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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27日9时,丰台法院召开“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审理情况”新闻通报会
- [主持人]:各位网友,大家好!我是本次网络直播的主持人陈璐。我们现在是在丰台区人民法院,为您直播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审理情况新闻通报会。[09:16:25]
- [主持人]:2016年3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正式实施,该法设立了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赋予了家庭暴力受害人“人身安全保护令”这一最直接、最及时的司法救济手段,为维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提供了制度保障。《反家庭暴力法》实施一年以来,丰台法院积极落实相关要求,不断探索审判技巧、积累审判经验、加大普法宣传,全力推进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的贯彻落实。这次新闻通报会,目的在于向大家介绍该院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审理基本情况,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审理过程中出现的特点,推进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的举措,并结合审判经验作出提示。[09:17:34]
- [主持人]:参加这次新闻通报会的有:丰台法院民一庭庭长薄彩峰,丰台法院民一庭法官董会。[09:19:49]
- [主持人]:现在新闻通报会的各项工作已经准备就绪,让我带大家走进今天的直播现场。[09:56:12]
- [新闻发言人]:各位新闻媒体的朋友们,大家上午好!我是丰台法院新闻发言人张海波,欢迎各位媒体朋友参加此次通报会。2016年3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正式实施,该法第四章设立了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赋予了家庭暴力受害人“人身安全保护令”这一最直接、最及时的司法救济手段,为维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提供了制度保障。《反家庭暴力法》实施一年以来,我院积极落实相关要求,不断探索审判技巧、积累审判经验、加大普法宣传,全力推进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的贯彻落实。截止目前,我院共受理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19件,审结19件。其中,作出保护令5件,驳回申请人申请8件,申请人撤回申请6件。这次新闻通报会,目的在于向大家介绍我院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审理基本情况,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审理过程中出现的特点,推进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的举措,并结合审判经验作出法官提示。[09:59:19]
- [新闻发言人]:今天的新闻通报会,我们将通过中国法院网、北京法院网、丰台法院网、“丰法在线”官方微博进行网络直播,欢迎广大网友关注并积极留言。通报会正式开始前,请允许我介绍一下出席此次新闻通报会的人员。他们是丰台法院民一庭庭长薄彩峰,丰台法院民一庭法官董会。[10:02:01]
- [新闻发言人]:今天的通报会共有三项议程。下面进行第一项,首先请丰台法院民一庭庭长薄彩峰通报丰台法院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审理情况。[10:03:01]
- [薄彩峰]:各位媒体朋友,大家好!下面我通报一下丰台法院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的审理情况。[10:04:57]
- [薄彩峰]:家庭暴力已经成为影响和破坏婚姻家庭幸福的重要因素。社会是由一个个的家庭组成的,家庭的安定和睦将会直接影响着社会的稳定和谐。近年来,家庭暴力事件越来越受到大家的关注。2016年3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正式实施,有利于预防和打击家暴行为,可以引导家庭成员正确处理家庭问题,从源头上杜绝家暴案件的发生,也为相关部门有效开展工作提供了法律依据,意味着家庭暴力的受害人终于有了强有力的庇护伞,也标志着我国反家庭暴力法律体系的初步形成。《反家庭暴力法》在第四章设立了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规定:当事人因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的设立,为维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提供了制度保障,为受害人的维权路途指明了方向,也为营造和谐安定的家庭环境提供了坚实的法律堡垒,更有助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反家庭暴力法》实施一年以来,我院积极落实相关要求,不断探索审判技巧、积累审判经验、加大普法宣传,全力推进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的贯彻落实。[10:06:55]
