庭审现场

庭审现场

主审法官
2014年4月16日上午9::00岳阳市云溪区法院开庭审理李某某容留卖淫一案
  • [主持人]:
    网上直播庭审,公开审判过程,展现法官风采,普及法律知识。
    [09:00:04]
  • [主持人]:
    各位网友,大家好!感谢大家关注岳阳市云溪区人民法院此次的庭审直播,我是主持人魏尚伟。
    [09:00:31]
  • [主持人]:
    本次庭审审理的是李某某容留卖淫一案。
    [09:01:44]
  • [主持人]:
    现在庭审准备就绪,庭审即将开始了,现在我们马上进入直播现场。
    [09:02:36]
  • [书记员]:
    请肃静。诉讼参与人、旁听人员应当遵守以下纪律:
    1、服从法庭指挥,遵守法庭礼仪;
    2、禁止未成年人、精神病人和醉酒的人参加旁听;法庭内禁止吸烟、嚼槟榔,禁止使用通讯工具;
    3、不得鼓掌、喧哗、哄闹、随意走动;
    4、不得对庭审活动进行录音、录像、摄影,或者通过发送邮件、博客、微博客等方式传播庭审情况,但经人民法院许可的新闻记者除外;
    5、旁听人员不得发言、提问;
    6、不得实施其他扰乱法庭秩序的行为。
    对于违反法庭纪律的人员,审判长可以口头警告、训诫、责令退出法庭或者经院长批准予以罚款、拘留。对哄闹、冲击法庭,侮辱、诽谤、威胁、殴打审判人员,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人,可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09:05:03]
  • [书记员]:
    请公诉人入庭。
    [09:05:47]
  • [书记员]:
    全体起立,请审判长、审判员、审判员入庭。
    [09:07:10]
  • [审判长]:
    请坐下。
    [09:07:28]
  • [书记员]:
    报告审判长,开庭前的准备工作已经就绪,可以开庭。
    [09:08:08]
  • [审判长]:
    岳阳市云溪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现在开庭。
    [09:08:38]
  • [审判长]:
    带被告人李某某到庭。
    [09:08:56]
  • [审判长]: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九十条的规定,法庭现在查明被告人的下列情况。
    [09:09:34]
  • [审判长]:
    被告人李某某,有无其他名字或别名?向法庭陈述你的自然情况。
    [09:10:00]
  • [被告人]:
    我叫李某某,女,1961年8月13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岳阳市云溪区,现住岳阳市云溪区某某乡某某村某某组某某号。
    [09:10:45]
  • [审判长]:
    此前受过法律处分没有?
    [09:11:04]
  • [被告人]:
    没有。
    [09:11:22]
  • [审判长]:
    因为涉嫌本案在什么时间采取什么强制措施?
    [09:11:53]
  • [被告人]:
    2011年8月9日被岳阳市公安局云溪分局取保候审,2012年8月7日因期限届满被解除取保候审,2013年12月23日被岳阳市公安局云溪分局监视居住;2014年3月4日被岳阳市云溪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09:14:13]
  • [审判长]:
    是否收到岳阳市云溪区人民检察院的起诉书副本?何时收到的?
    [09:15:09]
  • [被告人]:
    收到了。2014年3月24日。
    [09:15:26]
  • [审判长]:
    本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八条、一百八十三条的规定,今天在这里依法公开开庭审理由岳阳市云溪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李某某容留卖淫一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八条、二百一十条之规定,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案。本庭由岳阳市云溪区人民法院审判员唐耀国担任审判长,和审判员瞿四平、刘芳组成合议庭,由唐耀国主审本案。由代书记员丁咪担任法庭记录。岳阳市云溪区人民检察院派检察员李旭出庭支持公诉。
    [09:20:55]
  • [审判长]:
    被告人李某某,本庭刚才宣布的合议庭成员以及代书记员、公诉人名单,是否听清?
    [09:21:12]
  • [被告人]:
    听清楚了。
    [09:21:28]
  • [审判长]:
    现在告知被告人(诉讼参与人)相关的诉讼权利。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二百三十九条之规定,在法庭审理过程中被告人(诉讼参与人)享有以下诉讼权利:
    1、申请回避权。回避权是指对刚才宣布的合议庭组成人员、代书记员、公诉人,如果被告人(诉讼参与人)认为与本案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到案件公正审理的,可以提出具体的事实和理由,要求上述人员回避。
    [09:25:42]
  • [审判长]:
    被告人李某某,是否申请回避?
