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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月9日10时,大兴法院召开“委托理财合同纠纷案件及风险防范”新闻通报会
- [主持人]:由于网络故障,现补发“大兴法院召开‘委托理财合同纠纷案件及风险防范’新闻通报会”直播情况,敬请谅解。[11:07:33]
- [主持人]:各位网友,大家上午好!今天大兴法院将在本院机关举办“委托理财合同纠纷案件及风险防范”新闻通报会, 该院结合审判实践归纳并发布7类常见高风险理财产品容易发生的问题,向社会公众作出有针对性的风险提示。[11:08:46]
- [主持人]:该新闻通报会将在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的支持下,通过中国法院网、北京法院网进行网络图文直播,我院新浪官方微博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也将对本次新闻通报会进行关注。[11:09:10]
- [主持人]:本次新闻通报会由我院新闻办负责人梁晓主持,现在就让我们进入今天的通报会现场。[11:09:40]
- [梁晓]:各位同志,各位新闻媒体的朋友们,大家上午好!我是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新闻办负责人梁晓,今天的新闻通报会由我主持。[11:10:33]
- [梁晓]:出席今天新闻通报会的有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民二庭庭长高林,民二庭法官蒋怡琴,民二庭法官助理张雪薇,出席今天新闻通报会的还有《民主与法制时报》、《北青社区报》、大兴报的新闻媒体朋友。另外,今天的通报会还将在北京法院网、中国法院网进行图文直播,我院官方微博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将在新浪微博平台对本次通报会进行微博直播,感谢网友们的关注和支持。[11:11:15]
- [梁晓]:依照会议议程, 下面由我院民二庭法官蒋怡琴进行主题发言。[11:14:35]
- [蒋怡琴]:媒体朋友们:大家上午好!近年来,随着我国股票债券市场的扩容,商业银行、零售业务的不断发展和市民总体收入的逐年上升,理财市场越来越火爆。然而,日趋丰富的理财产品在为投资者带来便利和盈利的同时,因误导性销售、中介服务行为失范、恶意诈骗等原因所引发的理财纠纷也越来越多。据统计,2016年1-10月,大兴法院共受理涉及委托理财合同纠纷案件48件,较去年全年22件相比,增长了118%。下面,我院将结合审判实践,归纳七类常见的高风险理财产品,分析其容易出现的问题,并向社会公众做出有针对性的风险防范建议。[11:15:27]
- [蒋怡琴]:一、高风险理财产品的类型(一)民间借贷型民间借贷型的理财产品,一般是由理财公司作为中间方,为投资人和借款人牵线搭桥,以高息吸引投资人投钱放贷。这些理财产品虽然包裹着委托理财的外衣,但其本质就是民间借贷。如下面这个案例,投资人本想通过理财实现高收益,没想到却被理财所累,陷入诉讼漩涡。蒋女士经人介绍,听说某理财公司有一项高息理财项目,遂与该公司签订了《委托理财协议》,约定:理财公司作为中介方接受蒋女士的委托,蒋女士作为资金提供方出借款项,期限为一年,利率为年息12%,借款人定期将利息支付给中介方,再由中介方支付给蒋女士。随后,蒋女士分别将282万元理财款投入到理财公司,再由理财公司分别出借给丁某、张某等四人。然而,四位借款人均未偿还借款。无奈之下,蒋女士只好分别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借款人还款。最终,经过一审、二审程序,法院分别判决四位借款人偿还借款及利息。最近,网络上还有一种理财产品非常流行,叫“P2P”。实际上,“P2P”的本质也是民间借贷,它是指个人与个人之间,通过借助电子商务专业网络平台确立借贷关系并完成交易手续。它和民间借贷一样,都存在借款人无法及时清偿贷款的风险。而且根据我国法律规定,这些民间借贷型的理财产品如果约定收益过高,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将会被认定为无效(2015年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规定的上限是36%)。[11:16:15]
