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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26日10时,二中院召开“劳动者履职受骗纠纷案件情况”新闻通报会
- [主持人]:各位网友上午好,欢迎大家关注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劳动者履职受骗纠纷案件情况"新闻通报会。[10:08:36]
- [主持人]:劳动争议案件审理中,我院发现用人单位诉求劳动者赔偿履职期间损坏单位财物或泄漏工作秘密造成损失案件常见外,近年因劳动者履职中遭受网络诈骗给单位造成损失,引发的赔偿纠纷案件时有发生。为提示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提高防骗意识,明确此类纠纷相关责任,避免争议发生,我院对近年来审理的用人单位诉劳动者赔偿受骗损失纠纷案件进行了专题调研,并召开新闻通报会进行通报。[10:09:29]
- [主持人]:媒体记者及各位参会人员已经到达发布会现场。[10:09:43]
- [高志海]:各位记者朋友,大家好!我是二中院研究室副主任、新闻办主任高志海。首先欢迎并感谢大家应邀参加此次新闻通报会!同时,对大家一直以来对二中院的关注和支持表示感谢![10:10:54]
- [高志海]:下面介绍参加今天通报会的我院相关人员,他们分别是:民五庭副庭长宋猛及法官刘洁、张玉贤、马卫丰。[10:11:59]
- [高志海]:请宋猛副庭长通报我院审理的因劳动者履职中遭受网络诈骗给单位造成损失,引发的用人单位追偿纠纷案件相关情况。[10:13:17]
- [宋猛]:劳动争议案件审理中,二中院发现用人单位诉求劳动者赔偿履职期间损坏单位财物或泄漏工作秘密造成损失案件常见外,近年因劳动者履职中遭受网络诈骗给单位造成损失,引发的赔偿纠纷案件时有发生。
为提高用人单位和劳动者风险意识,完善相关规章制度,规范履行工作职责,避免争议产生,我院对劳动者履职中受骗纠纷案件进行了专门调研。[10:14:12] - [宋猛]:一、案件情况
用人单位诉请劳动者赔偿经济损失的案件约占劳动争议案件十分之一。今年一季度以来,二中院连续受理多起因劳动者遇网络诈骗给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用人单位要求赔偿的案件,数量具有明显上升趋势。
从目前在审案件看,劳动者遇到的网络电信诈骗,主要有两种具体表现形式:
1.电话骗取账户信息后转账。行骗人通过电话冒充相关执法部门工作人员,套取用人单位账户关键信息,劳动者泄漏相关信息后,用人单位账户迅速发生损失。
2.社交软件诈骗。通过QQ或者微信等公共社交软件,以下载账户头像、名称方式伪装为用人单位主管领导下达转款指令,劳动者未进行甄别核实便直接将款项转出,造成损失。[10:14:26] - [宋猛]:二、案件特点
1.案件多发于规模不大的民营企业,且多为财务岗位职员。受害的用人单位几乎全部是注册资本不足千万甚至更少,员工人数仅有几十人甚至更少的小规模民营企业,但所在行业不限。而受到诈骗的劳动者多是在财务岗位工作的公司职员,年龄分布较为广泛。
2.损害以直接的财务损失为主,且数额巨大。因账户关键信息被泄露或者劳动者直接操作转款造成用人单位的资金损失,数额在几十万到上百万元不等。此类案件发生后,劳动者及用人单位均会报警,但涉及电信网络诈骗的案件通常案款在极短时间内会转往境外,案件侦破难度极大,案款追回可能性极小。因此,劳动者遭遇电信网络诈骗给单位造成损失往往较大且难以挽回。[10:14:35] - [宋猛]:3.争议焦点集中于劳动者在何种情况下需担责及担多大比例责。现实案例中,劳动者通常以受诈骗造成的损失是犯罪分子的违法行为造成的或者职务行为的侵权责任应由用人单位代负为由主张免责;而用人单位则主张劳动者未能识别诈骗行为属于未尽到注意义务,未尽工作职责,应承担全部损失责任。
