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

顺义法院牛栏山法庭

嘉宾张鹏飞法官

访谈进行中

直播人员
5月30日9时,顺义法官谈“学生放学溺亡 无资质学校担责20%”案
  • [主持人]:
    各位网友,大家好,我是此次直播的主持人、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研究室李秀文,很高兴再次与大家一起参与网上直播活动。
    [08:59:29]
  • [主持人]:
    今天,顺义法院后沙峪法庭周益法官将做客北京广播电台《法律早点到》栏目,讲述"学生放学溺亡 无资质学校担责20%”案。对此,我们将通过中国法院网、北京法院直播网、顺义法院网进行同步图文直播。
    [09:00:31]
  • [主持人]:
    原告朱先生、陈女士共同诉称,二原告为夫妻关系,生一子名叫小朱,就读于顺义区某希望小学,该小学未经顺义区教委批准备案,属于公民个人办学。2013年6月14日12时许,小朱在顺义减河桥下被发现溺水,后经顺义区医院抢救无效死亡。二原告认为,小朱在某小学学习、生活期间,学校管理人胡某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某水务局作为出事河段的管理方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因此导致悲剧的发生,故将胡某、某水务局起诉到法院,要求水务局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医疗费等各项损失共计47万余元,被告胡某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09:00:44]
  • [电台主持人李雷]:
    各位听众,大家好,欢迎收听北京广播电台城市服务管理广播《法律早点到》栏目,我是主持人李雷。今天邀请到直播间的是顺义法院牛栏山法庭张鹏飞法官,和听众朋友打个招呼吧。
    [09:03:04]
  • [嘉宾张鹏飞]:
    主持人好,各位听众好。
    [09:03:18]
  • [电台主持人李雷]:
    今天,张鹏飞法官将为我们讲述一起孩子放学后回家游泳溺亡,相关责任承担的案件,首先还是请张鹏飞法官给我们介绍下基本案情吧。
    [09:08:00]
  • [嘉宾张鹏飞]:
    2013年6月14日12时许,小朱在北京市顺义区减河桥下被发现溺水,后经顺义区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09:08:30]
  • [电台主持人李雷]:
    那小朱为什么回去那游泳呢?
    [09:08:47]
  • [嘉宾张鹏飞]:
    是因为放学之后,天气比较炎热,小朱和小伙伴们就去河边玩耍游泳。
    [09:09:21]
  • [电台主持人李雷]:
    那小朱会游泳吗?
    [09:09:43]
  • [嘉宾张鹏飞]:
    不会,据小朱的小伙伴讲,当时小朱抱了一个泡沫板强行到河中央去。等要回家的时候,小伙伴们发现没有小朱了。
    [09:10:53]
  • [电台主持人李雷]:
    这是去年发生的事情。那后来怎么产生的纠纷呢?
    [09:11:22]
  • [嘉宾张鹏飞]:
    二原告为夫妻关系,生一子名叫小朱,就读于顺义区某希望小学,该小学未经顺义区教委批准备案,属于公民个人办学。二原告认为,小朱在某小学学习、生活期间,学校管理人胡某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某水务局作为出事河段的管理方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因此导致悲剧的发生,故将胡某、某水务局起诉到法院,要求水务局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医疗费等各项损失共计47万余元,被告胡某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09:11:54]
  • [电台主持人李雷]:
    您说是在减河桥下溺亡的,既然已经放学了,学校还需要担责任吗?学校什么意见呢?
    [09:13:28]
  • [嘉宾张鹏飞]:
    小学的校长辩称,无办学资质这一情况与小朱溺水之间没有直接关系;学校已经对小朱进行了安全教育,尽到了教育责任;溺水发生在放学之后,被告没有监管责任,而小朱不是在学校就餐午休的学生,在11:30放学之后,小朱应该离开学校;且此事不是小朱正常回家过程中发生的,河道附近有禁止游泳的警示标志和铁蒺藜,小朱已经年满十周岁,应该知道不能下河游泳。综上,胡某没有责任,不同意承担赔偿责任。