- [蒋怡琴]:(二)债权转让型债权转让型理财产品,是指理财平台将借款需求和投资需求进行打散组合,由债权人将资金出借给借款人,然后理财平台将获取的债权进行分割,通过债权转让形式将部分债权转让给其他投资人。通俗地讲,就是某债权人对某借款人享有一笔债权,投资人经过理财公司介绍,和债权人达成债权转让合同,由投资人把相应的资金打给债权人,投资人就可以受让原债权人对借款人的相应债权。债权转让型理财产品的理财风险也不小,它除了有民间借贷型理财产品本身的投资风险外,还包括:投资者很难核实基础债权是否真实,款项是否借出,是否偿还,债权转让是否通知到债务人等。因为在购买债权的时候,债务人是不在场的。这些不确定因素将直接影响投资者的资金安全。“P2P”平台下也常会有债权转让型理财产品。但现在 “P2P”平台进行债权转让形式的理财交易已经被明确限制。2016年8月,银监会等部门正式发布的《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第十条明确规定:“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不得从事或者接受委托从事下列活动:……(八)开展类资产证券化业务或实现以打包资产、证券化资产、信托资产、基金份额等形式的债权转让行为;……。”[11:16:50]
- [蒋怡琴]:(三)传销型传销,是指组织者或者经营者发展人员,通过对被发展人员以其直接或者间接发展的人员数量或者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或者要求被发展人员以交纳一定费用为条件取得加入资格等方式取得利益。实践中的传销形式五花八门,一些传销包裹着理财产品的外衣,很不容易让人察觉,比如下面这个案例。姜女士与某公司签订了《房屋认购分销协议》,约定:姜女士成为该公司的房地产楼盘分销商,她经过推广销售或自愿缴纳购房意向认购金达6万元,有权按照公司指定的绩效薪资与补助标准享受相应薪资待遇;姜女士通过组织推广意向购房客户所得购房基金累计达到购房标准时,所交购房意向认购金将可充抵为实际购房款,并完成购房。签订合同后,姜女士陆续缴纳购房意向认购金44万元。但该公司既未兑现与姜女士签订购房合同的承诺,也没有支付姜女士薪资。当姜女士提出要求返还认购金后,公司便再无法联系。故姜女士诉至法院,要求公司返还认购金。法院经审理查明,该公司的几位工作人员以签订房屋分销协议为名,实际上进行传销活动,已被法院判处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最终法院认为,传销行为是我国法律明令禁止的、非法的经营活动和方式,不受国家的法律保护,该案涉及传销活动,应由相关部门处理,姜女士的起诉,不属于民事纠纷,也不属于法院民事诉讼的受理范围,故裁定驳回姜女士的起诉。通过上述案例可见,传销型理财产品的投资风险非常大,因为领导、组织传销活动本身是犯罪行为,传销组织通常以投资项目为幌子,把层层分销情况作为计酬依据,投资人参与传销所缴纳的投资款,极有可能作为违法活动的经营资金而被法院直接罚没。如果投资人直接组织传销活动,甚至有可能触犯刑法。[11:17:25]
- [蒋怡琴]:(四)分红型分红型的理财产品经常出现以下两种模式:第一种,理财公司宣传某利润雄厚、市场广阔的企业要发行内部股,然后吸引投资者购买该公司股份成为隐名股东,并承诺投资者可以定期领取公司红利;第二种,专门设立一个有限合伙企业,吸引投资者成为有限合伙人,投资者只负责投入资金,对合伙企业的债务不需要承担任何责任,还享有固定收益。杨先生就碰到了这类理财产品。2013年,他与某投资公司签订了《入伙协议书》,约定投入10万元投资基金共同设立一个有限合伙企业,该基金投资存续期为12个月,年化收益率为8%,杨先生为该企业有限合伙人,投资公司承诺本金及收益在期限届满后一次性支付给杨先生。某担保公司也同时出具了《担保函》。然而杨先生对有限合伙企业的具体情况并不了解,也没有参与其经营活动。在投资期限届满后,投资公司、担保公司均未还款。由于投资公司无偿还能力,杨先生起诉了担保公司。最后,法院判决担保公司承担相应的还款责任。然而在执行过程中,法院发现担保公司也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分红型理财产品与实体企业结合显得非常有投资前景,很多投资人盲目信赖企业的美好前景,最后却和杨先生一样,不仅不能得到分红收益,甚至连投资本金也很难追回。[11:17:58]
