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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2日9时,房山法院审理“房屋确权不支持 女婿另告岳母赔偿房款”案
- [主持人]:网上直播庭审,公开审判过程,展现法官风采,普及法律知识。各位网友大家好!欢迎点击浏览中国法院网、北京法院网网络直播栏目。我是今天的直播主持人程雪景。[08:35:35]
- [主持人]:今天房山区人民法院燕山人民法庭将公开开庭审理“房屋确权不支持,女婿另告岳母赔偿房款”一案,我们将通过中国法院网、北京法院网对此次庭审进行图文网络直播,欢迎大家关注![08:36:08]
- [主持人]:在案件开始审理之前,我先简要介绍一下基本案情。[08:36:22]
- [主持人]:原告韩某起诉称:2010年韩某购买了位于房山区某处房屋一套,房款510 000元,当时为方便生活照顾老人和孩子,该房屋登记在岳母王某名下。2012年韩某与妻子蒋某离婚,因该处房屋的权属问题诉至法院,法院判决认为韩某只能证明其出资的事实,但不能对抗房屋所有权证的确权效力。韩某再次以购房债务问题将岳母告上法庭,请求依法判决岳母王某赔偿其购房款255 000元,利息18 360元。以上合计273 360元。[08:37:35]
- [主持人]:本案由燕山人民法庭李广剑法官独任审理。李广剑于1994年到房山法院工作至今,曾先后在河北法庭、民二庭、燕山法庭担任书记员、代理审判员,现任燕山法庭代理审判员。[08:41:24]
- [主持人]:现在书记员已经进入法庭,庭前准备工作就绪,庭审马上就要开始了。[09:01:23]
- [书记员]:现在宣布法庭纪律,1、未经法庭允许,不准录音、录像、摄影;2、除本院允许进入审判区的人员外,其他人员一律不准进入审判区;3、不准鼓掌、喧哗、吵闹和实施其他妨害审判活动的行为;4、未经审判员许可,不准发言,提问;5、请关闭各类通讯工具。[09:01:58]
- [书记员]:全体起立。请审判员入庭。[09:02:12]
- [审判员]:请坐。现在核实原被告双方身份信息。[09:02:28]
- [原告委托代理人]:原告韩某,未到庭。委托代理人杨杰,北京市城关街道第二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委托代理人]:被告王某,未到庭。委托代理人蒋某。[09:35:13]
- [审判员]:双方代理人对对方出庭人员有无异议?[ 原告委托代理人]:没有。[ 被告委托代理人]:没有。[09:37:03]
- [审判员]: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今天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原告韩某诉被告王某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到庭的诉讼代理人符合法律规定,可以参加本案诉讼。现在开庭。(敲击法槌)[ 审判员]:本案由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李广剑独任审理,由本院书记员王静担任法庭记录。[09:38:34]
- [审判员]: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享有下列权利和义务。一、诉讼权利1.有申请回避的权利;2.有提出新的证据的权利;3.对争议的事实有辩论的权利和请求法庭给予调解的权利;4.原告有放弃、变更、增加诉讼请求的权利,被告有对本诉进行反驳及反诉的权利;5.有最后陈述的权利。二、诉讼义务1.听从法庭指挥、遵守法庭纪律;2.如实陈述事实。在庭审过程中,原告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按撤诉处理;被告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审判。被告提起反诉的,原告未经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审判。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双方当事人享有申请回避的权利,也就是说审理案件的法官和担任本庭记录的书记员与本案有利害关系或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案件的公正审理,你们有权要求更换上述人员。[09:39:12]
- [审判员]:对我宣读的权利义务是否听清?是否申请回避?[ 原告委托代理人]:听清楚了,不申请回避。[ 被告委托代理人]:听清楚了,不申请回避。[09:39:55]