    [09:26:01]
  • [被告人]:
    不申请。
    [09:26:16]
  • [审判长]:
    2、辩护权。辩护权就是根据事实和法律的规定,提出自己无罪、罪轻或从轻、减轻、免予处罚的理由和相应的材料,被告人(诉讼参与人)除了委托律师辩护(辩论)外,还可以自行辩护。
    3、在庭审过程中有提出证据的权利。即可以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证据,申请重新鉴定或勘验。
    4、最后陈述权。指法庭辩论终结后,被告人(诉讼参与人)可以作最后陈述。
    5、申请查阅和补正法庭记录的权利。对代书记员在法庭上的记录被告人(诉讼参与人)在庭审后有权查阅,如认为与你所讲有出入可以申请补正,如认为没有错误的应当签名。
    [09:31:59]
  • [审判长]:
    同时,被告人有如实交代问题,如实回答法庭提问的义务。被告人李某某,刚才交代的诉讼权利、义务是否听清?
    [09:32:20]
  • [被告人]:
    听清楚了。
    [09:32:41]
  • [审判长]:
    法庭准备工作结束。下面进行法庭调查。
    [09:33:09]
  • [审判长]:
    下面宣读起诉书。
    [09:33:24]
  • [公诉人]:
    宣读岳云检刑诉(2014)第13号起诉书(略)。
    [09:35:25]
  • [审判长]:
    被告人李某某,刚才宣读的起诉书,你是否听清?
    [09:35:53]
  • [被告人]:
    听清楚了。
    [09:37:22]
  • [审判长]:
    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某犯有容留卖淫的犯罪事实你有无异议?
    [09:37:45]
  • [被告人]:
    没有异议。
    [09:37:58]
  • [审判长]:
    被告人李某某现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不持异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八条、第二百一十条的规定,对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被告人承认自己所犯罪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被告人对适用简易程序没有异议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所谓简易程序,就是可以对庭审作如下简化:
    (一)公诉人可以摘要宣读起诉书;
    (二)公诉人、辩护人、审判人员对被告人的讯问、发问可以简化或者省略;
    (三)对控辩双方无异议的证据,可以仅就证据的名称及所证明的事项作出说明;对控辩双方有异议,或者法庭认为有必要调查核实的证据,应当出示,并进行质证;
    (四)控辩双方对与定罪量刑有关的事实、证据没有异议的,法庭审理可以直接围绕罪名确定和量刑问题进行。
    [09:41:03]
  • [审判员]:
    被告人李某某,对本庭刚才交待的关于简易程序的法律规定,是否听清?你是否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
    [09:41:24]
  • [被告人]:
    听清楚了。同意。
    [09:41:40]
  • [审判长]:
    公诉人,是否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进行审理?
    [09:42:08]
  • [公诉人]:
    同意。
    [09:42:29]
  • [审判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百八十六条、第一百八十七条的规定,下面进行法庭讯问、法庭举证。
    [09:42:54]
  • [审判长]:
    公诉人是否需要讯问被告人?
    [09:43:13]
  • [公诉人]:
    本案事实清楚,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不需要询问。
    [09:43:26]
  • [审判长]:
    下面由公诉人就指控被告人李某某犯有容留卖淫罪的犯罪事实及量刑进行举证。
    [09:44:38]
  • [公诉人]:
    宣读侦查卷、检查卷
    到案经过,(摘自侦查卷P3);
    李某某的户籍资料(摘自侦查卷P78);
    办案说明一份,证明李某某店里的其他卖淫女无法查明,且李某某主动补偿了在其美发店死亡的2名死者家属4万元(摘自侦查卷P79);
    证人李某某的证言(摘自侦察卷P31-34);证人方某某的证言(摘自侦察卷P35-38);证人刘某某的证言(摘自侦察卷P39-42);证人陈某某的证言(摘自侦察卷P43-45);证人杨某某的证言(摘自侦察卷P46-49);证人潘某某的证言(摘自侦察卷P50-52);证人汤某某的证言(摘自侦察卷P53-55);证人谌某某的证言(摘自侦察卷P56-58);
    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摘自侦查卷P12-30)
    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证实2011年8月7日卖淫女吴某某被害现场情况(摘自侦查卷P60-67);
    辨认笔录,证实经李某某辨认,其店里的卖淫女九九是方某某,还有一个卖淫女是李某某
    请法庭质证后予以确认。
    [09:46:57]
  • [审判长]:
    被告人李某某,对上述出示的证据有无异议?