- [蒋怡琴]:(五)购买产品型有的理财公司会以销售某种产品为基础,进行宣传推广,声称只要购买该产品,就可以获得高额返利。比如李先生遇到的这个理财产品。理财公司向李先生宣称一次性消费13800元可获得一套保健品组合,并成为公司会员,还有分期返利。李先生遂投入资金购买了该套产品,但并未获得预期返利。在追索投资款的过程中,李先生发现,该理财公司的设立者刘某已被刑事追诉。经法院查明,刘某以理财公司的名义与多人签订了《委托理财协议》,非法吸收被害人投资款共计386000元。最终,法院认为,刘某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规,在不具备吸收公众存款资格的情况下,以代为理财的名义,向社会不特定公众吸收资金,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涉案赃款应予以追缴退赔。购买产品型的理财产品很容易成为理财公司“圈钱跑路”的工具。这些理财公司可能既没有实际销售其宣传的理财产品,也不具备吸收公众存款资格,只是打着销售产品的旗号,行非法集资之实。[11:18:25]
- [蒋怡琴]:(六)保底型保底型理财产品属于很常见的一类理财产品,理财公司通常会向投资者许下美好诺言,保证本金和高收益,如有亏损,由理财公司补足。它们还经常和各类理财产品组合搭配,共同构建投资理财的海市蜃楼。保底型理财产品的风险主要有两点:第一,在司法实践中,除商业银行依照金融监管机构的规定开展的保证收益理财计划外,理财合同中的保底条款并不能得到法律保护,它原则上是无效的,因为它违背了民法的公平原则以及委托关系中责任承担方式的规则。作为合同核心的保底条款无效,将直接导致整个理财合同无效。而合同无效后,虽然理财公司需 要返还投资本金,但投资者期待的高收益很可能作废。第二,很多保底型理财合同实际上并不构成委托理财的法律关系。不是说标有“理财”两个字的合同就是理财合同,委托理财合同的法律性质应当结合当事人主体身份、委托资产的权属转移、理财收益和风险承担方式等,对委托理财合同是否构成委托合同法律关系作出认定。对名为委托理财合同,但合同约定的权利义务关系不构成委托合同关系的,应按照其实际构成的信托、合伙、借贷等法律关系处理。如张某起诉某投资公司要求返还理财款的案件中,法院认为,虽然合同名为《委托投资理财合同》,但双方未就委托事项、投资品种和投资规模等内容做具体约定,且委托人缔约的目的在于纯粹追求固定的本息回报,而对受托人管理资金的行为及收益的分成并无预期。最终,法院确认原、被告之间不构成委托合同关系,应按照其实际构成的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处理。[11:18:57]
- [蒋怡琴]:(七)金融交易型金融交易型理财产品,一般是约定委托人将其资金、证券等资产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在证券、期货等金融市场上从事证券等金融工具的组合投资、管理活动。简单来说,就是投资人提供证券账户与资金,委托理财公司或理财人员进行证券交易。这种情况下,很多理财公司为了吸引客户,会签署保证条款承诺证券账户的获益率,并保证如发生亏损,由理财公司补足。司法实践中,这类理财产品引发的争议也非常多。如周女士与罗先生签订《证券投资委托理财协议书》,约定周女士将在某证券公司开立的资金账户中存入资金170万元交由罗先生操作理财,期限半年。罗先生保证周女士账户盈利不低于8%,否则罗先生需按照8%补齐。后因该证券账户产生亏损,周女士诉至法院向罗先生索赔。最后,法院认定该合同涉及保底条款整体无效,并根据双方当事人的过错,判定了赔偿数额。[11:19:28]
- [蒋怡琴]:二、理财风险防范提示针对上述实践中多发的委托理财合同纠纷,我院在此向社会公众提出以下三点建议:(一)仔细甄别理财产品内容投资者不仅应当关注理财产品的收益,更重要的是了解理财产品的具体内容。在选择理财产品时,我们应当全面了解交易性质及法律关系、资金流向和用途、价款及费用构成、履行期限和方式等信息,确认自己具有相应的风险认知和承受能力。比如传销型、购买产品型等理财产品涉及到违法犯罪行为,理财公司的违法所得会被追缴退赔或直接罚没,投资款必然难追回,约定收益再高也是“竹篮打水一场空”。无论何种理财产品,无论文本多复杂,其本质都是合同,投资者应该静下心来,认真看懂其中的权利义务,就能明白这类理财产品到底是什么,是否合法,是否可行。签订合同时,投资者也有权要求理财人员对合同的主要条款和不明确的内容作出说明,当然千万不要轻信理财人员的口头承诺,对那些信誓旦旦称高收益、有内幕消息的,要保持足够的警惕。[11:20:07]
