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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19日10时,二中院召开“工伤认定引发行政诉讼案件情况”新闻通报会
- [主持人]:各位网友上午好,欢迎大家关注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工伤认定引发行政诉讼案件情况”新闻通报会。[10:02:16]
- [主持人]:近年来,随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法律意识的增强,因用工过程中劳动者伤亡而引发的劳动工伤认定申请增长迅速,随之引起因对行政机关工伤认定不服而提起的行政诉讼案件呈上升趋势。北京二中院在司法实践中发现,该类案件数量多、涉及生产领域广、事实较复杂,审理及协调难度较大。为规范工伤认定行为,依法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促使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妥善解决行政争议,北京二中院对近年来审理的工伤认定类行政诉讼案件进行了专题调研,并于今天(2016年8月19日)10时,在该院召开新闻通报会,对上述情况进行通报。[10:03:16]
- [主持人]:媒体记者及各位参会人员已经到达通报会现场。[10:03:38]
- [高志海]:各位记者朋友,大家好!我是二中院新闻办主任高志海。
首先欢迎并感谢大家应邀参加此次新闻通报会!同时,对大家一直以来对二中院的关注和支持表示感谢![10:08:08] - [高志海]:下面介绍参加今天通报会的我院相关人员,他们分别是:二中院行政庭副庭长严勇及及法官徐宁、杨波、王元。[10:08:59]
- [高志海]:首先,请严勇副庭长对我院审理的因工伤认定引发行政诉讼案件相关情况进行通报。[10:09:35]
- [严勇]:近年来,随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法律意识的增强,因用工过程中劳动者伤亡而引发的劳动工伤认定申请增长迅速,随之引起因对行政机关工伤认定不服而提起的行政诉讼案件呈上升趋势。北京二中院在司法实践中发现,该类案件数量多、涉及生产领域广、事实较复杂,审理及协调难度较大。为规范工伤认定行为,依法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促使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妥善解决行政争议,北京二中院对近年来审理的工伤认定类行政诉讼案件进行了专题调研。[10:10:01]
- [严勇]:一、总体情况
北京二中院审理的工伤认定类行政诉讼案件全部为二审案件,均以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为被告。2011至2016年6月,该院先后审结此类案件共计116件,占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被诉行政案件总数的37%。此类案件主要有三种类型,劳动者对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不服提起诉讼,劳动者对不予受理决定不服提起诉讼,用人单位对认定工伤决定不服提起诉讼等。[10:10:08] - [严勇]:二、 案件特点
1.涉案领域集中在劳动密集型行业。此类案件涉及多个领域,尤其是在从事体力劳动的领域中多发,其中涉建筑行业的占12.93%,涉物业行业的占9.48%,涉餐饮行业的占8.6%,涉保安行业的占5%。其他如汽车出租、服装制造、机械制造、家具、运输、快递、医疗等行业也有所涉及。从涉案用人单位性质看,九成以上为中小企业或个体工商户,大型企业占比不足一成。[10:10:16] - [严勇]:2.工伤发生的原因较为集中。主要有四种情况,一是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共计35件,比如被机器压伤、在工作场所摔倒、从高处摔落等;二是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共12件;三是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的,共8件,如在外出送货、外出洽谈业务,或者接受单位指派外出接人期间发生交通事故的;四是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共8件。第一种情况所占比例较大,第二、三、四种情况所占比例相当。[10:10:24]
- [严勇]:3.劳动者伤残情况较严重。在已审结案件中,劳动行政部门作出认定工伤或者视同工伤决定的案件共计74件,作出非工伤认定结论的为31件,作出不予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决定的为11件。从案件反映出的情况看,劳动者因工伤伤害导致死伤的情况较为严重。其中,因工伤事故导致劳动者死亡的占58.11%;因工伤事故导致烧伤、肢体骨折、肢体挫伤、内脏脏器损伤等人身损害的占41.89%。
4.用人单位起诉多而胜诉少。据统计,在劳动行政部门作出认定工伤或者视同工伤决定所引发的74案中,由用人单位提起诉讼的达97.3%,但用人单位胜诉的案件较少,仅有2件,主要原因是用人单位在劳动行政部门已作出工伤认定的情况下,往往为拖延履行赔偿责任而选择提起行政诉讼;劳动者对于认定工伤决定提起行政诉讼的案件有2件,主要原因是劳动者为争取民事赔偿要求撤销工伤认定,或者劳动者认为工伤认定决定中对其伤情的认定影响了后续的劳动能力鉴定。在劳动行政部门作出不予认定工伤决定及对工伤认定申请作出不予受理决定的情况下,通常由劳动者提起行政诉讼,此类案件占36.2%。[10:10:33] - [严勇]:5.行政机关败诉率低。在上述116件案件中,劳动行政部门败诉的案件仅为5件。其中,涉及事实认定不清、证据不足的4件,涉及法律适用问题的1件。总体而言,劳动行政部门所作工伤认定决定存在的问题较少,在事实认定、证据收集、程序等方面比较严谨,能够遵从合法行政的要求,所作工伤认定决定败诉率较低。
6.案件协调难度大。从上述116案的裁判结果看,经法院调解及释法工作,当事人撤诉的仅2案,调解率远低于其他类行政案件。[10:10:35] - [严勇]:三、 原因分析