4.过错责任与判决结果息息相关。劳动者遇诈骗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用人单位向劳动者索赔,人民法院按照民事法律的过错责任原则进行审理。由于劳动关系是由用人单位进行管理和主导的法律关系,考虑到双方的法律地位差异,在此类案件中判决情况是:首现,明确劳动者仅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情形下才会被判决承担赔偿责任,通常认为未严格按照单位规定流程从事财务工作或者接到通过社交软件发送的转款指令后未履行基本核实义务就仓促转款等情形,均属于重大过失;其次,要考察用人单位的制度与管理是否存在足以导致损失的不当之处;最后,考虑劳动者的过错与用人单位管理不当过错程度的对比结合损失后果、双方对于分担损失的承受能力等因素进行综合考量,做出赔偿比例的最终判决。总体而言,工作中遇电信网络诈骗造成损失,劳动者被判决需要承担赔偿责任的案件所占比例很高,但劳动者被判决赔偿的数额比例并不高,通常都是在损失数额的50%以下。[10:14:51] - [宋猛]:三、案发原因
1.信息安全风险增大。互联网飞速发展时代,人们的工作和生活与电信、网络发生了广泛联系和深度融合,犯罪分子也利用互联网的虚拟性作为保护伞,用非法手段谋取利益,导致电子信息安全工作面临严峻考验,各种利用电信网络进行诈骗的方式层出不穷,安全风险急剧上升。
2.争议双方安全防范意识不足。一是劳动者在工作中没有保持足够警惕性,事发时没采取合理防范措施。如:有人冒用公司总经理的名义向财务人员发送信息要求其向陌生账户转款60万元,该财务人员只要与总经理核实再行操作即可避免损失,但因缺少防范意识,最终导致了损失。二是用人单位管理不当,制度规范化程度不够。如:有的企业没有完整的财务审批制度或者有相关制度也仅是流于形式,平时企业内部工作流程总是贪图便利而不严格执行制度规定,还有的企业长期使用QQ或者微信等公共网络社交软件处理大额财务事项,安全意识严重缺乏。
3.争议双方对损失承担的认知差异较大。实践中,许多劳动者认为被诈骗受损是犯罪分子违法行为造成,且有法律规定劳动者在执行职务过程中造成他人损害由其用人单位代为承担侵权责任,故在遇到网络诈骗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时,用人单位不应向其索赔;而用人单位则认为劳动者没有尽到注意义务导致损失,超过了其应承担的正常经营风险,甚至有时会要求全额损失都由劳动者一方承担。双方很难自行达成一致意见,故而造成此类诉讼数量增加。[10:15:01] - [宋猛]:四、相关建议
1.对劳动者的建议
一是强化风险意识,树立审慎、警惕的工作态度。摒弃在工作中造成的损失劳动者无须自担责任的错误观念,以审慎、警惕的态度面对工作过程中可能遇到的社会风险。
二是严格按岗位职责要求履职。在有岗位职责明确要求的情况下,严格按照责任要求从事日常工作。
三是强化履职合理注意义务。在没具体职责要求的一般性工作岗位上,亦应谨慎处理个人事务及维护个人合法权益的注意程度,防止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10:15:08] - [宋猛]:2.对用人单位的建议
一是健全完善管理制度。对财务以及商业秘密的核心业务部门或岗位,要建立完善严格的管理制度,并确保制度规定及时、完整告知劳动者并能切实贯彻执行。
二是提高劳动者防骗意识。提示劳动者注意保护账户信息,资金转账前要认真审核对方真实身份及账户信息,严格履行公司财务制度,必要时找相关业务部门或人员核实等,避免轻信他人而遭受损失。
三是切实履行管理责任。由于在正常运行的劳动关系中,用人单位处于管理和支配者的地位。因此,法律会对用人单位赋予重于劳动者的注意义务,体现在劳动者工作中造成损失用人单位求偿的案件中时,认定用人单位的管理不严或制度不健全相比于劳动者没有尽到注意义务的过错程度更高,这将对确定双方的过错比例和承担损失的比例产生重大影响。因此,用人单位应切实履行管理责任,封堵可能存在的财务风险和漏洞,避免遭受难以挽回的经济损失。[10:15:13] - [宋猛]:我的通报就是这些情况,谢谢![10:15:29]
- [高志海]:谢谢宋庭长的介绍。下面进行第二项内容:答记者问。[10:15:49]
- [主持人]:现在进入答记者问环节(内容略)。[10:16:13]
- [高志海]:时间关系,今天的新闻通报会到此为止,如果大家还有未尽事宜,会后还可与我们在座的人员做进一步的交流。同时,希望大家一如继往地关注、支持二中院的审判及新闻宣传工作,并给我们多提宝贵意见。发布会结束。谢谢![10:17:23]
- [主持人]:今天的直播到此结束,谢谢关注![10:17: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