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出席媒体

新闻通报会现场

杨怡作主题发言

媒体提问

新闻通报会现场
12月22日9:30,大兴法院召开“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情况”新闻通报会
  • [主持人]:
    各位网友,大家上午好!今天大兴法院继续召开“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情况”新闻通报会, 该院通过总结分析近年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的审理情况以及案件特点,有针对地挑选典型案例,从机动车交通事故主体、各类交通事故纠纷产生的主要原因、以及诉争焦点等方面以案释法,提示公众正确运用法律手段解决纠纷。
    [09:27:39]
  • [主持人]:
    该新闻通报会将在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的支持下,通过中国法院网、北京法院网进行网络图文直播,我院新浪官方微博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也将对本次新闻发布会进行关注。
    [09:44:56]
  • [主持人]:
    通报会由我院组宣科与新闻办负责人梁晓主持,现在就让我们进入今天的通报会现场。
    [09:45:10]
  • [梁晓]:
    各位同志,各位新闻媒体的朋友们,大家上午好!我是大兴法院组宣科与新闻办负责人梁晓,今天的新闻通报会由我主持。
    [09:45:31]
  • [梁晓]:
    出席今天新闻通报会的有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黄村人民法庭副庭长杨怡,黄村人民法庭法官刘瑶、张磊,法官助理莫嘉敏以及审判辅助人员宋佳。出席今天新闻通报会的还有新华社、劳动午报、北青社区报、北京电视台《红绿灯》、北京人民广播电台 交通广播、大兴报的媒体朋友们。另外,今天的通报会还将在北京法院网、中国法院网进行图文直播,我院方微博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将在新浪微博平台对本次通报会进行微博直播,感谢网友们的关注和支持。
    [09:48:14]
  • [梁晓]:
    依照会议议程, 下面由我院黄村人民法庭副庭长杨怡进行主题发言。
    [09:48:43]
  • [杨怡]:
    各位媒体朋友们:大家上午好!随着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社会上的机动车保有量不断增加,交通事故发生总量有增无减,由此导致大量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的案件进入法院。我院在司法实践中发现,行人和机动车发生纠纷定责难,电动车引发纠纷的案件数量增加,涉及人身伤害情形的伤残等级、护理依赖、误工损失等问题的司法鉴定,不同主体的委托鉴定等给法院审理工作带来了相当大的难度。对此,我院通过总结分析近年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的审理基本情况以及案件特点,有针对地挑选了若干典型案例,从机动车交通事故主体、各类交通事故纠纷产生的主要原因、以及诉争焦点等方面以案释法,帮助公众正确运用法律手段解决纠纷。下面我就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近年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的审理情况及有关典型案例向大家作简要通报。
    [09:49:09]
  • [杨怡]:
    一、近五年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的基本情况
    近五年来,我院共受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8907件,占所有侵权类案件(侵权类案件总计10126)的88%,其中2012年受理1764件;2013年受理1957件;2014年受理1647件,2015年受理1978件,2016年截至11月21日已受理1561件。除2014年受理数量略有下降之外,整体呈上升趋势。
    [09:54:19]
  • [杨怡]:
    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的主要特点
