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

北京人民广播电台

嘉宾许冰法官

访谈进行中

直播人员
7月9日9时,顺义法官谈“肇事者救人挪车致无事故现场被判担责”案
  • [主持人]:
    各位网友,大家好,我是此次直播的主持人、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研究室李秀文,很高兴再次与大家一起参与网上直播活动。
    [08:56:04]
  • [主持人]:
    今天,顺义法院民三庭许冰法官将做客北京广播电台《法律早点到》栏目,讲述“肇事者救人挪车致无事故现场被判担责”案。对此,我们将通过中国法院网、北京法院直播网、顺义法院网进行同步图文直播。
    [08:57:07]
  • [主持人]:
    原告王某诉称,2013年8月8日,在顺义区某处,原告周某驾驶车辆由南向北行驶,适遇被告王某驾驶车辆同向行驶,两车接触,原告受伤。事故发生后,王某将现场挪动并将原告送至医院。由于无事故现场,且双方都未承认自己有过错,公安局交通支队对此事故未判定责任。此次事故给原告造成各项经济损失共计近十二万元。因被告挪动了原告的摩托车而致没有事故现场,导致无法认定事故责任,所以被告应该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被告王某辩称:事故发生是由于原告车辆突然向被告方车道并线,被告避让不及,导致两车接触,原告车辆倒地受伤。被告见原告被车辆压住了腿部,为避免二次事故,出于救死扶伤精神,挪动了原告车辆,将原告送至医院。
    [08:57:29]
  • [主持人]:
    现在,许冰法官正在与主持人进行沟通,直播即将开始。
    [08:57:51]
  • [电台主持人李雷]:
    各位听众,大家好,欢迎收听北京广播电台城市服务管理广播《法律早点到》栏目,我是主持人李雷。今天邀请到直播间的是顺义法院民三庭朱建娜法官,和听众朋友打个招呼吧。
    [09:03:52]
  • [嘉宾许冰]:
    主持人好,各位听众好。
    [09:04:07]
  • [电台主持人李雷]:
    今天,许冰法官将为我们讲述一起发生交通事故后为救人挪车被判担责的纠纷,首先还是请许冰法官给我们介绍下基本案情吧。
    [09:05:03]
  • [嘉宾许冰]:
    2013年8月8日17时,在顺义区机场北线保税区附近,原告周某驾驶车辆由南向北行驶,适遇被告王某驾驶车辆同向行驶,两车接触,原告受伤。
    [09:10:07]
  • [嘉宾许冰]:
    事故发生后,被告将现场挪动并将原告送至医院,因被告挪动原告的摩托车而致没有事故现场,造成无法认定事故责任。
    [09:10:48]
  • [电台主持人李雷]:
    当时周某开的什么车呢?受伤情况怎么样呢?
    [09:11:20]
  • [嘉宾许冰]:
    当时周某开的是摩托车,后来被鉴定为十级伤残。
    [09:11:47]
  • [电台主持人李雷]:
    那当时被告为什么没报警就挪车了呢?
    [09:12:10]
  • [嘉宾许冰]:
    因为被告王某看见自己的车压住原告的腿了,为了避免二次碾压或者碰撞,便将车挪开了。
    [09:12:53]
  • [电台主持人李雷]:
    那当时一直没有报警吗?
    [09:13:11]
  • [嘉宾许冰]:
    没有报警,被告急忙将原告挪至自己车上去了医院,直到医院才报警。
    [09:13:55]
  • [电台主持人李雷]:
    那道路上没有摄像头吗?
    [09:14:17]
  • [嘉宾许冰]:
    这也是我们一直要找的。后来我们跟随双方去了事故现场,现场确实没有摄像头,而且因为时间过去了很长时间,事故现场确实无法还原。
    [09:15:21]
  • [电台主持人李雷]:
    那双方都是什么意见呢?
    [09:15:41]
  • [嘉宾许冰]:
    原告说被告具有合法驾驶资格,保护事故现场是被告的义务,被告挪动原告的摩托车而致没有事故现场,造成无法认定事故责任。对此,被告应该承担全部赔偿责任。但被告说事故发生是因原告车辆突然向被告方车道并线,被告避让不及,导致两车接触,原告车辆倒地造成原告受伤。被告见原告被车辆压住腿部,为避免二次事故,出于救死扶伤精神,被告挪动原告车辆并将其送至医院。被告对此次事故不承担赔偿责任。
    [09:16:20]
  • [电台主持人李雷]:
    事故现场确实无法还原,事故责任无法认定,那咱们法院应该怎么处理呢?
    [09:17:09]
  • [嘉宾许冰]:
    顺义法院认为,根据法律规定,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停车,保护现场,因抢救受伤人员变动现场的,应当标明位置。当事人一方有条件报案、保护现场但没有依法报案、保护现场,致使事故基本事实无法查清的,应该由该方承担全部赔偿责任。被告王某系直接侵权人,在发生交通事故后变动现场,虽为救人,但未标明事故车辆位置,造成事故责任无法确定,应该对原告的损失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09:17:38]
  • [电台主持人李雷]:
    为了救人造成事故无现场,被告会不会觉得冤枉呢?
    [09:18:22]
  • [嘉宾许冰]:
    在判决之前,我们详细地向被告进行了释明。所以通过这个案件我们也提醒广大听众,车辆驾驶人须谨慎,若发生交通事故,注意保留事故现场,以便分清各方承担的责任。现在各种录音录像设备都很普及,只要具有相关法律意识,拿出随身携带的手机等电子设备进行记录,即可对伤者及时救助,也可避免遭遇事故后定责困境。
    [09:19:27]
  • [电台主持人李雷]:
    好的,由于时间关系,今天的节目就到这里了,感谢来自顺义法院民三庭许冰法官,再见。
    [09:21:18]
  • [嘉宾许冰]:
    谢谢主持人,谢谢各位听众,再见。
    [09:21:32]
  • [主持人]:
    今天的直播就到这里,感谢北京市高级法院新闻办对本次直播给予的大力支持和帮助。
    [09:21:52]
  • [主持人]:
    欢迎各位网友继续关注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在中国法院网、北京法院网、顺义法院网的网络直播,今天的直播就到这里,各位网友,再见!
    [09:22: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