- [审判员]:下面进行法庭调查,首先由原告宣读起诉书。[ 原告委托代理人]:2010年7月30日原告购买位于北京市房山区某处房屋一套,房款510 000元,当时为方便生活照顾老人和孩子,该房屋登记在被告名下。被告系原告前妻蒋某的母亲,2012年9月28日原告与蒋某在北京市房山区民政局办理了离婚登记手续。因上诉房屋的权属问题诉至法院有(2014)房民初字第01886号判决书为证。该判决中:“本院认为该主张只能证明其出资的事实,亦不能对抗房屋所有权证的确权效力,双方债务问题可另行解决”。故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决被告赔偿原告购房款255 000元,利息18 360元。以上合计273 360元;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审判员]:诉讼请求有变化吗?[ 原告委托代理人]:没有。[09:42:06]
- [审判员]:你255 000万元的依据是什么?[ 原告委托代理人]:购房款510 000元的50%。[ 审判员]:另外一半是谁的?[ 原告委托代理人]:原告的前妻蒋某的。[10:01:57]
- [审判员]:利息怎么来的?[ 原告委托代理人]:按照2010年7月份同期贷款利率的4倍计算的。[ 审判员]:当时的同期贷款利率是多少?几年期?[ 原告委托代理人]:三年或者是五年期,按照基础利率。[ 审判员]:还有补充吗?[ 原告委托代理人]:没有。[10:02:55]
- [审判员]:下面由被告针对原告的起诉书内容进行答辩。[ 被告委托代理人]:案件事实方面,2010年7月份,被告与张某签订了购买本案涉诉房屋的买卖合同,被告通过原告韩某的帐户将51万元的房款支付给卖方张某,同年8月2日,北京市房山区住建委颁发了该房屋的所有权证书,产权登记人为被告。同年10月份,答辩人夫妇迁入该房屋居住生活至今。对于被告享有涉诉房屋的所有权这一事实,原告在2014年1月3日因房屋有所有权起诉之前没有提出任何异议。2012年9月28日,原告与被告蒋某协议离婚时,对于夫妻共同财产进行了分割,该协议并未涉及本案涉诉房产权属及债务问题。原告主张的51万元购房款全部是其负担的,这与事实不符,也与其先前陈述自相矛盾。[10:05:13]
- [被告委托代理人]:实体法方面,我方不认可本案案由。法律上的赔偿系侵权人或合同一方当事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被告没有实施任何损害原告财产的行为,也不存在违约行为,根本不存在财产损害的基础法律关系,原告要求被告赔偿其255000元的购房款,毫无事实及法律根据。被告于原告之间不存在民间借贷的法律关系,原告索要利息也是毫无依据的。[10:06:34]
- [被告委托代理人]:程序方面,本案遗漏当事人,应将蒋某列为第三人。原告主张的事实发生在蒋某与原告夫妻存续期间,蒋某对于本案审理的51万元人民币的权属、性质、归属有着利害关系。依据《民事诉讼法》第56条之规定,法庭应将蒋某追加为本案的第三人参加诉讼。[10:09:11]
- [审判员]:你要求自己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吗?[ 被告委托代理人]:要求。[10:27:07]
- [审判员]:你需要提交书面的参加诉讼申请书。[ 被告委托代理人]:我提交参加诉讼申请书。原告韩某诉被告王某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贵院已经受理。1998年5月12日,我与韩某登记结婚,2012年9月28日,我与韩某协议离婚。现在,韩某主张王某赔偿的255000元购房款,其中有我与韩某夫妻存续期间共同支出的款项。对于该笔款项,依据《婚姻法》有关规定,我与韩某有着共同等处分权利,对该案的审理结果与我有着利害关系。故此,我申请参加诉讼并希望贵院给我合理的时间准备。[10:28:15]
- [审判员]:原告委托代理人,原告和蒋某在离婚时的财产分割有没有涉及到涉案财产?[ 原告委托代理人]:没有涉及到。[ 审判员]:是在夫妻共同存续期间购买的?[ 原告委托代理人]:是的。[10:28:48]
- [审判员]:鉴于原告、被告之间有第三人蒋某,本案有可能涉及第三人参加诉讼。本庭决定休庭,下次开庭另行通知。现在休庭。(敲击法槌)[10:29:09]
- [书记员]:全体起立,请审判员退庭。[10:30:17]
- [主持人]:各位网友,本次庭审直播到此结束。感谢您的关注。
在此特别感谢北京法院网、中国法院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新闻办对此次直播的大力支持。感谢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技术保障中心的技术支持。
欢迎您继续关注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在中国法院网、北京法院网的网络直播,再见![10:30:35] - [声明]:本直播内容不是法庭记录,不具有法律效力。[10:30:5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