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

顺义法院后沙峪法庭

庭审现场

法官与书记员

法官王杨

原告方

被告方

网络直播工作人员

审判人员
4月8日9时,直播顺义法院审理“村民代表开会期间突发身亡 家属起诉村委会索赔偿”案
  • [主持人]:
    网上直播庭审,公开审判过程,展现法官风采,普及法律知识。各位网友,大家好,欢迎大家关注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的网络直播。
    [09:57:17]
  • [主持人]:
    我是此次庭审直播的主持人、顺义法院研究室孙春牛,很高兴再次与大家一起参与网上直播庭审活动。
    [09:57:28]
  • [主持人]:
    由于网络出现故障,直播耽误了一小时,现在故障已经排除,敬请各位网友见谅。
    [09:58:35]
  • [主持人]:
    即将开庭审理的是一起“村民代表开会期间突发身亡 家属起诉村委会索赔偿”案纠纷,我们将在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的支持下,通过北京法院网、中国法院网以及顺义法院网对此次庭审进行网络直播,欢迎大家关注!
    [09:59:02]
  • [主持人]:
    接下来我为大家介绍一下案件的主要情况。
    [09:59:11]
  • [主持人]:
    原告庞某然、刘某荣、刘某绵诉称:受害人庞某系根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依法选举的村民代表。2010年10月20日,村委会召开村民代表会议讨论村委会相关事宜,期间庞某突发心梗,但是由于村委会没有足够的认识,导致了庞某没有得到及时的救治而死亡的不幸后果。对于庞某的死亡,村委会负有不可推卸的过失责任,在发病之时,村委会没有及时主动的送其去医院救治,导致了其错过的最佳的治疗时间,在当下的医疗条件下,心梗并不会必然导致患者死亡的后果,庞某的死亡很大的因素是由于村委会漠视庞某病情,延误最佳的治疗时机所致。庞某系家中唯一的劳动力,其身亡给家庭带来了巨大的经济损失,庞某之母刘某荣经受不住打击一病不起,给全家人带来了及其沉痛的打击。事发后,庞某然(系庞某之子)、刘某荣(系庞某之母)、刘某绵(系庞某之妻)多次找到村委会就庞某死亡赔偿问题协商无果,无奈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赔偿各项经济损失共计五十四万余元。
    [10:00:07]
  • [主持人]:
    被告某村委会辩称:庞某的死亡是由于其自身疾病所致,庞某事发后被告也积极地进行了救助,被告没有任何过错,故对庞某的身亡,被告不负任何法律责任。
    [10:00:18]
  • [主持人]:
    原被告均已到庭,庭审马上开始。
    [10:00:29]
  • [书记员]:
    宣布法庭纪律
    一、未经法庭许可不准录音、录像和摄影。
    二、不准随意走动和进入审判区,不得随意退场。
    三、不准鼓掌、喧哗、吵闹和实施其他妨害审判活动的行为。
    四、未经审判长许可,不准发言提问。
    五、不准吸烟和随地吐痰,旁听人员如对法庭审判活动有意见,可在休庭后口头或书面向法院提出。
    六、携带通讯工具的请关机。
    七、对违反法庭纪律的,审判人员可以口头警告、训诫,也可以没收录音、录像和摄影器材,责令退出法庭或予以罚款拘留。
    八、对哄闹法庭、侮辱、诽谤、威胁、殴打审判人员等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较轻的予以罚款、拘留。
    [10:00:51]
  • [书记员]:
    双方当事人及其委托代理人听清否?
    [10:00:59]
  • [双方]:
    听清了。
    [10:01:07]
  • [审判员]:
    下面核对当事人和诉讼代理人身份。
    [10:01:16]
  • [原告]:
    刘某绵,女,1967年*月*日出生,汉族,北京市顺义区某镇某村某街*号居民,住北京市顺义区某镇某小区*号楼*单元*室。
    刘某荣,女,1936年*月*日出生,汉族,北京市顺义区某镇某村某街*号居民,住北京市顺义区某镇某小区*号楼*单元*室。
    庞某然,男,1989年*月*日出生,汉族,北京市顺义区某镇某村某街*号居民,住北京市顺义区某镇某小区*号楼*单元*室。
    [10:02:22]
  • [原告代理人]:
    段某瑞,男,北京市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10:02:34]
  • [被告]:
    北京市顺义区某镇某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某镇某小区*楼*层。法定代表人庞某帆,村委会主任。
    [10:02:59]
  • [被告代理人]:
    孟某义,男,1945年*月*日出生,汉族,北京市顺义区某镇某街*号居民,住该处。
    [10:03:11]
  • [审判员]:
    双方当事人对对方出庭人员有无异议?
    [10:03:30]
  • [双方]:
    无异议。
    [10:03:40]
  • [审判员]:
    本案原、被告向法庭报告的内容与向本院提交的诉讼主体资格证明及授权委托书相一致,双方当事人及诉讼参加人出庭资格符合法律规定,可以参加本案诉讼,现在开庭。
    [10:03:56]
  • [审判员]:
    今天顺义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原告刘某绵、刘某荣、庞某然诉被告顺义区后某镇某村民委员会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由代理审判员王杨独任审判,由书记员谢衍明担任庭审记录。
    [10:04:05]
  • [审判员]:
    下面宣布双方当事人在法庭上享有的诉讼权利与应尽的诉讼义务:
    诉讼权利有:(1)申请回避的权利;
    (2)提出新证据的权利:
    (3)进行辩论,请求法庭予以调解的权利;
    (4)原告有放弃,变更,增加诉讼请求的权利,被告有对本诉进行反驳及反诉的权利;
    (5)最后陈述的权利;
    诉讼义务有:(1)听从法庭指挥,遵守法庭纪律的义务;
    (2)如实陈述事实的义务;
    (3)依法行使诉讼的义务。
    [10:04:52]
  • [审判员]:
    双方当事人是否听清楚了,是否申请回避?
    [10:05:01]
  • [双方]:
    听清了,不申请。
    [10:05:09]
  • [审判员]:
    现在开始法庭调查。首先由原告宣读起诉状,陈述你起诉的事实理由及请求。
    [10:05:38]
  • [原告代理人]:
    宣读起诉状。受害人庞某系根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依法选举的村民代表。2010年10月20日,村委会召开村民代表会议讨论村委会相关事宜,期间庞某突发心梗,但是由于村委会没有足够的认识,导致了庞某没有得到及时的救治而死亡的不幸后果。对于庞某的死亡,村委会负有不可推卸的过失责任,在发病之时,村委会没有及时主动的送其去医院救治,导致了其错过的最佳的治疗时间,在当下的医疗条件下,心梗并不会必然导致患者死亡的后果,庞某的死亡很大的因素是由于村委会漠视庞某病情,延误最佳的治疗时机所致。庞某系家中唯一的劳动力,其身亡给家庭带来了巨大的经济损失,庞某之母刘某荣经受不住打击一病不起,给全家人带来了及其沉痛的打击。事发后,庞某然(系庞某之子)、刘某荣(系庞某之母)、刘某绵(系庞某之妻)多次找到村委会就庞某死亡赔偿问题协商无果,无奈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赔偿各项经济损失共计五十四万余元。
    [10:08:22]
  • [审判员]:
    诉状内容有无补充、变更、增加?
    [10:08:35]
  • [原告代理人]:
    关于请求问题,我们要补充:在数额内增加丧葬内的花费。
    [10:08:53]
  • [审判员]:
    下面由被告就原告起诉的事实理由及诉讼请求陈述答辩意见。
    [10:09:11]
  • [被告代理人]:
    庞某所参加的会议是该村党员支部大会,我方提供该村支部大会会议记录,庞某是参加党的支部会议,并不是原告所说的参加的村民代表会议。那天的会议不是村民代表会议,是党支部组织的党员会议。原告所述的会议性质和类型是错误的,庞某的死亡与村委会不存在直接或间接的因果关系,在会议期间庞某一切都正常,没有异常现象。散会后,在下第五步台阶时,突发情况死亡的。虽然庞某既是党员也是村民代表,庞某所参加的会议是党支部组织的,与村委会没有任何因果关系,我方也积极采取了救助措施,当时参加会议的村干部和党员都积极的采取措施,还拨打了120求救电话。我方同意适当给付经济补偿,但必须在实事求是的基础上给予。
