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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22日20时,铁中院法官谈“夺好友之女友 代表公司免债务”案
- [主持人]:各位网友,大家晚上好!我是本次网络直播的主持人李晓蕊。我们现在是在北京人民广播电台“首都法官热线”栏目的节目现场,即将为您直播“夺好友之女友 代表公司免债务”案的访谈内容。[19:57:07]
- [主持人]:杨先生为某公司法定代表人,他经常与自己发小刘先生一起出去玩。时间长了,杨先生就与刘先生的女朋友产生了感情,并开始偷偷交往。后来刘先生发现了,他一看无法挽回女友的感情,同意与女友分手,但要求杨先生对他进行补偿。杨先生深知自己的做法对不起刘先生,就提出将刘先生借其公司的500万元借款予以免除,并通过写赠与说明和手机短信的形式代表公司将500万元赠与刘先生。但是借款到期后,公司并不认可杨先生的赠与行为,那么杨先生免除刘先生债务的行为是否对公司有效呢?[20:00:44]
- [主持人]:今天,北京铁路运输中级法院的法官任卫鹏受邀来到北京广播电台“首都法官热线”的节目现场,讲解一下这个案件中所涉及的法律问题。[20:04:31]
- [主持人]:现在主持人和嘉宾已经准备就绪,让我带领大家走进今天的直播现场。[20:10:58]
- [李雷]:听众朋友们,大家晚上好。我们有幸邀请到北京铁路运输中级法院的任卫鹏任法官。任法官将会在接下来的时间里给我们详细讲解杨先生和刘先生的借款纠纷案件。首先让任法官给我们介绍一下案件的情况。[ 任法官]:主持人好,听众朋友们好。事情是这样的:杨先生和刘先生是从小一起长大的好朋友。两人分别是两家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杨先生将公司经营得井井有条,年年盈利。2010年2月21日,刘先生因公司资金周转困难,向杨先生借款500万元。杨先生先将其自有资金100万元划入刘先生账户,又以该外贸公司之名义向其他公司借款300万元,并由该公司直接划入刘先生账户,之后杨先生未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擅自将公司账户上100万元直接转入刘先生账户。汇款后,杨先生准备了两份借款合同,约定借款人为刘先生,贷款人为该外贸公司,借款金额500万元,借款期限为2年,自己则为经办人和担保人。[20:38:49]
- [李雷]:那杨先生对刘先生也太够意思,这么支持刘先生的事业。那么刘先生后来公司情况怎么样了?[ 任法官]:对呀,杨先生真的挺支持刘先生的,可是后来刘先生的事业也没有太大的起色。[ 李雷]:讲完借款的事,我们再讲讲他们的感情经历吧。[ 任法官]:杨先生与刘先生他们经常一起玩,也有时会出席一些活动。2010年年底至2011年年初,杨先生与刘先生的女朋友互生情愫,并开始私下交往,感情也越来越深,难以自拔。两人的私情在2011年2月份终于被刘先生发现,杨先生和刘先生痛苦万分,两人是从小玩到大的老友,可是横在友情中间的却是同一个女人,如今,兄弟感情面临反目成仇的危险。[20:39:10]
- [李雷]:杨先生和刘先生女友的关系被发现后,这对铁哥们又是怎么做的呢?[ 任法官]:面对如此矛盾,刘先生也知道自己无法挽回同女友的感情,同意协商解决,要求杨先生补偿。杨先生也深知对不起与自己从小一起长大的铁哥们,他很喜欢女友,也不舍得与哥们的感情,所以他决定在事业上帮助刘先生,于是提出免除刘先生所借的500万借款以作为补偿,并书面写出了由于感情原因,对不起刘先生,所以免除他与刘先生之间的债务。刘先生当然非常乐意。随后,杨先生又给刘先生发了个短信,说把这500万元赠与刘先生。[20:47:03]
- [李雷]:那么又是怎么出现的诉讼呢?是谁提起的诉讼呢?[ 任法官]:公司很快就发现了这件事,就把刘先生诉至法院。但是认为,刘先生所借的款项是公司所有的资金,而且以公司名义借给刘先生,在该借款合同之中,杨先生虽为外贸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但是同时也是该案的经办人和担保人,其做出赠与的意思表示不是基于法定代表人身份做出,而是基于朋友感情和作为经办人的身份提出,而且这个意思表示也有违杨先生本意,所以该赠与无效。同时,如果该赠与系公司意思表示,公司应该向刘先生出具盖有公司之印章的说明,而不是由杨先生发短信和写说明来表示赠与,且说明上亦无公司印章。[20:52:47]
- [李雷]:那刘先生又是怎么答辩的呢?[ 任法官]:刘先生说杨先生已经承认其做出赠与的意思表示,而且已经明确是所借的500万债权。赠与合同作为一项诺成性合同,一旦做出赠与的意思表示,即成立和生效。杨先生作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其是否经得公司的授权做出赠与的意思表示,是其内部效力问题,作为受赠人一方,杨先生一旦向外做出赠与的意思表示,即发生赠与的效力。而且外贸公司不存在撤销该赠与的法定事由,所以该赠与合法、有效。[20:54:24]
- [李雷]:法院是怎么看待这个案件的呢?[ 任法官]:法院认为本案的审理的关键在于法定代表人是否能够代表该法人做出的赠与的意思表示。法定代表人是代表法人行使职权的负责人,该法定代表人一经登记备案,具有公示公信之作用,是该法人的自然代表,其在对外活动当然能够代表法人的意志,具有全面代表法人的权力。公司章程以及内部权力对于法定代表人的限制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法定代表人是依法代表法人行使职权的签字人。本案中,杨先生作为外贸公司法定代表人,该笔借款系由杨先生亲自经办,而且该外贸公司对此笔借款予以认可。所以对于刘先生而言,其有理由相信杨先生以赠与的方式做出的“免除还款”的意思亦能代表公司,而且该赠与系杨先生自身的意思表示,没有欺诈和胁迫等,所以该赠与的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当然发生赠与的法律效果,所以外贸公司应该承受法定代表人做出赠与的法律后果。[20:56:19]
- [李雷]:嗯,感谢任法官给我们带来了这样一起颇具影视剧色彩的法律故事。谢谢听众朋友们![ 任法官]:谢谢听众朋友们。[20:58:28]
- [主持人]:今天的直播到此结束。感谢中国法院网和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新闻办同志们对直播工作的指导与关怀,感谢北广电台网络技术人员的大力支持,感谢各位网友的关注,大家晚安,我们下次再见![21:03: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