- [薄彩峰]:一、我院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审理的基本情况截止目前,我院共审理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19件,其中诉讼过程中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1件,单独提起人身安全保护令申请的18件。上述19件案件中,出具保护令的5件,占全部案件的26.32%,驳回申请人申请的8件,占全部案件的42.11%,申请人撤回申请的6件,占全部案件的31.57%。与北京市其他基层法院相比,我院无论是在收案数量,还是保护令作出数量上均处于比较靠前的位置。[10:07:21]
- [薄彩峰]:二、我院审理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出现的特点通过对我院审理的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进行分析总结,我院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呈现以下特点:(一)家庭暴力的背后多涉及其他纠纷。通过对我院受理的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进行分析,我院发现单纯的因为被申请人性格暴虐而引发的家庭暴力所占比例并不高。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的背后,往往隐藏着其他纠纷。例如,夫妻间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多是因为离婚纠纷中对财产的处理争议较大;非夫妻间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多是存在继承或其他财产问题。(二)家庭暴力的受害人以妇女、老人居多。我院审理的19件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中,涉及老年人的7件,涉及妇女的10件,男性提起人身安全保护令审的2件。目前尚无涉及儿童的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三)被申请人到庭率低。人身安全保护令通常是在家庭矛盾非常突出的情况下,受害人迫于无奈向法院提出的申请。在这种前提下,被申请人往往非常不愿意配合法院的工作。我院受理的18件单独提起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中,仅有10件案件被申请人到庭,被申请人到庭率仅55%。(四)申请人的申请事项较为集中。申请人的申请事项,主要集中在禁止被申请人对申请人实施家庭暴力或禁止被申请人殴打、骚扰、跟踪、接触申请人及其近亲属。此类申请占全部申请的94.73%,而申请责令被申请人迁出申请人住所的仅1件,占全部申请的5.26%。[10:07:51]
- [薄彩峰]:三、我院推进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的举措《反家庭暴力法》颁布实施之后,我院高度重视,严格贯彻最高院及高院的相关要求,多项措施推动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的有效落实。(一)强化理论学习,注重调研总结。《反家庭暴力法》全文共六章38 条,对于这样一部关系到社会各个成员的生命、健康、财产、自由问题的法律,该法的内容显得非常单薄,并且其中的大部分规定都是原则性规定,无法直接在司法实践中适用。为此,我院高度重视对家事案件的理论学习,组织并参与《反家庭暴力法》的相关座谈及调研,撰写《丰台法院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调研报告》,为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的有效落实奠定理论基础。(二)加强沟通交流,确保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落到实处。人身安全保护令作出后,能否得到有效落实关系到受害人的切身利益。《反家庭暴力法》规定人身安全保护令由人民法院执行,但在司法实践中,人民法院在执行过程中存在诸多困难,需要公安机关、居委会、村委会等相关单位的共同协作。为此,我院积极与相关部门沟通交流,对所有作出的保护令,均向当地派出所及居委会或村委会送达裁定书,并提示相关部门进行监督,确保人身安全保护令得到有效执行。(三)加强普法宣传,改变群众的固有思想。受“清官难断家务事”和“法不入家门”传统思想的禁锢,很多人本能的认为法律应当止于家门,随着《反家庭暴力法》的实施,“法不入家门”的传统思想亦正式土崩瓦解。然而,新观念的接受过程是缓慢的。为此,我院采取多项措施,如:巡回审判、在线答疑、庭审直播、居委会、村委会、妇联、律协、公安机关等相关部门座谈、调研等,加强对《反家庭暴力法》的宣传。让越来越多的人知道《反家庭暴力法》、了解人身安全保护令,力求让更多的家庭暴力受害人能够拿起法律的武器保护自己。[10:08:30]
- [薄彩峰]:在以后的工作中,我院会继续贯彻落实《反家庭暴力法》及最高院、北京市高院的相关要求,积极推进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的适用,继续深入探索创新满足群众司法需求、符合审判工作实际的工作机制,切实保护家庭暴力受害人的合法权益,为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不断努力。[10:08:56]
- [新闻发言人]:谢谢薄庭长。刚才,薄庭长通报了我院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审理基本情况和审理过程中出现的特点,推进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的举措等相关情况。我院根据这一年审判实际情况进行了专门调研,下面请丰台法院民一庭法官董会通报有关情况。[10:09:42]
- [董会]:各位媒体朋友,我院在审理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的过程中,发现部分受害人在遇到家庭暴力行为时不知道如何处理。对此,结合我院的审判实践,发出如下法官提示。[10:13:52]