    [10:10:20]
  • [审判员]:
    是否还有修改补充意见?
    [10:10:32]
  • [被告代理人]:
    没有。
    [10:10:42]
  • [审判员]:
    原告就本案事实部分提交证据并说明证明目的。
    [10:10:54]
  • [原告代理人]:
    因对方已承认庞某死记及在会议期间死亡,对此我方已不用证明。现提供庞某丧葬费用的合理支出。黑纱布75元,小电热气190(老太太守夜热),2035元,贡品水果99.7,挽联77.5,出车油费340,茶叶350,烟1548元,丧葬用品10134元,饭费11783元。证据一是丧葬用品费用发票两张,殡仪馆收据一张,饭费收据三张,电暖气发票一张,加油费发票一张,购买丧葬用品、烟酒饮料茶、水果笔墨等票据。我方自己记载的无票据费用6515元。
    [10:11:28]
  • [审判员]:
    被告就原告提交的证据发表质证意见。
    [10:11:39]
  • [被告代理人]:
    对与丧葬有关的正规发票请法院予考虑,像饭费、电暖气等就不应考虑。
    [10:11:54]
  • [审判员]:
    原告还有其他证据吗?
    [10:12:11]
  • [原告代理人]:
    没有。
    [10:12:23]
  • [审判员]:
    下面由被告举证。
    [10:13:49]
  • [被告代理人]:
    证据一是2010年10月20日该村党支部会议记录,证明庞某参加的是党支部会议;证据二是火化补助,证明对庞某的死亡做出了补偿。
    [10:14:13]
  • [审判员]:
    原告就被告提交的证据发表质证意见。
    [10:14:36]
  • [原告代理人]:
    对支部大会记录,该记录的真实性有异议,对其证明目的,其原本不是一个封闭性,其随时可以更改,而且在会议记录上没有签名;他的证明问题,记录的工作内容超出了党的职责范围。比如:取暖费用的问题,个人合同问题。对证据二,否认火化补助的真实性。
    [10:21:05]
  • [审判员]:
    原告方对庞某的死亡经过进行陈述。
    [10:21:46]
  • [原告代理人]:
    与起诉状内容一致。
    [10:21:55]
  • [审判员]:
    被告方对庞某的死亡经过进行陈述。
    [10:22:13]
  • [被告代理人]:
    散会后,在下楼过程中,突发病摔倒的,开会地点小区物业餐厅二层。先拨打120,把庞某放在平台,120工作人员10点半左右到场后判定庞某已经死亡。给过顺义区某镇派出所民警赶到现场,后报法医医院,进行死亡确认,最后顺义区刑侦支队出现场做笔录。
    [10:22:40]
  • [审判员]:
    原告对被告的陈述发表意见。
    [10:23:11]
  • [原告代理人]:
    10点15散会,庞学军在开会期间有犯病的现象。对方采取了不当的措施,因为当时庞学军是急重病人,作为会议领导和参加了是成年人,他们对急重危病的患者抢救有常识,应该找当地医疗救治水平比较高的医院进行抢救,相反对方找的空港医院,医生到现场没有采取任何急救措施。村委会只考虑了就近原则,没有考虑医疗水平和能力的问题,对抢救不当有责任。
    [10:28:33]
  • [审判员]:
    当时有庞某家人到场没?
    [10:28:54]
  • [原告代理人]:
    死者妻子刘某绵十一点多赶到现场,听村委会人说医生说庞某已经没救了,刘某绵受打击,当时已经无法自控,也没留意当时情况。
    [10:29:15]
  • [被告代理人]:
    对此情况不清楚,需要核实一下。
    [10:29:28]
  • [审判员]:
    后来情况怎样?
    [10:29:50]
  • [原告代理人]:
    下午两点左右直接拉到顺义殡仪馆。
    [10:30:02]
  • [被告代理人]:
    回去核实。
    [10:30:11]
  • [审判员]:
    刚才原告说死者参加是村民代表会议,原告有证据么?
    [10:30:48]
  • [原告代理人]:
    死者是村民代表,被告所提供支部会议记录上讨论的是也村务工作。
    [10:31:03]
  • [审判员]:
    有证人能出庭作证吗?
    [10:31:23]
  • [原告代理人]:
    没有。
    [10:31:31]
  • [审判员]:
    被告如何证明是党支部会议?
    [10:31:41]
  • [被告代理人]:
    只有会议记录,没有证人出庭作证。
