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城法院

发布台

李艳红副院长

媒体席

记者提问1

记者提问2
8月18日9:30,西城法院“关于未成年人公共场所安全事故类案件典型案例及风险预防”新闻通报会
  • [主持人]:
    各位网友大家好,今天我们将在西城法院为您现场直播“关于未成年人公共场所安全事故类案件典型案例及风险预防”新闻通报会暨西城法院未审庭微信公众号“西语少年”发布仪式,感谢您的关注。
    [09:33:54]
  • [主持人]:
    我是今天直播的主持人舒锐,下面为您简要介绍一下通报会相关情况: 近年来,由于商场或地铁等公共场所的电梯发生故障,导致乘梯人员伤亡的事件屡屡发生。2015年7月26日在湖北荆州因电梯故障,一名三十岁女子为保护自己的孩子,将一岁的儿子托举递出,导致自己丧生。2015年7月27日在广西梧州再次发生电梯伤人事件,一名1岁男童整只左臂被卷进电梯扭转360度。电梯伤人事件的连续发生,引起了社会公众对电梯安全乃至公共场所安全问题的强烈关注。由于未成年人对危险缺乏必要的识别能力和防范能力,且好奇心强,导致公共场所的管理人对未成年人未尽安全保障义务而致害的侵权案件多发。
    发布会亮点:未成年人在公共场所的安全问题备受关注,通过本次新闻发布,向大家通报我院未成年人在公共场所发生安全事故类案件的典型案例和审理工作的相关情况,并向大家做风险提示。
    [09:34:16]
  • [主持人]:
    本次通报会分为四个阶段:主持人西城法院副院长、新闻发言人李艳红介绍参会人员并主持未审庭微信公众号发布仪式;李艳红副院长介绍新闻通报背景;西城法院未审庭负责人甘小琴法官介绍西城法院未成年人公共场所安全事故类案件审理情况及典型案例;媒体提问。
    [09:34:42]
  • [李艳红]:
    各位媒体朋友,大家上午好!我是西城法院副院长、新闻发言人李艳红。今天,我们在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举行未成年人审判庭微信公众号开通仪式暨“未成年人公共场所安全事故典型案例新闻通报会”,今天,新华社、光明日报、经济日报、中央人民广播电台、北京电视台等媒体来到了现场,首先对各位媒体朋友的到来表示热烈欢迎。
    [09:35:35]
  • [李艳红]:
    西城法院未成年人审判庭成立于1997年,是北京法院系统最早独立建制的审理涉及未成年人刑民案件的专门审判庭之一。为了贯彻落实“未成年人司法是保护性司法、教育性司法、参与性司法”的理念,近年来,我院未成年人审判工作在积极发挥审判职能、狠抓案件质量的同时,未审庭工作重心向司法预防、全面维权转变,探索创新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工作方式。同时,未审庭在司法职能延伸方面十分注重法制宣传教育,常年开展“送法进校园”、“法院开放日”等普法宣传活动。在日常新闻宣传工作中,未审庭法官多次面向媒体,就未成年人案件常见问题及权益保障工作等主题开展法制宣传,解答群众疑惑。
    [09:36:36]
  • [李艳红]:
    今天,我们在这里正式开通西城法院未审庭微信公众号“西语少年”,希望通过公众号普及法律知识,传播法治正能量,与广大网友“微语畅聊,微心共享”,也希望各位媒体朋友多多支持,多多关注,谢谢大家!
    [09:36:55]
  • [李艳红]:
    下面我们进入西城法院“未成年人公共场所安全事故典型案例”新闻通报会。前不久发生的“电梯吃人”事件,至今还令人们心有余悸。一位年轻母亲保护了孩子但自己惨遭不幸,公共场所的安全问题,特别是未成年人在公共场所的案例问题再次进入公众视野。今天我们邀请了西城法院未审庭负责人甘小琴法官,向大家通报我院涉未成年人公共场所安全事故类案件的典型案例和审理工作的相关情况,在明晰法律责任、提示相关风险的同时,更为公共场所管理者和广大家长提出 “法官建议”,希望通过各方的提前预防、协同努力,让公共场所安全事故的惨案不再发生,让未成年人得到更全面、有效的保护。
    [09:37:07]
  • [李艳红]:
    今天,中国法院网、北京法院网将对本场通报会进行同步图文直播,西城法院新浪官方微博@北京西城法院将对此次通报会进行全程直播。下面,请甘小琴法官就我院审理的涉未成年人公共场所安全事故类案件审理情况及典型案例进行介绍,并就相关风险进行提示。
    [09:37:22]
  • [甘小琴]:
    各位媒体朋友,上午好!