    (一)从诉讼主体来看:一是行人作为原告起诉的案件较多,因为大多数机动车之间的交通事故大多可以通过保险理赔等方式解决,行人和机动车之间更容易产生矛盾;二是电动自行车与机动车之间的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较多,由于电动车快捷、经济、方便等特点被越来越多的人选择为代步工具,电动车数量不断扩大,且不少电动车驾驶人不遵守交通规则等引起的一系列问题日渐突出;三是涉案诉讼主体众多,责任主体认定较难,责任主体往往牵扯到驾驶人、法定登记车主、实际车主、借用人、承租人、雇佣人、保险公司等,诉讼主体复杂。
    (二)从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原因来看:一是机动车保有量不断增加,事故发生总量上升;二是根据案件分析,发现在很多案件中,发生交通事故的事发地没有摄像头,事故发生过程没有真实记录,主体责任定责不明,此类情况引发的纠纷所占比重较大;三是事故发生后涉及主体较多,尤其是涉及保险理赔等事宜,一旦理赔不能满足受害人的最低损失赔偿要求,就容易产生矛盾冲突、引发纠纷。
    [09:54:53]
  • [杨怡]:
    (三)案件诉争焦点突出:集中表现为一是主体定责问题,由于涉案诉讼主体众多,责任主体往往牵扯到驾驶人、法定登记车主、实际车主、保险公司等,诉讼主体复杂;二是保险理赔问题,大多数的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中都涉及保险理赔问题,赔偿项目多,赔偿标准不统一,赔偿数额、责任承担比例分配、伤残等级、精神损害赔偿的数额等确定难;三是车辆挂靠责任的认定、虚假证据材料的排除、非医保用药范围的确定、新农合报销扣除、没有固定工作人误工费的计算等造成案件争议焦点比其他传统民事案件要多,例如城镇和农村伤残与死亡赔偿金标准的认定、多人受伤时交强险的分配额等问题。四是交通事故案件中关于损伤参与度的认定问题,例如原告在发生交通事故前多有腰椎病、颈椎病、骨质疏松等自身疾病是否会加重损害后果,能否因此减轻侵权人的赔偿责任。
    (四)从案件审理周期较长看:原因一是机动车交通事故一般会造成人身或车辆受损,有必要进行伤残鉴定、车辆定损及修理方面的评定,有的案件甚至要多次进行鉴定,审理期限被迫拉长;二是提供虚假证据的案件较多,尤其原告提供的误工费等证据,排查难度大,拖延审理周期;三是很多当事人不配合,理赔诉讼不积极,拖延诉讼,甚至扰乱诉讼秩序;四是案件送达难,送达难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中尤为突出,司机与雇主分离,法定车主与实际车主分离,车辆所有人与其投保的保险公司查找难,只要其中一个被告没有依法送达相关文书,案件就无法按期开庭,拖延审理周期。
    [09:55:29]
  • [杨怡]:
    (五)从案件标的额来看:标的额逐年增长。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赔偿项目多、结案标的额较大。随着我区经济快速发展,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人均可支配收入不断增加,《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死亡赔偿金、残疾赔偿金等赔偿项目的标准较以前作了相应提高;加之案件赔偿涉及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交通费、残疾赔偿金、后续治疗费、被抚养人生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项目较多,导致当事人诉讼请求项多的同时,诉讼标的不断增大。在我院受理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的标的额少则几万,多则几十万,根据统计,我院2012年结案标的金额为17102.9608万元,2013年为11254.4187万元,2014年为13285.8981万元,2015年14009.0388万元,2016年(截至11月21日)为24278.0379万元。
    (六)从事发地车辆种类来看:随着近些年大兴区经济社会突飞猛进地发展,城乡结合部特点明显,尤其在六环出口和物流园区附近,大车较多,车型复杂,再加上一些货车一味追求高速,缺乏安全意识,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严重后果。
    (七)从案件结案方式看:五年以来我院共审结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8368件,其中判决结案4976,占结案数的59.5%;调解结案1690件,占结案数的20.2%;撤诉结案1575件,占结案数的18.8%。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与其他民事纠纷案件相比调撤率较低。
    [09:55:56]
  • [杨怡]:
    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的典型案例
    【典型案例一】损伤参与度认定,能否减轻侵权人的赔偿责任?