- [蒋怡琴]:(二)选择正规、合法的理财平台理财的时候,应当选择正规的理财渠道,全面考察理财公司的资质和实力。有些理财公司并不是金融机构法人,也未取得经营许可,却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以理财为名进行集资诈骗。有些理财公司只是拆东墙补西墙,利用新投资人的钱来向老投资者支付利息和短期回报,以制造赚钱的假象进而骗取更多的投资,形成“庞氏骗局”,一旦资金链断裂无法兑付,投资者将血本无归。还有些理财公司会驻扎在银行里,甚至与银行员工联合,打着银行的旗号推销理财产品,投资者信以为真购买了该理财产品,结果等亏损的时候才发现购买的只是第三方机构的理财产品。而这类“飞单”事件一旦败露,客户资金出现亏损时,银行往往会以不属于银行理财产品为由拒绝赔偿。因此,签订合同的时候一定要认真审查理财公司的名称、资质和实力,是否是合法注册的法人机构,是否取得委托理财业务经营许可,经办人有无委托手续、员工证明等,不能只图收益而忽视了投资理财的合法性。[11:20:36]
- [蒋怡琴]:(三)约定安全、稳健的担保方式安全、稳健的理财产品的重要标志之一就是配有安全、有效的担保。担保方式的约定,将直接影响到投资本金及收益是否有保障。那么,究竟哪些担保方式可以称之为安全、有效呢?我们发现,现实中的担保方式主要包括理财公司自行承诺、人的担保和物的担保三种。第一种理财公司承诺的保底理财条款,合同效力如前述,属于无效条款,风险较大。第二种人的担保,好的理财产品为了保证投资人的资金安全,会由国内大型担保机构联合担保,如果遇到坏账,担保机构会及时把本金和利息打到投资人账户,相对比较安全。然而,有些理财产品只是拉一些没有担保牌照的小公司出具保函,这种担保既无监管约束又无杠杆限制,容易产生虚假担保和资金不足的情况,投资人很容易面临欺诈和信用风险。第三种物的担保,房产抵押、实物质押一类担保模式相对安全,但也存在一定风险。因为在实现担保物权的过程中,可能会遇到权属争议,无法立即优先受偿,而且通过诉讼实现担保的周期也较为漫长。在物的担保中,有一种风险系数较高的担保方式叫 “应收账款质押”,就是把委托理财合同中债务人对第三方享有的债权,质押给投资人。应收账款质押的风险在于,如果没有进行质押登记,那么质权就没有设立,担保没有实质意义;即使登记了,对第三方债权的真实性也很难查证,而且如果质押对第三方的通知不到位,第三方直接向债务人清偿了欠款,那么质押财产就可能直接缩水了。现在新类型的担保方式越来越多,我们在选择理财产品的时候一定要挑选科学、靠谱的担保方式。[11:20:56]
- [蒋怡琴]:总之,社会公众委托理财或投资理财时需谨慎和理性。首先,不要被高额利益回报蒙蔽双眼,不经审查,不加思考地盲目投资、委托理财,势必带来高风险和极大损失。其次,不要轻信理财公司或中介服务公司的宣传和承诺,要以审查理财公司的合法性和书面理财合同为主,必要时通过法律咨询后再决定是否投资理财。再次,提醒社会公众不能陷入“连环受损”的困境,在委托理财合同到期的情况下,已经知道本金及利息不能按约给付,还轻信理财公司的再次承诺,又续签延期给付本金、利息的补充协议,使损失不断扩大,等到理财公司人去楼空,才提起诉讼,结果判决生效后很可能无法执行,投入的本金、利息根本返还不了。投资者应在发现理财公司不按合同履行时及时提起诉讼,依法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才是良策。最后,再次提醒社会公众,“高额利益有风险,投资理财需谨慎”![11:21:16]
- [梁晓]:下面根据会议流程进行媒体提问,记者朋友可以进行现场提问。[11:21:58]
- [主持人]:新闻通报会现场进行媒体提问。[11:22:19]
- [梁晓]:再次感谢今天出席通报会的各位来宾。本次新闻通报会到此结束![11:32:26]
- [主持人]:各位网友,今天的新闻通报会到此结束。感谢到场的记者朋友和各位网友的关注,同时要特别感谢中国法院网、北京法院网及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新闻办的大力支持![11:32:5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