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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10日20时,大兴法官谈“被告忽成植物人 又该起诉谁”
- [主持人]:网上直播访谈,普及法律知识,展现法官风采。[20:05:41]
- [主持人]:各位网友,大家晚上好,我是此次直播的主持人,大兴法院研究室王夕,很高兴与大家一起参与今天的网络直播活动。[20:08:07]
- [主持人]:今天,大兴法院民四庭法官桂盼盼、陈珊珊将做客北京广播电台《首都法官热线》栏目,为听众朋友们讲解“被告忽成植物人 又该起诉谁”的案例以及应对。[20:11:57]
- [主持人]:现在,先为听众朋友们介绍一下基本案情,杨先生为了购买房屋,向某银行贷款,双方签订了《个人住房贷款合同》,并就所购买的房屋办理了抵押登记。签订合同后,杨先生累计逾期还款13次,但是至今已经有14个月没有偿还本息。后银行将杨先生诉至法院,要求与杨先生解除贷款合同,并支付全部剩余本息,对所购房屋实现抵押权。法院在审理过程中,杨先生的女儿向法院提交了一份判决书,该判决书显示杨先生因突发疾病成为了植物人,在2012年已经被法院认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20:16:49]
- [主持人]:访谈马上开始,请大家继续关注本次直播。[20:17:27]
- [主持人李雷]:各位听众朋友,大家好,欢迎收听北京广播电台《首都法官热线》栏目,我是主持人李雷。今天邀请到直播间的是大兴法院民四庭桂盼盼法官、陈珊珊法官,欢迎两位法官。[20:18:45]
- [法官]:主持人好,听众朋友们好。[20:19:12]
- [主持人李雷]:这起案件可以说比较特殊,被告突然成了植物人,先和大家说说这个官司到底是怎样的官司,我们请陈珊珊法官和大家讲讲。[20:30:08]
- [陈珊珊法官]:我们受理的案件是借款合同纠纷,是因为杨先生购买了房屋,因为有多次未按期向银行偿还贷款,后来银行起诉到我院,我院受理后依法向杨先生传唤的过程中,杨先生的女二提交了一个判决书,证明杨先生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经过我们法院了解,杨先生突发脑溢血,已经成为了植物人,他的女儿还在上大学。2008年12月他向银行贷款30年,当时买这个房子是89平方左右,总价是200多万元,当时贷款100万元,还30年,后来还到2010年8月份的时候,13个逾期还款,13个月一直没有还。银行也进行过催收,都是打电话,上门催收也没有找到,后来银行起诉到我院。[20:36:02]
- [主持人李雷]:这个案情并不很复杂,就是被告突然成了植物人,有些法律问题需要向桂法官问一下,之前有一份判决书说杨先生是无行为能力人,为什么需要判决书认定?[20:37:06]
- [桂盼盼法官]:不涉及诉讼的话,也就不涉及无民事行为法律能力的判决。宣告公民无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是有法律效力的。一般是近亲属宣告,如果近亲属不愿意管,但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比如说债主、银行。在这个案子当中,是银行起诉。[20:39:55]
- [主持人李雷]:一旦确认这个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有什么法律关系的变化?[20:42:24]
- [桂盼盼法官]:民事行为能力是你亲自参与民事活动的能力,如果你只具有部分民事行为能力或没有民事行为能力,那么,通俗一点说我们能不能亲自去实施这个行,这个事情我们自己做有没有效。杨先生现在是无民事行为能力现在已经经过法院判决确认了,签合同是杨先生和银行,所以,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杨先生可以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为出庭应诉。宣布无民事行为能力之后就会指定法定代理人,他的法定代理人在监护人当中选一个。这个我国也有相关的规定,配偶、父母、成年子女是首先,必须是满18周岁。[20:46:28]
- [主持人李雷]:这个案件的监护人是谁?[20:46:52]
- [陈珊珊法官]:宣告杨先生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时没有指定监护人,适格的是杨先生的妻子、母亲和女儿,据我们了解杨先生成为无民事行为能力后,杨先生的妻子已经起诉和杨先生离婚。出于这个考虑杨先生的妻子不是适格的监护人,杨先生的母亲已经八十多岁了,他的女儿现在上大学,也不愿意做监护人。我们希望他的女儿作为监护人出庭,因为他女儿是最适格的。[20:48:50]
- [主持人李雷]:杨先生在成为植物人之前有稳定的工作吗?杨先生的照料是谁照料,医药费由谁负责?[20:51:17]
- [陈珊珊法官]:有一家公司,是杨先生和第二任妻子经营,他成为植物人之后,由第二任妻子掌握,所以他女儿比较有意见,杨先生现在还在医院,医药费也是由第二任妻子负担,现在杨先生也在逐渐恢复。[20:53:04]
- [主持人李雷]:最终这个案件会是怎样的结果,杨先生的女儿会不会代表父亲,我们也会继续关注,下面和大家说说那些值得我们注意的地方下面由桂法官讲讲。[20:54:30]
- [桂盼盼法官]:监护制度是我国民法通则中一项与我们生活切实相关的法律制度。监护从其本质上来讲就是对缺乏行为能力人的监督和照顾制度。监护是一种职责,设立的主要目的也是为了保护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合法权益,监护人对被监护人负有保护和管理其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对其进行教育,保证其身心发育和成长,代理其进行民事活动,在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或与人发生争议时,代理其进行虽送等重要的责任,所以,作为监护人,要正确和积极的履行自己的监护职责,切实担负其自己的社会责任和法律责任,这样就能够避免很多,如未成年人受到身体上海,精神病人因无人看护伤人等不良社会现象的产生,这样我们的社会和生活才能更加和谐和美好。[20:55:09]
- [主持人李雷]:好的,我们今天的节目就到这里,感谢两位法官的做客。[20:55:46]
- [法官]:谢谢主持人,听众朋友们再见。[20:56:03]
- [主持人]:今天的直播就到这里,感谢北京市高级法院新闻办刘娜对本次直播给予的大力帮助,感谢大兴法院民四庭孙涛和研究室朱冉的辛勤劳动,感谢北京广播电台主持人李雷对大兴法院直播活动的支持。[20:56:47]
- [主持人]:欢迎各位网友继续关注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在中国法院网、北京法院网的网络直播,今天的直播就到这里,各位网友,再会。[20:57: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