- [董会]:一、产生家庭矛盾时,平心静气少冲动,以免造成不良后果。正如前述通报中所说,家庭暴力的发生往往隐藏着其他纠纷,而无论是何种纠纷、矛盾,都可以通过各种方式解决,矛盾双方不能协商的,可以到法院起诉,通过合理、合法的途径维护自己的权益。一旦发生暴力行为,不仅会是双方的矛盾更加激化,更有可能会导致被拘留、罚款或者刑事处罚等严重后果,从而得不偿失。[10:14:22]
- [董会]:二、遭遇家庭暴力时,请于第一时间拨打110报警。受传统观念的影响,部分家庭暴力受害人秉承“家丑不可外扬”的理念,在遭遇家庭暴力时往往选择忍耐。然而对暴力行为的忍耐即是对自己的不负责任,也是对社会的不负责任。因此,要勇于对家庭暴力行为说“不”。遭遇家庭暴力时,及时报警,不仅能够有效阻止暴力行为,也能够为后续的救济途径提供保障。民警出警都会有一定的记录,不管是录音、录像或者是笔录,均会留有一定的证据,这就为事后的救济提供了便利。[10:14:46]
- [董会]:三、充分利用身边的有限条件,有效保存家庭暴力的证据。通过审理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我院发现很多家庭暴力的受害人不注重保存证据,并且家庭暴力本身即具有隐秘性的特点,从而导致法院在审查是否发生家庭暴力时面临着较大的困难。在信息化的今天,手边的手机、相机或者录像机,都可以成为保存证据的载体。遭遇家庭暴力时,及时录音、录像、拍照,及时记录暴力发生时的情况,才能为后续的维权铺平道路。[10:15:36]
- [董会]:四、反对家庭暴力人人有责。社会是由一个个的家庭组成的,家庭的安定和睦关系着社会的和谐稳定。因此,反家庭暴力是我们每一个公民的责任。《反家庭暴力法》第十四条规定“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社会工作服务机构、救助管理机构、福利机构及其他工作人员在工作中发现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遭受或疑似遭受家庭暴力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在这一条规定里,《反家庭暴力法》用了“应当”,从而将举报家庭暴力列为相关人员的法律义务和社会责任。同时,《反家庭暴力法》也规定:单位、个人发现正在发生的家庭暴力行为,有权及时劝阻。在此,《反家庭暴力法》赋予了每个公民劝阻家庭暴力的权利。家庭暴力绝对不仅仅是一个家庭的问题,而应该成为整个社会关注的焦点。因此,我们也提请广大市民,在发现家庭暴力或疑似家庭暴力时,请及时报案。只有人人都贡献一点爱,我们的社会才能更美好。[10:16:22]
- [新闻发言人]:谢谢董法官的介绍。刚才董法官结合我院审理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的经验,作出了法官提示。下面进行通报会的第三项,请丰台法院民一庭庭长薄彩峰、民一庭法官董会回答记者提问。[10:16:57]
- [北京青年报记者]:法官你好,请问符合何种条件下,可以出具人身安全保护令?保护令的有效期有多长?到期之后如何处理?[ 董会]:《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有明确的被申请人;2、有具体的请求;3、有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现实危险的情形。因此,是否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法院主要审查是否遭受过家庭暴力或者是否面临着家庭暴力的危险。同时,申请人在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同时也应该明确具体的请求:如请求禁止被申请人骚扰、跟踪、接触申请人及相关近亲属,责令被申请人迁出申请人住所等。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有效期六个月,自送达之日起生效。人身安全保护令失效前,申请人可以向法院申请撤销、变更或者延长保护令。保护令到期后,如依然面临遭受家庭暴力的风险,申请人仍可以向法院提出申请。[10:20:22]
- [首都政法综治网记者]:人身安全保护令都保护哪些人?没有亲属关系的人能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吗?[ 薄彩峰]:《反家庭暴力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按照该条规定,人身保护令是针对家庭成员间的暴力行为所出具的,并不是所有人遭受暴力行为都可以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但是,《反家庭暴力法》在最后附则部分又规定:“家庭成员以外共同生活的人之间实施的暴力行为,参照本法规定执行”。即,人身安全保护令不仅适用于家庭成员之间,也适用于共同生活的人之间。[10:21:24]
- [民主与法制时报记者]:你好,请问人身安全保护令由谁负责监督执行?怎么执行?违反了保护令有什么后果?[ 薄彩峰]:根据《反家庭暴力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人身安全保护令由人民法院执行,公安机关以及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等应当协助执行。但在司法实践中,人民法院在执行过程中存在诸多困难,需要公安机关、居委会、村委会等相关单位的共同协作,以保障人身安全保护令能够得到有效落实,充分保护家庭暴力受害人的合法权益。对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人民法院给予训诫,法院也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十五日以下拘留。[10:22:24]
- [新闻发言人]:由于时间关系,记者提问就到这里。今天的通报会到此结束,感谢各位媒体朋友出席本次通报会。谢谢大家![10:22:50]
- [主持人]:这次新闻通报会结束了,感谢广大网友的关注!本次直播得到了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新闻办的关心和支持,在此表示感谢。直播到此结束![10:23: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