    案情介绍 2014年8月,葛某驾驶小型客车沿京哈高速行驶时,与古某驾驶的小型客车尾随相撞,造成古某车内乘车人石某受伤、车辆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此次事故经交警大队认定葛某负全部责任,古某、石某不负责任。事故发生后,石某被送往医院进行治疗,被诊断为1.腰5椎体前滑(I°)、腰5双侧
    [09:56:18]
  • [杨怡]:
    法院审理认为:公民的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受法律保护。被告葛某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虽然石某存在L5峡部裂等自身因素,对损害后果的发生有一定影响,但在发生交通事故之前,其个人体质状况并不需要进行手术治疗,并且这并非法律规定的过错。石某作为本起交通事故的受害人,对于事故的发生及损害结果的发生或者扩大均无过错,其不应因个人体质状况对交通事故导致的伤残存在一定影响而承担责任。因此,依法应当由被告葛某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赔偿责任。由于肇事车辆在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石某的损失,应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赔偿限额内先行承担赔偿责任,超过保险赔偿限额的部分,由葛某赔偿。据此,判令保险公司在保险责任范围内赔偿全额赔偿石某某医疗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交通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残疾辅助器具费等各项损失共计二十万余元。
    [09:56:39]
  • [杨怡]:
    法官释法:近年来,交通事故赔偿案件中申请对原告方的伤情与交通事故的因果关系进行鉴定的情况日益增多,此种案件,原告在发生交通事故前多有腰椎病、颈椎病、骨质疏松等自身疾病,鉴定结果一般认定原告自身体质与伤情具有一定参与度。根据《侵权责任法》的规定,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但如果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但是,被侵权人的自身体质虽然对损害后果有一定影响,但这并不属于《侵权责任法》规定的过错,不属于被侵权人减轻过错的法定事由。
    结合本案来看,虽然原告石某存在L5峡部裂等自身因素,对损害后果的发生有一定影响,但在发生交通事故之前,其个人体质状况并不需要进行手术治疗,不影响正常生活,并且这并非法律规定的过错。石某作为本起交通事故的受害人,对于事故的发生及损害结果的发生或者扩大均无过错,其不应因个人体质状况对交通事故导致的伤残存在一定影响而承担责任。因此,依法应当由被告葛某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赔偿责任。
    [09:57:20]
  • [杨怡]:
    【典型案例二】明知司机醉酒仍乘坐其驾驶车辆,法院判令被告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
    案情介绍 2011年12月,被告马某驾驶大货车在北京市大兴区天河西路行驶时,车的前部与路边灯杆相撞,至其车损坏,马某及乘车人韩某、张某受伤。经交警部门认定,此次事故被告马某负全部责任。经鉴定,韩某累计赔偿指数为40%。韩某起诉至法院要求被告马某及保险公司赔付医疗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十八万余元,其中马某为其支付医疗费等费用共计十万余元。肇事大货车登记在被告甲公司名下,2011年4月7日,被告甲公司与被告马某以及案外人尹某签订《分期付款买卖汽车合同》,约定马某从甲公司处以贷款的形式购买该车;马某提车后,自主经营,且承担车辆毁损或灭失及经营中所出现的一切风险;在车款付清前,为确保马某按时还款,经各方同意将车辆登记户名为甲公司。2011年4月,马某签署《车辆交接确认函》,确认甲公司已将该车辆交付给本人。此后,涉案大货车由马某经营使用。原告韩某与被告马某之间系朋友关系,事故发生前,原被告曾一起喝酒,事故发生时,被告马某系酒后驾驶。庭审中,马某对其实际车主身份予以认可。
    [09:57:46]
  • [杨怡]:
    法院审理认为:公民的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受法律保护。肇事车辆虽登记在被告甲公司名下,但马某为肇事车辆实际车主,其驾驶车辆造成交通事故,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故对于原告要求被告甲公司承担赔偿责任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马某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但韩某在明知马某系酒后驾驶的情况下仍乘坐其驾驶的车辆,对自身安全缺乏必要的注意义务,存在一定过错,其对因该起交通事故造成的自身损害,应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综合本案情况,原告韩某应对其自身损害承担25%的责任。韩某因交通事故受到人身损害,其要求赔偿经济损失的合理部分应予确认,按照责任比例,减去已支付的部分,被告马某还应赔偿韩某医疗费等各项费用共计九万余元。