1.行政监管难度较大。一是随着近年来中小企业、民营企业的快速发展,用工需求逐渐增多,用工不规范、不签订劳动合同的现象依旧存在,劳动保障部门对用工行为的规范难度进一步加大。特别是在房屋建筑、物业等行业中,工期短、人员流动性大的现象比较突出,导致劳动市场管理部门对用工行为监管乏力。二是部分企业的安全保障措施不达标,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的部门未能就企业安全生产情况进行有效监督,导致工伤事故发生。[10:11:02] - [严勇]:2.用人单位责任意识不强。一是风险意识薄弱,对工伤保险制度不重视。《工伤保险条例》的制定目的之一是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劳动者一旦受到工伤伤害,所花费的工伤医疗费、康复费用和辅助器具费用等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用人单位负担较少。但部分用人单位对缴纳职工工伤保险的必要性认识不足,存在侥幸心理,不愿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二是部分中小企业及个体工商户基于成本压力,不愿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由于工伤保险需与养老、医疗保险一同缴纳,总额较高,一些规模较小,资金链不牢固、资金压力较大的用人单位为了减轻成本压力,追求自身经济利益最大化,不愿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三是责任意识不强。部分用人单位在日常生产经营中片面追求经济利益,忽视劳动者安全、保险等合法权益的保障。在职工受到工伤伤害后,以否认劳动关系等方式有意拖延支付工伤赔偿金的时间,迫使劳动者在赔偿数额上作出让步,接受远低于国家标准的赔偿额,从而达到逃避赔偿责任的目的。[10:11:12]
- [严勇]:3.劳动者法律意识尚需提高。涉案劳动者中,外地进京务工人员及农民工较为常见。由于缺乏专业知识技能、维权意识薄弱及在劳动关系中处于弱势地位,上述劳动者往往在房屋建筑、制造、物业等工伤事故多发行业从事体力工作,很少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或者督促企业为自己缴纳工伤保险。受到工伤伤害后,有的劳动者在用人单位没有主动提起工伤认定申请的情况下,未能在期限内申请工伤认定,导致劳动保障部门对其超过期限所提申请无法受理,由此引发行政纠纷;有些劳动者在劳动保障部门作出不予认定结论后,未能在法定期限内提起行政诉讼,导致法院对其工伤认定纠纷无法进行实体审查。上述种种情形,都极大增加了其维权的难度,导致其合法权益不能通过工伤认定的方式得到有效救济。[10:11:19]
- [严勇]:四、相关建议
1.劳动者应增强法律意识,提高依法维权能力。一是掌握劳动合同、安全生产、工伤保险等方面的基本法律,提高安全生产和自我保护意识。遇到可能影响其合法权益的违法情形,应积极通过工会、行政投诉、仲裁、诉讼等方式维护合法权益。受到工伤伤害时,如果用人单位未及时申请工伤认定,劳动者或者其近亲属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持工伤认定申请表、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等材料,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二是要提高依法维权的能力,注意固定证据,对于工伤伤害发生时的在场人员等能够直接证明工伤情况的证据,以及用人单位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支付工资凭证或记录、其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登记表”等能够证明其与用人单位之间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据,应及时收集和固定,以顺利地进入工伤认定程序。[10:11:28] - [严勇]:2.用人单位应积极守法,配合做好工伤认定。一是充分理解工伤保险制度在分散企业风险方面的积极作用,提高参保的积极性,按时、足额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金。二是提高安全意识,加大对安全生产的投入,采取有力的安全防范措施,改善工作环境和工作条件,加强对职工的及时培训和安全生产教育,消除安全隐患。三是在劳动者遭受工伤伤害时,积极配合劳动行政部门进行工伤认定,减少不必要的拖延,帮助劳动者尽快得到经济补偿。[10:11:33]
- [严勇]:3.行政部门应注重事故预防,提高工伤认定执法水平。一是劳动保障部门应加强工伤保险法律法规的宣传,引导用人单位深刻理解工伤保险在化解风险方面的长远益处,提高其参加工伤保险的积极性;引导劳动者在受到工伤事故伤害时采用正确途径维护自身权益。二是加大对工伤保险金的征缴力度,督促用人单位及时、足额为劳动者缴纳工伤保险,以保证工伤发生时,劳动者能够得到及时赔付。特别要关注中小企业及个体工商户的工伤保险参保情况,对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严格执法,及时纠正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损害劳动者合法权益的违法行为。三是加大对用工行为的监督力度。劳动行政部门应加强对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情况的检查监督,对于劳动者在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提出维权请求的,应严格依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及时纠正用人单位的违法行为,支持劳动者合法诉求。四是加强安全生产的监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督促企业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制定并实施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对生产经营单位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情况及时进行监督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应及时依法处理。为劳动者创造安全的生产环境,从根源上减少工伤事故的发生。五是进一步提升工伤认定执法水平。加强调查取证,对于用人单位的领导或职工出具的证人证言,执法机关应考虑其与用人单位的密切联系,注意甄别证言的真实性,遇有前后矛盾等情形时,应慎重采用;在所收集的证据尚未形成完整的证据链,尚不能相互印证的情况下,应慎重作出认定或不认定的最终结果。加强对工伤保险法律法规的理解,结合上位法《社会保险法》的规定,准确把握工伤保险法律法规的精神,以应对工伤事故千差万别的实际情况。规范工伤认定的作出程序,严格遵守工伤认定的期限、送达等方面的程序规定,减少工伤认定纠纷的发生。[10:11:38]
- [高志海]:谢谢严庭长的介绍。下面进行第二项内容:答记者问。[10:19:26]
- [主持人]:现在进入答记者问环节(内容略)[10:19:43]
- 时间关系,今天的新闻通报会到此为止,如果大家还有未尽事宜,会后还可与我们在座的人员做进一步的交流。同时,希望大家一如继往地关注、支持二中院的审判及新闻宣传工作,并给我们多提宝贵意见。
发布会结束。谢谢![10:28:42] - [主持人]:今天的直播到此结束,谢谢关注![10:29: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