    近年来,由于商场、地铁等公共场所的电梯发生故障,导致乘梯人员伤亡的事件屡屡发生。2015年7月26日,湖北荆州一家商场因发生电梯故障,一名三十岁年轻妈妈为保护自己的孩子,危急时刻将三岁的儿子托举递出,保住了孩子的安全,自己却在事故中丧生。一天后,广西梧州再次发生电梯伤人事件,一名一岁男童整只左臂被卷进电梯扭转360度。因电梯伤人事件连续发生导致人员伤亡的严重后果,引起了社会公众对电梯安全乃至公共场所安全问题的强烈关注。由于未成年人对危险缺乏必要的识别能力和防范能力,且好奇心强,公共场所的管理人对未成年人未尽安全保障义务而致害的侵权案件多发。从法律规定上看,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案件通常分为三种:设施设备未尽安全保障义务,如电梯、旋转门、自动门等危险性设备致人受伤;服务管理未尽安全保障义务,如在人多拥挤的场合未采取防范措施致人受伤;防范制止第三人侵权行为未尽安全保障义务,如在受害人与小偷扭打时安保人员未予以及时制止,致人受伤。下面,我向大家通报我院未成年人在公共场所发生安全事故类案件的典型案例和审理工作的相关情况,并向大家做风险提示。
    [09:55:35]
  • [甘小琴]:
    一、近年来未成年人在公共场所发生安全事故类案件呈现的主要特点
    西城法院通过对该类案件进行调研,发现此类案件呈现如下特点
    (一)出行潜在危险多,被告类型多元化
    在宾馆、商场、银行、车站等娱乐场所和消费场所,通常都有看似常见并容易发生潜在危险的设施,主要包括电梯、超市货架、伸缩门、玻璃门、公园地灯等,因此,这些娱乐场所和消费场所的管理人都有可能成为该类案件的被告。除此之外,由于公共场所的范围很广,所有具备公共性、管理性或服务性的场所都可以认定为公共场所,如饭店、公园、河流、土地的所有者或管理者,因此其相对应的管理人都可能成为该类案件的被告。
    在审判实践中,除上述提到的因设施设备原因致人受伤外,公共场所的服务、管理或组织工作存在疏漏也容易引发安全事故,导致未成年人受到伤害。如果是由单位、学校组织前往公共场所活动而发生事故,组织活动的单位和学校也可能成为责任主体,也就是说事故的发生可能涉及监护人、活动组织方和负有安全保障义务的公共场所管理者等多方主体。公共场所管理人的过错大多数集中在对危险设备不当使用、未设置警示标志或警示标志设置不当、安全提示不到位、未尽到注意义务等方面,在判决公共场所管理人承担赔偿责任的案件中,约75%的案件中公共场所管理人的过错在于警示标志设置不当等对设施设备未尽安全保障义务方面的疏忽。同时公共场所安全事故类案件受害人是前往公共场所的不特定人群,正是因为该类案件受害人范围广、责任主体范围广,且近期事故频发,损害后果严重,导致公众出行的安全感降低。
    [09:56:12]
  • [甘小琴]:
    典型案例――学校组织职业体验活动,学生在职业体验馆发生事故
    原告小佳(九岁)系北京市某小学学生,2013年1月,学校组织学生春游、进行职业体验,并与旅行社签订合同,由旅行社承办此次活动。活动当日,该校组织50名随队负责老师及包括小佳在内的450名学生前往北京市某青少年职业体验馆.进行体验活动时,馆方允许学生进入小体验馆内,但要求老师在小体验馆外等候。在更换体验馆时,因人多拥挤,小佳与其他学生相撞导致牙齿脱落。小佳将所在学校、职业体验馆、旅行社均告上法庭,要求共同赔偿其经济损失五万余元。法院经审理认为,学校组织450名学生参加活动的同时,委派50名老师随队负责,虽然按照馆方的要求,老师不得进入小体验馆,但事发地点是在走廊内,因人多拥挤导致,体验馆及学校均应对该区域发生的安全事故负责,旅行社作为承办活动的机构,亦应对此事故负责。综合本案情况,我院判令某小学所承担责任比例30%,体验馆责任比例为40%,旅行社责任比例为30%。
    [09:56:29]
  • [甘小琴]:
    (二)监护缺位致伤害,家长多数难免责
