名称、企业名称进行替换,但仍使用其他具有显著性的商标构成元素的行为,不构成直接混淆的同时,仍能导致相关公众间接混淆或初始兴趣混淆,构成侵权,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本案对商标侵权理论中的混淆类型的准确认定,对采用所谓高级方式攀附高知名度商标商誉的案件如何认定商标侵权具有示范作用。[15:50:55]
- [张炎]:案例五:“南京途牛诉北京途牛”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案情】南京途牛公司成立于2006年12月,系“途牛”商标、“途牛网”文字及图商标等多个注册商标的专用权人。北京途牛公司成立于2009年9月,成立时的名称为“北京三和致远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2010年10月,更名为北京途牛公司。北京途牛公司自称为“途牛”,在进行招聘咨询时称其为南京途牛公司的分公司、在与票品供应商沟通合作时声称其与南京途牛公司或途牛旅游网有关联。南京途牛公司认为北京途牛公司的上述行为主观恶意明显,足以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侵犯了该公司的商标专用权并构成不正当竞争。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北京途牛公司停止使用含有“途牛”的企业名称、停止在商业活动中宣称与南京途牛公司存在关联关系并消除影响、赔偿经济损失20万元等。法院认为,北京途牛公司在其经营的销售旅游票品的“票务天下系统”网站中,单独使用“途牛”文字对其所提供服务进行表述,侵害了南京途牛公司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南京途牛公司和北京途牛公司在经营活动中存在着竞争关系。北京途牛公司在洽谈票品业务合作时,谎称其与途牛旅游网有关联,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北京途牛公司所注册的企业名称中含有“途牛”文字,并在经营活动中将“途牛”作为其企业字号使用且对外宣称其与南京途牛公司存在关联关系,具有主观恶意,违背了诚实信用、公平竞争的基本原则,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据此,判决北京途牛公司停止在商业活动中宣称与南京途牛公司存在关联关系;在从事与南京途牛公司 “途牛”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服务相同或类似的服务中,停止使用含有“途牛”文字的企业名称;赔偿经济损失4万元及合理费用1万元等。【点评】本案系商标权与企业名称发生冲突时如何确定商标权保护范围的典型案件。《商标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为知识产权权利人提供了更充分的司法救济,对于注册商标与企业名称之间的纠纷,应当区分不同的情形,按照诚实信用、维护公平竞争和保护在先权利等原则,依法处理。在品牌已成为企业核心竞争力的当今社会,许多经营者为了能较快的创造经济效益,采取各种手段使自己与名牌挂钩,有的甚至采取傍名牌、搭便车等违法手段,获取不正当利益。本案的典型性在于对不正当地将他人具有较高知名度的在先注册商标作为字号注册登记为企业名称的,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判决停止使用或者变更该企业名称。该案对规范企业名称的登记使用、保障良好市场竞争秩序具有较好的示范作用。该案入选2012年度北京法院知识产权十大典型案例。[15:51:22]