    [09:14:04]
  • [电台主持人李雷]:
    哦,学校没有办学资质。那法官在审理这个案件的过程中,是否去减河勘验了呢?
    [09:14:50]
  • [嘉宾张鹏飞]:
    去现场了,当时岸边立有警示牌,上注“水深危险水情复杂,游泳威胁生命安全”。所以水务局也辩称,单位在河边设立了警示标志,已经尽到了安全保障义务;小朱的死亡原因是其不会游泳而抱了一个泡沫板强行到河中央去,泡沫板脱手造成溺水,是自身危险行为导致的后果;被告作为行政管理机构,对河道只是行政管理职责,原告要求被告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无法律依据。
    [09:15:45]
  • [电台主持人李雷]:
    既然河边有标识,而且也有栅栏,孩子是怎么进去的呢?
    [09:16:26]
  • [嘉宾张鹏飞]:
    孩子比较淘气,翻越栅栏进入的。
    [09:16:49]
  • [电台主持人李雷]:
    那咱们法院最后怎么处理的呢?学校和水务局都需要承担责任吗?
    [09:17:11]
  • [嘉宾张鹏飞]:
    小朱出生于2003年1月28日,系某希望学校四年级学生。该希望学校系胡某个人开办,该校没有办学资质,没有取得法人资格,胡某系该校校长。该希望学校作息时间表记载:中午放学11:20,午休12:20,下午进校1:30。希望学校有一部分学生交纳了伙食费可以在学校食堂内用餐,用餐后应在学校午休。有一部分学生未交纳伙食费的,放学后应离开学校,小朱未交纳伙食费。胡某称已经对小朱进行了安全教育,但未提交小朱的安全管理责任书。2013年6月14日12时许,小朱在中午放学后与小吴、小赵、小程结伴到顺义区减河桥下游泳,后小朱溺水死亡。减河系被告一下属单位潮白河管理段管理的河道,岸边立有警示牌,上注“水深危险水情复杂,游泳威胁生命安全”。
    [09:17:34]
  • [嘉宾张鹏飞]:
    法院认为,被告某水务局在岸边树立了警示标牌,已经尽到相应的职责。二原告未能举证说明被告水务局有在事故河道安装护栏及铁蒺藜的义务,且原告之子小朱死亡的结果与被告顺义水务局是否安装护栏及铁蒺藜无直接因果关系,被告某水务局对于河道的管理职责不能被无限扩大,故对小朱死亡的损害后果不应承担责任。被告胡某创办了某希望学校,但未取得相应的办学资格,胡某未就其已经对小朱进行了安全教育进行充分的举证,亦未能就中午放学后对学生做出的安排进行有效管理,故其对于学校学生的管理、教育方面存在疏漏,与小朱的死亡后果之间存在一定因果关系,应对二原告的合理损失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小朱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其自行到河道游泳,导致溺水死亡,且小朱的监护人未能尽到监护职责,上述原因是导致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
    [09:17:48]
  • [嘉宾张鹏飞]:
    对于二原告各项合理损失的具体数额,法院根据当事人一致确认的事实、原告提交的证据以及有关法律规定和统计数据予以确认。经过庭审质证,法院审核确认原告朱先生、陈女士因此事故造成的合理损失为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41万余元,由被告胡某按照20%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
    [09:18:07]
  • [电台主持人李雷]:
    天气越来越热,明天也是假期,后天还是儿童节,父母带着孩子出去玩的时候也得注意。尤其是去人多的地方,千万不要让孩子离开自己的视线。
    [09:19:10]
  • [电台主持人李雷]:
    好的,由于时间关系,今天的节目就到这里了,感谢来自顺义法院牛栏山法庭张鹏飞法官,再见。
    [09:20:13]
  • [嘉宾张鹏飞]:
    谢谢主持人,谢谢各位听众,再见。
    [09:20:26]
  • [主持人]:
    今天的直播就到这里,感谢北京市高级法院新闻办对本次直播给予的大力支持和帮助。
    [09:20:41]
  • [主持人]:
    欢迎各位网友继续关注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在中国法院网、北京法院网、顺义法院网的网络直播,今天的直播就到这里,各位网友,再见!
    [09:20:5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