    [09:59:04]
  • [杨怡]:
    法官释法:在审判实践中,通常是根据机动车的登记来确认车主身份。但是,现实中确实存在登记车主通过出售等方式转移车辆所有权而且并非实际控制车辆的情况。即出现登记的“名义车主”与实际车主的分离。在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他人损害时,“名义车主”和实际车主应当如何承担赔偿责任,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判断。本案中,马某以分期付款的方式从甲公司处购买肇事车辆,在事故发生时,马某已给付一部分车款,并且车辆已经实际交付给马某经营使用。故本案中马某驾驶肇事车辆造成交通事故,其又是实际车主,应由马某担赔偿责任。
    关于赔偿责任分配担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十六条规定:“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本案中,马某系酒后驾驶,韩某在事发前与马某一起喝酒,在明知马某酒后的情况下,仍乘坐其驾驶的车辆,对自身安全缺乏必要的注意义务,存在一定过错,其对因该起交通事故造成的自身损害,应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至于责任分配,韩某人身损害的发生是由于马某酒后驾驶造成的,虽然韩某自身存在一定过错,但只能作为减轻肇事司机责任的事由,马某仍需承担赔偿的主要责任。
    [09:59:31]
  • [杨怡]:
    【典型案例三】机动车未投保交强险发生事故,法院判令驾驶人承担巨额赔偿款
    案情介绍:2014年12月,在大兴区黄徐路王立庄村南,李某驾驶小型轿车由东西向行驶时,将由南向西通过道路的赵某及其二轮摩托车(无号牌)撞出,造成赵某受伤严重,两车损坏。赵某起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赔偿医疗费、残疾赔偿金、误工费、精神损害抚慰金、被抚养人生活费等共计一百六十余万元。经查,事故车辆未投保交强险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李某在事故发生后死亡。赵某在事发时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资格证。李某与赵某的家庭条件都非常困难。
    [ 法院经审理认为]:
    赵某在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资格证的情况下驾驶摩托车,存在一定过错,同时李某驾驶未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将赵某撞伤,其亦有一定过错,本院结合事故实际情况综合考虑,酌定确定双方对此次事故均负同等责任。由于李某在事故发生后死亡,故对于此次事故对原告造成的经济损失,应由其继承人在所继承的遗产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法院最终认定赵某的各项损失共计一百五十余万元,应由李某的继承人在所继承遗产范围内根据交强险保险限额先行赔偿十二万元,剩余一百四十余万元由李某的继承人在所继承遗产范围内根据责任比例赔偿七十余万元。
    [10:03:33]
  • [杨怡]:
    法官释法: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若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比例分担责任。对于严重的交通事故来说,赔偿金无疑是一笔巨额费用。在本案中,因机动车的所有人或管理人为投保交强险,导致本可通过交强险分散的赔偿责任全部由侵权人承担,在侵权人无力偿还的情况下,对侵权人与被侵权人而言都是一次灾难。道路交通管理法、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明确规定机动车的所有人或管理人应当依法投保交强险。为己为彼,机动车所有人要具备保险意识,既要依法投保交强险,也要投保合适金额的商业保险,这样才能做到有备无患。
    [10:07:33]
  • [杨怡]:
    【典型案例四】挂靠经营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挂靠人与被挂靠人承担连带责任
    案情介绍 2014年7月,某某将轻型厢式货车停放在北京市大兴区南中轴路,适有林某驾驶轻型普通货车由后驶来,两车相撞后又与路东侧路树相撞,造成孙某、林某受伤,车辆损坏,事故发生后某某弃车逃逸。经交通队认定,某某为主要责任,林某为次要责任,孙某为无责任。某某驾驶的该轻型厢式货车登记在A公司名下,该车辆未投保交强险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该车辆由付某实际出资购买并使用,付某与A公司系挂靠关系。孙某系林某雇佣的员工,事故发生时,孙某正在从事雇佣劳务活动。事故发生后,孙某以提供劳务者受害纠纷为案由诉至法院,经法院调解,双方达成调解协议,约定由林某赔偿孙某医疗费、营养费、误工费等各项损失共计十八万余元。
    [10:08:11]
  • [杨怡]:
    法院经审理认为:公民的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受法律保护。某某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某某驾驶的轻型厢式货车由付某出资购买并使用,登记在A公司名下,付某和A公司应按照70%的比例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由于孙某已与林某达成赔偿协议,并将主张交通事故责任赔偿的权利转让给林某,现林某就孙某损失向付某及A公司主张赔偿,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据此,对于孙某的损失,应由付某及A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连带赔偿十二万元,剩余部分由付某和A公司按照70%的责任比例赔偿十五万余元,以上共计二十七万余元。
    [10:08:45]
  • [杨怡]:
    法官释法:当前,以挂靠形式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情形比较常见,其主要特征是,挂靠人为了满足车辆运输经营管理上的需要,将自己出资购买的机动车挂靠于具有运输经营权的企业,由该企业为挂靠人代办各种法律手续,并以该企业的名义对外进行运输经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以挂靠形式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当事人请求由挂靠人和被挂靠人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以挂靠的形式从事运输经营违反了《道路运输条例》等行政法规的规定,被挂靠企业通常疏于对机动车运行安全的管理,大大增加了道路安全隐患。因此,以挂靠形式从事道路经营活动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后,挂靠人与被挂靠人需承担连带责任。
    [10:09:07]
  • [杨怡]:
    四、法院建议
    (一)对于机动车来说:一要增强法律常识,增强交通安全意识,严格遵守交通规则,注意避让行人,尤其是老年人等行动不便的行人,还有当前电动车的使用率较高,路上行车速度较快,事故发生率较高,机动车一定要注意避让。二是建议机动车安装行车记录仪,能够如实记录各种突发状况,如遇纠纷,可以将记录视频提交警方,维护自身利益;三是积极投保,保险在 发生事故后会大大减轻经济负担,交强险必须要上,商业险的额度也可以提高,有备无患。
    (二)对于非机动车及行人来说:一要诚信诉讼,提高法律意识,可以通过法律维护自身的正当损失,严禁提供各类虚假证据,扰乱审理秩序;二是提高举证能力,发生事故后情绪要稳定,合理运用法律手段维护自身利益;三是如果在交通事故中发生伤害,可以在治疗完毕后进行起诉,这样各类费用明细清楚,或者在治疗过程中应详细记录花销明细,以便在诉讼过程中举证。
    [10:09:38]
  • [杨怡]:
    (三)对于保险公司来说:一要积极赔偿,随着大家投保意识的加强,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赔偿中,保险公司的角色越来越重要,所以一旦发生交通事故,保险公司应积极赔偿,在合理范围内,尽最大限度保护受害者的合法利益;二是公正进行车辆定损,维护车辆所有人、保险公司、汽车维修厂家三方的合法利益;三是提高理赔效率,在符合合理理赔流程的前提下,尽快实现理赔;四是积极配合法院诉讼工作,一旦面对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保险公司应积极配合法院工作。
    (四)对于交通部门来说:一是完善道路交通设施,尤其是信号灯、指示标志、摄像头等基础设施,及时检查维护,确保设施完善;二是充分发挥交通部门在交通事故处理中的职能作用,加大对交通事故案件的调解力度,及时化解矛盾;三是加强法院与交警部门的合作,共同在社会上普及交通法规和交通事故纠纷处理的法律知识,使交通安全法制观念深入每个公民心中。
    (五)对于法院来说:一是提升专业化审理程度,由专门法官负责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规范裁判数额标准,提高诉讼效率;二是加强相关法制宣传,定期开展以案说法、法制宣传等宣传活动,普及交通法律法规;三是加强与保险公司、交警部门等单位的沟通与联系,对保险理赔及交通事故等问题提出合理的司法建议,共同维护交通安全,守护好公民的生命财产安全。
    [10:10:09]
  • [梁晓]:
    下面根据会议流程进行媒体提问,记者朋友可以进行现场提问。
    [10:10:40]
  • [主持人]:
    新闻通报会现场正进行媒体提问环节。
    [10:10:53]
  • [梁晓]:
    再次感谢今天出席通报会的各位来宾。本次新闻通报会到此结束!
    [10:17:55]
  • [主持人]:
    各位网友,今天的新闻通报会到此结束。感谢到场的记者朋友和各位网友的关注,同时要特别感谢中国法院网、北京法院网及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新闻办的大力支持!
    [10:18: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