    [10:31:51]
  • [审判员]:
    事发后,顺义刑警支队到现场做笔录,被告方知道跟谁做笔录了?
    [10:32:14]
  • [被告代理人]:
    具体人员不知道。
    [10:32:23]
  • [审判员]:
    刑警对原告方及其家人做过笔录吗?
    [10:32:35]
  • [原告]:
    没有。
    [10:32:44]
  • [审判员]:
    庞某死亡前有无病史,死亡原因是什么?
    [10:34:18]
  • [原告]:
    没有病史。死亡原因是心肌猝死。
    [10:34:27]
  • [审判员]:
    有无死亡证明书。
    [10:34:46]
  • [原告代理人]:
    庭后提交死亡证明书。
    [10:34:58]
  • [审判员]:
    死者除了是党员和村民代表外,是村委会或党支部工作人员吗?
    [10:35:28]
  • [原告]:
    不是。
    [10:35:40]
  • [审判员]:
    原告陈述一下各项请求并明确计算方式。
    [10:36:12]
  • [原告代理人]: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死亡赔偿的规定,请求死亡赔偿金2009年度北京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6738元乘以20年再乘以80%,共计427808元,被抚养人生活费,2009年上一年度人均消费支出17893*5*80%=71572元,精神抚慰金5万元,丧葬费用是32029.5元。
    [10:38:15]
  • [审判员]:
    被抚养人是谁?
    [10:44:11]
  • [原告代理人]:
    被抚养人是刘某荣,是死者之母,1936年*月*日出生。
    [10:44:28]
  • [审判员]:
    原告三日内将户籍证明提交本院。
    [10:44:46]
  • [审判员]:
    由被告方发表对原告请求的意见。
    [10:44:59]
  • [被告代理人]:
    关于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是有过错才会进行赔偿,就本案而已,我方不同意原告方的各项请求。死者之母我方可适当补偿,但其有五个子女,补偿应实事求是。
    [10:45:26]
  • [审判员]:
    原告方,刘某荣有几个子女?
    [10:45:54]
  • [原告]:
    五个。
    [10:46:01]
  • [审判员]:
    原告陈述一下要求被告承担80%责任的理由。
    [10:46:25]
  • [原告代理人]:
    在原告发病时,被告方采取的措施是不当的。选取医院上有过失,正是措施不当引起死者死亡,所以我方酌定被告承担80%的责任。
    [10:46:53]
  • [审判员]:
    被告发表意见。
    [10:47:04]
  • [被告代理人]:
    空港医院的规模适当,而且是最近的医院,我方选择是适当的。心肌病发是突发情况,我方认为村委会没有过错,不应该承担责任。
    [10:47:24]
  • [审判员]:
    原告方,村民代表是如何产生?
    [10:47:39]
  • [原告代理人]:
    由村民5――15户选举产生。村民代表的任职期间与村委会主任是一致的。村民代表不领工资,有补贴。
    [10:47:56]
  • [审判员]:
    鉴于双方还有部分证据未予提交,相关事实还需核实,本次开庭到此结束,下次开庭时间和地点另行通知。
    [10:49:19]
  • [审判员]:
    现在休庭,双方阅笔录签字。庭后五日内可以查阅笔录,逾期将成为正式笔录入卷。
    [10:49:27]
  • [主持人]:
    今天的庭审就直播到这里,感谢市高级法院法宣处的姚学谦和赵岩对本次直播给予的大力支持和帮助。同时感谢担任庭审记录工作的顺义区法院后沙峪法庭书记员应卓著和网管员朱春明。
    [10:50:21]
  • [主持人]:
    欢迎各位网友继续关注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在中国法院网、北京法院网的网络直播,今天的直播就到这里,各位网友,再见!
    [10:50:34]
  • [声明]:
    本直播内容不是法庭记录,不具有法律效力,仅供各位网友参考。
    [10:56:59]