    在发生安全事故的情况下,商场、游乐场等公共场所管理人因对其所管理的经营领域或活动领域负有安全保障义务,公共场所管理人是首要考虑的责任主体。同时,未成年人在公共场所一般均在监护人的看管照顾下,发生安全事故大多数情况下有监护人监护不周的因素,因监护人对于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应对损失自行承担相应的责任,甚至可能是主要责任。事故的发生涉及多个责任主体,各方主体之间互相推诿,躲避责任,导致该类案件的责任分配问题是该类案件的争议焦点和审理难点。
    [09:56:55]
  • [甘小琴]:
    典型案例――儿童自动扶梯玩耍摔倒,手被卷入扶梯底部
    小波是一名五岁的幼童,2010年10月,小波的姥姥带小波在某商场购物,在从二层到一层的自动扶梯上,站立不稳而摔倒在地,刚好小波随扶梯到了扶梯和一楼的结合部,小波的手卷入扶梯底部,导致手指骨折。小波以某商场的自动扶梯存在安全隐患,且事故发生后,工作人员没有马上予以处理为由,要求某商场赔偿其各项损失共计近四万元。被告某商场提供的监控录像显示,在乘坐自动扶梯时,小波的姥姥没有站在小波身边,而是站在扶梯另一侧高于小波一个台阶的位置,任由小波扶在扶梯一侧玩耍,手也没拉着小波。小波受伤是其姥姥履行监护职责不力造成的。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被告某商场提供的照片及事故当天的现场录像,均未能证明被告在自动扶梯周围设置明显的相关安全提示或警示标志,被告未完全尽到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故被告应对原告在购物过程中产生的损伤结果承担30%的责任。原告年仅五岁,在乘坐自动扶梯这样具有一定危险性的工具时,其监护人或成年家属应该陪同牵引,且监护人或成年家属对原告的看管照顾义务更为重要,而原告在乘坐自动扶梯过程中家长疏于照顾和看管,对于损害的发生其家长亦存在一定的过失,应对其损失自行承担主要责任,责任比例为70%。因此判决某商场赔偿小波因伤所受的损失七千七百余元。
    [09:57:34]
  • [甘小琴]:
    (三)设施设备致害多,隐形危险易忽略
    西城法院在审判实践中发现,由于儿童对新奇事物特别关注,一些具有危险性并对儿童具备极大吸引力的设施,如自动扶梯、玻璃门等,因管理者未尽安全保障义务,致使进入经营领域或活动领域的儿童造成人身损害的侵权行为更易发生。特别是伸缩门等不易引起家长和未成年人充分注意的潜在危险设施设备,更容易对未成年人安全构成威胁。
    [09:57:57]
  • [甘小琴]:
    典型案例――幼童被夹伸缩门,十级伤残终致伤
    2011年9月,年仅四岁的旭旭和六岁的姐姐在某单位门口玩耍。在其父亲因上厕所而离开时,恰巧有辆车从单位内开出,保安打开伸缩门,旭旭和姐姐跳上了伸缩门,随着伸缩门一起移动。由于保安的视线被车辆挡住,没有看到旭旭和姐姐攀爬上了伸缩门,未停止操作,伸缩门继续向两边移动。旭旭被挤在门和墙的中间,后来保安报了警,工作人员将门框截断才将旭旭救出。旭旭被诊断为头外伤,经鉴定构成十级伤残。法院经审理认为,该单位在启动电动伸缩门时,未尽到安全注意义务,应承担主要责任。年仅四岁的旭旭在该单位门口玩耍时,其父并未在其身边,没有尽到监护责任,事发后才赶到现场,对此,旭旭的监护人亦应承担相应责任。因此判决某单位应承担60%的责任,旭旭的监护人承担40%的责任,该单位赔偿旭旭各项损失五万四千余元。
    [09:58:11]
  • [甘小琴]:
    (四)双方认知差距大,矛盾冲突调解难
    审判实践中,存在安全事故类案件的双方当事人对过错如何分配的认知存在较大差异,导致双方矛盾激烈,难以调解。一方面,未成年人的监护人面对子女受到身体及心理重创后往往难以理性对待,加之被告是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具有一定的赔偿能力,因此提出过高的诉讼请求,如要求对方赔偿尚未发生的高额后续治疗费、高额精神损害赔偿金等,心理预期与法律规定不符,造成调解难度加大。另一方面,公共场所管理人对责任认定的认知存在偏差,认为自己已按一般标准或行业标准,尽到了安全保障义务,而忽略了应针对未成年人,尤其是低龄幼儿相应提高自身的注意义务。