- [张炎]:案例六、“北京红星公司与杨福合”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该案系我国二锅头酒龙头企业--北京红星公司,运用司法手段维护其商标及相关知识产权权益的第一案。该案的侵权行为涉及从企业名称到产品装潢的全方位模仿,该案认定销售者构成侵权,对市场上相对普遍的傍名牌现象具有一定警示作用。此外,该案为同类商品装潢与注册商标的近似侵权认定提供了重要借鉴。该案判决书获评北京市高院“第二届知识产权优秀裁判文书”,根据该案所撰写的案例分析被《中国审判案例要览》采用,所撰写的学术文章《商品装潢与他人注册商标非显著部分近似不构成侵权》一文被《北京法院商标疑难案件法官评述》收录。案例七、擅自使用“妮维雅”知名商品特有装潢纠纷案该案系一起在金融危机大背景下国内民营企业和国外知名企业知识产权之争的典型案件。该案从原被告涉案产品内外包装装潢的各个方面综合认定被告的涉案行为足以造成消费者对双方产品的混淆及误认,同时指出虽然两者产品的商标均构成装潢的主体部分,但商标侵权与否并不影响本案对不正当竞争的认定。该案被评为2009-2010年度中国知识产权保护十佳案例,并入选北京市高院《知识产权经典判例》。案例八、“老诚一诉城一锅”商标侵权纠纷案该案的争议焦点集中在双方当事人均未规范使用注册商标的情况下,原告商标权是否应予保护的问题,该案认定原告商标权不以其不规范使用行为而受到阻却,仍然应当受到保护,但同时应发挥人民法院裁判文书的司法指引作用,督促商标权利人规范使用注册商标。依该案撰写的案例评析入选《中国法院2016年度案例》。案例九、郑维江诉吴冠中“文字入画”著作权侵权纠纷案该案的争议焦点集中在“文字入画”这种创作模式能否被认定为作品从而获得著作权法的保护。该案认定“文字入画”这种创作观念和手法古已有之,且观念、风格和手法作为美术作品所体现的内涵,属于抽象的主观范畴,不在著作权保护范围之内,不能获得著作权法的保护,据此裁定驳回了原告的诉请。该案的处理遏制了不守诚信、滥用诉权、借助名人效应进行自我炒作的不正之风,为知名艺术家全身心投入创作营造了良好的司法环境。案例十、“特普丽壁纸”著作权侵权纠纷案该案系在著作权与专利权发生冲突时如何认定在先权利的典型案件。著作权与专利权冲突主要体现为不同主体对相同或近似图案分别主张著作权和外观设计专利权。在著作权侵权案件中,确定双方各自权利的形成时间是认定侵权是否成立的前提。考虑到我国外观设计专利授权审查制度的特点,在著作权与专利权发生冲突时,对于外观设计专利中相关图案著作权的归属,外观设计专利证书只能作为认定著作权权属的初步证据。本案的裁判体现了司法保护在处理权利冲突纠纷时保护在先权利的原则,具有正向引导意义。该案入选2016年度北京法院知识产权十大创新性案例。[15:52:00]
- [邓颖]:谢谢张炎副庭长详细介绍了知产庭具有较大社会影响力的十大经典案例,经典案例背后凝聚着知产庭所有人员的努力和汗水,也更集中体现了知产庭对知识产权强有力的司法保护,实现了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下面进行第三项议程,请记者朋友们就知产庭成立十周年工作情况进行提问,提问的记者请举手示意。[15:52:22]
- [北京晚报记者]:丰台法院知产庭在以非首都功能疏解为重点的京津冀协同发展战略实施过程中,是如何发挥司法服务保障职能的?[ 路聪]:众多周知,丰台辖区内拥有新发地、大红门、岳各庄、丹陛华、方仕通等诸多小商品市场,商标侵权案件频发,因此,依法妥善处理好涉及外迁市场以及需要升级改造的市场的商标侵权案件,是知产庭助力辖区疏解工作、服务保障京津冀协同发展战略实施的重中之重。首先,在案件审理过程中,从注重社会和谐、维持社会稳定的角度出发,知产庭做足调解说服工作,大部分涉及小商品市场的商标侵权案件均以调解、撤诉的形式审结,有效避免了市场外迁过程中矛盾冲突的激化,取得了良好社会效果。其次,采取多种方式对市场中的商户进行普法宣传教育,努力提升商户的法律意识,从源头避免知识产权纠纷的发生;最后,积极延伸审判职能,通过向市场出具司法建议书、联合工商等执法部门到市场开展法律培训等多种方式,协助市场建立完善的知识产权监督管理制度规范,力争打造城南小商品市场正品、精品品牌形象,助力京津冀协同发展战略实施。[16:01:25]
