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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9日9时,顺义法官谈“婚前买房登婿名 法院认定赠与女儿”案
- [主持人]:各位网友,大家好,我是此次直播的主持人、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研究室李秀文,很高兴再次与大家一起参与网上直播活动。[08:59:16]
- [主持人]:今天,顺义法院民一庭殷超法官将做客北京广播电台《法律早点到》栏目,讲述“婚前买房登婿名 法院认定赠与女儿”案。对此,我们将通过中国法院网、北京法院直播网、顺义法院网进行同步图文直播。[09:00:04]
- [主持人]:原告肖先生诉称:原被告于2008年结婚,婚后被告对原告父母不孝,双方经常因琐事争吵,甚至报警。2009年底,被告多次向原告提出离婚,还多次前往原告单位及原告父母家中无理取闹,致使原告无法正常工作、生活。现双方感情已经完全破裂,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原、被告离婚;顺义区某房屋属于原告婚前个人财产,应归原告所有,原告给予被告适当补偿。
被告聂女士辩称:同意离婚。涉诉房屋虽是以被告名义购买,但实际出资人是被告父母。当时将房登记在原告名下,是因为原告有稳定工作可以办理贷款,被告没工作不能贷款。婚后,被告父母又出资16万元帮原被告还清房贷。故被告认为,涉诉房屋产权人应为被告父母。
近日,顺义法院对该案做出一审判决。[09:00:21] - [电台主持人李雷]:各位听众,大家好,欢迎收听北京广播电台城市服务管理广播《法律早点到》栏目,我是主持人李雷。今天邀请到直播间的是顺义法院民一庭殷超法官,和听众朋友打个招呼吧。[09:02:13]
- [嘉宾殷超]:主持人好,各位听众好。[09:07:22]
- [电台主持人李雷]:今天,殷超法官将为我们讲述一起岳父母出资买房登记在女婿名下,离婚的时候法院判决房子归属于女儿的案件,首先还是请殷超法官给我们介绍下基本案情吧。[09:07:38]
- [嘉宾殷超]:原告与被告系夫妻关系。2008年1月23日结婚,2009年生了一个大胖儿子,但是在孩子上幼儿园时,因为学校选择问题发生矛盾。女房主张在顺义城区上学,但男方主张在父母住的村里上学。[09:10:21]
- [嘉宾殷超]:婚后被告对原告父母不孝,双方经常因琐事争吵,甚至报警。2009年底,被告多次向原告提出离婚,还多次前往原告单位及原告父母家中无理取闹,致使原告无法正常工作、生活,原告父母身心遭受极大创伤。[09:10:24]
- [嘉宾殷超]:现双方感情已经完全破裂,无和好之可能。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原、被告离婚;北京市顺义区某房屋属于原告婚前个人财产,应归原告所有,原告给予被告适当补偿。[09:13:50]
- [电台主持人李雷]:那聂女士什么意见呢?[09:14:20]
- [嘉宾殷超]:被告聂女士辩称:同意离婚,但不认可原告起诉的理由,矛盾是原、被告双方造成的。涉诉房屋虽是以被告名义购买,但实际出资人是被告父母。[09:14:42]
- [电台主持人李雷]:哦,原来是岳父母出的资,那聂女士肯定不认可是原告的房子吧?[09:15:28]
- [嘉宾殷超]:聂女士说,当时将房登记在原告名下,是因为原告有稳定工作可以办理贷款,被告没工作不能贷款,另外,按照传统,原被告二人结婚房子写原告的名字说起来更好听一些。婚后,被告父母又出资16万元帮原被告还清房贷。故被告认为,涉诉房屋产权人应为被告父母。[09:15:54]
- [电台主持人李雷]:那原告肖先生没有出资吗?[09:16:20]
- [嘉宾殷超]:法院经审理查明:2007年1月5日,肖先生与张某签订房屋买卖协议,约定由肖先生购买涉诉房产,房屋总价36万元。当日,聂女士的父母支付首付款15万元,张某为原告办理了房屋过户手续,登记所有权人为原告。2007年1月10日,原告将涉诉房屋抵押至某银行,贷款21万元用于支付购房款。合同约定原告每月偿还贷款2311.86元。原、被告双方结婚前,肖先生共偿还贷款本金15953.6元,婚后双方共同偿还贷款本金5269.58元。2008年5月21日,由被告父母出资16万元,原被告出资29160.72元,将房屋剩余贷款一次性还清。[09:16:40]
- [电台主持人李雷]:那房子绝大部分房款都是女方父母出资的。[09:18:36]
- [嘉宾殷超]:是的,庭审中,肖先生承认聂女士父母出资31万元,但认为该款项应为肖先生向被告父母的借款。只是至今尚未偿还。[09:19:00]
- [电台主持人李雷]:那法院怎么处理呢?[09:19:17]
- [嘉宾殷超]:顺义法院认为,原、被告双方均同意离婚,法院照准。根据《最高人民法庭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二条规定,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本案中,被告父母为肖先生、聂女士购买涉诉房屋出资,虽未将上述房产登记在己方子女名下,但也未明确表示赠与双方,所以仍属于,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情形,故被告父母出资的15万元应当视为对聂女士个人的赠与。原告肖先生与被告聂女士登记结婚后,被告出资16万元的行为仍应当依据之前的在先行为,认定系对聂女士个人的赠与。[09:19:31]
- [电台主持人李雷]:好的,由于时间关系,今天的节目就到这里了,感谢来自顺义法院民一庭殷超法官,再见。[09:21:02]
- [嘉宾殷超]:谢谢主持人,谢谢各位听众,再见。[09:21:15]
- [主持人]:今天的直播就到这里,感谢北京市高级法院新闻办对本次直播给予的大力支持和帮助。同时感谢担任直播记录工作的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民一庭西[09:21:48]
- [主持人]:欢迎各位网友继续关注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在中国法院网、北京法院网、顺义法院网的网络直播,今天的直播就到这里,各位网友,再见![09:22: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