    [09:58:26]
  • [甘小琴]:
    典型案例――撞碎饭店玻璃门,少年全身被缝52针
    2011年7月,九岁的小骏随父母到被告经营的饭店吃饭。由于饭馆屋里没有空桌,被告的服务员安排原告一家在屋外的空桌吃饭,之后小骏的父亲进屋催菜,小骏随后也要进屋去找父亲。由于被告的饭店是整个一面玻璃的推拉门,屋里灯光很亮,导致小骏忘记还有玻璃门,直接撞在了门上,玻璃门被撞碎,碎片将小骏扎伤。小骏被送往医院后,被诊断为玻璃刺伤,深度三厘米,头部缝合7针,胳膊缝合5针,左腿缝合40针。小骏要求饭店的经营者赔偿各项损失四万七千余元,其中包括后续治疗费三万元。法院经审理认为,饭馆的玻璃门上的右上方虽有一个红色指示箭头,但位置较高,除此之外无其他明显标志,导致小骏未能分辨出玻璃的存在而将其撞碎并造成损伤,其饭馆的注册人及实际经营人应对此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小骏未满十周岁,正处于活泼好动的时期,其监护人疏于照管,应自行承担部分责任,具体责任比例为30%。据此判决饭店的经营者赔偿小骏各项损失七千余元。而对小骏所主张的后续治疗费,因无相应证据材料,法院未予支持,应待实际发生后由原告另行主张。
    [09:58:38]
  • [甘小琴]:
    二、我院保护未成年人权益的几点做法
    (一)对于未成年人的安全保障义务,应当采用特别标准
    对于未成年人的安全保障义务,应当采用特别标准。如果在经营活动或社会活动领域,存在对儿童具有诱惑力的危险时,经营者或者社会活动组织者必须履行最高的安全保障义务,应当采取的保障义务包括:消除危险,使之不能发生;使未成年人与该危险隔离,使其无法接触到这个危险;采取其他措施,保障不对儿童造成伤害。
    在审判实践中我们发现,公共场所管理人通常已经在事故发生地设置了基本的警示标志、安全提示,一般成年人能够识别标识并避免潜在危险。而儿童对潜在危险缺乏识别能力和防范能力,对标识有着更高的要求。公共场所管理人所采取的措施是否满足安全保障义务,是否引起责任的减免成为该类案件的争议焦点。我们认为应当要求公共场所管理人对儿童负有特别的注意义务。儿童缺乏必要的判断能力和社会经验,在认定公共场所管理人是否违反安全保障义务时,不能仅以警示标示的设置为依据,还要参考公共场所管理人是否善尽高度安全保障义务。
    [09:58:51]
  • [甘小琴]:
    (二)在举证责任分配上对公共场所管理人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当受害未成年人证明了损害事实及与公共场所安全隐患存在因果关系后,由公共场所的管理人负举证责任,证明自己对原告的损害不存在过错,如对危险具有合理的预见,及时消除危险,或者采取必要措施,防止造成儿童的人身损害。被告不能证明己方没有过错时,则法官确认被告存在过错,应承担侵权责任。
    [09:59:03]
  • [甘小琴]:
    (三)加强诉讼释明和判后沟通
    对当事人提出的明显没有法律依据的诉讼请求予以适当提示,引导当事人理性维权。对公共场所管理人,通过司法建议等方式提醒其对于进入有危险性设备的经营领域或活动领域的儿童善尽高度注意义务,提高安全保障水平。例如我院相继给涉案的西城区某知名商场、某大型连锁超市、某职业体验馆发函提出司法建议。
    [09:59:14]
  • [甘小琴]:
    (四)加强公共场所安全专题教育
    在送法进校园等法制宣传活动中加入相关内容,传播安全知识,教育儿童在公共场所活动应在监护人或成年家属的陪同牵引下,增强未成年人自我保护和防范能力,为未成年人健康成长护航。仅2015年暑期前夕,我院未审庭就已前往西城外国语学校、北京市第四十三中学、什刹海体校等多家学校,开展包括公共场所安全知识在内的暑期安全教育。