    [09:47:15]
  • [被告人]:
    没有异议。
    [09:47:27]
  • [审判长]:
    以上证据,被告人不持异议,且是侦查机关依照法定程序取得,证实了本案的相关事实及量刑情节,符合证据的合法性、关联性、客观性,本庭依法予以确认。
    [09:49:24]
  • [审判长]:
    被告人李某某就起诉书指控你犯有容留卖淫罪的犯罪事实及量刑你有证据要提交法庭吗?
    [09:49:39]
  • [被告人]:
    没有。
    [09:49:52]
  • [审判长]:
    被告人李某某在本院审理期间向本院移交了一份岳阳市岳化医院出具的病理病情诊断书,本院将在量刑时予以考虑。
    本院审理期间,我院委托了云溪区司法局对被告人李某某的社会关系以及案发前的个人表现等情况进行调查,云溪区司法局对被告人李某某向本院出具了一份调查报告。宣读调查报告(略)。
    [09:56:02]
  • [审判长]:
    请公诉人质证。
    [09:56:17]
  • [公诉人]:
    对云溪区司法局的真实性、合法性及关联性没有异议。对被告人李某某的病例报告的关联性有异议。
    [09:56:33]
  • [审判长]:
    对云溪区司法局出具的调查报告本庭当庭予以确认,对被告人李某某出具的病理报告,本院合议之后再予确认。
    [09:56:56]
  • [审判长]:
    法庭调查结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的规定,下面进行法庭辩论。公诉人是否发表公诉意见?
    [09:57:29]
  • [公诉人]:
    被告人李某某容留卖淫的行为是纵容了卖淫嫖娼的行为,秉承着净化空气的态度,该种行为是违法的,被告人李某某应该正视赚钱的态度,不要走上违法的道路,希望被告人李某某好好反思,本案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且被告人李某某的认罪态度较好,希望法庭给予其从轻处罚。
    [09:59:01]
  • [审判长]:
    下面由被告人发表辩解意见。被告人李某某,你有什么辩解意见吗?
    [09:59:20]
  • [被告人]:
    请求从轻处理。
    [09:59:35]
  • [审判长]:
    法庭辩论结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的规定,下面进行最后陈述。
    [09:59:57]
  • [审判长]:
    被告人李某某,你现在可以向法院作最后陈述。可以谈一谈你对本案处理意见、要求。
    [10:00:23]
  • [被告人]:
    我没有。
    [10:04:36]
  • [审判长]:
    法庭最后陈述结束。
    [10:06:19]
  • [审判长]:
    下面休庭。请法警押被告人李某某回候审室候审。
    [10:06:32]
  • [审判长]:
    现在继续开庭。请法警押被告人李某某到庭。
    [10:14:44]
  • [审判长]:
    下面当庭宣判。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以营利为目的,为她人从事卖淫活动提供场所,其行为已构成容留卖淫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李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其涉嫌容留卖淫的全部事实,属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李某某所在的云溪区司法局证实对其有监管帮教条件,且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对其可适用缓刑。
    综上所述,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李某某犯容留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10:18:23]
  • [审判长]:
    被告人李某某,是否听清楚判决?
    [10:18:40]
  • [被告人]:
    听清楚了
    [10:18:57]
  • [审判长]:
    李某某是否服判?是否提出上诉?
    [10:19:17]
  • [被告人]:
    服判,不上诉。
    [10:19:33]
  • [审判长]:
    本判决将在五日内送达,现在闭庭。
    [10:19:49]
  • [书记员]:
    请核对笔录后签字。
    [10:20:06]
  • [主持人]:
    各位网友,今天的庭审就到此结束了。感谢大家的关注,下次庭审再见!
    [10:20:37]
  • [主持人]:
    声明:本次庭审记录不是庭审笔录,仅供关心此次庭审的网友参考,不具有法律效力。
    [10:21: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