- [中国知识产权报记者]:在刚才的介绍中,提到了知产庭建立了以“六个结合”为核心的知识产权案件特色调解机制,具体是哪“六个结合”呢?另外,在多元化纠纷解决工作的推动方面,知产庭有何新的进展?张炎:“调解优先、调判结合”是法院的工作原则。丰台法院知产庭从建庭伊始,结合干警的学历水平、工作经验和知识产权案件的特点,建立以“六个结合”为核心的知识产权案件特色调解机制。具体是指全程调解与全员调解相结合、法理与情理相结合、多种调解途径相结合、调解时机与调解对象相结合、调解质量和调解效果相结合,调解和判决相结合。与此同时,知产庭建立了与中国互联网协会调解中心、北京12330、丰台区知产局、工商局、丰台区文化娱乐行业协会及辖区各大市场等单位的合作与对接,利用外部力量,加大调解力度,多元化解纠纷。十年来,知产庭的调解撤诉率在北京知识产权审判系统一直位居前列,稳定在70%以上,并几乎做到零投诉、零信访,实现了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近年来,丰台法院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成效突出,2016年,丰台法院成立了“丰台区诉前人民调解委员会7日调解室”,并入选首批“北京市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示范法院”。知产庭也充分利用丰台法院作为首批“示范法院”所拥有的人民调解、行业调解等方面的丰富资源,加大调解力度,实现案件繁简分流。为进一步推进诉前及诉中调解工作,促进行业知识产权纠纷的妥善化解,4月24日,也就在前天,丰台法院刚刚与北京赛智知识产权调解中心签订《关于建立工业行业知识产权纠纷调解机制的合作协议》,在如下几方面展开合作:一是建立纠纷诉调对接机制,二是建立知识产权领域专家咨询机制,三是建立数据资源信息共享机制。相信通过双方的合作,丰台法院知识产权案件的多元化解工作将更上一个台阶。[16:02:53]
- [法律与生活记者]:自2016年1月1日起,丰台法院开始跨区域管辖房山法院辖区内的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请谈一下,在跨区域审判之后,贵院受理涉房山案件的相关情况?[ 李丕赋]:感谢您的提问。2016年,我院受理的涉房山区的知产案件近二百件,以商标侵权及著作权侵权类案件居多,涉及送达的被告住所地包括良乡镇、琉璃河镇、长沟镇等十几个乡镇,已基本涵盖房山整个辖区,案件地域分布广泛。跨区域审判面临以下几个比较突出的问题,一是司法成本增加。跨区域管辖后,由于房山区涉案当事人住所地与丰台法院之间有一定距离,导致法院送达成本增加,且当事人配合度低,增加了送达难度;另一方面,案多人少的矛盾进一步突出,审判人员工作时间、投入精力等进一步增加。二是案件调解难度加大。一方面,由于房山区当事人长期以来已经习惯由本辖区内法院解决案件纠纷,在管辖调整后,其对丰台法院缺乏了解及信任。另一方面,当事人对于新的管辖规定不理解,加重了其对于案件审理本身的抵触情绪。针对上述问题,我院采用“送达,审判,调解”同步推进的方式破解区域审判难题。1、在送达方面,建立集中送达机制,成立专门的送达小组,由一名资深法官负责,带领年轻的书记员或法官助理进行集中送达,以提高送达效率,节约送达成本。同时,探索将房山法院委托送达作为提高送达效率的必要补充。2、在审判方面,一是探索建立巡回审判机制,降低当事人诉讼成本;二是大力推进司法文书上网等公开透明机制建设,增强司法裁判的可预期性。3、在调解方面,采用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做好案件繁简分流。一是前置调解程序,由送达小组的资深法官牵头,将能调解的案件化解在送达阶段,以推动案件高效流转。二是加强与北京知识产权局下属“12330”服务中心、互联网协会等机构和行业协会的沟通联络,建立与房山区工商局、行业协会等部门的良性沟通机制,借助外部力量消化部分案件。三是通过新闻宣传、交流座谈、普法讲座等方式,加大对跨区域管辖工作的宣传力度,加深民众对跨区域管辖的审理流程以及判决执行情况的了解,提高群众知晓度,以此促进纠纷的解决。[16:05:28]
- [邓颖]:由于时间关系,记者提问环节到此结束,再次衷心感谢各位领导和媒体朋友们的莅临支持,感谢对丰台法院知产庭工作的关心,祝大家工作顺利、身体健康,谢谢![16:06:52]
- [主持人]:这次新闻通报会结束了,感谢广大网友的关注!本次直播得到了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新闻办的关心和支持,在此表示感谢。直播到此结束![16:07: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