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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月4日9:30,石景山法院“酒后发泄砸公物 触犯刑律被公诉”案
- [主持人]:各位网友上午好,欢迎关注石景山区法院的网络直播。我是本次直播主持人石景山法院研究室吕佳。[09:40:53]
- [主持人]:今天我们将共同关注一起刑事案件。[09:41:09]
- [主持人]:首先,我向大家介绍一下即将直播的案件情况。[09:41:18]
- [主持人]:公诉机关指控,2014年7月12日6时许,被告人孙某某酒后滋事,先用砖头将北京市石景山区某物业公司办公室的四块窗户玻璃砸破(安装费人民币320元),后又持锤子将楼下关某某停放的东风雪铁龙小客车前风挡玻璃砸坏(经鉴定修复价格为人民币1450元),闫某停放的奇瑞牌小客车后风挡玻璃砸坏(经鉴定修复价格为人民币657元),张某某停放的雪弗兰小客车前风挡玻璃砸坏(经鉴定修复价格为人民币685元)。景某某停放的大众速腾小客车前风挡玻璃(修复价格为人民币3400元)及大众牌小客车前风挡玻璃砸坏。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孙某某为发泄情绪、无事生非,任意毁损他人财物,情节严重,应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09:41:39] - [主持人]:本案适用简易程序,由石景山法院审判员牟芳菲独任审判,书记员刘畅担任法庭记录。[09:42:05]
- [主持人]:现在,庭审马上就要开始了。[09:42:13]
- [书记员]:现在宣布法庭纪律。1、未经法庭允许不准录音、录像、摄影;2、除本院因工作需要允许进入审判区的人员外其他人员一律不准进入审判区;3、不准鼓掌、喧哗、吵闹和实施其他妨害审判活动的行为;4、未经审判长许可,不准发言,提问;5、请关闭各类通讯工具(不断提示);6、对于违反法庭纪律规则的人,审判人员可以口头警告训诫,也可以没收录音、录像和摄影器材,责令退出法庭或予以罚款、拘留;7、对哄闹、冲击法庭、侮辱、诽谤、殴打审判人员等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较轻的予以罚款。[09:43:03]
- [审判员]: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现在开庭。下面核实当事人自然情况。被告人孙某涛,男,1982年6月21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北京市,户籍地北京市石景山区。[ 审判员]:是否受过法律处分、行政处罚及种类、时间?[ 被告人]:2006年12月因犯妨害公务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2007年10月因寻衅滋事被行政拘留十日。[ 审判员]:被告人孙某涛,你何时被羁押?何时被刑事拘留?何时被逮捕?因为什么?[ 被告人]:2014年7月12日被羁押,同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25日被逮捕,因为涉嫌寻衅滋事。[09:44:24]
- [审判员]: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检察院的起诉书副本你收到了吗?[ 被告人]:收到了。[09:49:30]
- [审判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三条的规定,本法庭依法公开审理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孙某涛寻衅滋事一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八条的规定,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由本院审判员牟芳菲独任审判,书记员刘畅担任法庭记录。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于广出庭支持公诉。[ 审判员]:被告人孙某涛,你是否同意本庭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案?[ 被告人]:同意。[09:49:58]
- [审判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被告人在法庭审理中依法享有申请回避的权利,被告人,你申请回避吗?[ 被告人]:不申请。[ 审判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二条的规定,被告人有权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物证,申请重新鉴定或勘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百九十三条的规定,被告人除享有上述权利外,还享有自行辩护及最后陈述的权利。[ 审判员]:被告人,你听清了吗?[ 被告人]:听清楚了。[09:50:20]
- [审判员]:现在开始法庭调查,首先由公诉人宣读起诉书。[ 公诉人]: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检察院京石检公诉刑诉[2014]360号起诉书。(宣)[09:51:16]
- [审判员]:被告人孙某涛,公诉人宣读的起诉书你听清楚了吗?[ 被告人]:听清楚了。[ 审判员]:你对起诉书指控你犯寻衅滋事罪的事实有什么异议?[ 被告人]:没有。[09:53:23]
- [审判员]:对认定你的行为构成寻衅滋事罪有无异议?[ 被告人]:无异议。[ 审判员]:是否自愿认罪?[ 被告人]:自愿认罪。[09:54:21]
- [审判员]:公诉人对被告人进行讯问。[ 公诉人]:不需要讯问。[ 审判员]:被告人孙某涛,你为什么砸他人的车和玻璃?[ 被告人]:当时情绪不好。[ 审判员]:有没有想过砸坏他人的东西可能会触犯法律?[ 被告人]:现在知道错了,我向被害人道歉。[09:54:53]
- [审判员]:你到案后有无检举揭发他人犯罪的事实?[ 被告人]:没有。[ 审判员]:现在进行举证、质证。首先由公诉人就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向法庭出示证据。[ 公诉人]:本案证据有被害人闫宏等人的陈述,证人孙朝阳等人的证言,价格鉴定结论书,物证菜刀及铁锤,被告人孙某涛的供述、公安机关出具的到案经过、辨认笔录、工作说明等证据。(宣)[ 审判员]:被告人对上述证据有无异议?[ 被告人]:没有。[09:56:27]
- [审判员]:下面出示作案工具锤子、菜刀。(出示)被告人,有无异议?[ 被告人]:没有意见。[ 审判员]:锤子和菜刀是干什么用的?[ 被告人]:放在车上的。[ 审判员]:法庭调查结束,现在进行法庭辩论,首先由公诉人发表公诉意见。[ 公诉人]:1、本案证据均系公安机关依法调取,取证程序及主体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能够相互印证,已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足以证实本院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孙某涛酒后无故滋事,损毁他人财物且情节严重的事实。2、被告人孙某涛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构成寻衅滋罪,应依法惩处。3、量刑情节:犯寻衅滋事罪,法定刑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鉴于被告人孙某涛到案后如实供述罪行,可依法从轻处罚;其已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可酌情从轻处罚。[09:57:44]
- [审判员]:公诉人有无具体量刑建议?[ 公诉人]:没有。[ 审判员]:被告人自行辩护。[ 被告人]:不为自己辩护。[ 审判员]:法庭辩论结束,现在由被告人作最后陈述(被告人起立)。[ 被告人]:对被害人造成的伤害我表示道歉,希望法庭看在孩子还小的份上对我从轻处理。[ 审判员]:你也表示对自己的行为很后悔,你现在是一个父亲,应该比以前的责任感强,希望你不要犯同样的错误。[ 被告人]:好。[10:00:47]
- [审判员]:现在我代表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进行宣判。(全体起立)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涛酒后无故滋事,任意损毁他人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应依法予以惩处。鉴于孙某涛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对其依法从轻处罚。念其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可再对其酌情从轻处罚。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孙某涛犯寻衅滋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据此,据此,根据孙某涛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孙某涛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二、作案工具铁锤一个、菜刀一把予以没收。本判决将在闭庭后五日内送达提起公诉的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检察院及被告人。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判员牟芳菲,二零一四年十一月四日,书记员刘畅。被告人,你听清了吗?[ 被告人]:听清楚了。[ 审判员]:是否上诉?[ 被告人]:不上诉。[ 审判员]:现在闭庭。[10:01:24]
- [主持人]:本次庭审直播到此就结束了,感谢北京市高级法院刘娜同志的大力支持,感谢石景山法院刑庭的大力协助。本次直播亦得到技术室的支持。感谢各位网友的关注,下次直播再见。[10:07:23]
- [声明]:本次直播不是庭审笔录,不具有法律效力。[10:08: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