    [09:59:25]
  • [甘小琴]:
    三、风险预防及法官提示
    (一)公共场所管理人应注意
    1、提高管理水平和服务意识。公共场所,尤其是对青少年开放的机构,应切实维护好游客、顾客的游览、参观秩序,确定游览、服务人数,避免因为人流过多、发生拥挤、踩踏事件导致伤害事件发生。对于未成年人,更应提高管理水平和服务意识,以确保他们能够在有序参观、购物或用餐的同时,保障自身安全。
    [09:59:52]
  • [甘小琴]:
    2、加强对危险性设施设备的安全保障。提高具有危险性设施设备的检修和维护力度,加强公共场所的危险性设施巡查工作,定期派专人对场所内各项设施进行安全检查,并做好登记工作。
    [10:00:00]
  • [甘小琴]:
    3、警示和防范工作应注重儿童特性。公共场所管理人除张贴安全提示,提示带孩子的家长注意看顾好孩子和注意危险性设备外,针对儿童活泼好动、自律性不强、身高低于成人等特点,也可采用循环播放安全提示等其他方式,特别注意警示标志是否醒目,是否存在警示标志不适宜儿童高度、不易被儿童所见的情况,在特定场合如人多拥挤、儿童众多的情况下注意采取充分措施避免混乱、踩踏等危险情况发生,在存在潜在危险的设备或场所附近,派专人负责维持秩序和保障安全。
    [10:00:12]
  • [甘小琴]:
    4、事后处置措施应及时有效。加强对工作人员的安全教育和法制培训,事故发生后应迅速采取措施积极救治,就相关事故通知家长。如果无需送医,也应避免剧烈运动、不当处置等其他因素导致伤害扩大。有条件的公共场所可设置医务室或专业医务人员,安全事故发生后第一时间给予救治。
    [10:00:20]
  • [甘小琴]:
    (二)未成年人家长应注意
    1、加强安全教育。家长应在平日对未成年子女加强教育,反复告知哪些设备、哪些场合危险性较大,提醒子女避免在电梯、旋转门、玻璃门等危险性设备上玩耍、跑跳或任何不当操作,避免在人多拥挤的情况下打闹、追逐以免造成伤害。
    2、加强行动看护。在进入公共场所,尤其是靠近或使用危险性设备时,家长应保持警惕,对子女严加看管照顾,避免儿童脱离监护人视线或看管。如果必须离开,也要找工作人员或信任的人帮助看管。
    3、冷静处理事故。一旦发生事故,家长朋友切忌惊慌失措,要冷静处理,一方面拨打急救电话,一方面向公共场所管理人求救,争取在第一时间获得救助。
    4、理性依法维权。在与公共场所管理人交涉时应保持理性,避免情绪过于激动。留下工作人员姓名、保存现场照片、视频资料,必要时留下在场人员联系方式,为今后诉讼留取证据。
    [10:39:03]
  • [甘小琴]:
    以上是我院在审理未成年人公共场所安全事故类案件中发现的一些情况,今后,我们将继续发挥法院在审判工作中推动未成年人权益保护方面的作用,发挥少年法庭专业审判的优势和特色,落实未成年人司法是保护性司法、教育性司法和参与性司法的理念,为未成年人权益保护做出更大的贡献。谢谢大家!
    [10:39:16]
  • [主持人]:
    通报会现场,北京晚报、北京广播电台等多家媒体记者进行了提问。
    [10:39:59]
  • [李艳红副院长]:
    感谢大家精彩的提问,由于时间关系,今天的新闻通报会到此结束。
    [10:40:27]
  • [主持人]:
    主持人:本案通报会直播到此结束,感谢各位网友的关注!特别感谢中国法院网、北京法院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新闻宣传办公室刘娜同志对此次直播的大力支持,感谢左宁(摄像)对本次网络直播给予的支持!
    [10:41: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